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中销售者应如何举证证明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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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保护

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保护

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保护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只有通过合理、充足的证据,才能使法庭正确认定侵权行为并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本文将就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保护进行论述。

一、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证据是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

对于原告而言,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其商标权的存在和侵权行为的事实,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对于被告而言,证据可以用于申辩防御,消除对其不利的指控。

因此,仔细搜集证据是商标侵权诉讼中的首要任务。

二、证据收集的方法1. 线索搜集:原告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市场监控等方式搜集侵权线索,例如购买侵权商品、咨询消费者、调查商家销售情况等。

这些线索有助于确定侵权行为,并作为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基础。

2. 现场调查:为了确认侵权事实,原告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将调查结果作为证据。

现场调查应注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网络取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取证已成为商标侵权诉讼中常用的手段。

原告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扫描二维码、购买侵权商品等方式获取证据,同时应保留相关的截图、记录等。

4.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对于证明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等具有重要作用。

原告可以邀请相关证人到庭作证,或通过书面证言等方式提交证人证言。

5. 公证取证:如果存在商标侵权纠纷的线索,原告可以通过公证机构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取证。

公证取证的证据在法庭审理中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三、证据保护的重要性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证据的保护同样至关重要。

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是确保证据有效性的前提。

1. 防止证据灭失: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证据可能会因时间推移、数据丢失等原因而灭失。

原告应采取合理措施,及时保全证据,例如对涉案商品进行封存、备案保存证据等。

2. 保持证据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对于证据的可信度和法庭的判断极其重要。

原告应确保证据的准确性,不得伪造、篡改或故意损害其真实性。

三步认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三步认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三步认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确立了销售商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表述方便,下文简称侵权商品)时免除赔偿责任的要件。

由该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法》对销售商的侵权认定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销售商若销售了侵权商品,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法律上推定其具有过错,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在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发生倒置,即当销售商销售了侵权商品时,其负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商主自己没有过错的,应举证证明两方面容:一、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二、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即具有合法来源。

关于“不知道”与合法来源之间的关系,“不知道”属于销售商的主观方面,是过错判断的根本标准;合法来源只是销售商有无过错的一种客观表现。

从条文表述上,二者属于并列关系,但二者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关系,而是存在着在的关联。

具体来讲,如果销售商不能证明所售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一般可以直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但销售商提供了商品来源则不足以说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此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两方面情况来考量销售商是否存在过错。

当然,销售商承担自己没有过错举证责任的前提是其销售了侵权商品。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销售商的侵权认定通常需要遵循以下三个步骤:首先,销售商所售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其次,销售商所售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第三,销售商对于所售商品是侵权商品是否“知道”。

这三步所涉及的问题正是销售商侵权认定中的基本问题,以下逐一进行分析。

问题之一:销售商所售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的认定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商品,即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所规定的侵权商品。

商标侵权抗辩_沈阳知识产权律师_施宏律师

商标侵权抗辩_沈阳知识产权律师_施宏律师

商标侵权抗辩_沈阳知识产权律师_施宏律师新商标法增设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了商标使用的价值,同时有利于遏制商标恶意抢注。

下面就让沈阳知识产权律师施宏律师为大家带来的商标侵权抗辩在先使用如何举证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商标侵权抗辩在先使用如何举证1、商标申请日前已实际使用该要素需结合时间方面进行比对,要求被控侵权方实际使用的时间点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而非商标公告日或授权日。

2、继续不间断使用要求被控方连续不间断的持续使用,如果两年前使用了一段时间,两年后又重新使用则存在间断的问题,有可能达不到在先使用的要求(若两年后重新使用时仍在商标申请日前则另当别论)。

3、具有一定影响力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指已经使用了一定的时间、因一定的销售量、广告宣传等而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①、使用了一定的时间,只有在一段时间范围内持续使用方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偶尔一次或几次的使用尚无法达到该效果;②、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商标申请日之前的经销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等能反应经销区域、产量、销售量或销售收入的相关证据材料;说明其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③、广告宣传及推广方面:包括各种报纸、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各种宣传册、杂志等出版物。

