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代理词.doc
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
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今麦xx公司的委托和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
庭前,我认真审阅了卷宗资料,调查了解了有关情况;经过庭审,对案情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生产销售了大量侵权商品。
1、起诉状中对侵权商标的描述应为“今表郎”,“金表郎”系笔误。
被告称,起诉状对侵权商标的描述为“金表郎”而非“今表郎”。
事实上,原告及法院持有的起诉状对侵权商标均描述为“今表郎”,被告向法庭出示的起诉状对商标描述为“金表郎”。
然而,原告及法院持有的起诉状完全一致,且每页均有页码和印章。
“金表郎”系原告笔误。
2、被告称没有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侵权行为的真实性不认可是很荒谬的,并且其生产销售的数量应当较大。
被告当庭陈述,其主动向高碑店市工商局缴纳了2000元罚款,期望工商局不要再向原告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原告向其依法起诉而承担赔偿责任。
很显然,被告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了侵权的,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由工商部门依法出具的,是对被告侵权行为的公权力确认。
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到,查扣了被告“20xx年8月底”生产的35件饮用纯净水。
也就是说被告仅在8月底的几天时间内就生产了不少于35件的侵权产品。
被告也当庭承认,其使用的是侵权商标标识,并称由于现在工人不太多,没能生产更多。
综上,被告承认了其商标侵权行为,并且生产销售的数量应当较大。
3、被告提供的证据,无相应证明力。
一是,关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由于此专利的权属人不是被告,与本案没有关联。
二是,关于“今表郎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
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生效。
原告的“今麦郎”注册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在先;被告使用的足以误导公众的“今表郎”仿冒“商标”,申请受理时间在后。
即,被告对“今表郎”仿冒商标没有在先使用权。
综上,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相应证明效力,不能阻却其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商标侵权案件抗辩代理词如何写
商标侵权案件抗辩代理词如何写侵犯他⼈商标权的,商标权⼈可以起诉侵权⼈,要求侵权⼈赔偿损失,⽽被告⼈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商标侵权案件,那么商标侵权案件抗辩代理词怎样写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商标侵权案件抗辩代理词如何写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珠海市某某书店平沙分店的委托,指派我参加原告上海某某笔有限公司诉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纠纷⼀案,通过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原告单独对被告提起的所谓侵权之诉违反了民事争议的基本解决规则。
被告是⼀家⾮法⼈分⽀机构,⾪属于珠海市某某书店。
本案中,如果原告认为珠海市某某书店与被告共同侵犯了其商标专⽤权,原告在起诉时,应列被告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但原告没有依法⽴案,⽽是分别⽴案,将珠海市某某书店与被告作为两个侵权案件的不同被告,诉⾄贵院。
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对被告提起的侵权诉讼不妥,请合议庭依法应予以驳回。
⼆、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权。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民事诉讼规则,原告为⽀持其诉讼主张,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应提供相当的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其商标专⽤权。
然⽽,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权,仅提交了⼀份“保全证据公证书复印件”(见原告证据三)。
这份证据能证明被告侵权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这份证据充其量只能证明,原告委托的代理⼈到被告处购买了⼀只钢笔,这⽀钢笔是不是仿冒的,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这⼀关键事实。
因此,依据前述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规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被告出售的钢笔有合法的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9⽉26⽇,涉案商品在⼴州市XX批发市场,该市场系政府批准经营的合法批发市场,正规的批发商⼴州荔湾区XXXX⽂具经营部购买所得,批发商在出售商品时,向被告承诺其出售的商品是正品,且向被告出具了正规的送货单,并盖章确认了。
民间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
民间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引言尊敬的法庭评委,我代表原告公司在本案中担任代理律师。
本案涉及到一起民间商标侵权纠纷,原告公司因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遭受了不公平的竞争和经济损失。
在本词中,我将向法庭陈述原告公司的主张和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以支持我们的立场。
主张原告公司的主张如下:1. 原告公司是在中国注册并经营多年的知名商标所有人,拥有对其商标的合法使用权。
该商标代表了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质量,在市场上享有良好的声誉和知名度。
2. 被告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原告公司商标相近的商标,导致公众对两者的商标产生混淆。
这种混淆给原告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损害了我们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3. 被告公司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有关商标权的保护规定。
原告公司请求法庭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原告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证据原告公司提供以下证据来支持我们的主张:1. 商标注册证书:证明原告公司是合法的商标所有人,并拥有对商标的合法使用权。
