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EPC-没有咨询工程师的合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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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EPC-没有咨询工程师的合同项目

一、EPC合同的发展趋势

EPC合同(Conditions of Cont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在 FDIC 文件里通常叫做"银皮书",实际上是由承包商负责设计的总承包合同,属于一种交钥匙项目,可以说它是"设计+施工"(D+B)合同方式的一种延伸。

EPC 的特点是固定总价,这与 FDIC"红皮书"的单价合同(Unit Price Contract)不同。业主与承包商双方要先谈妥价钱(当然对应着就有一个较长的谈判过程,而单价合同的这个过程很短,也相对要简单得多),签约时一定要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因此承包商的价格中难免含有一定水分,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而"红皮书"则是以"波纹理论"为原则去处理问题,只要求承包商考虑自己知道的情况。在EPC合同的条件下,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比"红皮书"、"黄皮书"来得大,因为价格一旦固定就很难再索赔,如不良地质条件之类的未知因素在 EPC 中是由承包商承担的(而"红皮书"中很明确是属于索赔的范畴)。这使得承包商在面对完全固定的硬性规定时,只能想办法从设计上去找"费用"(而在"红皮书"中又是绝对不可能的)。

EPC为什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呢?因为EPC通常与融资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也有FEPC之说。由于偏重于融资安排的缘故,融资人要求项目成本一定要有确定性,不能敞口;并且还要有前瞻性,以保证融资金额的相对固定和安全,否则融资人的风险就会很大。EPC 签约双方的议标比较漫长,实际上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而且很重要。

EPC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合约中没有咨询工程师这个专业监控角色和独立的第三方,所以不再是"红皮书"条件下的三角关系。因此,必须承认EPC合同对承包商的监管很弱,业主的参与力度也很小,而且在"银皮书"的序言里也说,"业主基本不干涉承包商的工作"。这主要与EPC的特点和融资有关。承包商认为,自己带资支持项目,业主无权干涉,否则承包商就有权把资金投向条件更好的项目。如果说EPC合同中业主有什么权力,那是可以派业主代表,而他的实权主要是在监控进度上,当发现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慢,则业主代表有权要求承包商采取补救措施。

采用EPC合同的前提是承包商必须要事先证明其设备和成套设备的可靠性,世界银行在招标EPC类项目时通常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技术标,通过了技术标后的第二步才是价格标。这样可以确保业主的目标:获得的首先是质量,次之才是价格。

此外,EPC的付款方式是"里程碑"式的,而不是验工计价。

值得一提的是,EPC很重视"竣工试车"的重要性,只有试车成功才能谈最终验收,否则必须做"再试车",这反证了EPC实质上更适用于成套设备为主的项目。

EPC在国外主要用于生产型的成套设备(当然还有"黄皮书",但涉及到融资时就用EPC),也可能包括涉及到运营调试类的大型项目,通常是一揽子项目,而像土木建筑工程这类相对简单的项目普遍采用"红皮书"。

二、EPC与BOT和PPP之间的关系及利弊

BOT是一种商业风险投资,通常是固定总价合同,投资人在谈判时喜欢采用"一揽子"的方式,超支部分由承包商负担。BOT里的重点和难点是运营管理,例如一个铁路项目的运营管理就很麻烦,并且持续时间长、风险大。而一个公路项目的运营管理就相对简单。

欧美和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西方业主经过实践,认识到BOT的缺陷,因此现在对于有融资要求的目,基本上以PPP方式(公营与私营合作项目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取而代之,强调业主的监控和管理作用。这是最新的发展趋势,可以说是一种回潮,更确切地说是一种螺旋式的上升和前进,是一个认识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对我们今天考虑EPC的应用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PPP 源于上个世纪的80年代初,在90年代中期开始兴起。这种合同方式是从"私营融

资经营"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最典型的如公立医院的私营经营)演变而来,业主的初衷是要做到物有所值。PPP 的持续时间较长,通常在2030年,原则是各类风险应该由最能驾御它的一方去承担,并且在合同中特别突出强调对业主的售后服务。业主在招标时提出参数和规范要求,并且进行全程监控,所有的偿还付款都与履约好坏和连续性等挂钩,付款机制是要待运营达到满意后才开始支付。

EPC 的利弊主要取决于项目的性质,实际上涉及到各方利益和关系的平衡,尽管EPC 给承包商提供了相当大的弹性空间,但同时也给承包商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从"利"的角度看,业主的管理相对简单,因为由单一总承包商牵头,承包商的工作具有连贯性,可以防止设计者与施工者之间的责任推诿,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协调工作量。由于总价固定,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赔及追加项目费用(当然也是利弊参半,业主转嫁了风险,同时增加了造价)。

从"弊"的角度看,尽管理论上所有工程的缺陷都是承包商的责任,但实际上质量的保障全靠承包商的自觉性,他可以通过调整设计方案包括工艺等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会影响到长远意义上的质量),我们不能回避这个客观现实。因此,业主对承包商监控手段的落实十分重要,而EPC中业主又不能过多地参与设计方面的细节要求和意见。另外,承包商获得业主变更令以及追加费用的弹性也很小。

比较现实的问题是,业主的招标书要编制充分,承包商对项目情况包括现场情况必须要有充分的了解,这都会增加双方的标前费用。世界银行通常限定在6家承包商参与EPC 项目的竞标,某种程度上说竞争并不十分充分(在土木工程"红皮书"的投标中,10-20 家参与者很常见)。

此外,因为是固定价,风险很难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均衡分配,而是要由承包商自己预估并承担。当然业主愿意多付也是有上限的。

三、项目采用EPC的可行性及适合推行EPC的项目类型

EPC 项目的可行性不能一概而论,要对项目各自的特点做出具体分析。以下情况就不适合采用EPC:

如果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资料,以仔细研究和核查业主要求,或进行他们的设计、风险评估(特别是考虑第 4.12 和 5.1 款);

如果建设内容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未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

如果业主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要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

如果每次期中付款的款额要经官员或其他中介机构确定。

而大型复杂的生产型成套项目,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特殊性项目则比较适合采用 EPC 方式。

从作者多年的工作经验来看,可采取以下原则加以区分:

1. 对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议仍采用"红皮书",国际上也是这么做的。

2. 生产型的成套设备和大型复杂的工业项目、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等可采用 EPC,原则上供货部分的比例应该超过60%或70%,具体可以商量。

3. 规模特别小的项目,另外有明确的工期要求和费用规定,业主管理简单,又从某种程度上可转嫁风险。

4. 业主在使用 EPC 方式运作项目时绝对不能没有监管,这是要坚持的原则,因为没有监管的合同会是无力的,结果一定令人失望,这也是为什么国际上 PPP 方式现在开始占上风的客观原因。

5. 在国内的项目实践中,要做到合作与制约共存,如强制组成联合体(港府大型项目都这么要求,目的是防范风险),其中涉及四个大的方面:项目管理协调、施工经验、设计经验和财务实力,尤其要注意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是两个独立法人,然后再组成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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