二、如何判断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国家是法制中国,是讲究证据的。

1、您在先使用的证据是否可以提供,是否是有效证据。

2、您在先使用的是否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3、他人是否也是在先使用,或者具有抢注的行为,影响到了您的利益。

4、在商标异议当中,这些都是综合考虑的因素,最终还需要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决。

三、如何理解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抗辩判断销售者是否知情应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如出现如下情况应可认定销售者明知侵权:1、商标权人已有效证明发过警告信函,但销售者仍然坚持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商标权人未发过警告信函,但销售者曾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而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过;3、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显著的知名度;4、被控侵权产品和合法产品相比,价格明显偏低。

侵害商标权怎样取证,如何收集侵害商标权的证据

侵害商标权怎样取证,如何收集侵害商标权的证据

侵害商标权怎样取证,如何收集侵害商标权的证据申请商标成功的话当事⼈就拥有商标权。

⼀旦拥有⾃⼰的商标权,如果遇到了他⼈侵犯商标都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进⼀步的维权。

在这时候需要去取证,侵害商标权怎样取证,如何收集侵害商标权的证据?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店铺内容。

侵害商标权怎样取证,如何收集侵害商标权的证据1、侵害商标权怎样取证第⼀步,判断是否客观存在损害事实;第⼆步,判断该⾏为的违法性;第三步,判断存在的损害事实是否是由违法⾏为造成的;第四步,判断该⾏为是否是故意的。

2、怎么收集侵害商标权的证据1、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调查取证。

由于商标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取证,对取证的⽅向和范围把握的⼗分准确会有⼀定的难度。

⼀般说来,专业的调查取证要⽐当事⼈调查取证更为⽅便、有效,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较⾼的可信度。

2、向⾏政机关举报取证。

向侵权所在地⼯商举报后,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件,询问当事⼈和证⼈,采⽤拍照、摄像等⽅式进⾏现场执法检查。

涉嫌侵犯商标专⽤权的,上述⾏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清点数量、规格后查封并从中抽取样品。

3、运⽤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商标侵权的⽹络证据保全公证。

3、商标权诉讼取证应注意的问题1、收集证据内容及⼿段应合法。

当事⼈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

实践中,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种情形:①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

②取证程序不合法。

如以暴⼒、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法⽅法收集的证据。

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致性。

各个证据之间要有某种客观的联系,相互印证,⽽不是相互孤⽴的。

在收集证据后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关系,剔除⽆关紧要的证据,确保证据有的放⽮。

3.注意证据的客观性。

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篡改、伪造证据,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侵害商标权怎样取证,怎么收集侵害商标权的证据?发现他⼈侵害了⾃⼰商标权⾏为,要先收集到⾜够的证据之后才能够对将来维权有利。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证据收集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证据收集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证据收集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混淆的行为。

为了维护商标权益,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利人需要收集充分的法律证据,以便提起侵权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一、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商标权利人首先需要进行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

具体步骤如下:1. 监控市场:通过市场监测,密切关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及时发现侵权行为。

2. 验证侵权:对发现的侵权行为进行初步验证,确认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3. 收集证据:对侵权行为进行详细的证据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a. 搜集涉案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证据的可信性和有效性。

b. 搜集涉案商品或服务的包装、标识、广告、宣传资料等,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c. 保留涉案商品或服务的实物样品,并拍摄照片或录制视频作为证据,确保证据的可视化。

d. 获取涉案商品或服务销售记录、交易凭证等,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实际情况。

e. 收集涉案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以获取外部证明和印证。

f. 获取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等相关信息,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物证保存: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妥善保存,防止证据丢失或损坏。

可以考虑在多个地点备份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

5. 证据固定:为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涉案商品或服务的包装、标识等上加盖鲜明的时间戳、签名、验货专报等固定证据。

二、法律证据的要求商标侵权诉讼需要充分的法律证据来支持权利主张。

以下是常见的商标侵权证据要求:1. 注册证据:商标权利人应提供已注册的商标证书或商标注册申请证据。

2. 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转让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标维权相关文件等。

3. 相似性证据:提供商标侵权行为与商标权利人商标之间的相似性证据,可以包括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比较分析、市场调查、消费者调查等。

商标侵权诉讼举证要求需要哪些证据证明?

商标侵权诉讼举证要求需要哪些证据证明?