2. 市场调查报告:证明原告公司商标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声誉,并提供了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度调查结果。
3. 被告公司使用商标的证据:提供被告公司在其广告、产品包装和线上渠道等媒体中使用与原告公司商标相近的商标的照片和截图。
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告公司请求法庭作出以下判决:1. 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公司商标相近的商标,并在所有媒体平台上删除该商标。
2. 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因商标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额的损失和修复商誉所需的费用。
3. 判决被告公司承担与本诉讼案件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结论尊敬的法庭评委,本案中,原告公司拥有合法的商标权益,并遭受了被告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此案,并作出符合法律和公平原则的判决,保护原告公司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商标侵权纠纷代理词
商标专用权纠纷被告的代理词尊重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案被告邓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同意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核心,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原告主张的事实的问题原告在诉状中称“多次发觉被告在其营业场所大量销售冒充原告‘ZWZ’商标的商品”和“……长期、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明显与事实不符。
通过今天的庭审,咱们能够看出,原告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目的,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咱们明白,不论是厂家,仍是商家,包括广大客户,无不痛恨冒充伪劣行为和欺骗消费者的冒充商标行为,本代理人固然也不例外。
按照本代理人了解的情形,被告店里也就这么一个涉案的轴承。
据被告丈夫回忆,大约是2008年或2009年,被告的丈夫在店里,有一个陌生的客户指明要涉案的轴承。
由于被告一般是销售河南省“豫溪”牌轴承和江苏省“力通”牌轴承,他就联系了一家卖这种轴承的,尔后叫店里聘用的伙计(河北省老家的,那时18岁,早就不干了)去取的,那个人称到别的地方买东西,后来一直没有来,这件轴承也就一直架子的里面。
谁知这次原告的代理人委派一个实习律师偷偷来到被告店里,也是指明要这种轴承,被告才找出唯一的一个卖给他。
原告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是长期、大量销售涉案的轴承,原告也没有提请权威部门鉴定被告的涉案轴承就是冒充原告商标的商品,而是自己厂家给出的鉴定,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事实上,被告根本没有必要去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没有侵犯。
即便被告无心中销售了一个冒充商标的商品,也是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或说社会危害性微乎其微。
“国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代理词
L y R2 A E
案情 简介
原 告 北 京 国 美 电 器有 限 公 司( 下 简称 “ 以 北京 国 美 ” 国 内一 家较 为 成 功 的 家 用 电 器连 锁 销 售 ) 是
企 业 ,是 5 类 第 1 9 7 2 “ 美 电 器” 商标 和 5 72 号 国 0
审判长 、 审判 员 :
我作为北京国美 电器有限公司 ( 以下简 名称为 “ 国美 电器” ,由于 “ 电器”两字属行 称“ 北京 国美” 诉温州 国美机械制造 有限公 业通用名称 , ) 根据 商标 法)第十一 条规定 , ) 司 ( 下简称 “ 州国美” 以 温 )商标侵 权及 不正 “ 电器”不予注册 ,故该商标 中的 “ 电器”为 当竞争纠纷一案被上诉人 “ 温州国美”的二 放 弃 专 用 ,受 保 护 的 专 用 权 仅 为 “ 美 ”两 国 审代理人 , 现发表以下代理意 见:
为。第二 ,上诉人将 “ 他人销售商品企 的收入或形成 的利润 。也就是说 , 替 上诉 人 存在 “ 国美 ” 册商标 , 今为止至 少还 注 至 业”与 “ 主要职 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进 从未使用 “ 国美 ” 商标从事 “ 品展示 、 商 商 有三只注 册商标 ( 别为 : 类 1 7 2 3 分 9 2 16 、 行区别 , 下之 意前 者销 售的是他人的商 店橱窗布置 、 言 推销 ( 替他人 ) 的服务活动 。 2 ” 9类 1 3 0 1 1 1 4 2 0 0 7 5 、3 类 5 7 3 )和 两只 品, 后者销售的是 自己的 商品, 是这两 ④广告费用 的支 出只能证 明其他广告公司 被异议 商标 ( 别为 : 1 3 0 9 2 7 但 分 0 类 2 3 0 、0 句话从汉语的语法和语意上分析 , 不可能 媒体为上诉人提供 的服 务, 他们使用 的是 类 17 0 0 在 不同类 别上使用 , 使用 98 1 ) 而 包含上诉人的这种理解 。 纵观全国的超市 。广告 公司媒体 本身 的工业产权资源 , 并非 .未注册 的 “ 国美” 商标 的企 业更是 不计其 连锁企业 , 没有 一家超市专门销售 自己的 上诉人在核定服务项 目中使 用涉案商标 。 商品而不销售他人的商品 , 即使有极少数 数 。仅温州 就存在 四十 多家 含有 “ 国美 ”
商标侵权投诉代理委托书
商标侵权投诉代理委托书尊敬的XXX公司:您好!我是XXX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律师,特此代表我方客户对贵公司侵权我方商标的行为提出投诉,并委托我方代理处理相关事宜。
我方客户拥有多项商标权,其中包括XXX商标。
根据我方调查,我们发现贵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并注册了与我方商标高度相似的商标,而且在相关商品的销售、宣传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推广,这已经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商标权益,并给我方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我方客户要求贵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该商标,并赔偿我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我方已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商标侵权申请,并准备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方的维权措施,特委托我方律师事务所为我方客户进行商标侵权投诉代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方客户的要求,现授权我方律师事务所依法代理以下事项:1. 提交商标侵权申请并跟进申请进展;2. 向国家商标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交侵权投诉材料;3. 协商、对簿公堂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4. 就侵权事宜与对方进行谈判,并主持达成和解协议;5. 其他与侵权投诉有关的合法权益保护事项。
我方委托律师将以专业、高效的态度,全力为我方客户维护合法权益。
