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担保方式法律风险防范

银行贷款担保方式法律风险防范
银行贷款担保方式法律风险防范

银行贷款担保方式法律风险防范

担保,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有效手段,在民商事活动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担保的设定是否合法有效,对于贷款是否能够及时、顺利的回收,影响十分重大。如果担保的设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素,将会影响其法律效力和实现,并最终给主债权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银行贷款业务中,对于担保的合法性评价,一般从主体资格、担保方式的合法性、担保是否需要登记以及登记部门、担保方式设置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以期有效的降低贷款风险。

由于担保方式所蕴含的内容丰富,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纷繁复杂,所采用的方式多种多样,鉴于篇幅所限,本文不能就相关内容展开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论证,仅仅对投资项目贷款担保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和概述。

一、保证担保

保证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由于其实现主要是依赖保证人本身的资信状况,因此,在对这种担保方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是应当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

(一)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审查要点

1、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为了确保保证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生效并且能够有效实现,首先,保证人应当具备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不违反担保法关于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性或者限制行规定。其次,保证人应当具有完全的代偿能力,以确保主债权能够顺利实现。

2、保证人的存续时间

由于保证担保,依赖的是保证人的资信,公司企业保证人营业期限短于贷款期限的,或者营业期限不明确的,将会直接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3、保证方式的合法性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为了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资项目贷款采用保证方式进行担保的,应当尽量明确保证的方式。

4、保证人内部决议程序和文件的合法性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因此,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内部决议程序。

应当注意,该决议文件为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并且不应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或者公司人员出具的《担保承诺函》等各种形式的承诺,并不能代替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两种值得关注的保证类型

1、自然人保证

由于自然人保证,通常以其全部财产提供担保。但是,自然人的个人财产往往与家庭共有财产缺乏明确的区分。由于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其处分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因此,在自然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应当注意审查保证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是否为其个人所有,即其是否具有处分权。如果提供保证担保的财产为共同财产,还应当取得共同共有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2、地方财政担保

对地方财政提供担保,《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要求地方财政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停止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变相担保,不得以向银行和项目单位提供担保和承诺函等形式作为项目贷款的信用支持,停止与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签订新的各类打捆贷款协议或授信合作协议。因此,对于地方财政提供担保的合法性,应当严格依照担保法的规定,着重进行审查。

二、抵押担保的合法性审查相关问题

(一)抵押担保的合法性审查要点

1、抵押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根据以上规定,抵押人对于抵押物,应当具备处分权。

因此,在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时,应当注意抵押人是否出具相应的权属证书,该权属证书是否合法、有效,以证明其在该次抵押中具备完全的处分权。

2、抵押物的合法性

(1)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另外,应当注意,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还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2)法律限制或者禁止抵押的财产

我国物权法对限制或者禁止抵押的财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限制抵押的财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所附着的地上建筑物应当一并抵押,单独抵押无效;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须与其上所附着的厂房等建筑物一并抵押。

关于禁止抵押的财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类型: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率的计算

为了正确、客观的得出抵押物的价值,进行抵押率折算,抵押物的价值应当经过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内部决议程序和文件的合法性

此部分内容与保证担保方式下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5、抵押登记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登记分为应当登记和可以登记两种类型,抵押登记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也不尽相同。

(1)应当登记的抵押类型及登记的效力

首先,应当登记但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抵押类型。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进行抵押登记。其登记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抵押权并不随同抵押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合法的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

其次,应当登记但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抵押类型。

根据我国物权法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进行抵押登记,其登记部门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是登记采取的是对抗主义,即抵押权于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登记并非其生效要件,而是借住登记的公示公信力,赋予其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

(2)可以登记的抵押类型及其登记的效力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登记并非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这一类财产的抵押登记的效力为对抗性。

(3)关于物权法和担保法的适用问题

由于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些规定做出了修正,因此,在对担保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时候,还应当注意担保法已经被物权法修正的部分,以结合两部法律对担保的相关规定,做出正确的审查。

(二)几种值得关注的抵押担保类型

1、土地使用权抵押

(1)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首先,政府储备土地抵押不违法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均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因此,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其次,政府储备土地抵押尚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对于土地储备机构的法律地位、职权,现在国家并无明确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只是代政府部分职权的代理机构,因此为了确保其抵押行为有效,其抵押行为应当经过政府批准,应当落实相应的批复文件。

(2)经济适用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首先,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设定抵押存在一定的障碍。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另外,根据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条

款的规定来看,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的,应当首先办理出让手续,即根据该暂行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单独进行抵押的。

