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转让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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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转让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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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转让法条

篇一:保险相关法条汇编

保险相关法律条文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法条解读: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注:若被保人本人为债务人,针对返还型产品的给付生

存金及满期金金额较大的,债权人仍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彳丁。故特别建议

保单被保人不要设定为投保人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都需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偿债范围包括了业主的私有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退保其人寿保单追索保单解约的现金价值。

法条解读: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

案例:美国安然公司20XX年破产,其主席及首席执行官肯尼思•莱夫妻2000年2月购买了370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破产清算了公司的所有资产,但这些保险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却无法以此为由起诉肯尼思•莱夫妻。两人按保险合同每年可从保单中领取92万美元的年金安享晚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法条解读:保险赔款给付,免纳个人所得税。

篇二:保险合同索赔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保险索赔权转让问题再探讨

作者:苏凯

单位: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保险合同存在大虽专业术语和格式条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因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以及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释上的争议等因素,使得被保险人常常视保险索赔为畏途,专业的保险索赔公司应运而生。1值得注意的是,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由保险索赔公司以一定对价直接向被保险人购买保险金请求权即所谓保险索赔权,继而作为原告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件日益增多。保险索赔权能否转让的问题也引发了实务

界的热烈讨论,并形成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和做法。笔者通过

对肯定与否定二说的理由分析后认为,允许保险索赔权转让弊大于利,否定说更为可取。

二、保险索赔权能否转让的法律疑问

严格地说,保险索赔权并非是一法律概念,规范地称谓应当是保险金请求权。实践中发生的保险索赔权转让,实质上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将其保险金请求权有偿地让渡给保险索赔公司,由保险索赔公司以保险金请求权人的身份向保险人主张权利。保险金请求1保险索赔公司的出现

已有数年时间,相关报道可参见:张友,“保险索赔非正规

军生态调查”,《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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