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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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不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银行作为法人,在现代经济中同样面临着担保的问题。由于《公司法》的模糊规定,在处理日常担保业务时,法律依据不足,操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使银行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现就相关风险和对策浅析如下。
二.风险分析
1.非章程规定的机关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
对外担保有且仅有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以作为
有权机关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其他人和法人机关诸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均无权作出。即非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担保为无效担保。
2.章程规定股东会(董事会),但实际乃董事会(股东会)
签订担保的风险。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决议的书面载体,第三人如果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超越职权的,担保合同无
效。在实际判例中,法律的判决几乎毫不犹豫的将之认
定为无效。
3.章程记载缺位时对待担保的风险。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奉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在公司权力的构架上,董
事会的权力局限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内,其他权
力均由股东(大)会享有。这时,合同的生效应视第三
人的主观状态而定。而第三人无义务查询公司的经营范
围,所以存在一定的风险。
4.超过担保数额的风险。一旦担保的数额恰恰超过了公司
章程所定限额,合同的有效与否目前尚无统一定论。对
超额部分,法院可判合同无效,存在一定的风险。三.管理对策
1.董事,经理个人是不能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的,银行
在同他们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该要求其出示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书。
2.第三人(银行)对公司的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但为了
谨慎起见,在同公司签订合同时,应了解其章程所规定,注意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对外担保的法人机构,注意规
定的最高担保数额。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