其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提供抵押的,应当以在建项目设定抵押。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虽然也是建立在划拨土地之上,但是可以以在建项目设定抵押。因此,经济适用房投资项目贷款抵押方式,应当采用在建项目抵押的方式,其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森林资产及林地使用权抵押

林木资产的权利人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领取林权证,森林资产和林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第十一条规定:“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

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3、矿业权抵押

首先,应当明确矿业权虽然为一种权利,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当采取抵押的担保方式。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以矿业权提供担保的,应当采用抵押的方式。

其次,应当注意矿业权抵押的,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三、质押担保的合法性审查及相关问题

(一)质押担保的合法性审查要点

1、出质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与抵押担保相同,出质人应当为所质押财产或者出质权利的处分权人。

2、质物或者出质权利的合法性

(1)质物

由于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只要是出质人有权处分的动产,该动产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或者禁止流通物,均可以作为质物设定质押权。

(2)可以出质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内部决议文件和程序的合法性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公司作为出质人设定质押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的内部决议程序,并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文件。

4、登记

动产质押,出质人已经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因此,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物时成立,不需要再履行登记手续。

而权利质押,物权法和担保法都对登记事项以及质权的生效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二)几种值得关注的质押类型

1、股权质押

首先,应当注意股权质押的登记手续,明确质押登记部门。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股权质押应当进行登记。其中,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在出质登记时,还应当注意,一些法规和规章制度、政策等对于用于质押的股份份额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应当注意相关法规的查询。

其次,应当注意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都对股权限制和禁止转让的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某些公司的章程中,也对股权转让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不能依法转让的股权,不能设立质押,在审查股权质押的合法性时,应当特别的关注。

第三,应当注意国有股股权质押的特殊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有股权质押的比例、内部决议程序、备案登记等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以国有股权设定质押时,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应收账款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首先,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押形式。

我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都对应收账款质押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类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类型: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三,应收账款质押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证明。

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除了普通的债权之外,还包括不动产收费权等特殊的权利类型,这些权利的取得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并且通常会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因此,出质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证明。

第四,应收账款质押应当签订质押登记协议,并进行登记。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应当进行登记,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由质权人或者质权人委托的人办理。质权人办理登记前,应当与出质人签订书面协议,并载明法律规定的事项。

第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具有时间限制。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的质押登记将会失效。因此,在届满前应当及时办理展期。

3、法律效力不确定的质押类型

由于物权法和担保法都对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进行了开放性的规定,只要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物权法和担保法没有明确列明的权利类型也应当可以依法设定权利质权。

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比较常见的如BT协议下所有权益质押。所谓BT协议下所有权益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要求政府按BT 协议回购建成项目并收取政府支付的回购款等权利提供质押担保。BT 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的缩写,BT模式的含义是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授予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投资人按照政府要求承担工程的融资和建设,合同期满后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按照合同的约定回购该项目。结合实际BT模式可概括为:业主委托代建+建设单位融资+业主回购。

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权利质押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明确规定。但因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该种担保方式的设立、质押登记、效力等都无明确规定,担保方式的法律效力一般会被认定为不确定。

另外,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曾经出现过收费公路收费权、水费收费权、垃圾收费权、公园门票收费权、有线电视网络经营收费权等权利质押的担保形式。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实施前,这些权利质押都属于法律效力不确定的质押类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实施后,上述类型的权利质押则归属于应收账款质押之中。

以上,为对投资项目贷款评审工作中担保方式合法性相关问题的一个简要概述。期望能够通过上述对担保方面相关问题的整理,提高担保设定的有效性,降低担保方面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的确保主债权的顺利实现。

由于担保的重要性,也由于担保的复杂性,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有待于我们更进一步地去探索和思考。

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名称:《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要点: 第一部分:培养预防法律风险的意识 一、法律专业意识 二、维权意识 三、证据意识 四、预防风险意识 五、程序意识 第二部分:信贷业务中的担保制度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一、金融法律关系诉讼主体风险防范 1、借款人 2、担保人 二、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抵押问题 1、抵押的成立 2、抵押的范围 3、抵押的登记 4、抵押的权利冲突

5、抵押的总结 6、抵押的风险防范 三、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质押押问题 1、质押的成立 2、质押的对象 3、质押的疑点及风险防范 四、银行信贷业务中的保证问题 1、保证的含义及成立 2、保证的分类 3、保证的责任 4、风险防范 五、浮动抵押在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1、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架构 2、金融机构设立浮动抵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3、浮动抵押风险防范对策 六、银行信贷业务中的重复抵押问题 1、重复抵押的概念、分类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我国法律关于重复抵押的规定 3、重复抵押权的效力分析

