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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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1.案情介绍

2012年1月7日,某市橡胶机械厂为单位的一台东风轻型货车投保了车损险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车上人员险3个座位每人1万元,以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1月8日至2013年1月7日。

2012年8月9日,该单位驾驶员冯某驾驶该车行驶到丹沈公路一处盘山道的弯路时,路边的闲散人员胡某看到车速放缓,便扒上车去偷盗车上所载粮食,冯某从后视镜发现后,一时分神,将东风货车驶入反道与对面驶来的一辆捷达轿车迎面相撞。这起事故造成两车严重受损,冯某重伤致残,胡某摔下车死亡,捷达车驾驶员金某重伤,乘员于某轻伤的后果。经过交警现场查勘,认定冯某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应付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某橡胶机械厂就本案的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如下索赔;东风货车损失13 000元、驾驶员冯某医药费和伤残补偿费58 000元、捷达轿车损失39 000元、捷达驾驶员金某医药费32 000元、乘员于某医药费500元。因为交警认定货车是全部责任,胡某的家属也向橡胶机械厂提出索赔补偿费10万元。对索赔金额达到242 500元,保险公司提出异议,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两车损失和双方车上乘员损失共计94 500元,对货车的驾驶员冯某只认定赔付10 000元,而对胡某的损失不做赔偿。

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双方没有达成共识,于是橡胶机械厂和胡某的家属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理赔焦点

被保险人橡胶机械厂认为本厂的车辆已投保了3个座位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并及时足额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给予足额赔偿。因为投保了3名车上人员责任险,而在本次事故中车上的受害人只有两名并不超出投保条件,其中胡某出险时也在该保险车辆上,事故的发生是致胡某死亡的直接诱因,现在胡某的家属向本机械厂索赔,所以机械厂只能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

3.理赔结论

经过法庭调查和听取双方当事人辩护,参阅当时签订的保险单、相关保险条款,法院最后判定保险公司胜诉,保险公司赔偿货车及捷达轿车两车损失及双方车上人员损失共计104 500 元,其中对货车驾驶员冯某只认定赔付10 000元。胡某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予赔偿。

(1)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有本质区别。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2)法院认为,捷达车上的两名受伤人员为本案中货车的第三者,按本保险合同应得到足额。而货车驾驶员冯某是保险车辆上的司乘人员,按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只能得到每人最高保障额10 000元,保险公司对此做出赔付,履行了保险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和欺诈行为。

(3)胡某不能认定为车上人员,保险公司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已做出明示,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胡某的情况应属违法搭乘者,所以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4.本案点评

本保险案例最突出的问题是车上人员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1)车上人员保险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2)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其保险责任是: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两者有本质区别,不能相互替代,被保险人投保时不要混淆其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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