我方律师事务所在商标侵权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声誉,并与国内外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作关系,可以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鉴于商标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我方律师事务所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与我方客户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提供案件进展情况和法律建议。
同时,我方委托律师事务所在处理该案件过程中可能需要一定的费用支出,详情将在相关协议中说明。
最后,我代表我方律师事务所再次强调,我方将采取一切合法手段,维护我方客户的商标权益。
同时,我方也希望贵公司认识到侵权行为的严重性,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相似商标,并与我方律师事务所进行积极合作,尽快解决该商标侵权问题。
请贵公司尽快对我方的授权委托书进行签字确认,并于收到本函7日内将签字确认后的授权委托书寄回我方律师事务所,以便我方律师事务所能够及时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商标侵权代理词
商标侵权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本案原告(行政利害关系人即被控侵权人)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谈几点意见,请合议庭采纳!1、被告以没有知识产权鉴定资格且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原告侵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况且在听证程序中做出鉴定的是某公司的另一控股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中确是某公司做出的鉴定。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未告知被处罚人的事实和理由予以处罚的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2、从实体上将,判断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该撤销,根本在于原告在阳光板上使用的某商标是否侵犯了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
而判断一商标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要从两点考虑:其一、侵权商标与被侵权商标所使用商品的类别是否相同或相近;其次、侵权商标与被侵权商标是否相同和相近。
姑且放下第二个问题,先看第一个问题。
我国商标法51条明确规定:“商标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也就是说,注册商标只有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才具有专用权。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其限制,作为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那就是商标专用权人无权将其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相应地可以得出结论,商标专用权人无权限制他人将相同或相近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商品上。
相反,商标专用权人如许可他人将其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商品上,则构成权利的滥用。
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判断两种商品是否属于相近类,应从两种商标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者几方面进行了综合分析,商品分类表只作为参考。
原告生产的阳光板属于非金属屋顶材料,其销售渠道是建材材料市场,直接针对阳光板用户,如建筑商和私人用户。
而某公司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主要是工业用原材料和半成品,其产品不会在建筑材料市场上出售。
况且其商品范围中仅有“生产用挤压成型塑料”与原告商品相关,但两者一个是半成品一个是成品,用途、消费者和销售渠道均不同,不属于相近类商品。
侵权代理词范文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要写
侵权代理词范文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要写敬的合议庭:我作为被告xx的代理人,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52条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具体是认为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
被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应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如下:1、侵权人的主张状态是故意,所以才可以称之为“擅自”,过失不会构成“擅自”。
被告是受他人的委托印刷涉案商标,并没有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主观故意,而且原被告之间完全属于不相同的行业,不存在任何的竞争关系,所以也不可能会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故意。
2、被告不存在制造行为。
所谓制造注册商标,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也就是制造人本身并不拥有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图案,通过模仿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图案而重新设计出来,也就是说制造注册商标在本质上是一个“仿制”的过程;而印刷注册商标,是一个从“有”到“有”的过程,也就是已存在他人的注册商标图案,并对该商标进行印刷,所以印刷商标的过程在本质上是一个“复制”的过程。
所以被告印刷涉案商标的行为,不是一个制造注册商标的行为。
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限于“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对于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并不构成侵权。
同样对于在认定“擅自制造注册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时,亦应当考虑商品类别,否则就可能会得出矛盾的结果。
例如,甲擅自制造了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并把他使用在“钢铁”类商品进行销售,由于“钢铁”类商品与原告注册商品核定的“食品”类商品完全不同,所以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一)的规定,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甲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使用+不同类商品”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而被告仅仅是“擅自印制注册商标”一个行为就构成商标侵权,则于法不通。
