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筑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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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定,促进施工企业提升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常州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文明工地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原则,每半年评审并表彰公布一次。
第四条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依照科学的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实行现场考核与评审分开。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五条成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评委会由市城乡建设局有关领导、市建设工会、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监察室、常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
市安监站受市城乡建设局及评委会委托具体实施市级文明工地的创建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创建文明工地,负责实施市级文明工地的目标管理,初审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资料,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考评,推荐符合评审条件的工程。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文明工地的创建管理和市级文明工地的推荐工作。
第六条评委会职责:制定考核、评审办法,组织考核、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议,听取对工程考核情况的报告,研究解决考核、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定获奖工程并推荐上报省级文明工地等工作。
第三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申报工程范围:
(1)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群体建筑。
(2)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以上单体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小区。
(3)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单跨18米及以上单体工程,或造价为3000万元及以上工程。
(4)安装工程:造价为2000万元及以上设备安装工程。
(5)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80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造价8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工程。
(6)桩基与基坑围护工程:造价为600万元及以上桩基或基坑围护工程。
(7)钢结构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参评市级文明工地:(1)开工时没有明确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目标,未向所在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预先登记的;
(2)发生过质量事故和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
(3)因扬尘、噪音污染控制不力影响周边环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发生较大不良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事件、民工工资拖欠的;
(5)未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招标发包行为不符合规定的;施工企业存在挂靠、出卖资质和转让施工业务的;项目经理不具备执业资格或执业资格与承担项目不适应的;
(6)在全市性重大创建活动中未达标的;被辖市区及以上检查组通报批评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经查实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不文明施工行为。
第四章创建管理
第九条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一个月内,要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站申报创建文明工地目标,各辖市区安监站初审后签署核查意见,并将项目上报市安监站,同时要求创建工地张挂“常州市市级文明创建工地”牌匾;
第十条实行挂、摘牌制度。
1.挂牌制度
(1)施工单位应将“常州市市级文明创建工地”牌匾及时张挂在工地大门或其它醒目处,接受社会监督
(2)对已张挂“常州市市级文明创建工地”牌匾的创建工地,各辖市区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过程监管,监管情况作为该工地的评审依据。
2.摘牌制度
(1)各辖市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社会环境存在严重问题的,可实施摘除“常州市市级文明创建工地”牌匾处理,并发出书面通知
同时抄报市安监站。
(2)摘除“常州市市级文明创建工地”牌匾(以下简称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临时性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临时性摘牌处理:
1)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及时整改的;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的;
3)在日常安全监督中,因现场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文明施工不到位,被诫勉谈话或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的。
4)城市长效管理被扣分的。
5)项目经理、安全员不按规定到岗履行职责的。
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
1)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2)施工现场临建设施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发生过重大设备事故,如塔吊整机倒塌、塔吊吊臂坠地、整体提升脚手架倒塌的;起重机械上未安装预警监控系统的;
4)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或未经鉴定设备的;
5)使用不合格安全网和其它安全防护器材的;
6)累计被临时性摘牌二次以上的。
第十一条加强文明工地共创工作
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纳入文明工地考评和表彰,对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一并通报表扬。
第五章申报办法
第十二条申报市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和标准;
2.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及相关手续齐全;
3.开工时明确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目标,且已在所在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在办理安监手续后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应根据投标书的承诺及本单位要求,确定文明工地创建目标,并编制文明工地申报资料,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过期不再受理。市区(天宁、钟楼、戚区)工程的申报资料直接报市安监站。
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安全保证体系健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规定配备持有效证件上岗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六章工程考核
第十三条市级文明工地的考核分为四个阶段。
1.核准考核。当申报工程完成20%~30%工作量时,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现场核准考核申请,由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市安监站。
2.通知考核:当申报工程完成40%~60%工作量时,通过核准考核的工程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现场考核申请,各辖市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核实(工作量)后及时向市安监站书面申报。市安监站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现场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