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法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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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法与正义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正义的释义 法与正义学说的演变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第一节
正义的释义
一、正义的概念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在中文里,正义即公正、公平、公 道。古埃及象形文字中的正义为一 根鸵鸟毛,因为鸵鸟的毛几乎是一 般长。
西文中的正义一词源自荷马史诗中 的 dike 和 themis 。dike从词根 deiknumi 推导而来,意为“我表 明”、“我指出”,由此转意为判 官对争论做出的判断,或争论一方 提出的主张。
形式正义
以一整套高度理性化、形式化和程序化 的规则作为解决各种社会争端、纠纷而 体现的正义。法律是一种高度理性化和 程序化的规则体系。因此,形式正义实 际上是对法律规则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 韦伯、罗尔斯等许多西方法学家称形式 正义为法理型正义。
形式正义包括如下原则: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情况应该 得到同样的处理;(2)法官审理案件必 须依照法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证据公 正进行;法官必须独立和公正;(3)任 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 法官;(4)审理必须公正和公开,但又 受公众的喧哗所控制;(5)在审理案件 过程中,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充分的机 会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 讼程序告知当事人,并及时通知其任何 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当事人能够准备 答辩;(6)法无明文不为罪。要求法律 应公布,为人所知;法律含义应清楚; 法律应该普遍;法不所及既往。
6、正义指法治和合法性。英国
哲学家、法学家金斯伯格认为, 正义观念的核心是消除任意性, 特别是消除任意权。正义的历史 大部分是反对法的迟误,反对任 意适用法律规范,反对法律本身 不法的这些运动。
7、正义指一种公正的体制。美国法 学家庞德和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 着是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系的调 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 的更好,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 或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使大家近 可能地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 得到满足。
5.法规正义论 法规正义论主张法律规范是正义的 体现,法律规范就是正义,服从法 律就是服从正义。分析法学派的代 表人奥斯丁的法规正义论学说是其 代表。
(二)西方现代法律正义论
1.相对正义论 相对正义论的代表人物是凯尔森。 他认为,法律的问题作为一个科学 的问题来看,是社会技术的问题, 而不是一个道德的问题。
3、在当代,关于正义的划分可以说 是各种各样。 第一,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 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个人正义 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行 动,指个人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 应公平地对待他人的那种道德态度 和行为准则;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 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 法律制度,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 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 性。
Themis 一词由词根tithemi 推导而 来,意为“我提出”、“我制定”, 作为名词,themis 意为“正义女 神”。 拉丁文中的justus 兼有正义、合法、 合法性等含义。现代英文里的 justice,法文的droit,德文的 recht,意大利文的diritto,均含 有类似的语义。
第三,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可分 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 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 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 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形 式正义则是怎样实施这些原则和规则以 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 加以处置的问题。 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 创制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 和适用中的正义。由于实质正义和形式 正义的划分正好对应了法的创制与法的 执行和适用,所以法学论著广泛采用了 这一分类。
三、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1、体现时代精神和衡量法的良恶的 基准; 2、推进法治文明的动力; 3、矫正权力腐败的社会力量的依托; 4、人民权利的最终保护神; 5、实现社会公正的可靠保障。
第二节
法与正义学说的演变
一、西方的正义学说 (一)西方正义学说的演变 1.客观正义论 客观正义论认为,正义的价值标准是客 观存在的。凡是符合这些标准的就是正 义。 2.主观正义论 主观正义论认为,正义要由主观价值观 来判断,主观的价值则完全是由个人的 意志来进行评价的。
