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完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延期完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篇一: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代理词----律所起草

原告天津xxxxx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xxx

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代理原告出庭的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天津xxxxx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我们担任其特别授权代理人。通过开庭审理依法查明的本案事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现本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未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价有偿原则”之规定,在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装修及主材代购义务之后,且被告已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入住后应于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北京市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之初约定合同价款为23628元(见证据一),之后根据被告的申请曾两次对工程进行增项,本别为12809元及4800元(见证据二),共计41237元。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000元(见证据三)。尚有2237元工程款未予支付,减去原告所认可的赠送款项500元,仍有1737元未支付。依据被告所签署的《xxxxx主材代购确认单》,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主材代购款48489.10元(见证据四),原告为了案件的有效解决,在庭审过程中主动承诺将主材代购款降至47422元。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32140元主材代购款外(见证据五),尚有15282元主材代购款未支付。15282元包括代购美大多功能灶具款8100元,代购瓷砖及加工费用7182元。

二.被告除向原告履行付款外,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

篇二:幕墙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幕墙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接受本案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819,218.60元,

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819,218.60元,计

算方法是:合同价款4,884,598元,减去已付款3,065,379.40元,等于未付款1,819,218.60元。这样的计算方

法完全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合同价款4,884,598元,这仅是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的预约,且施工合同3.2条明文约定:按本合同附件计算出本合同总价暂定为4,884,598元人民币。显而易见这只是暂定价,并非结算价,更不是审计部门的审定价。

第二、本工程原告施工的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未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扣除。原告曾于20XX年4月24日向法院起诉(后撤诉)称“未完成工程量约420,000元”。当然是否该数据仍需核实审定。但总应有需要扣除的款项存在。

第三、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结算总价的5%为质量保修金,也理应依约依规在工程审定价款(:延期完工装饰装修合同

纠纷案件代理词)中扣除。

第四、本工程乙方未向甲方提供竣工结算文件,甲方也无法进行审核,更无法进行审计。工程量尚未确定,工程款至今无法认定。所以原告起诉所请求的标的是毫无根据的。

二、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多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原告工期严重延误,应向被告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

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年月日签订的《某某铝合金门窗

制作施工合同》,原告承包某某四区别墅工程某某铝合金门、窗工程约定“乙方在月日前完成铝合金门窗框的安装,月日前完工”,另“竣工日期为20年月1日”。根据上述合同以

及双方于20年月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原告如延误工期则应支付被告每日5000元的违约金。

然而开工后原告一直进度缓慢,对此,被告多次调整进度计划,原告始终未按期完成,导致被告20年月日从某某

家园四区别墅工程撤场结算时支付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工期逾期违约金300万元(附备忘录)。

2、原告施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被答辩人所负责施工的铝合金门窗工程经开发商、监理公司、项目部以及被答辩人专项检查发现普遍存在尺寸偏差、松动、有缝、透光锁件安装不配套等诸多质量问题,对答辩人装饰工程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对铝合金门窗造成严重质量隐患。对此,被答辩人未及时进行整改,严重影响答辩人项目部其他工程正常施工进度和验收计划,使答辩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甲方的损失应当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鉴于原告一直拖延工期,直至被告撤场时,本案所涉断桥隔热铝合金门窗制作工程也未完工,工程量无法确定。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原被告双方也无法进行工程款结算。责任

完全在原告。

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原告必须提供被告应当支付其工程款1,819,218.60元的事实证据。可是至今,原告在再次起诉过程中,对于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等的诉讼请求,仍没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事实和理由是成立的,故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据此,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特别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篇三:装饰装修设计合同有效及代理词意见

装饰装修设计合同有效及代理词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接受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与张某装饰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代理人结合庭审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为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余下的价款4000元。基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在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为此,代理人从以下二个方面来阐述,本案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一、本案中,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不应当适用《建筑法》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解释。理由是:《建筑法》第二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