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政策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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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政策法律研究
作者:崔炳利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28期
摘要:我国为促进大学生顺利就业,保障大学生就业的合法权益,逐步推进和完善了一系列就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但在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实施中还存在各种问题。如政策执行的力度效果以及对女大学生就业保障的欠缺等。针对一系列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呼吁各级政府部门、学校的引导和支持,以及毕业生个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政策;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1
一、引言
大学生顺利实现就业,首先应该充分了解我家和地方对于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政策法律规定。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建立了一系列政策法律体系,并且在实施中逐步完善,推动其合理规范化。当然在实施中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面临瞬息万变的国际国内环境,新时期的大学生更应该增强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的职业理想,进而实现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
二、我国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最早明确规定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有关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于1995年出台。此后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将合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提高到了落实科教兴国政策的高度,称为新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纲领性文件。2005年,又出台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基层锻炼,同时为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提供优惠政策,并鼓励支持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从2006年开始,制订了《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毕业生的就业基层范围同时为大学生服务期满后提供相应的政策及就业推荐,形成良性循环,既带动农村基层经济文化发展,又为高校毕业生增加了社会经历和就业途径。关于高等学校对大学生就业的教育指导,2006年国家1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为高校对大学生就业的引导提供了政策的支持。2014年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同年,人社部发布《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进一步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2015年,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鼓励大学生实施创新计划。
三、我国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
除政策外,我国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也在逐步健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了劳动者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相关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形成。1999年通过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劳动者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等情况规定了帮助和补偿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保障。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应当根据《合同法》,以便使签订的协议体现毕业生本人的真实意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999年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对其作了修订。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对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方式,,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为大学生就业提供了保障。200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使我国的公务员招考制度更加规范、公开和透明。认识代理制度是近年来越来越普遍的用人制度,为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改革传统的毕业生就业方式有着重要意义。
四、相关就业政策及法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用人单位对于政策法律执行的力度不够
随着政策法律的不断完善,对于大学生就业各个方面权益的保障已经逐步健全,但是实施中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部分用人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政策法律的执行缺乏力度,或是变相的不予执行。例如:法律规定的双休、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年假、加班时间限制以及加班三倍工资补偿等休假制度,难以切实的推行。大部分职工采取默认的容忍态度,即使个别存在意见也苦于投诉无门,最后不了了之。有些高校毕业生对于国家就业政策法律中对劳动合同的签订部分不了解,用人单位就钻了空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做出不合理甚至苛刻的规定。如工伤的赔付、单方面解除合同时违约金的支付、服务年限的规定等,致使真正发生纠纷时毕业生只能“哑巴吃黄连”了。
2.对于女性就业的保障程度欠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规定了产假制度。但用人单位特别是部分私营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单方面缩减女职工的产假,或是在产假期间缩减甚至停发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法律法规中对于哺乳期假期及请假制度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因此更成为了部分企业钻政策法律空子的原因。由于女性特殊生理特点,对于女大学生的就业应该给予更大程度的保障。劳动合同签订时对于孕产哺乳期的相关待遇的明确、企事业单位母婴室的设立、幼儿保育机构的设立都将是政策法律进一步完善的目标。
五、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国家及各地方政府加强对于政策及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监督管理
监督政策和法规的实施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是各地方政府部门的职责所在。各地方部门要把切实促进政策法规的有效实施作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保证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另一方面对于有违反政策法规,侵犯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加大大学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正确、公平地处理劳动争议。
2.学校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政策法律法规的普及做好引导和教育
学校是学生择业期间与社会联系的最直接纽带,也是学生信赖的就业指导机构,因此切实做好就业政策法律法规的普及以及就业的引导和教育工作,学校义不容辞。目前各高校均设有专门的就业指导和服务部门,关键是部门要具体工作落实到专人,做到指导老师的专业化。由精通就业法律政策的老师对就业进行专项指导;对于确实存在就业困惑或是难就业的学生给予切实的关注,帮助难就业学生落实工作问题,实行专人跟进;对于由于就业择业产生心理问题的学生由心理咨询辅导老师进行心理疏导。
3.毕业生增进对政策法律法规的了解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毕业生应该深入了解目前国家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法规、熟悉权利和义务,才能够更好地进行自我保护。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针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行为,要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就业所在地的毕业生主管部门申请协调,也可向法律部门申请仲裁解决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重要的是毕业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毕业生初入社会,还存在胆怯心理。相当一部分学生对于不合理的现象不敢抗争,一味屈从,导致自身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是更好促进国家就业政策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申建英.大学生择业法律意识淡漠的成因及对策[J].怀化学院学报,2006.
[2]刘婷.高校就业法律指导的改革探究[J].中国成人教育,2006,(7):93-94.
[3]任振成.关于我国就业与创业环境的几点思考[J].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3).
[4]教育部法制办公室.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选编[G].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崔炳利(1982-),男,讲师,硕士,研究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就业创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