4、风险控制措施 七、银行信贷业务案例分析 八、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第三部分:信贷相关合同以及法律风险防范 一、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二、借款人与贷款实际使用人不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1、合同相对性概述 2、贷款合同中的相对性与实践情况 3、风险防范的具体策略 三、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产生的条件 2、格式合同的限制条件 3、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4、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 5、格式合同的风险防范 四、合同的成立 1、邀约 2、承诺

五、合同的生效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六、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概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3、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案例分析 5、立法建议 6、风险规避 七、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的概念 2、案例 3、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4、代位权的效力 5、风险防范 八、合同风险防范 1、合同的签字与盖章

贷款担保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贷款担保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被担保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电话: 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担保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甲方向债权人申请人民币万元借款,现甲方申请乙方为其提供担 保,乙方同意为甲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现就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事项: (一)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合同》,其中贷款本金万元、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为。 (二)担保期限:自贷款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至甲方结活该标的借款本息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条反担保方式 在乙方出具相关担保文件之前,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下列数项反担保方式,并签订相应的反担保合同。如因甲方未能如约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相关义务,乙方自接获贷款银行的贷款催收通知书或贷款逾期通知之日起,即可向甲方行使追索权,并可同时选择以下方式向反担保方行使权利。 (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法人连带责任反担保:

(三)其它反担保方式: 1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反担保方式所提供的反担保范围及期限: 反担保范围:甲方依照贷款合同应履行的全部债务;乙方依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或已经履行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丁贷款本金、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乙方实现反担保债权的费用以及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可以向甲方追偿的一切费用等。 反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乙双方债权债务结活时终止。 第四条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如下保证: (一)甲方完全接受乙方为其出具的担保书; (二)甲方向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如甲方所出具的文件/资料出现任何虚假,甲方须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三)甲方保证按期履行上述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四)乙方对上述贷款银行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或逾期贷款通知书所附的任何文件、单据、证据所述之真实性不负任何责任。 (五)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重大事项或个人资料的变动情况,保证接受乙方随时检查。甲方保证在贷款合同签署后按季度向乙方报送银行对帐 单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担保合同项下的索赔 当上述贷款银行按担保合同规定向乙方主张担保权利,乙方确认有关贷款催收 通知书或逾期贷款通知书真实的情况下,无论甲方或反担保人是否反对或提出异议, 乙方迫丁履行担保义务而选择代甲方向贷款银行还款时,甲方及其继承人或债务受让人、反担保人不因乙方未向债权银行行使过抗辩权而免除其相应的反担保责任。 乙方有权从代偿之日起,每日按偿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乘以实际垫款天数向甲方收取罚 金。 第六条担保费用 甲方在此保证,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在银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署之前,按

房地产贷款的担保形式.doc

房地产贷款的担保形式 房地产开发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投资额少则几千万元,多则上亿元、十几亿元,投资额达到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的超大项目在房地产行业蓬勃发展的今天也不少见。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成功运作,除了好地段、好品质、好的促销手段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足额的资金投入。试想如果没有足额的投资建成房子,再好地段、再好品质的项目也是水中月、镜中花,再强的销售代理公司面对图纸上的房子最终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资金是房地产项目的基础,是房地产公司的生存之本。 一般来说,房地产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即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预售款的再投入。自有资金是开发公司投入项目的启动资金,是进行项目计划立项、建设规划审批、签定土地出让合同、进行土地的三通一平的投资,自有资金投入一般为总投资的25%————30%。开发公司投入自有资金进行上述工作后一般能够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临证、施工许可证,即通常所说的四证。开发项目取得了四证就达到了人民银行规定的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条件,开发公司即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获得开发项目的第二个资金来源。房地产项目在投入上述两项来源的资金后达到房屋预售的条件,开发公司向国土房管局申领房屋预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用销售资金再投入项目开发,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楼。 在房地产项目三项资金来源中,申请银行贷款最为困难,是房地产项目融资的关键。在此阶段,开发公司自有资金即将告罄,房地产项目的工程进度未达到土地房屋管理局要求的销售条件,不能开盘销售,不能用销售回收资金补充到项目投资中。此时项目投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对开发贷款相当谨慎,要求开发公司提供足够贷款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开发贷款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连带责任保证,即由其他公司为开发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种方式手续简便,对于借款的开发公司来说直接费用最低。但是,各个公司都十分注重规避连带责任保证的潜在风险,避免本公司产生或有负债,尤其是财务状况较好具备担保资格的公司更是决不轻言保证。因此能够寻求一家合适的公司为开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比较困难。 二、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即请专业担保公司为开发贷款提供保证。此种方式的担保风险由专业公司承担,符合现代经济社会专业分工的趋势。但是此种方式存在以下几种不足:(1)担保公司要收取担保额2%————3.5%的担保费用,增加了开发公司的借款成本;(2)担保公司要求开发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反担保措施比较难落实;(3)银行要对担保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考察,尤其要考察担保公司担保的其他债务,周期较长,容易贻误开发公司贷款融资的时机。因此,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虽然是一种发展的趋势,但是由于现阶段担保公司数量不多,起步较晚,具体做法还不够成熟。 三、项目抵押担保,即将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抵押给银行,为开发贷款提供担保。此种方式不涉及第三方,银行乐于接受,开发公司容易办理,相应的费用主要是抵押项目的评估费和保险,相对较低。但是开发公司一定要与银行事先洽商好逐步解除抵押的时间和步骤,不要由于项目抵押影响项目销售,更不能因为产权问题危害买房业主的利益。例如开发公司有

