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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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5]4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16
【实施日期】2015.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5〕41号HNPR-2015-0104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发展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激发民间投资创业潜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
1.深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工商局负责)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部门要切实改变传统的以资本数额为依据的管理模式,依法取消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将其作为行政许可、赋予特定资质资格等的条件;取消将工商企业年检作为相关管理工作前置条件的做法;加大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取消和下放力度,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放宽行政审批条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排第一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3.深化其他事项登记制度改革。认真落实《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13〕83号),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各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具体实施意见。(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企业集团登记改革、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探索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省工商局负责)
下放省工商局企业登记权限,将在省工商局登记的私营企业(上市股份公司除外)、
煤矿企业下放至企业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工商局进行登记管理,其中煤矿企业登记权限待全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完成后再下放。(省工商局负责)
4.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逐步扩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按照国务院部署,积极推进全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准入手续,最大限度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