二、正义的种类 1、柏拉图就已研究了法律与正义的 关系,它将正义分为道德正义与法 律正义两类。前者是个人和国家的 最高美德,社会行为的普遍道德标 准:“正义是智慧与善,不正义是 愚昧和恶”。 法律正义则是诉讼正义,它体现为 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 后果或判决。
2、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 和校正正义。 分配正义涉及财富、荣誉、权利等 有价值的东西的分配。在这个领域, 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 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就是正义。 校正正义涉及对被侵害的财富、荣 誉和权利的恢复和补偿。在这个领 域,不管谁是伤害者,也不管谁是 受害者,伤害者补偿受害者,受害 者从伤害者那里得到补偿,就是正 义。
针对第二个问题,罗尔斯提出了第二个 正义原则,它的要求是,社会和经济的 不平等将这样安排。(1)人们在收入和 财富方面是不平等的,但这种分配必须 是对最少受惠者最有利;(2)人们在使 用权力方面也是不平等的,但掌握权力 的地位和职务对每个人应是开放的,即 具有同样条件的人应具有同样机会担任 这种职务和占有这种地位,也就是机会 均等。在上述两个正义原则中,第一个 原则是首要的,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 第二个原则中的后一个原则优先于前一 个原则,即效率优先于福利。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 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历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正义定义有: 1、正义指一种德行。“己所不欲勿 施于人”,“己之所欲乃施之于 人”,“只照你能意愿它成为普遍 律令的那个准则去行动”,“正义 就是引导人们避免彼此伤害和受害 的互利的约定”
实质正义
社会基本结构安排的价值目标、内容具 有合理性。实质正义要解决如下两方面 的问题:一是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配权 利和义务;一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 的分配和负担方式。对这两个问题的解 决,是许多法学家追求的目标,比较典 型的有洛克、卢梭、康德、罗尔斯等。
美国的罗尔斯针对上述两个问题提 出了两个相应的正义原则。针对第 一个问题,罗尔斯提出了第一个正 义原则,它的要求是,每个人都有 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其他 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 的基本自由体系;
3.理性正义论 理性正义论是由古希腊斯多葛学派 的创始人芝诺提出的。他认为人类 所制定的法律应符合当时代表理性、 统治世界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由 于这种法律统治万物,代表理性, 因而是制定正义的标准之所在,人 类在社会中寻求到理性的正义。
4.神学正义论 在中世纪,以奥古斯丁为代表的神 学正义论认为,人的国家之上有一 个神的国家存在,并且统治着人的 国家。人的国家的法律来自神的国 家的指示。神国的指示又由其代表 教会来传达,来自神国的指示就是 人们的正义标准。
2、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人具有天 然不同的品质,人根据能力不同担 负不同的职位,各自分工贡献力量。 正义就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 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 3、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 “以其人之道还施彼身”,体现于 报复主义刑罚理论。
4、主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比利 时法学家佩雷尔曼说,正义是给予 属于同一范围或阶层的人同样的对 待。 5、正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 是理想的关系。对这种关系的理解 有分歧:古希腊思想家认为,“治 人者”与“治于人者”是“自然的 安排”;资产阶级认为,“自由、 平等、博爱 ”是理想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者认 为,正义意味着消灭阶级和阶级差 别,首先是消灭阶级剥削和压迫。
3.形式正义论 形式正义论学说的代表是佩雷尔曼。 他认为,现今关于正义的概念无非 有六种: (1)对每个人同样对待;(2)对每个人 根据优点对待;(3)对每个人根据工 作对待;(4)对每个人根据需要对待; (5)对每个人根据身份对待;(6)对每 个人根据法律权利对待。
通过对这六个概念的分析,佩雷尔 曼得出结论,正义的概念是多样而 复杂的,我们应从中抽象出它们的 共同思想,设定一个能适用于不同 正义概念的共同公式。这个共同思 想和共同公式就构成形式正义的定 义。因此,他所谓的形式正义就是 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人,就是同一 基本范畴的人都应受到同等待遇的 活动原则。
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是首要的正 义,社会正义的对象首先就是社会 基本结构,即各种主要的社会制度、 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
这些社会基本结构对个人的生活前 途有着最密切、最持久的和自始至 终的影响,是个人和团体希望的环 境条件。如果忽视了社会基本结构, 正义就会成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然而评价协议公平与否,也必须依 赖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 最终也得依据社会的基本结构。所 以,正义虽然可以形容不同的对象, 有多种含义,但是社会基本结构的 正义可能是最基本的。例如对法官 判决的正义评价,标准通常都是现 行法律制度的规定。
4、法家在解释法的作用时,也常以 度量衡为比喻,以示法之公平正义。 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 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慎子说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 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 者,不可巧以诈伪。由于度量衡具 有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因此 以度量衡比喻法律,其意在说明法 律也如度量衡之计量长短轻重一样 公平地客观地准确地对待事理。商 鞅视法为“国之权衡”(《商君 书· 修权》)。以法来判断国人行为