关于保函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近年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作为保函受益人的业主正日益处于优势地位保函的应用范围从国际延伸到国内,并从工程建设承包扩展到投融资、商业借贷、招投标、债券发行、技术合作等经济领域。由于上述合同期限长、金额大、风险高,一方在基础合同中所作的承诺已不足以防范风险,更加需要第三方出具保函对合同价款的支付和合同的履行等事项提供担保。 本文比下所说的保函均指见索即付的保函,非常遗憾的是,不仅我国现有成文法律至今仍未对见索即付保函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司法机关对于见索即付保函的态度也仍不明朗,见索即付保函屡见不鲜却又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使得我国见索即付保函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扑朔迷离。 一、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对于见索即付保函的现有态度 见索即付保函也称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受益人作出的保证当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附有其他单据文件的索赔请求时,即向其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书面承诺。与传统意义上的从属性担保相比,独立保函与产生主债权的基础合同在发生、变更和消灭上没有从属关系,并且独立担保人不能享有和行使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以及担保人特有的先诉抗辩权,担保人只有对索赔文件及所附单据进行形式审查的权利,当受益人的索赔要求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时,担保人必须承担替代给付的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在对外担保上也作出了“另有约定,按照约定”的规定。上述条文通常被认为是允许独立保函存在的法律依据。尽管如此,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海南公司的担保函中虽然有“本担保函不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代理进口协议书无效而失去担保责任”的约定,但在国内民事活动中不应采取此种独立担保方式,因此该约定无效。可以看出,当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际间是当事人自治领域,承认国际贸易中独立担保的法律效力,而对国内企业、银行之间的独立担保则采取否定态度,理由是防止独立担保存在欺诈和滥用的弊病。虽然上述案例距今已有十多年的时间,关于见索即付保函的社会实践和理论认识都已发生重大变化,但至今仍未出现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态度转变的案例或司法解释。 二、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风险 鉴于见索即付保函多用于工程建设领域,大多数受益人对于担保机构直接开具的保函并不认可,实践中担保机构多以作为反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开具银行保函提供担保的方式开展此类业务。故下文以工程建设领域见索即付保函为例,分析担保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防范策略。 1、建筑行业法律风险 由于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发包方(甲方)在合同谈判中占据优势,往往利用不公平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法律意见

关于某某公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反担保措 施的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依据某某公司(下称“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与其负责人进行的谈话内容,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以某某公司融资贷款项目为例,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担保项目提出如下法律风险提示,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合法,事后导致司法救济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签署土地承包合同之日起生效,但承包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据此,借款人欲取得拟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土地所在地村民会议三分这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其二、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借款人为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核准的法人单位,并非拟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土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上述规定约束,但其提供的全部资料亦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文件。虽然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可以取得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文件,但文件是否存在瑕疵及文件的真伪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控制与考证。在借款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合法的情况下,我公司无论以同样的方式直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亦或以接包人身份接受借款人的转包或转租,都无法以合法形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鉴于此,如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我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后进行追偿,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占有权益下土地,但法律权益并

关于公司类贷款贷后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法律建议书 主题:关于公司类贷款贷后管理常见的 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背景情况】 贷后管理是信贷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虽然各级行均加大了贷后管理的工作力度,但由于主客观方面尤其是主观方面风险经营理念不到位、工作不尽职、素质和技能欠缺等原因,“重贷轻管,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依然存在,贷后管理仍然是我行信贷管理的薄弱环节。随着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物权法》的颁布、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出台,对贷后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将有效的管理行为贯彻到贷款业务全流程中。因此强化法律风险教育,加强基层和业务一线部门客户经理的法律知识宣传和讲解,提升客户经理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意识彰显重要。 为配合我行现阶段加强贷后管理工作的开展,总行合规部从操作细节的角度出发,针对公司类贷款贷后管理各个环节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并提出相应防范建议,供业务部门和客户经理参考。实践操作过程中,如有疑义,请及时向总行合规部反馈。