The creation of man precedes the creati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商标侵权诉讼举证要求需要哪些证据证明?导读:商标侵权诉讼举证要求需要的证据证明有身份的证据;还有当事人权利的证据;同时最重要的还有侵权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是判决一个案件必不可缺少的;这都是处理案件最重要的依据。

一、商标侵权诉讼举证要求需要哪些证据证明?1、身份证据。

要证明原告的身份。

比如原告是公司还是个人,住址在哪里。

被告是个人还是公司,地址在哪里。

只有证明原告和被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和被告,法院才能受理。

这部分证据有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等。

2、权利证据:原告起诉被告侵权,第一个问题就是要证明自己有这个权利,只有原告有这个权利,才能谈到是否他人侵犯了原告这个权利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

被商标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材料。

商标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3、侵权证据:被告哪些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这部分证据是调查取证的要点,也是证据链条中最重要的部分。

这部分证据有:涉嫌侵权的商品实物、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发票、公证了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公证书、侵权公司的等宣传材料。

4、赔偿证据:赔偿证据用于定性,即确定侵权之后,法院如何判决赔偿数额。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一般分为三种:首先,商标的知名度,即商标本身的价值。

如商标是驰名商标、著名品牌或中华老字号等享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品,可以提供驰名商标认定材料、著名品牌证明或中华老字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来证明。

另外,需要提供权利人商品的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资料,以证明权利人一直在使用该商标。

其次,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

包括侵权人的账本,相关发票、票据、合同等。

再次,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

商标侵权诉讼如何搜集证据

商标侵权诉讼如何搜集证据

商标诉讼的证据收集方式商标侵权诉讼的收集取证方法:1、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由权利人自己取证的话,会有一定难度,商标权案件专业性较强。

专业律师取证客观的说更为实用有效,他们明确证据的范围,更加精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相关法律规定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

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申请人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向侵权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后,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清点数量、规格后查封并从中抽取样品。

4、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一般为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基本相等的。

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5、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商标侵权能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吗?(一)在自行未能取证,或关键证据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由人民法院收集。

通常分为三类:1、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2、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3、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二)当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时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申请必须注意举证限定时间。

(三)法院通常采取留证方式:1、对被控侵权产品拍照、记录技术特征;2、容易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方式。

商标侵权的行为方式由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本节特列出侵权的类型,以便广大考生能够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要如何举证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要如何举证

对于商标侵权⾏为要如何举证不管是什么民事诉讼,都是需要讲究证据的,如果⾃⼰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民法院肯定会⽀持⾃⼰的诉讼请求。

商标侵权是⼀种侵权诉讼,那么,商标侵权⾏为要如何举证?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于商标侵权⾏为要如何举证(⼀)举证责任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因此⽽承担诉讼上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通俗的讲是“谁主张谁举证”。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以证明当事⼈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的获取证据的种类多种多样,在获取时应该注意:(1)证据主体合法(2)证据形式合法(3)证据取得⽅法合法(4)证据的程序合法。

(三)证据的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或保护的制度。

但在申请证据保全时应该注意以下⼏点:(1)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不能在开庭审理后提出。

(2)在起诉前,申请⼈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正机关提出。

(3)在起诉时或法院受理诉讼后开庭以前采取保全的,法院即可以根据申请⼈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主动采取。

(4)⼈民法院受理证据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时内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

(5)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能涉及被申请⼈财产损失的,⼈民法院会责令申请⼈提供相应的担保。

(6)申请⼈在⼈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五⽇内不起诉的,⼈民法院应当解除担保措施。

商标侵权⾏为该怎样赔偿商标权受到了侵害,当然要索赔了,弥补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

那么如何进⾏索赔?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我国主要采取三种⽅式确定因侵权⾏为所造成的损失额:(1)通过商标侵权⼈在侵权期间因侵权⾏为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包括被侵权⼈为制⽌侵权⾏为所⽀付的合理开⽀。

(2)通过被侵权⼈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收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为制⽌侵权⾏为所⽀付的合理开⽀。

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商标是对商品和服务的识别符号。

商标权是在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受到保护的。

随着网络商业的普及,商标被侵犯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商标侵权是违反商标法规定,对他人的商标使用未经授权或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造成侵权的行为。