商标侵权案被告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诉讼法》第2条之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XXX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一)从商标上看,“Millennium”商标明显区别于“Millen nia”。
后面一个组成是”nium”,一个是”nia”“Millennium”在英文中是单数形式,“Millenn ia”则是复数形式。
因此,商标“Millennium”和“Millenn ia”的组成上
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被告 (CDL国际饭店)未造成市场混淆,清晰标注
了饭店地址,不应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对于原告以假冒商标为由,请求撤销被告企业字号。
但是被告字号已经连续使用超过多年,并且被告 (CDL国际饭店)在世界很多地方拥有产业,其中在新加坡有四家饭店,具备了市场稳定性,一般不宜
撤销。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精神,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的共利益,不应判停止行为。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
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XX律师事务所代理人:
2020年12月15日。
商标侵权代理词_0
商标侵权代理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接受原告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指派马晓明律师作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贵院审理的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活动。
我们认为: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不但享有“立邦”文字商标、立邦“N”图形商标立邦“N”图形加英文商标、店招牌标贴的外观设计权的使用权,同时也享有处理商标侵权纠纷、外观设计侵权纠纷的权利。
被告何某未经原告的任何许可,擅自在自己经营的店铺门头以及产品宣传手册、个人名片等载体上长期突出使用“立邦”文字商标、立邦“N”图形商标、立邦“N”图形加英文商标、店招牌标贴的外观设计,并且大量销售来源不明标有“立邦”字样的各种系列的油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使用权、外观设计使用权,并且存在故意。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万元及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
具体的代理理由如下:一、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享有“立邦”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为1692156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类】、立邦“N”图形商标【商标注册号为665336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类】、立邦“N”图形加英文商标【商标注册号为3485390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类】、店招牌标贴的外观设计【专利号为ZL200630009315.9】等权利的使用权,同时也享有处理商标侵权纠纷、外观设计侵权纠纷的权利。
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表明:原告在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取得“立邦”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为1692156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类】、立邦“N”图形商标【商标注册号为665336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类】、立邦“N”图形加英文商标【商标注册号为3485390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类】许可使用权的同时,也取得了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与上述商标相关的所有商标侵权纠纷的权利。
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被告代理词(律师精修版)
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被告代理词(律师精修版)(XXX)粤0103民初XXX号尊敬的审判长:原告广东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广州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东方则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X公司、XXX公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XXX律师作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
经过案件庭审,我们对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争议焦点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一、被告XXX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其使用的“XXX”商标均经过合法设立与申请,且两被告与原告生产的产品种类并不相同,被告XXX公司的字号合法、商标合法、产品合法,两被告依法可以在其公司产品中合法合理使用其企业名称和商标。
(一)本案中,被告XXX公司的企业名称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许可核准的,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依法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如原告认为被告的企业名称不合法,侵害其权益,那么其应当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其行政许可行为,而非针对原告。
因此被告XXX公司对其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的行为是善意的,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被诉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为被告XXX公司所享有的“XXX”商标,该商标已于XXXX年7月4日由被告XXX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因此,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上所辐射的商标为“XXX”商标,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三)原告与两被告生产的产品种类并不一样,具体表现为原告的产品被告未有生产,被告的产品原告亦未生产,双方的产品种类并未出现任何的交叉。
本案中,原告从未生产与本案五款被诉侵权产品的同款或类似产品,因此,被告XXX公司并无侵犯原告产品的行为,被诉产品是两被告合法生产的成果。
二、被诉侵权产品上的“XXX生物”名称是合法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构成突出使用,未侵害原告的商标权。