目录 一、合同文本常见问题 (一)合同文本的选用错误 (二)合同文本填写常见错误 1、对借款用途描述不规范,重组贷款用途含混,可能导致担保责任 免除 2、关于合同的生效条款 3、提前还款补偿金条款填写不明,客户提前还款时,容易引起争议 4、抵押物约定不明,可能导致抵押合同不成立 5、关于保证金质押 6、合同签署不规范,直接导致合同不生效 (三)差别化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二、担保物的登记、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常见法律问题 1、以房产和土地进行抵押,仅办理土地或房产其中一项抵押登记 2、抵押人仅以房产抵押,将增加抵押物的处置难度,进而影响债务 的清偿 3、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应注意的事项 4、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时,应正确填写抵(质)押权的存续期 间和担保范围 (二)变更最高额抵押合同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 (三)谨慎对待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的出租问题 (四)账户质押管理常见法律问题 三、借款人与贷款人变更的法律问题(即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问题)

担保方式

介绍八种担保方式: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信用担保、互保和联保以及抵押+阶段性保证担保、抵押+全程保证担保和抵押+过程控制担保三种组合担保方式。 其中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属于物权担保,保证担保和信用担保属于第三方担保,后三种担保属于组合担保 1.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以合法形式取得、并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抵押人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四)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下财产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已被抵押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定程序确定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同共有财产。 (八)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一般情况下,抵押物的现值根据不同种类财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账面净值和可变现程度,由贷款人与抵押人共同协商估价。按规定需要评估的或双方对抵押价值有争议的,可以委托有资格评估的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出租和处分抵押物。抵押人经贷款人同意以双方协商的价款转让抵押物的,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除外。 抵押期间,抵押物因灭失、毁损或被征用所得赔偿金(包括保险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贷款人有权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后,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的部分,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另行追偿不足部分或及时要求其提供新的担保。 2.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可以转让的权利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动产和权利作为借款人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上述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贷款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用于质押的为质物。 出质人必须依法对质押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可以作为贷款质押担保的动产和权利有: (一)出质人依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动产。 (二)出质人依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提单等。 (三)出质人依法可转让的股票、股份。

境外企业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境外企业担保业务的法律 风险与防范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境外企业担保特点 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的区别在于企业的成立地(即注册地)不同,以我国大陆法律规范为依据设立的即成立地在我国大陆地区的是境内企业,否则为境外企业。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是指由境外企业以其保证或特定资产为基础,为境内企业客户的债务提供担保。境外企业担保要求担保企业信誉好、经济实力强,并具备提供担保的实力,同时也要求境外企业所在国允许此类担保,且其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与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冲突,具备提供担保的可行性。 与境内担保一样,境外企业担保也包括保证担保和物权担保,但相较于一般的境内担保而言,境外企业担保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涉外性。境外企业担保较之境内担保,其主要特点就在于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涉外因素,即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一方是境外企业。二是跨地域性。即担保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发生或者履行可能在境外。不论是保证担保还是物权担保,担保的资金或者担保物的资产权属于境外企业,其物理位置大多也在国外,担保合同一旦涉及履约,则需要从一个国家或地区交付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三是法律差异性。在此种担保模式下,一旦发生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或纠纷,对于“究竟适用何种法律”、“以何种方式解决和处理纷争”等问题,都可能会因各国法律的不同要求和规定出现法律上的冲突。 境外企业担保风险分析 正是由于境外企业担保的上述特点,在境内融资业务中接受境外担保时,存在着不少操作上的难度与法律上的风险,银行也因此面临着境外企业担保的风险防范与控制问题。 例如,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我国与境外企业所在国之间会产生法律上的冲突或障碍,最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此时银行无法获得担保的保障。此外,由于境外企业所在区域在境外,给银行经办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带来了困难,银行往往无法获得境外企业实际的财务能力和信用的真实信息,从而给境外企业担保能力的核实带来困难;同样,由于境外企业担保的担保资金或担保物一般也处于境外,给担保资金的划转、担保物的递送及处置带了诸多不便,甚至有时还不仅仅涉及境外企业所在国一国,还可能涉及第三国,执行手续多、执行费用高、执行时间长、执行程序相对复杂等情况都在所难免。更为极端的情况是,如果提供担保的境外企业所在国发生战争、动乱等情况,则可能造成银行担保追偿无法实现。 鉴于境外企业担保除了担保的常规风险外,还存在上述特有的风险,银行在实践中应本着审慎周密的原则严格进行审查,并确保担保手续真实完备,以求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 境外企业担保审查 境外企业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执行的可行性,是关系债权银行能否充分保障债权、实现自身权益的关键,也是法律审查的关键。 显然,境外担保企业的担保行为,除了要符合中国法律,也要符合担保企业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银行在接受境外企业担保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慎、有效地审查,避免法律风险。 第一,必须进行担保资格的核实。担保主体适格,担保行为才能有效。由于企业是否具备从事某项民事活动的资格通常是适用企业成立地即注册地的法律,因此境外企业担保的效力要求担保企业的资格符合所在国的法律要求,也符合中国的法律要求。