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是商标侵权案件的一项重要内容。

因此,对商标权的侵犯行为,我们应该了解侵权方和被侵权方的举证责任。

商标被侵犯的情况,涉及到两个基本概念:商标使用和商标侵权。

商标使用是指商品和服务在商业活动中的标识,商标权是商标所有者对其标识享有的独占权利。

商标侵权则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擅自使用商标、模仿商标等。

商标侵权行为损害了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故商标所有者有权要求该侵权行为的停止、消除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对于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所有者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在法律行动中,就需要举证证明商标侵犯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失。

对侵权方的举证责任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方无需举证事实,只需证明自己是该商标权的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该商标,以及侵权方在未获得其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商标。

而侵权方则是需要举证事实以否定侵权行为,或证明其使用商标行为的合法性。

通常情况下,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侵权行为是由原告举证,而被告是需要进行反驳或是反诉处理的。

因此,侵权方的举证责任比较重。

如果侵权方没有举证,或者其举证不充分,那么法院就会认定其商标使用行为涉及侵权,从而被侵权方胜诉,需要进行商标权的恢复和损失赔偿等相关工作。

对被侵权方的举证责任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如果被侵犯方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侵权,那么就需要提供证明自己是该商标的所有者或实际使用者,且侵犯者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该商标。

被侵权方通常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书:为了证明自己是该商标的法定所有人,被侵权方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商标注册证书,并且保留好相关证件。

2.商品/服务说明: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使用是以商品或服务的形式呈现的,因此被侵权方需要提供商品或服务说明,以证明其为商标的实际使用者。

侵权商标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侵权商标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侵权商标的抗辩事由有哪些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识,对于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然而,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这就需要对侵权商标提供一些合理的抗辩事由。

侵权商标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合法使用1.商标先使用权商标使用先后的原则,即先使用商标的一方享有权利。

如果被控侵权方能够证明自己先使用了该商标,且使用行为合法,就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2.合理使用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商标先使用权,被控侵权方也可以主张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描述性商标、真实陈述商标、已经成为通用词汇的商标等。

3.商标使用权许可商标权人对被控侵权方授权使用其商标的情况下,被控侵权方可以作为自己的抗辩事由来辩解。

二、非侵权1.商标相似但没有混淆可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导致公众产生混淆的情况才构成侵权。

如果被控侵权方能够证明其使用的商标与原商标不存在混淆可能,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2.未使用商标商标法规定,商标必须在实际使用中才能产生保护。

如果被控侵权方能够证明原商标并未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使用,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三、传统归宿在商标使用中,有时候存在传统归宿的问题。

传统归宿是指某一地域或行业长期以来使用某个商标,这个商标已经成为该地域或行业的共同财产。

如果被控侵权方能够证明自己属于该地域或行业,并且商标已在该地域或行业长期使用,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四、无实权商标商标的注册并不意味着实际的商标权,而只是权利的备案。

如果被控侵权方能够证明原商标注册只是对商标实际权利的侵犯,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以上只是侵权商标的抗辩事由中的一些常见情况,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案件来具体确定。

在商标纠纷中,被控侵权方如果能够充分利用这些抗辩事由,合理地为自己进行抗辩,可能有助于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

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程序

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程序

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程序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在没有获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下,擅自使用或者仿冒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当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权益受到了侵害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标侵权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和程序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以下几个方面:1.原告对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原告需要提供商标的注册证书或者商标受理通知书,以证明自己对商标享有合法权益。

2.商标被侵权: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使用了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并且该使用行为造成了混淆误认或者其他不良后果。

3.侵权主观故意: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故意使用其商标,或者知道该商标已经注册且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4.侵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例如销售额下降、利润减少等。

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真实性:证据应当真实、准确,能够反映事实真相。

2.合法性:证据应当合法获取,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充分性:证据应当充分,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和主张。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越充分、确凿,将有利于原告取得胜诉的可能。

二、被告的举证责任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并且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行为或者存在合理理由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被告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1.证明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不同或者与原告商标在商业活动中不产生混淆。