代理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侵权纠纷)
代理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侵权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四川**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及成都得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得天公司)的委托,作为得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向贵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成民初字(20XX)第263号】的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从原告的诉求上看,本案仅仅涉及企业名称或其关键字词,不涉及原告的组合商标(文字+图形),即使有所谓的“侵权”也仅仅涉及企业“名称权”,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而不是原告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原告的商标是一个组合商标,即繁体、隶书字体的文字“冠生园”加上类似的“生”图标组合而成并注册的商标,两个部分组合在一起才构成原告的商标,如果文字缺乏特定性(繁体、隶书体)或者“生”字图案单独出现都不会引起混淆或消费者的误认。
从原告提交的多份《公证书》证据资料看,被告得天公司在网络上使用过“冠生园”的文字,该文字的形状不同于原告注册商标上特定的形状(繁体、隶书体),仅仅是新都冠生园公司的字号而已。
得天公司的网站上也没有出现过“生”字图案,消费者完全可以将原告生产的产品和被告推广的产品区分开来。
被告得天公司进行网络宣传使用的仅仅是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都冠生园公司)的企业名称或其关键词(字号),而没有使用原告的商标。
因此,原告以侵害商标权的案由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原告应该以此为据,以名称权受到侵害为由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本案所提的商标权受到侵害,贵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及请求。
委托书代理商标侵权诉讼
田园游记作文田园游记作文4篇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作文吧,作文是通过文字来表达一个主题意义的记叙方法。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作文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田园游记作文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田园游记作文篇1陶渊明放下官职,在田园荒野开辟出一片桃花源,“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生活让多少后人羡慕不已,却有其心没其勇气。
近来新上映的一档真人秀节目,何炅、黄磊等人去了农村体验乡下生活,感受不一样的悠闲生活。
想起暑假,回到乡下住了一段时间。
正赶上大伯他们家的蔬菜要收了,我觉着好奇,便随着表哥他们一起去帮大伯干活。
一开始,因为觉得新鲜好玩,也从来没有体验过,便很是卖力。
因为当时才刚出太阳,天气还不是很热,可时间长了,天气便开始热了起来,不一会儿,脑门上就出了汗珠。
可是回过头,看着哥哥大伯他们都还在辛苦干活,自己也不好意思跑去一边歇息,便想着再坚持一会儿。
正巧我的反映被表哥瞧见,他过来说让我先去旁边歇息,我自觉惭愧,便说再坚持。
于是他给我讲了许多道理,又开始讲了些笑话,分散了注意力好像一下子觉得没有那么累了。
我又跑过去继续帮忙,有说有笑的,很快就忙完了。
这次田园之旅,虽然很辛苦,但收获更多。
田园游记作文篇2春游来临!社会实践来临!一年一度的春游再一次来了,这一次的春游地点还能自己决定!这个春游地点定在宝安区沙井镇的海上田园。
别被名字迷惑,这个乐园可不是海面上的田园哦!这几天下阵雨,一会下一会停,弄得家长老抱怨上天。
我们学生并不那么在乎,毕竟玩乐更重要!跟上导游坐上,向海上田园出发!出乎意料,我们班是第一个到的。
下了车,发现海上田园的垃圾桶和坐椅到有特殊隐藏,不仔细看真以为是装饰品。
言归正传,海上田园门口不张扬,很简单,看不出有多好玩。
跟着导游走了一程,才发现海上田园的超刺激游乐设施!类似过山车的小型旋转车、在空中360度转动并自转的游乐设施、海盗船、碰碰车、空中转椅真让人迫不及待要去玩!首先玩碰碰车。
起诉状和代理词
起诉状和代理词
起诉状
原告:XXX公司
被告:YYY公司
案由:商标侵权
本案原告XXX公司是一家注册于我国的商标所有人,其商标已在相关部门登记并获准使用。
被告YYY公司擅自使用本案原告XXX公司已注册商标,且行为情节恶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受损。
故本案原告XXX公司依法提起本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如下:
1.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商标,并在10天内撤下已存在互联网平台和销售渠道上的涉案侵权商品。
2. 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原告声誉。
3. 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款100万(包括原告在处理侵权商标事件所支付的费用)。
4.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祈判院以本案原告XXX公司诉讼请求为正当合法,判决被告YYY 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商标,删除在互联网平台和销售渠道上的涉案商品。
同时命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支付经济赔偿款100万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代理词
本案原告XXX公司特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
本律师事务所将依法代理原告XXX公司全权处理本案事项,代表原告进行庭前庭后的诉讼活动,并对案件的所有事实和证据负责。
本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奋力争取案件胜诉。
敬请法院予以审理。
委托律师代理商标侵权诉讼案件
委托律师代理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尊敬的法院:我,(甲方姓名),拟通过本函委托律师(乙方姓名)代理我在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的利益。
我对以下事项作出如下说明: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我作为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丙方)侵犯我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我拥有该商标的注册证明,该商标的使用范围为(详细说明商标注册的使用范围)。
然而,被告未经我许可,擅自使用了与我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在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方面进行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给我的商标声誉和经济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二、委托律师代理事项1. 提起诉讼我委托律师代表我向贵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律师将准备并提交起诉书,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详细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力求维护我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合法权益。