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背景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扩展迅猛,信贷资产质量不断改善,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但同时法律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充分认识法律风险,并切实有效防范,是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重要课题。 培训对象 分支行行长副行长、网点负责人、信贷部、风险管理部高级职员等 课程目标 首先要强化受训学员法律意识,了解商业银行常见的信贷法律风险种类和防范措施。指导其建立规范有效的防范风险机制,有效地促进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人员依法规范信贷经营行为,防止违法违规性的发生。 培训时间:两天 培训大纲 第一部分借款合同的七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一:借款人的主体资质不合格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二:合同要素不齐全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三:客户房屋产权抵押风险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四:实际放款时间在约定放款时间不一致风险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五: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七:放款之后怠于收款的诉讼时效风险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第二部分担保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保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风险一:担保人虚假证明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二:企业互保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三:保证人对对外担保有限制性规定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四: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超过了保证期间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五:保证人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二、抵押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风险一:将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 风险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风险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三:以难以变现的财产进行抵押风险 风险四:抵押物评估失真引发的风险 风险五:抵押物价值低于抵押债权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六:以他人财产抵押或以权属有争议的财产抵押

三种贷款担保方式

三种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情况,三种贷款担保方式选择其中一种 (1) 住房抵押贷款担保 以住房做贷款担保,贷款银行可接收的抵押物有:所购买的住房、借款人已经拥有 ( 有 产权 ) 的住房。 借贷双方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到 房地产 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费用由借 款人承担。 借款人选择抵押作贷款担保方式, 还需按规定到贷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抵押物财 产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 并明确贷款银行为本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期不短于贷款期, 保 险金额不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银行保管,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小贴士: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 借款人要支付抵押登记费用、 保险费用和抵押物评估费用。 如果借 款人经济条件较为富足, 这种方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也是银行最愿意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 (2) 权利质押贷款担保 以权利质押做贷款担保, 银行可接受的质押物有: 特定的有价证券和存单。 有价证券包 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和银行认可的企业债券,存单只接收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 借款人申请质押担保贷款, 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必须超过贷款额度, 即质押权利凭证 所载金额要至少大于贷款额度的 10% 。 各种债券要经过贷款银行鉴定,

证明真实有效, 方可用于质押, 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要 有开户银行的鉴定证明及免挂失证明。 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质押合同的同时, 要将有价证券、 存单等质押物交由贷款银行 保管,并由贷款银行承担保管责任。 小贴士: 选择质押贷款担保方式, 要求借款人有足额的金融资产, 依靠这些金融资产完全可以满 足购房消费的需要, 只是购房时难于变现或因变现会带来一定损失而不想变现。 因此, 采取 质押方式,只有少数人才能做到。 ( 3) 第三方保证贷款担保 以第三方保证做贷款担保,此种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保证人。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 保证人必须为企业法人, 为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为不可撤消的连 带责任保证。 借款人选择这种担保方式, 首先要了解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法人保证人需具备的条件。 从 银行的有关贷款规定来看, 借款人要提供第三方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方法人能独立 核算, 自负盈亏;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有相当于 AA 级以上的企业信用等级; 在建设银行开有存款户; 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 若第三方法人不符合这些条件或不符合其 中任何一条, 都不能通过贷款银行的审查, 虽然资信好的非公益事业单位法人按规定也可以 为本单位职工提供贷款担保,但需要贷款银行认可才行。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热点中 ——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因为其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等法律风险,很容易引起纠纷。那么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怎么防范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 鉴于此类的借款风险,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 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 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 3、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 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贷款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贷款行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由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贷款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对抵押(或质押)担保以外的贷款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贷款行应当首先行使抵押(或质押)权。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讲稿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讲稿银行是典型的以负债为特征的经营,盈利水平和能力的高低本质上在于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风险管理能力是银行的核心能力。当今金融发展和竞争实践表明,银行承担风险、管理风险、控制风险的能力与水平,已成为衡量其竞争力的显著标志,直接影响并决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各银行均把风险管理作为业务发展基础来抓。 银行经营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上述风险的控制大都要借助于法律手段和法律途径。我们这次的讲课,第一、第二部分从银行操作实务的角度出发,分析银行业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法律风险并给出如何防范的建议。第三部分通过讲述农发行今年遇到的案例,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并给出这些案例对贵行今后法律工作的实务启示。 第一部分借款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一:借款人的主体资格。 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及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的风险。 防范措施: 1、应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资料的完整、真实进行合法合规的审查。借款人是否适格,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借款人是否正常年检,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真实性,签约代表人授权的合法性。 2、深入调查借款人企业管理能力,盈利能力,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被企业虚假的财务、现金流量资料欺骗。 风险二:合同要素不齐全。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实践中,不使用总行提供的合同,空白处填写不完整,贷款行和借款人的签章、合同签订时间不齐全在银行借款合同中有不少。这些看似细微的地方,稍不注意,就会给银行日后贷款的收回埋下潜在的风险。