2.证明自己使用标识的合法性,例如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许可证等证据。

3.证明自己使用标识的时间早于原告注册商标的时间。

4.证明自己使用标识存在合理理由,例如进行商品推广、商品描述等。

被告提供的证据也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的要求。

三、商标侵权诉讼程序商标侵权诉讼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起诉: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详细说明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索赔请求以及相关证据。

商标侵权法律中的违法行为认定与证据要求

商标侵权法律中的违法行为认定与证据要求

商标侵权法律中的违法行为认定与证据要求商标是企业产品的象征,具有识别来源、区分商品和服务的功能。

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是商标侵权法律的核心内容。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如何认定违法行为,提供足够证据,是关键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认定与证据要求。

首先,商标侵权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公平竞争”。

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和侵犯不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主要有仿冒、假冒等,需满足商标相同、相类似、相近似的要求。

侵犯不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则主要有不正当使用、擅自使用等,需满足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要求。

在认定违法行为时,必须查清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确认侵权行为的主体、方式、时间等要素。

其次,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需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认定的标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强调要慎重查明事实,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确保裁判结果公正、合理。

进一步,商标侵权法律的证据要求十分重要。

证据是认定违法行为的关键,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提供证明。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商标权人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证明、商标在市场上的行为数据等证据,证明其对商标享有合法权益。

侵权当事人应提供侵权证据,证明其使用商标的合法性,否则应负商标侵权责任。

最后,商标侵权法律的救济方式有多种,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恢复商誉、销毁侵权品等。

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也日益加大,法院、商标局等机构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手段,保护商标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总之,商标侵权法律中的违法行为认定与证据要求是商标权保护的重要环节,必须依法依规认定违法行为,提供充分证据,杜绝恶意侵权,有效维护商标权益和创新发展。

商标侵权纠纷的证据收集与维权策略

商标侵权纠纷的证据收集与维权策略

商标侵权纠纷的证据收集与维权策略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它能够区分企业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

然而,当其他企业未经授权使用或仿冒商标时,就会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收集有效的证据对于维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商标侵权纠纷的证据收集与维权策略。

一、证据收集商标侵权纠纷的证据收集是维权的基础,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证据收集方法:1. 购买证据在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后,可以通过购买涉案产品或服务来收集证据。

购买涉案产品时需要保留购买记录,并注意保存涉案产品的包装、标签、发票等相关证据。

对于涉案服务,可以留下相关的订单、交易记录等。

2. 网络取证如今,许多商标侵权行为都发生在互联网上。

因此,网络取证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证据收集方式。

可以截图侵权网页、微信公众号等存在证据的页面,以备维权时使用。

同时,应保留与侵权行为相关的网络链接、帖子、评论等。

3. 监控侵权行为建立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记录他人对自己商标的侵权行为。

可以利用商标监控平台追踪其他企业的注册、申请等行为,并及时收集证据。

此外,也可以通过订阅电商平台的商标相关通知,以及关注竞争对手的动态,发现潜在的侵权行为。

4. 雇佣私家侦探在一些严重的商标侵权纠纷中,可能需要雇佣专业的私家侦探进行调查。

私家侦探能够深入调查侵权行为,获取更全面、有效的证据。

但这种方式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并且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规定来操作。

二、维权策略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维权策略的制定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维权策略:1. 发出警告信首先,可以对侵权方发出一封警告信,明确指出其侵权行为,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警告信应当具备合法性、权威性,并明确表达维权方的诉求。

2. 使用行政手段如果警告信后侵权方仍不停止侵权行为,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如向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投诉。

这些部门有权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罚。

3. 提起诉讼在一些严重的商标侵权纠纷中,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收集与保全

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收集与保全

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收集与保全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承载着企业的声誉、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然而,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给商标权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至关重要,它是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一、证据收集的重要性证据是商标侵权案件胜诉的基石。

只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确定侵权人的责任,并为商标权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

缺乏有效的证据,商标权人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导致侵权行为得不到制止,自身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二、证据的种类(一)书证书证包括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宣传材料、销售合同、发票等。

这些文件能够直接证明商标权的归属、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的商业活动。

(二)物证物证可能包括涉嫌侵权的商品、商标标识、包装等。

通过对这些物品的收集和分析,可以直观地对比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的相似程度。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录音等,可以记录侵权行为的发生过程、侵权商品的销售场景等,具有较强的直观性和证明力。