第二,从正义发生和实现的领域的 角度,把正义划分为道德正义、经 济正义、政治正义、法律正义等。 道德正义是一种个人的美德或是对 人类的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 足;经济正义和政治正义是一种与 社会理想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 益和愿望的制度;法律正义是一种 通过创制和执行法律来调整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及其行为而形成的理想 关系。
二、中国正义学说的演变
1、从本源上讲,中国传统法的正义 价值与西方传统的法的正义的价值 并无两样。它都是由人类社会发展 到一定时期的产物。 2、中国传统法的正义价值可以古体 “法”字进行过分析。有一点是可 以肯定的,造字初期,我们的祖先 尚处在神明裁判的阶段。
3、春秋时期,百家争鸣,代表新兴 阶级的法家学派,对法的概念、特 征、任务、作用等等进行了大量的 探讨。 慎子说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 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 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 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 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 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 可阙也。这就是法的公平、正义。
2.社会正义论 现代西方法律社会正义论的代表是约 翰· 罗尔斯。其代表作是《正义论》。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任何 理论、法律、制度,不管如何有用和巧 妙,只要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遗弃。 每个人都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 使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正义所保障的各 种权利,都不受任何政治交易或社会利 益所左右。正义的社会作用就是规定社 会利益及负担等的适当分配。
4.程序正义论 这种学说认为,程序正义是法律所 固有的,检验司法活动公正与否的 标准。它支配着审判的全过程。严 格说来,这种学说可以归入形式正 义论的范畴。但是较之形式正义论 它又更加强调司法过程的正义问题, 并且它基本上是与实体正义论相对 应的,而不是与具体正义论相对应 的。因此,程序正义论也还有一定 的独立地位。代表人物是戈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正义”本身是个关系范畴,它存 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 可以说: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 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 正 义还是历史的产物,随着历史的发 展而不断改变。 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又体现为 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正义的具 体性集中表现为正义是受一定社会 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正义的释义 法与正义学说的演变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第一节
正义的释义
一、正义的概念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在中文里,正义即公正、公平、公 道。古埃及象形文字中的正义为一 根鸵鸟毛,因为鸵鸟的毛几乎是一 般长。
西文中的正义一词源自荷马史诗中 的 dike 和 themis 。dike从词根 deiknumi 推导而来,意为“我表 明”、“我指出”,由此转意为判 官对争论做出的判断,或争论一方 提出的主张。
形式正义
以一整套高度理性化、形式化和程序化 的规则作为解决各种社会争端、纠纷而 体现的正义。法律是一种高度理性化和 程序化的规则体系。因此,形式正义实 际上是对法律规则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 韦伯、罗尔斯等许多西方法学家称形式 正义为法理型正义。
形式正义包括如下原则: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情况应该 得到同样的处理;(2)法官审理案件必 须依照法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证据公 正进行;法官必须独立和公正;(3)任 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 法官;(4)审理必须公正和公开,但又 受公众的喧哗所控制;(5)在审理案件 过程中,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充分的机 会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 讼程序告知当事人,并及时通知其任何 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当事人能够准备 答辩;(6)法无明文不为罪。要求法律 应公布,为人所知;法律含义应清楚; 法律应该普遍;法不所及既往。
6、正义指法治和合法性。英国
哲学家、法学家金斯伯格认为, 正义观念的核心是消除任意性, 特别是消除任意权。正义的历史 大部分是反对法的迟误,反对任 意适用法律规范,反对法律本身 不法的这些运动。
7、正义指一种公正的体制。美国法 学家庞德和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 着是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系的调 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 的更好,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 或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使大家近 可能地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 得到满足。
5.法规正义论 法规正义论主张法律规范是正义的 体现,法律规范就是正义,服从法 律就是服从正义。分析法学派的代 表人奥斯丁的法规正义论学说是其 代表。
(二)西方现代法律正义论