2. 代理诉讼过程律师将代理我参与庭审活动,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律师将详细了解案情,并与被告进行调解、谈判等解决争议的尝试,如果调解不成功,律师将协助我进行庭审活动,并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严谨的辩护。
3. 其他代理事项除了代理诉讼活动之外,我还授权律师代表我进行相关民事仲裁、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
律师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力争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维护我的权益。
三、案件费用案件费用将由我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证据鉴定费、差旅费等。
具体费用以协议约定为准。
我将与律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四、法律效力本函为我委托律师代理商标侵权诉讼案件的书面委托,具有法律效力。
我保证提供的相关证据和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联系方式我与律师的联络方式如下:(甲方个人信息)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乙方律师信息)姓名:律所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请您根据上述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相关法律文书、法庭传票等送达乙方律师处。
特此委托。
甲方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附件:商标注册证明副本(复印件)。
代理商标侵权纠纷委托书
代理商标侵权纠纷委托书委托书尊敬的律师:我,(甲方姓名),(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甲方住址),作为被侵权人,特此委托律师事务所(乙方名称),代理本人就(以下简称“标识”)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一切必要的法律行动。
背景鉴于甲方拥有合法注册的商标(以下简称“委托商标”),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誉,并且已经在国家商标局获得合法保护。
然而,近期甲方发现某些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委托商标相似或近似的商标(以下简称“侵权商标”),从而导致了对甲方商标权益的侵害和经济损失。
诉求基于上述事实,我作为被侵权人,特此委托律师事务所代为授权,依法行使以下权利:1. 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规定,向有关法院提起对侵权人的民事诉讼,并要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使用侵权商标,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恢复甲方商标的声誉。
2. 寻求救济措施: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对侵权商标进行查封、扣押及销毁等救济措施,以便迅速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并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 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现侵权行为涉及犯罪线索,我授权律师事务所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4. 其他法律行动:根据案件发展情况和法律需要,我授权律师事务所可以提起其他必要的法律行动,如行政诉讼、仲裁等,以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费用及代理权限1. 费用承担:本委托书生效后,我将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的委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相关诉讼费用等。
如有必要,我愿意提供额外的费用支持。
2. 代理权限:本委托书授予律师事务所代理甲方在侵权商标纠纷案件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参加庭审、申请司法鉴定等。
我将对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行动负有信任和支持。
责任与保密1. 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履行与本委托书相关的法律代理义务,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若因律师事务所的过失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商标侵权案件代理
委托书商标侵权案件代理【委托书】尊敬的律师事务所:我,(委托人姓名),系(委托人单位/个人),就涉及商标侵权案件的代理事宜,特向贵事务所提出委托,并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案件概述1. (侵权方名称)侵权使用(委托人名称/商标名称)商标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本委托人的商标权益。
2. 我方已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初步调查,已取得了一定的证据。
3. 本案现已进入法律程序阶段,因此,需要贵事务所的专业代理服务,以维护我的商标权益。
二、委托事项1. 代理起诉:请贵事务所协助我方起草诉状,并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使用和销售涉及我方商标侵权的商品/服务。
2. 证据调查:请贵事务所展开深入的调查工作,收集更多确凿的证据,以增强诉讼的胜算。
3. 代理诉讼:请贵事务所全程代理本案的诉讼程序,参与庭审、进行辩护,并提出专业的法律观点和建议,争取胜诉。
4. 申请保全措施:如有必要,请求贵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保护我方商标权益。
5. 财产损失赔偿:如判决确认侵权事实成立,请求贵事务所协助我方计算损失金额,并向法院主张赔偿。
6. 其他事项:请贵事务所在代理过程中,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随时与我方沟通,并就案件相关事宜提出专业建议。
三、委托期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审理进程,本次委托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案件进展需要延长委托期限,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
四、委托费用1. 根据案件复杂度和时间成本,双方商定相关事务的收费标准。
2. 执行时,贵事务所如需支出其他费用,应提前与我方协商,并及时给予明细及收据。
