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药业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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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药业(600671)虚假陈述拟被处罚60万投资者维权征集(许峰律师团队)2015年6月4日晚,天目药业(600671)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15]2号),因公司转让子公司60%股权未披露、201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等事项拟被浙江证监局予以“顶格”60万行政处罚。

索赔条件

许峰律师认为,在证监会对天目药业正式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1)在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2日之间买入天目药业(600671),并在2014年8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2)在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11月28日之间买入天目药业(600671),并在2014年11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违法事实

证监会认定天目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目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京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京柏”)60%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天目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京柏 60%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天目药业应当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和定期报告义务。天目药业未在董事会表决、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等相关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 201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股权转让情况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

二、2013 年年度报告存在其他虚假记载

(一) 受托加工业按一般采购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增收入 4504.98 万元,虚增成本 4504.98 万元。

(二) 用 2012 年预提费用冲减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和存货的减值准备,虚增利润178.39 万元。

基于以上违法行为,浙江证监局拟对天目药业予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的处罚。

许峰律师团队成功案例一览:

1、2015年,代理52位武昌鱼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武昌鱼(600275)成功获赔;

2、2015年,代理47位宁波富邦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宁波富邦(600768)胜诉;

3、2014年,代理佛山照明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佛山照明(000541)胜诉;

4、2014年,代理五粮液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五粮液(000858)虚假陈述案胜诉;

5、2014年,代理江苏三友(002044)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江苏三友及控股股东等虚假陈述案胜诉;

6、2013年初《人民法院报》“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ST东盛(600771)案,我们代理了64位投资者成功获赔共计510万元,是ST东盛系列案中,代理人数最多、获赔金额最大的律师团队;

7、上海高院“201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ST沪科(600608)案,我们代理了20余位投资者索赔上市公司顺利获赔;

8、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成功后获赔首例——夏新电子(现象屿股份600057)案,我们代理了49位投资者均顺利获赔;

9、此外,我们还代理投资者索赔新嘉联(002188)等若干上市公司并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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