1.相对正义论 相对正义论的代表人物是凯尔森。 他认为,法律的问题作为一个科学 的问题来看,是社会技术的问题, 而不是一个道德的问题。
3、在当代,关于正义的划分可以说 是各种各样。 第一,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 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个人正义 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行 动,指个人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 应公平地对待他人的那种道德态度 和行为准则;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 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 法律制度,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 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 性。
Themis 一词由词根tithemi 推导而 来,意为“我提出”、“我制定”, 作为名词,themis 意为“正义女 神”。 拉丁文中的justus 兼有正义、合法、 合法性等含义。现代英文里的 justice,法文的droit,德文的 recht,意大利文的diritto,均含 有类似的语义。
第三,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可分 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 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 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 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形 式正义则是怎样实施这些原则和规则以 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 加以处置的问题。 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 创制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 和适用中的正义。由于实质正义和形式 正义的划分正好对应了法的创制与法的 执行和适用,所以法学论著广泛采用了 这一分类。
三、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1、体现时代精神和衡量法的良恶的 基准; 2、推进法治文明的动力; 3、矫正权力腐败的社会力量的依托; 4、人民权利的最终保护神; 5、实现社会公正的可靠保障。
第二节
法与正义学说的演变
一、西方的正义学说 (一)西方正义学说的演变 1.客观正义论 客观正义论认为,正义的价值标准是客 观存在的。凡是符合这些标准的就是正 义。 2.主观正义论 主观正义论认为,正义要由主观价值观 来判断,主观的价值则完全是由个人的 意志来进行评价的。
二、正义的种类 1、柏拉图就已研究了法律与正义的 关系,它将正义分为道德正义与法 律正义两类。前者是个人和国家的 最高美德,社会行为的普遍道德标 准:“正义是智慧与善,不正义是 愚昧和恶”。 法律正义则是诉讼正义,它体现为 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 后果或判决。
2、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 和校正正义。 分配正义涉及财富、荣誉、权利等 有价值的东西的分配。在这个领域, 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 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就是正义。 校正正义涉及对被侵害的财富、荣 誉和权利的恢复和补偿。在这个领 域,不管谁是伤害者,也不管谁是 受害者,伤害者补偿受害者,受害 者从伤害者那里得到补偿,就是正 义。
针对第二个问题,罗尔斯提出了第二个 正义原则,它的要求是,社会和经济的 不平等将这样安排。(1)人们在收入和 财富方面是不平等的,但这种分配必须 是对最少受惠者最有利;(2)人们在使 用权力方面也是不平等的,但掌握权力 的地位和职务对每个人应是开放的,即 具有同样条件的人应具有同样机会担任 这种职务和占有这种地位,也就是机会 均等。在上述两个正义原则中,第一个 原则是首要的,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 第二个原则中的后一个原则优先于前一 个原则,即效率优先于福利。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 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历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正义定义有: 1、正义指一种德行。“己所不欲勿 施于人”,“己之所欲乃施之于 人”,“只照你能意愿它成为普遍 律令的那个准则去行动”,“正义 就是引导人们避免彼此伤害和受害 的互利的约定”
实质正义
社会基本结构安排的价值目标、内容具 有合理性。实质正义要解决如下两方面 的问题:一是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配权 利和义务;一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 的分配和负担方式。对这两个问题的解 决,是许多法学家追求的目标,比较典 型的有洛克、卢梭、康德、罗尔斯等。
美国的罗尔斯针对上述两个问题提 出了两个相应的正义原则。针对第 一个问题,罗尔斯提出了第一个正 义原则,它的要求是,每个人都有 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其他 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 的基本自由体系;
3.理性正义论 理性正义论是由古希腊斯多葛学派 的创始人芝诺提出的。他认为人类 所制定的法律应符合当时代表理性、 统治世界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由 于这种法律统治万物,代表理性, 因而是制定正义的标准之所在,人 类在社会中寻求到理性的正义。
4.神学正义论 在中世纪,以奥古斯丁为代表的神 学正义论认为,人的国家之上有一 个神的国家存在,并且统治着人的 国家。人的国家的法律来自神的国 家的指示。神国的指示又由其代表 教会来传达,来自神国的指示就是 人们的正义标准。
2、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人具有天 然不同的品质,人根据能力不同担 负不同的职位,各自分工贡献力量。 正义就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 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 3、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 “以其人之道还施彼身”,体现于 报复主义刑罚理论。