(四)电子数据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数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例如,侵权人的网站页面、网店销售记录、社交媒体上的宣传信息等。

三、证据收集的方法(一)自行收集商标权人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收集证据。

例如,在市场上购买涉嫌侵权的商品,保存购买凭证;对侵权行为进行拍照、录像;收集侵权人的宣传资料等。

(二)委托调查公司专业的调查公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能够更有效地收集证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调查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三)申请公证公证机关的公证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对相关行为和证据进行公证,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四)向行政机关投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投诉侵权行为,行政机关在查处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后续诉讼的重要依据。

(五)通过法院取证在诉讼过程中,如商标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收集与保全

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收集与保全

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收集与保全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标侵权案件屡见不鲜。

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要成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有效地收集和保全证据。

这不仅是胜诉的基石,也是保障自身品牌价值和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

一、商标侵权案件证据收集的重要性证据是商标侵权诉讼的核心。

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权利人很难在法庭上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更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救济。

通过收集证据,可以清晰地展示侵权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以及与自身商标的相似性,为案件的胜诉提供有力支持。

二、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在着手收集证据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

这包括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

了解这些行为的特点和表现形式,有助于更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

三、证据收集的方法1、书证收集书证是商标侵权案件中常见且重要的证据类型。

这包括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销售合同、发票、宣传材料等。

商标注册证书是证明商标权利归属的基础性文件。

销售合同和发票可以证明商品的销售情况,进而推断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宣传材料则可以展示商标的使用范围和知名度。

2、物证收集物证如侵权商品、商标标识等也是关键证据。

对于侵权商品,可以通过购买、公证封存等方式获取。

在购买过程中,要注意保存购买凭证,如小票、支付记录等,并对购买的全过程进行公证,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商标标识的收集则要注意其完整性和清晰度,以便与自身的注册商标进行对比。

3、电子证据收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这包括网页截图、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

在收集网页截图时,要注意同时截取网页的网址和时间信息,以证明证据的来源和时效性。

对于电子邮件和聊天记录,要确保其完整性和未经过篡改,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4、证人证言收集证人证言可以为案件提供重要的补充信息。

如何证明经营者明知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如何证明经营者明知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如何证明经营者明知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第一篇:如何证明经营者明知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资料来源网络用于交流学习如何证明经营者明知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实践中,执法人员对此条款的具体适用和理解存在一些问题。

旧《商标法》对经营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处罚,没有区分经营者是否明知这个条件。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实践中,执法人员对此条款的具体适用和理解存在一些问题。

问题一:只要经营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就只能责令停止销售而不能给予罚款、没收处罚?“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是有前提条件的。

这个前提条件是: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构成侵权,但没有证据证明经营者是知道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经营者的确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

符合这个前提条件,经营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的决定,不给予罚款、没收处罚,而不是经营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就可以证明经营者不知道。

或者说,经营者虽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但还需要办案机关查明经营者是否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

问题二:如何证明当事人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经营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在查办具体案件中,结合下面情形综合认定:被工商部门认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构成侵权,并责令停止销售后,仍然继续销售的;或者因销售该侵权商品被工商部门处理过,又销售该侵权商品的。

销售者直接从已经查获的制假窝点进货的,或者经查证与制假窝点有联系的。

商标侵权抗辩的抗辩事由有几种

商标侵权抗辩的抗辩事由有几种

People with pure hearts live full of sweetness and joy.(页眉可删)商标侵权抗辩的抗辩事由有几种导读:1、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

2、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

3、对在先企业名称、中华老字号的正当使用。

4、对注册商标的其他合理性、正当使用。

5、销售商、普通贴牌加工方、商标标志印制方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6、注册商标未实际商业化使用。

1、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商标。

而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通用名称,任何人构成正当使用。

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诉北京市华都酿酒食品工业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汇成公司系“甑流”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被告华都公司擅自将与“甑流”商标相同的文字使用在其生产的白酒产品上,称为“北京甑流酒”,并在市场上长期、公开、大量销售,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汇成公司于年4月6日提起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本行业中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

