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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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监督机构应对运载工具中的粪便、垫料、污物等监督做无害化处理。 并验证、查物。验证既检查是否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证件是否规 范,是否在有效期内;查物既检查动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有关证件相 符及临床检查动物是否健康。经检查发现有疑似染疫动物、证明逾期或 证物不符的,应根据情况进行抽检、重检、补检和消毒。
物胴体;三是检疫标志(检疫朔标、检疫不甘胶),用于小动物和分割 肉类以及粘贴动物产品的外包装。
四、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 1、产地检疫的概念和意义 产地检疫是指县境内流动的畜禽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所实施的 检疫。通过产地检疫能够及时发现患病动物、染疫动物及其产品,防止 其进入流通领域。通过产地检疫,可以促进基层免役工作,实现防、检 结合和以检促防。因此,产地检疫对于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生 产、方便流通具有重要的意义。 2、产地检疫的制度 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度,既要求动物饲养场、饲养户和经营者在出 售或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前应向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派出机构 报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检后,派动物检疫员到场到户或到指 定地点实施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制度是依据《动物防疫法》制定的,它 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为此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这一制度又 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 3、如何报检和报检时间 (1)报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检疫实行 报检制度。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 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 合理的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设定报检处(点),同时,把报检处 (点)的地址、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编制通讯录,发给动物饲养户和 经营者。(2)时间: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 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 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4、产地检疫的实施 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6549)《畜禽畜禽产品产地检疫管理规范》(DB23/465)等对产 地检疫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 5产地检疫项目: (1)产地检疫项目包括:免役接种、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和动 物来源。查验免疫档案及免疫耳标、临床检查、实验检验。 (2)动物产地检疫出证:完成了上述规定的产地检疫项目后,检 疫员应在出售或调运前3日内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产地检疫工 作,对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抓好产地检疫工作是 控制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因为产地检疫人员对本地疫情最为了解。若
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无疑能极大地提高产地检疫的质量;若不坚持原 则,以亲情、人情决定检疫结果,或以权谋私,加受或重复受费等,会 引起检疫工作在老百性心目中的执法地位,造成检疫工作的混乱,也易 造成疫病流行。因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 按有关规定对产地检疫工作监督管理。
五、出县境动物检疫 出县境动物检疫是指对运出县境的动物所实施的检疫和运载工具的 消毒。出县境动物检疫的受检动物种类与产地检疫一样,既包括家畜、 家禽,也包括人工饲养、合法扑获的野生动物。从用途上看,这些受检 动物包括各种用途,如屠宰用、种用、乳用、蛋用、役用、实验用,以 及比赛、演出、观赏、赠送等。只要这些动物运出境,都必须实施出现 境动物检疫。它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离开县境前的审办出县境动物检 疫合格证明阶段,或称出现境动物检疫阶段;二是运输途中的监督检查 阶段;三是种、乳用动物运至目的后的隔离观察 。出县境动物检疫以 产地检疫为基础,只有产地检疫合格的才能实施出县境动物检疫。 六、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货主报检后对启运的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和运 载工具的消毒。查物,既检查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是否与有关证件相 符,以及该批动物产品是否正常,是否染疫、变质、是否加盖、粘贴验 讫标志和检疫标识等。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应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 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同一货主、同一品种、同一去向和同一运载工 具的动物产品可出具一张出县境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其有效期一般为 1-2天,最长不得超过30天。运输途中若发现动物产品腐败变质,不得 随意抛弃,必须在指定站点卸下,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监督 下,由货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运输工具进行清洗、消毒,消毒 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跨省引进精液、胚胎、种蛋的,到达输 入地后应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 七、怎样审办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 对需运出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向所在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 办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报检时间在启运前3日内;携带动物产地 检疫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收到货主报检后,应及时确定检疫时 间和地点,作好相应的检疫准备并通知报检人。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 物产品,检疫人员应及时出具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并收回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同一货主、同一品种、同一去向和同一运输工 具装运的动物可以出具一张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 须在出具检疫证明前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到达目的地后,当地动物防