防范措施: 需要填写的地方不要留有空白,认真填写,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尤其注意合同双方的签字和盖章问题。单位借款人必须有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名。 风险三:实际放款时间与合同约定放贷时间不一致 实际放款时间在约定放款起始日前,或是在约定期间届满后放款,这样会使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以银行未在约定期限放贷而不承担担保责任。 例如: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贷款期间从2006年12月26日起至2008年12月25日止,但实际发放第一笔贷款时间为2006年12月25日,造成此笔贷款抵押无效,形成信用贷款。 防范措施: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放款时间。 风险四:超出约定限额放款 超出限额部分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该部分借款因无担保而形成信用贷款。 防范措施: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放款金额。 风险五:集团客户贷款 从单个企业的贷款来看,可能并不大,但一笔贷款通过若干家关联企业在账面上“运作”倒来倒去便形成虚假的自有资金链,进而以“实力雄厚”套取更多的银行贷款。 防范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风险进行审查。审查集团客户在集团中的地位,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对银行债权的影响程度。分析集团客户的主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6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导读】:企业的生、老、病、死整个生命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我们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不仅要知道法律风险,而且要知道其发生的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更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地应对风险的发生。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6类风险: 一、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是家族式企业在监督上的不力,规章制度对权力的设立不明确,导致企业成本上升。 二、劳动人事法律风险。 最为常见的是职工工伤,劳资关系处理不当引发风险。还有就是企业为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过程,迅速上项目,常常采用“挖墙脚”引进高级人才,这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和专利商标等侵权指控。反过来,企业自身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角,企业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也是一大风险。 三、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常见的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等。比如:对于银行贷款,一不小心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规发放贷款”“贷款诈骗”等金融诈骗黑洞。 对于民间借贷,可能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法律风险;如果股东追加投资或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会遇到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调整,利益分配的约定等问题。 如果引入战略投资者,对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要求更高,否则鸡飞蛋打人财两空,教训是惨重的。 如果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国家有严格的规则和制度,对法律风险的控制要求极高,必须法律、财经等专业人士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辅导,否则会落入“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的泥坑。 四、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主要是经济合同违约纠纷,大多数经营者只注意到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及索赔问题,而忽视了前合同义务及后合同义务,因此导致纠纷的不在少数。第二,企业家从传统观念上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行为,有的口头上达成所谓的“君子协定”,时间一久,由于个人信用发生变化,或个人对当时的约定细节理解认知不同,从而引发风险。 最后,我们特别要注意一个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很多交易行为必须首先审查交易对象的主体合格性,和一个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去做生意,其结果和风险可想而知。 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企业无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如从来没有专利检索和商标待查制度,使得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处于被动,比如我们的百布优品牌中的儿童版系列版本,封面设计就涉嫌侵犯“喜洋洋与灰太郎”剧本的在先权利,建议我们设计部门要在外观设计上做一些实质性的变动,不能图省事而引发风险。 六、行政管理法律风险。 由于公司内对行政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上的漏洞引发违规问题,被有关执法机关(比如:环卫,工商,税务,劳动监察,消防等部门)进行处罚。这种引起风险很划不来。 以上法律风险是企业常见的风险,我们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内部原因: 1.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员工法律培训不够;员工脑袋里没有法律风险这根弦,从而在发生风险时根本没有意识。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比如无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无司法证据保留和收集制度;无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如从无专利检索和商标待查机制) 3.在重大问题上,老板一人拍板,在投资、担保等问题上,无董事会、股东会集体决策的民主程序。 4.对法律事务投入不足,有很多企业无专门的法务部或常年的顾问律师事务所。 外部原因: 1.经济环境的影响。 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对我国依赖外向型的经济加大了风险。 2.法律政策的影响。比如:《劳动合同法》等新法律的出台与更新,给企业的经营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索赔双倍工资。