五、保密条款贵事务所承诺对本委托案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和材料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六、争议解决就本委托书涉及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相关争议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七、其他约定凡有本委托书未约定事宜,双方可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委托书商标侵权纠纷诉讼代理委托书
委托书商标侵权纠纷诉讼代理委托书委托书尊敬的xxxxxx律师:我,xxxxxx(委托方),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住址为xxxxxxxxxxxxxxxxxx,特此委托并授权您,作为我的法律代理人,代表我处理与商标侵权纠纷相关的一切法律事务。
鉴于我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的权益受到侵害,我特此委托您代表我行使以下权利和职责:1. 代表我提起商标侵权纠纷诉讼,并进行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和诉讼活动。
2. 参加调解、仲裁或其他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程序,并就解决方案与对方进行谈判,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3. 对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证据进行调查、收集,并对证据进行评估、分析和整理。
在必要时,您有权委托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工作。
4. 出庭代表我参加法庭审理,进行辩护和求证工作,并提出合理、合法的辩护意见和证据,维护我的利益。
5. 代表我与对方当事人、有关合作方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关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和解协议、赔偿协议等。
6.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代表我与相关机构、组织、部门进行联络和沟通,并及时务实地向我汇报案件进展和详细情况。
7.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结束后,代表我领取涉案款项或财物,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8. 就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其他事宜代表我行使所有法律权力。
为确保您代理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我将向您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1. 与该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证明、侵权行为资料、损失证明等。
2. 我在纠纷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权益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书、身份证明、住址证明、相关合同和协议等。
对于您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我将按实际情况支付。
您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研究,但在事先征得我的明确同意后,并将相关费用合理核算并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
为了保证您的代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请您尽快联系我,告知相关事宜并提出建议。
我知晓并理解您在代理过程中的费用、时间和精力投入,因此我将全权委托并信任您,同时希望您以专业、高效、诚信的态度为我提供法律服务。
商标权侵权被告代理词内容是什么?
If you have made a choice and there is no turning back, then don't ask how long it will tak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商标权侵权被告代理词内容是什么?商标权侵权被告代理词内容是:当事人信息、代理人信息、代理时间、代理事项,违约责任等,对于商标权侵权案件的代理行为,应当由当事人与代理人签订合法的代理协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处理。
一、商标权侵权被告代理词内容是什么?商标权侵权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根据《诉讼法》第条之规定, ls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ls事务所ls:年月日二、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第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
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侵害商标权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与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
在认真查阅材料的情况下,结合本案的庭审,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仅以从被告处所购涉案商品与其提供的比对商品之间存在二维码、防伪标识等差异并不能认定被告所售商品为假冒,1、原告并不拥有涉案商标的独家使用权,因此,原告不能认定涉案商品是否侵犯商标权,相应的被告的侵权行为也无法认定。
2、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比对商品系厂家所生产的正品;3、涉案商品为2025年生产,而原告提供的比对商品为2016年生产,两者在生产日期上存在一年的差距,不能排除生产厂家在这一年中变更商品外包装的可能,包括改进包装技术等;4、原告仅以无法查询涉案商品的防伪码指认其为假冒商品证明力不足,因为涉案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距现在己经两年多的时间,不能排除生产厂家的防伪码查询系统是否有调整。
综上,在无法认定原告从被告处所购涉案商品是否系假冒商品的情况下,被告的侵权行为也无法认定。
二、原告的维权费用支出证据不足,且支出费用过高2、律师费发票:该份证据无法确认原告支付的费用与木案之间... ...... ....... .. —-—_••…——册新资料推存一・•・・•・.・“・••・・・・・“・•・・・・•・“・•・・・・・・“・・・・的关系,退一步说即便是本案的律师费,该费用也收取过高;2、交通费发票:原告为了维权支出的费用应当合理,但原告在有直达火车包括高铁可以乘坐的情况,选择了价格昂贵的飞机出行,且在购买机票时没有任何折扣,显然己经超出合理范围;3、支出费用的票据中有部分没有消费H期,也有的与木案无关。
三、被告并无侵权的故意被告所售商品由自称原告业务员的销售人员提供给被告作为代销样品。
原告的商标并非知名商标,被告作为一个农民,有理由认为厂家销售人员提供的一定是真品,根木没有想到会存在侵权这一情况,而且在农村不论是购买还是销售商品都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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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我作为本案原告 (行政利害关系人即被控侵权人)的代理人 ,现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
用谈几点意见 ,请合议庭采纳 !
