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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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务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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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风险防范
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风险防范
《建筑法》、《合同法》均未对劳务合同作出相应规定,形成了一条灰色地带,因为法律禁止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于是大量出现了名为劳务合同,实为转包、分包合同。有个案例,中建某工程局在河南承包一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起安全施工事故。案件事实是江苏江都某建筑公司是实际施工人,施工中因为垂直运输井没有安装限位装置,有一天,开井架的工人由于开小差,开过了头,井架的吊篮冲天,造成吊篮中的5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事后调查,总包的是中建某局的一个公司,分包是某建筑公司,江苏江都某建筑公司和分包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安全由江苏江都某建筑公司负责,若合同有效,那么总包中建某局就不用负责,但经调查,这个合同是名为劳务合同,实为专业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属违法分包,认定是无效合同,中建某局承担责任。最后,中建某局被建设部进行行政处罚,将中建某局一级资质降为二级资质,给中建某局造成了巨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案件得出我?签订劳务合同一定要合法。
法院认定劳务合同与分包合同的区别在于
1、在同样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包工不包料是劳务合同,包工包料是分包合同。
2、合同效力不一样,专业分包是要征得发包人的同意,而劳务分包不需要。
3、承担责任的范围不一样,专业分包,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意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及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思想汇报专题而劳务分包人可自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分包人或专业分包人负责,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以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签订、履行劳务分包合同和应注意的地方
1、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即分包人要有相应的资质,法律规定了13种的劳务作业企业资质。与个人或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2、要区分劳务合同与专业分包合同的区别。
3、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重要的是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劳务分包人自己负责其施工队的生产安全,好即将劳务管理的内容加到合同中。
4、如果要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同时发票的抬头人也要具名总承人的名称,付款最好是从银行转账,票据存档,再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费中抵扣。
5、在履行合同中,对劳务分包人的施工队的农民工的工资要直接发送到农民工手中,具体作法
劳务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工人花名册,并附上身份证明。每月工资由总承包人直接发放,由工人签收后,由劳务分包人确认。这样
做的好处是避免总承包人的风险。防止劳务分包人利用《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欠农工工资问题讨要工程款。
篇二浅析劳务合同关系潜在法律风险的解析与防治
浅析劳务合同关系潜在法律风险的解析与防治
劳务合同是指企业利用与其无正式劳动关系的人的活劳动,并支付相应报酬而形成的合同。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大量的诉讼业务,在实践中劳务合同企业易出现以下风险
一、范文TOP100劳务分包管理不慎带来的风险。
劳务分包包括规范的劳务分包和不规范的劳务分包。规范的劳务分包关系是指工程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在这种关系中,劳务人员与劳务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向主承包企业提供劳务,其工伤、医疗、养老等各项保险由劳务企业依法缴纳,发生相关事由在劳务企业享受相关待遇。不规范的劳务分包是指分包方因种种原因不具备相关资质,但又以分包单位的名义与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劳务费用,其劳务人员往往并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保险待遇。规范的劳务分包是建设部门主导的方向,一般不易带来法律风险。但在金融危机蔓延,资金压力增大的背景下,施工企业仍应注意两种情况,一种是拖欠劳务分包队伍的结算款,可能被实际施工人告上法院,由施工企业在欠付价款范围内直接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另一种是施工企业未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有效监督,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可能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前者有实际施工人依法主张代位权的功效,后者是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法外增加的义务,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和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要。很显然,由于
流动性短缺,因工程款拖欠形成的风险概率明显增加,施工企业要对此更为关注。
不规范的劳务分包带来的风险显而易见,也是施工企业长期防范的重点。主要有约定不明,导致分包结算产生纠纷;安全事故,导致施工企业对农民工承担责任;质量事故,导致质量扣款纠纷;包工头欠薪逃匿,导致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农民工重病,要求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个别农民工故意混淆雇用主体,要求与施工企业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等。以上这些纠纷在不规范的劳务分包中大量涌现,尤其是金融危机使得部分包工头对与企业的长期合作不抱信心,不愿意承担按照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见利忘义,混淆黑白,滥用政府对农民工的一些照顾性政策,已经给施工企业带来比较严重的影响和损失。
二、对劳务派遣单位审查不严带来的风险。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
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其特点是劳动力的雇用与使用相分离,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形成劳务关系。《劳动合同
法》设专节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派遣单位履行所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都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如果施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人员,就必须对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营业执照等全面
了解,对劳务人员的合同签订、保险缴纳、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因为施工企业审查、监督不到位,致使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给被派遣劳务造成损害的,施工企业需要与派遣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