《信贷业务风险与法律风险》

信贷业务风险与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大纲 第一讲:风险管理是银行的安身立命之本 由A银行一起看似正常的信贷业务而产生的不良全程分析,反观信贷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扩散 1、风险的概述 2、风险、损失、收益的关系 3、银行风险种类 5、银行风险呈现的特点 6、银行风险管理策略 第二讲:信贷风险管理分析 1、信贷流程概述 2、信贷风险防范的三大环节 1)贷前调查 2)贷中审查 3)贷后检查 3、信贷风险管理手段 4、信用评级及客户评价 第三讲:信贷相关法律风险控制 一、贷款合同的法律风险控制 1、贷款合同的主体、订立和履行 2、贷款合同订立的程序 3、贷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4、合同的内容 二、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控制 1、抵押物的合法选择 2、特殊财产抵押的的法律解析和争议焦点 3、如何依法实现抵押权的方法 三、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不同 1、质押担保的法律特征

2、动产质押质物的选择与保管 3、汇票、支票、本票质押的法律风险控制 4、其它质押物的法律风险控制 5、质权实现的条件和途径 四、实现信贷债权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 1、自然人死亡 2、夫妻双方离婚 3、企业改制、合并与分立、解散和破产 4、诉讼时效 5、风险债权的法律救济 1)代位权 2)撤销权 3)解除权 4)抵销权 6、民事保全制度 7、提起诉讼与强制执行 第四讲:信贷业务调查要点 1、客户经理需要掌握的信贷制度 2、授信申请人与保证人提交的资料审查 3、担保要点审查 4、客户经营管理分析 5、授信用途各还款来源分析 第五讲:个人贷款的概述和特点 1、个贷的种类 2、当前个贷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 3、如何规避个贷风险 4、贷后管理

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担保管理,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贷款担保方式有:贷款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和贷款质押担保。 第三条担保特殊形式 一、组合方式担保 组合方式担保是指同一债务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进行的担保。 在实现债权时,首先实现抵(质)押权,实现抵(质)押权不能全部清偿债权,保证人对抵(质)押权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本行未经保证人同意放弃抵押权、质押权,保证人在本行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保证、抵押 最高额保证、抵押是指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三、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由若干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的担保,各保证人单独或共同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四、担保方式选择 信贷经办人员根据客户信用状况、信贷品种、金额、期限、风险程度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要求客户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 第四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管理 第五条贷款保证是指第三方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以其自有财产或信誉为借款人担保,保证人同本行约定,当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本行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第六条保证人应提供的资料 客户在提交信贷业务申请书时,写明采用保证担保方式及保证人全称,并提供保证人的下列材料: 一、担保意向书,并对保证责任作出明确表示。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保证人如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同时,提供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

公司担保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公司担保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不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银行作为法人,在现代经济中同样面临着担保的问题。由于《公司法》的模糊规定,在处理日常担保业务时,法律依据不足,操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使银行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现就相关风险和对策浅析如下。 二.风险分析 1.非章程规定的机关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 对外担保有且仅有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以作为 有权机关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其他人和法人机关诸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均无权作出。即非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担保为无效担保。 2.章程规定股东会(董事会),但实际乃董事会(股东会) 签订担保的风险。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决议的书面载体,第三人如果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超越职权的,担保合同无 效。在实际判例中,法律的判决几乎毫不犹豫的将之认 定为无效。

3.章程记载缺位时对待担保的风险。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奉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在公司权力的构架上,董 事会的权力局限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内,其他权 力均由股东(大)会享有。这时,合同的生效应视第三 人的主观状态而定。而第三人无义务查询公司的经营范 围,所以存在一定的风险。 4.超过担保数额的风险。一旦担保的数额恰恰超过了公司 章程所定限额,合同的有效与否目前尚无统一定论。对 超额部分,法院可判合同无效,存在一定的风险。三.管理对策 1.董事,经理个人是不能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的,银行 在同他们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该要求其出示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书。 2.第三人(银行)对公司的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但为了 谨慎起见,在同公司签订合同时,应了解其章程所规定,注意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对外担保的法人机构,注意规 定的最高担保数额。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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