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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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一项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那授予的条件是什么呢?
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专利
法却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
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所谓不相同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
内公开使用过,可以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从实质上来说“不相同”就可以视为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所谓不相近似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相比,该外观设计有显着的特征,以致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演变出来。所以这里“不相近似”可以理解为
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创造性的要求。
至于的实用性,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
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其中,适于工业上应用,可以认
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的要求。
概括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如下:
1、新颖性: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的外观设计
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实用性: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必须和产品进行结合。
3、富于美感:外观设计的功能在于引起消费者的审美情感,从而激起购买的欲望,所以作为外观设计必须富于美感。
4、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肖像权、着作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
专利的范围非常广泛,向公司的图案以及公司的名称外观设计等等都可以。申请专利后,未经申请人的允许不可以私自运用申请人的专利,否则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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