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与融合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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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与融合的发展史

•从起源来看,银行业与证券业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国际贸易和共同的组织基础

•四个阶段的发展历史

•分离-融合-再分离-再融合

1.早期的自然分离阶段

2.20世纪初期的融合阶段

3.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的分离阶段

4.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现代融合阶段

第一阶段典型代表: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特点:这种分离并不是依靠法律规定的,而是一种由历史自发形成的自然状态

第二阶段商业银行通过对企业的贷款和股权投资,参与竞争企业债权、股票发行的主承销权,并从银行的信贷和股权参与部门中划出证券推销部门来专门从事证券业务

第三阶段经济危机中银行倒闭的重要原因是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1933年,美国《格拉斯-斯第格尔法》1948年,日本《证券交易法》

第四阶段20世纪70年代后的各国对本国金融体制的重大改革

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现代融合阶段

•背景: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浪潮风起云涌,国际资本流动日趋活跃,金融市场的全球联系日益增强,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在内外压力的推动下,纷纷对本国

金融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打破商业银行与证券业之间

的分离界限,出现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趋势。

•这一时期的金融改革:

•美国:1991年,美国财政部提出《金融体制现代化:使银行更安全,更具竞争力的建议》——允许银行与证券公司合并,允许银行成为工商控股的子公司,

允许银行跨州经营,以消除美国银行业在地理、业务、所有权方面的所有障碍,使其成为类似欧洲模式的全能银行。

•英国:1986年《金融大改革方案》——允许本国和外国银行,投资基金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允许交易所以外的银行或投资基金甚至外国公司可以百分之百地购买交易所会员的股份。

•日本:1981年《新银行法》和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也规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业务。

•欧洲大陆:法国于1988年进行改革,许多大银行拥有自己的证券公司。

这一时期西方各国金融改革的基本特征:

1、业务更趋“自由化”和“国际化”

2、银行业与证券业的高级融合阶段

3、发达生产力的金融体制具体表现为:高度社会化、电子化、大型化及业务综合化

美国限制银行跨业经营相关金融法规之演变历程:

•1933 《格拉斯-斯第格尔法》禁止银行与证券公司形成关系企业。

•1956 《银行持股公司法》规范多头控股的银行持股公司。限制银行持股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

•1970 《银行持股公司法修正案》规范单一或多头银行持股公司。限制银行持股公司从事保险业务。

•1970-86 《Y条例修正案》美联储允许银行持股公司拥有投资顾问公司及证券经纪子公司。

1987-89 《美联储行政命令》美联储允许银行持股公司依据G-S法第20条设立“第20条子公司”

(Section 20 Subsidiary),从事一定的证券业务,且证券业务收

入比重由原先的5%提升到10%

•1996-97 《Y条例修正案及美联储行政命令》美联储提高“第20条子公司”

证券业务收入比重限制

•至 25%。 1999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组建金融持股公司。允许美国银行、证券及保险公司形成关系企业。

以日本为代表的异业子公司模式

•1998年《金融体制改革法》允许日本银行可以异业子公司的形式从事全能化金融业务,并对该模式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1、日本的异业子公司模式既不同于美国式的银行持股公司制,也有别于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是一项独特的银行跨业准入模式。母行须建立子公司并控制子公司50%以上的股本方可参与其它业务。

•2、新设异业子公司的业务活动范围须受一定限制。例如银行的证券子公司在设立之初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3、建立“防火墙”制度,例如要求银行与其证券子公司或证券公司与其银行子行在进行交易时贯彻“无关联”原则。

•4、商业银行可从事资产抵押类的证券交易及私募发行业务。

•5、扩大解释对“证券”的法律定义,以涵盖股票、公司债券、商业票据等诸多领域,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求。

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

•德国的全能银行最具开放性和自由性,它可以涉足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投资银行的债券、股票、外汇、期货、衍生性金融产品业务,还包括保险、项目融资、投资咨询、证券经纪、基金管理、抵押、租赁等金融业务。德国也因此成为混业经营体制的典范。19世纪时新统一的德国对证券转让征收转让税,为了逃避税负,股票所有人大多将股票存托于银行,由银行代其进行交易,从而形成根深蒂固的银证融合传统。

我国两业经营的现状

对我国现阶段分业管理的思考

•分业管理是否是证券与银行的唯一选择。

判断一种金融管理体制的好与坏,关键是要看其能否促进金融业有序高效地运转。在市场经济中特别要把怎样通过分业管理促进银行与证券的规模经营、公平竞争、减少风险、提高效益,作为我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而不能把它仅仅当作行业进入的壁垒。

•证券业与银行业局部分离抑或整体分离。

两业协调发展、逐步融合的措施

•首先以完善的立法、司法和金融行政监管作保证,这是关键之关键。

•确立中央银行在金融管理上的地位,并对证券业进行适时调节。

•对于证券业的地位与作用给予客观评价。

•逐步放宽银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限制。

•逐步推行贷款证券化,活化贷款银行资产。

•利用银行储蓄微机的投入和联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证券交易结算,通过包销、承销、分销证券、股票,拓展银行业务辐射面,促使其向证券业的渗入。

•两业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共同推动我国国企股份制改革,实现我国直接融资机构和间接融资机构长期并存、共同发展、适当分开、逐步融合的长期目标,不仅存在客观可能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混业经营条件下不同的监管模式

•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

20世纪90年代,英国混业经营步伐加快。1997年,英国政府整合了原有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成立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对金融业行使统一的监管权。

200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进一步强化了金融服务局的职能,使其成为“超级监管者"。

•美国的“功能监管”模式

1999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取消了对混业经营的禁令。

但是,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拒绝了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选择了“功能监管”方法,即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或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各自的裁决权等;同时,由美联储担任“牵头监管者”(leadregulator),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

一般情况下,美联储只负责对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必要时才能对其银行、证券或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监管,不过,如果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有限制监管失效时,可以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

一、银证分合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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