《北京市志稿》已经确切表明,净流(或称甑流、甑馏)是一种特定白酒的通用名称,此称谓通行于北京乃至华北地区,且积年已久。

汇成公司虽对“甑流”文字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无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产品及宣传中将“甑流”作为特定产品的通用名称加以使用,华都公司为说明产品的性质及特点而使用“北京甑流酒”字样属于正当使用,这种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商品通用名称被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后,商标权人虽然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但不得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

2、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药品名称同时又是注册商标,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药品上使用该药品名称的,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前提是不能突出使用该批准备案的药品名称。

被控诉侵犯商标权的举证及抗辩

被控诉侵犯商标权的举证及抗辩

被控诉侵犯商标权的举证及抗辩可以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展开。

1.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或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44条、45条和第49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或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一旦商标评审委员会或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

若抗辩成功,可使权利人的侵权请求丧失法律权利依据,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2.合理使用抗辩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他人善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标记,不引起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商标权人不能以商标专用权排除他人的这种使用。

(1)叙述性合理使用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功能,由此决定了法律对商标的基本要求是其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以便于社会公众识别。

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在此种情形下,原本属于社会成员自由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因注入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可能产生使用上的冲突。

因此,法律有必要对此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做出限制,即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因此,《商标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三维标志的合理使用三维标志又称立体标志,主要是通过形状来表示的一种标志。

依照本法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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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中销售者应如何举证证明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松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张志荣黄志伟【问题提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销售者应如何举证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而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点提示】认定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应停止侵权。

但是由于被告举证证明其已经在销售过程中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经综合考虑,认定被告依法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该类案件的被告均为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虽然其提供的证据部分为复印件,但是从举证能力角度来看,不宜太过苛求。

该判决对于合理引导原告调整其维权方式及方向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1)南法民二知初字第111号(2011年9月19日宣判),判后双方均无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案情】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被告:陈松茂(系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格美百货超市的个人经营者),男,汉族,1946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京溪园镇信用社宿舍1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依法在第十六类商品上取得“”(第1540845号)、“”(第19710号)、“”(第3811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09)粤穗广证内经字第201421号公证书记载,该处公证人员随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博于2009年12月3日来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南大公路植村牌坊旁的“格美超市”,公证人员见到该商店悬挂的证照上显示的单位名称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格美百货超市”,地址为“大石街植村南大公路207号”。

刘博在该店购买了铅笔共10支,共支付人民币5元,并取得收据、电脑小票各一张。

刘博取得上述物品后,随即将上述购买获得的所有物品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2009年12月26日,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刘博在该公证处办公室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相关数码数据保存在该公证处。

随后,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姜励勤对上述“铅笔”进行了鉴别,并出具了《鉴别证明》。

2009年12月27日,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用该处《保全证据专用袋》进行封存、贴上该处封条,并将所有物品交付给刘博自行保管。

被告确认公证书记载的取证地址是被告的经营地址。

原告于2009年12月26日出具《鉴别证明》一份,对中华型号6151皮头笔-HB10支进行鉴别,以该产品“外观粗糙、印字不清晰、印距不规范、笔杆木质差”为由,作出“以上产品并非我司或我司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的鉴别结论。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显示封存的铅笔共10支,铅笔型号为6151HB,该铅笔的笔身上均标注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

收据上加盖有“格美超市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名称及规格栏写着“铅笔”,数量为10支,金额为5元,日期为2009年12月3日。

此外,还有一个印有“格美超市”字样的购物袋。

被告提交的《聚源文具销售单》上显示客户为“格美超市(陈松茂)”,货物包括“6151红装中华铅笔”在内,单价为3.80元/盒,每盒12支铅笔,平均一支铅笔约0.32元。

该《销售单》上加盖有“中山市西区聚源百货商行”字样的印章。

原告称其正品6151HB中华铅笔批发价大概是0.35元/支。

被告并提交了供货商中山市西区聚源百货商行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被告提交的证据3上印有“中华铅笔特约经销商”、“上海中华铅笔联销公司授权、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出品、NO:012”等字样,并加盖有上海中华铅笔联销公司的印章。

