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药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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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不得退换”不能机械理解
来源:中国医药报 2011年6月16日星期四
药事管理
□ 王树平
卫生部最近印发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对此,很多人提出了异议,认为此项规定是霸王条款,有侵害消费者利益之嫌。

笔者想以一个药师的身份谈谈自己的看法。

《规定》第二十八条从字面上分析,有两层意思:一是为了用药安全,一经发出的药品,不能退药;二是医院发出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是可以退的。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到底哪些情况属于质量问题,可以退药,哪些情况不能退药呢?笔者认为确实有必要探讨。

退药原因分析
首先,笔者在工作中总结了门、急诊患者要求退药原因包括:①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如皮试合格,但用药后出现迟发性过敏反应。

②患者阅读说明书后,认为不良反应太多不愿使用。

③急诊患者入院治疗,治疗方案发生变更。

④患者家里有同样药品,由于不知道药品通用名,导致重复开药。

⑤与药店同类药品价格对比,患者觉得医院所售药价贵。

⑥不愿说明原因,执意退药。

⑦医师处方量过大致使药品在效期内未用完的。

⑧药品缺损或变质等。

住院部患者要求退药原因包括:①网络故障等造成医嘱录入错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等);②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变化修改医嘱,原医嘱药品没有用完;③患者不愿使用医嘱中一些医保目录外药品;④患者要求提前出院或患者死亡未用完药品;⑤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等。

医方有错应予退药
药品是特殊商品,退药关系到公众的用药安全问题。

因为退回药品由于贮存条件变更或保管不善可能造成污染、质量变化,且从包装外观很难鉴别;甚至有人利用退药调包换药,真假难辨,很难再保证质量。

所以,“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的规定,对于确保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如果没有《规定》,药品就像超市商品一样随意退换,如果将退回的药品再次销售,则可能侵害其他患者的利益,还可能导致用药事故;而如果将退回药品全部销毁,医院受到损失,会增加医院经营成本。

但是,如果完全按照《规定》执行,现实中就会引起很多纠纷,严重影响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那么,该如何有效解决这一矛盾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责任心。

强化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诊疗质量,规范处方书写,杜绝“大处方”,减少处方录入错误,避免由于医务人员自身差错造成
的退药。

2.加强药师的药学服务,履行告知义务。

通过药物咨询窗口,药师主动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提高用药依从性,尽量减少退药。

3.建议将《规定》中关于退药的表述“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一经发出,不得退换”,修改为“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除医方原因或药品发出时存在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更准确。

并制定退药制度,明确退药和不予退药的情况。

譬如住院患者的药,一般由护士从药房取回先保存在护士站,如果患者未用,再从护士站送回药房,时间较短,造成药品质量发生改变的可能性很小。

且由于医务人员原因或患者病情变化造成的退药,应该允许办理退药。

对于门诊患者,如果由于医务人员工作缺陷(发出药品有缺损、变质、超过效期等质量问题;或因医师处方用药与诊断不符、用药超量、用法交代错误引起的不良反应等)应该无条件退药,且追究当事人责任;如果患者用药后,发生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且药品包装完好、外观无变化,经确认是本院发出的药,可办理退药;如果不是医务人员的过错和责任,患者不愿使用或未能用完的药物,则不予退药。

4.建立必要的退药程序也同样重要。

一是退药原因及退回药品的认定,杜绝恶意退药;二是退回药品的处理,如退回的中药饮片、拆包装药物、有污损药物等情况,必须登记报损后监督销毁。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中心医院药剂科)
编后
医院开出的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到底能否退换,一直就是业内争论的话题。

如果允许患者退药,那么药品的安全和质量由谁来保证?如果退回的药品全部销毁不再使用,那么这部分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而如果坚决不予退药,那么作为消费者的患者他们的利益由谁来维护?
本文作者提出了这些问题,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希望能引发各位药师的思考和讨论,本版也欢迎您就此话题继续阐述自己的观点,提出更多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使药学服务更加人性、科学。

砝老师我们是这样的,急诊口服严格执行3天用量,注射单次;门诊如有出现患者不宜使用问题,全部是处方医师责任,由处方医师负责赔赏,药房一律不退换;病房注射剂给退,一般患者在出院前都是临时医嘱了,退药罕见。

不予退药:1.因费用报销原因的;2.无原始凭据的;3.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如:低温、避光等;4.以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为由拒绝用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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