1、被告以没有知识产权鉴定资格且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 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原告侵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况且在听证程序中做出鉴定的是
某公司的另一控股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中确是某公司做出的鉴定。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未告知被处罚人的事实和理由予以处罚的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2、从实体上将 ,判断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该撤销,根本在于原告在阳光板上使用的某
商标是否侵犯了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
而判断一商标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要从两点考虑 :其一、侵权商标与被侵权商标所使用商品的类别是否相同或相近;其次、侵权商标与被侵权商标是否相同和相近。
姑且放下第二个问题,先看第一个问题。
我国商标法51 条明确规定 : “商标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也就是说 ,注册商标只有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才
具有专用权。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其限制,作为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那就是商标专用权人无权将其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相应地可以得出结论 ,商标专用权人无权限制他人
将相同或相近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商品上。
相反,商标专用权人如许可他人将其商标使用在不
同类商品上 ,则构成权利的滥用。
关于这一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判断两种商品是否属于相近类 ,应从两种商标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者几方
面进行了综合分析,商品分类表只作为参考。
原告生产的阳光板属于非金属屋顶材料,其销售渠道是建材材料市场,直接针对阳光板用户,如建筑商和私人用户。
而某公司的商标核定使用
的商品主要是工业用原材料和半成品,其产品不会在建筑材料市场上出售。
况且其商品范围
中仅有“生产用挤压成型塑料”与原告商品相关 ,但两者一个是半成品一个是成品,用途、消费者和销售渠道均不同,不属于相近类商品。
因此,原告将“拜耳”商标使用在商标局核定某公司
使用商品范围外的其他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从而不构成对拜耳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3、判断两种商品是否相近类是可以参考商品分类表。
从分类表看,某公司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第 17 类 ,原告商标使用的商品是第19 类 ,两类中和塑料板有关的商品中构成相似的商品
是 17 类中的塑料板 c170024 和 19 类中的建筑用塑料板c190039。
从原告和某公司商标核定
使用的商品范围看,塑料板c170024 并未包含在拜耳公司的注册核定商品范围内,其核定范围中仅有生产用挤压成形塑料,是指半成品。
此外,建筑用塑料板 c190039 也非原告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 ,原告申请使用的商品有非金属隔板c190060、非金属屋顶材料c190173、非金属建筑材料 c190197 和非金属建筑隔板c190223。
退一步讲 ,即使原告生产的阳光板属于建筑
用塑料板 ,它也是和塑料板c170024 类似 ,而塑料板 c170024 恰恰不在拜耳公司商标使用范围内。
4、关于原告使用商标的商品阳光板是否属于半成品的问题,我方认为这本身就是一个相对
性的概念。
因此有相对和绝对两种定义。
相对意义上的所谓半成品,是针对企业而言 ,指企业生产的一种商品需经过两道或两道以上工序方能完成时,在完成了部分工序后的一种中间形
态产品。
这个概念着眼于企业的生产结果,那就是成品。
绝对意义上的半成品是针对产品本
身而言 ,后续对该产品的利用的结果如使得其使用价值随着利用而消失,则成为半成品 ,否则称之为成品。
也就是说 ,绝对意义的半成品的使用价值仅是为了后续工序的进一步利用而已。
绝对意义上的成品可能直接出售给消费者,也可能被生产企业所里用来作为其产品的零部
件。
而绝对意义上的半成品仅仅作为后续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原料使用,不能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和现代集团化生产的需要,专门从事半成品生产的企业比比皆是。
本案被告所指的被侵权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生产用挤压成型塑料”就属绝对意义上的半成
品,其出售后仅供企业生产其他产品之用 ,此后其自身的使用价值随之消失。
而原告使用拜尔商标的
阳光板则是成品 ,直接销售给用户 ,其被利用后仍是阳光板 ,其进入用户的建筑产品后
也不会改变性质。
当消费者使用它时 ,尽管有时需要裁剪 ,但并不因裁剪而改变它的功能 ,他依
然是阳光板。
由此进一步看出两种使用拜耳商标的商品其用途、消费者群体及销售渠道等根本上是不同的 ,不能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5、被告依据的某公司鉴定没有事实依据。
前面提到某公司许可他人将某商标使用在阳光
板上的行为属于滥用商标专用权。
仔细阅读某公司商标注册证既可看出,其注册商标是核定使用的商品中并不包含阳光板,因此某公司无权在阳光板上使用某商标,更无权许可他人使用在阳光板上。
商标法 21 条规定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更何况阳光板并不属于17 类。
针对这一问题,某公司早已意识到,2006 年 10 月 25 日其已经向商标局提出了申请,如此自相矛盾足以表明某公司所作原告侵权的鉴定是没有依
据的。
由此也可以证明原告在阳光板上使用某商标并不构成对某公司的商标侵权。
,依照我国总之 ,被告人认定原告使用某商标侵犯了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主要证据不足
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第 ( 二)项第 1 目的规定 ,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