原告称该证件与原告授予给其特约经销商的授权牌匾形式上是一致的,但原告认为其授予其特约经销商的证件包括授权牌匾与授权证书两种,必须同时张挂在经营的店面,授权证书上有注明被授权人的名称,授权牌匾上没有注明被授权人的名称。

被告称该授权牌匾是其进货时由供货商向其提供的。

【审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是第1540845号、第19710号及第381104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专用权现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原告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2009)粤穗广证内经字第201421号公证书记载的公证取证地址为被告经营场所地址,商店悬挂证照显示的单位名称与被告个体工商户字号相同。

刘博是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公证取证行为的,公证书所附照片亦显示收据与被控侵权的6151HB型号铅笔摆放在一起。

收据上也加盖有被告字号的印章,所附照片显示的门面字号与被告个体工商户字号相同。

根据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可以认定该被控侵权产品就是在被告经营的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格美百货超市销售的。

经庭审比对,整体观察被控侵权产品上面标注的商标标记,与原告第1540845号、第19710号及第381104号注册商标相比,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由于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为铅笔,而原告第154084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6类,包括铅笔在内,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第154084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为同种商品。

原告第19710号及第38110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16类,包括绘图笔、晒图笔及速写铅笔在内,故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第19710号及第38110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为类似商品。

综上,认定被告在其销售的6151HB型号铅笔上使用了与原告第1540845号、第19710号及第381104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经原告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鉴别,认定该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原告或原告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

故认定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责任的问题。

由于被告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在进货时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被告不知道其所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其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第一,被告在进货时已经审查了供货商中山市西区聚源百货商行的工商注册资料,其进货价0.32元/支与原告所称的正品批发价0.35元/支接近,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所进被控侵权铅笔是合法的商品。

第二,被告在进货时已经审核了供货商提供的“中华铅笔特约经销商”授权牌匾复印件,原告在庭审中亦确认该授权牌匾形式上与其授予原告的特约经销商的牌匾内容相同。

虽然原告称其特约经销商应同时具备授权牌匾与授权证书,授权证书上记载有被授权人的名称,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即使其所述属实,亦只是原告与其特约经销商之间的内部约定,被告在进货时并不知道尚有一份授权证书的存在,不可能要求供货商提供。

且授权牌匾是原告所制作并发给其特约经销商的,原告没有在授权牌匾上标明被授权人的名称,完全是原告的责任所致,应由原告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不利后果。

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销毁库存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尚有库存侵权商品,且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已足以达到原告制止侵权的诉讼目的,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松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540845号、第19710号及第3811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二、驳回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是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主要涉及侵权产品的认定以及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销售者法定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一、如何认定被告涉案销售的产品是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在本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供第1540845号、第19710号和第381104号《商标注册证书》以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证明原告是涉案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另外,提供由原告自身出具的《鉴定证明》一份,以涉案产品“外观粗糙、印字不清晰、印距不规范、笔杆木质差”为由,作出“以上产品并非我司或我司授权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的鉴别结论。

但是,由于假冒侵权产品与原告正品的相似度,被告对此也提出异议,认为以原告单方出具的《鉴定证明》来认定涉案产品系假冒侵权产品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应采纳。

在被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该《鉴定证明》的证明力?就本案来说,经过庭审比对,整体观察被控侵权产品上面标注的商标标记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记,二者在视觉上基本相同,且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

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

当然,该鉴定结论不能过于简单。

如果鉴定结论仅仅作出“该涉案产品并非我司生产的产品”的声明,未涉及涉案产品与正品在产品成分等相关技术特征方面的比较分析,是缺乏证明力的。

在本案中,原告出具的鉴定证明中已经对涉案产品相关技术特征方面的差异作出比较分析,可认为原告完成了初步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

如果被告要反驳原告的观点,就需要据此提出反驳证据,如被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是向原告或原告授权销售的供应商进货的事实。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被告对自己所主张的事情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基于此,法院根据庭审比对结果及原告提交的《鉴定证明》,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二、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秉承了法律公平、正义以及效率的原则,合理降低中间销售商在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最终责任将由恶意侵权的销售商来承担。

该条款规定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的三个法律构成要件,即“不知道”、“合法取得”以及“说明提供者”。

第一,关于不知道。

“不知道”这一构成要件是指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主观上并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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