八、宰前检疫、待宰检疫、屠宰检疫 (一)宰前检疫: 1、验证。查验并回收《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 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免疫耳 标(法定的《动物产地检疫耳标管理办法》)。2、查物。核对动物种 类和数量,了解途中病、亡情况。然后进行群体检疫,剔出可疑病动 物,转放隔离圈,进行详细的个体临床检查,方法按照《动物产地检疫 规范》和《畜禽畜禽产品产地检疫规范》执行,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 查。3、宰前检疫结果处理。A检疫发现疑似染疫的,证物不符、无免疫 耳标、检疫证明逾期的,检疫证明被涂改、伪造的,禁止入场,并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B宰前检疫发现使用违禁药物、投 入品以及不明死因等,应禁止入场、屠宰。同时上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D检疫发现一类传染病,应立即责令停止屠 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同时报请畜牧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全厂实施封锁,并进行全面严格的消毒。恢复屠 宰需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E检疫发现炭疽,封锁屠宰场,病 猪及同群猪采取不放血的方法销毁,对该厂实施严格消毒。F检疫发现 二类传染病的,按照GB16548办法处理,同群猪按照规定隔离检疫,确 定无疫的,可正常屠宰,出现临床症状的,做无害化处理。G经检疫合 格的动物,检疫员应作好宰前检疫登记,方可入场待宰。 (二)待宰检疫: 动物在待宰期间需要进行12—24小时的临床观察。 (三)屠宰检疫 1、屠宰检疫:是指屠宰动物过程中,对其胴体、头、蹄、脏器、淋巴 结、油脂及其他应检部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的检疫。对头、内 脏、胴体实施检疫要在流水线上编记同一号码以便查对。头、踢检疫重 点检查有无口蹄疫、水疱病、炭疽、结核、猪瘟、萎缩性鼻炎、囊尾蚴 等疫病的典型病变。内脏检疫,重点检查有无猪瘟、猪丹毒、猪副伤 寒、口蹄疫、炭疽、结核、气喘病、传染性胸膜肺炎、细颈囊尾蚴、链 球菌肝片吸虫、包虫、弓形虫等典型病变,开膛后,应立即对肠系膜淋 巴结、脾脏进行检查,内脏摘除后,依次检查肺脏、心脏、肝脏、胃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是法律授权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法定机构。3、动物检疫员应 按照法定的检疫项目和检疫对象进行检查,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检 疫标准对各环节的检疫工作项目,分别作了不同规定,如《动物产地检 疫规范》(GB16549)、《种用、乳用、役用动物检疫规范》 (GB16567)、〈奶牛厂卫生规范〉(GB16568)、以及索证、验证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检疫项目实施检疫。目前动物种类 繁多,因此,根据各种动物疫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及被检动物、动物 产品的用途,由国家及地方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必须对某些重要的 动物疫病进行检疫,这也就是常说的法定的检疫对象。如种用动物 (马、驴:鼻疽、马传贫等、牛:口踢疫、布鲁氏菌病、蓝舌病等)、 屠宰动物、乳用动物、役用动物、演义动物、观赏动物和实验动物。 4、须按照法定的检疫标准和方法进行操作。动物检疫具有科学性和依 法管理的特点,其决定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检疫方法和判定标准。这 样,才具有法律效力。动物检疫必须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进行操作和 判定,如《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GB16550),《猪瘟检疫技术规 范》(GB16551)《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动物检疫操作规 程》。5、须按照法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检疫结果。根据《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和《病害动物极其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348)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后,应根据检疫结果, 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其处理方式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任意设定。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应做如下处理:封锁、隔 离、扑杀、销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并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 对胴体还应加盖有检疫处理方法的专门印章,如“高温”、“销 毁”等,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6,须出具法定的检疫证章及标 志。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动物检疫证明 是法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畜(货)主只有持检疫证明依法经营动物、 动物产品,才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出具检疫证 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盖验讫标志是动物检疫工作必不可少的法定程 序。《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规定,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 检疫证明的格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由 农业部统一格式,定点印制,逐级发放,专人管理。检疫员必须按规定 填写、使用、加盖或加封检疫证章及标志。检疫证明的种类有三种:一 是书面证明,包括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县境动物、动物 产品消毒证明;二是检疫印章,目前主要使用滚筒式印章,主要用于动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监督
一、概述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包括:产地检疫、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 疫、屠宰检疫(宰前检疫、屠宰)。检疫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 疫病,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民身体 健康。由法定的检疫机构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方法, 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检疫对象、检疫标准以及管理形式和程序,对动 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管理 措施。 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作用 动物检疫通过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消毒和处理,达到防止 动物传染病传播扩散,提高肉食品安全水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其作 用主要体现在: 1、促使动物饲养者接受或者自觉开展预防接种等防疫工作,提高 免役率,从而达到以检促防的目的。促进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 者主动申报检疫,合法经营。促进产地检疫,防止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 品进入流通领域。 2、防止患病动物和染疫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通过检疫,可以及时 发现动物疫病,禁止患病动物和染疫动物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3、是消灭动物疫病的有效手段,许多疫病都是通过检疫发现的。 通过检疫,查阅动物疫情的记录,整理、分析,能及时、准确、反映动 物疫情的流行分布状态,为制定动物疫情防治规划和防疫计划提供可靠 的科学依据。 4、维护动物及其产品的对外贸易,通过对进出口动物、动物产品 的检疫,及时发现患病动物或染疫动物产品,把损失降到最底。 5、保护人体健康,通过检疫,可以及早发现并采取措施,防止人 畜共患病流行和蔓延,保护人体健康。 三、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特点 动物检疫有六大特点:1强制性:动物检疫不是一项可做可不做, 或愿做不愿做的工作,而是一项非做不可的工作,动物检疫是政府行 为,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实施的。2须有法定的机构和人员实 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 国务院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 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动 物检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