4、主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比利 时法学家佩雷尔曼说,正义是给予 属于同一范围或阶层的人同样的对 待。 5、正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 是理想的关系。对这种关系的理解 有分歧:古希腊思想家认为,“治 人者”与“治于人者”是“自然的 安排”;资产阶级认为,“自由、 平等、博爱 ”是理想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者认 为,正义意味着消灭阶级和阶级差 别,首先是消灭阶级剥削和压迫。
3.形式正义论 形式正义论学说的代表是佩雷尔曼。 他认为,现今关于正义的概念无非 有六种: (1)对每个人同样对待;(2)对每个人 根据优点对待;(3)对每个人根据工 作对待;(4)对每个人根据需要对待; (5)对每个人根据身份对待;(6)对每 个人根据法律权利对待。
通过对这六个概念的分析,佩雷尔 曼得出结论,正义的概念是多样而 复杂的,我们应从中抽象出它们的 共同思想,设定一个能适用于不同 正义概念的共同公式。这个共同思 想和共同公式就构成形式正义的定 义。因此,他所谓的形式正义就是 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人,就是同一 基本范畴的人都应受到同等待遇的 活动原则。
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是首要的正 义,社会正义的对象首先就是社会 基本结构,即各种主要的社会制度、 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
这些社会基本结构对个人的生活前 途有着最密切、最持久的和自始至 终的影响,是个人和团体希望的环 境条件。如果忽视了社会基本结构, 正义就会成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然而评价协议公平与否,也必须依 赖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 最终也得依据社会的基本结构。所 以,正义虽然可以形容不同的对象, 有多种含义,但是社会基本结构的 正义可能是最基本的。例如对法官 判决的正义评价,标准通常都是现 行法律制度的规定。
4、法家在解释法的作用时,也常以 度量衡为比喻,以示法之公平正义。 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 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慎子说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 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 者,不可巧以诈伪。由于度量衡具 有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因此 以度量衡比喻法律,其意在说明法 律也如度量衡之计量长短轻重一样 公平地客观地准确地对待事理。商 鞅视法为“国之权衡”(《商君 书· 修权》)。以法来判断国人行为
第二,从正义发生和实现的领域的 角度,把正义划分为道德正义、经 济正义、政治正义、法律正义等。 道德正义是一种个人的美德或是对 人类的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 足;经济正义和政治正义是一种与 社会理想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 益和愿望的制度;法律正义是一种 通过创制和执行法律来调整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及其行为而形成的理想 关系。
二、中国正义学说的演变
1、从本源上讲,中国传统法的正义 价值与西方传统的法的正义的价值 并无两样。它都是由人类社会发展 到一定时期的产物。 2、中国传统法的正义价值可以古体 “法”字进行过分析。有一点是可 以肯定的,造字初期,我们的祖先 尚处在神明裁判的阶段。
3、春秋时期,百家争鸣,代表新兴 阶级的法家学派,对法的概念、特 征、任务、作用等等进行了大量的 探讨。 慎子说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 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 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 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 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 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 可阙也。这就是法的公平、正义。
2.社会正义论 现代西方法律社会正义论的代表是约 翰· 罗尔斯。其代表作是《正义论》。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任何 理论、法律、制度,不管如何有用和巧 妙,只要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遗弃。 每个人都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 使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正义所保障的各 种权利,都不受任何政治交易或社会利 益所左右。正义的社会作用就是规定社 会利益及负担等的适当分配。
4.程序正义论 这种学说认为,程序正义是法律所 固有的,检验司法活动公正与否的 标准。它支配着审判的全过程。严 格说来,这种学说可以归入形式正 义论的范畴。但是较之形式正义论 它又更加强调司法过程的正义问题, 并且它基本上是与实体正义论相对 应的,而不是与具体正义论相对应 的。因此,程序正义论也还有一定 的独立地位。代表人物是戈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正义”本身是个关系范畴,它存 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 可以说: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 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 正 义还是历史的产物,随着历史的发 展而不断改变。 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又体现为 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正义的具 体性集中表现为正义是受一定社会 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