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概述. 共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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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一、电力工业为什么要引入竞争
1. 电力工业的发展历史 竞争--垄断--竞争
1882年,纽约珍珠街电站,600kW 1887~1893,芝加哥有24家电站 1882年,德国慕尼黑国际博览会,57km,1kV直流,
密示巴赫水电站-现场 1886年,美国开始使用变压器 1891年,德国建立了最早的三相交流输电系统,鲁劳镇
模式四:零售模式(Retail competition)
在这种模式下,所有用户都可以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商。 由于交易成本的原因,只有大用户才会直接从批发市场上购 买电力,中小型用户一般从零售商那里购电,而零售商在批 发市场上购电。在这种模式下,配电公司的经营通常与零售 活动分开,配电公司不再对其电网覆盖地区的电力供应拥有 垄断权。这个模式中,唯一保留垄断作用的就是输电网和配 电网。
发电公司(Generating Companies,Gencos):生产与 销售电力商品的公司。也出售如系统频率调节、电压控 制及备用等支撑的服务,以使系统能保持电力供应的质 量和安全。一个发电公司可以拥有一个发电厂或多个发 电厂。独立于垂直一体化部门的发电公司又称为独立的 发电运营商,简称IPP。
-法兰克福,95V-15kV-110V 1898年,Samuel Insull当选National Electric Light
Association主席 1907年,纽约州管制委员会
2、为什么要竞争 三方面的问题:
电力工业的垄断模式会抑制其高效率运营的积极 性,会滋生一些不必要的投资;
三、 电力市场的模式
模式一:垄断模式(Monopoly)
(a)描述的是发电、输电及配电一体化的电力公司 (b)描述的是发电与输电构成一个部门,该部门向当地的 垄断配电部门出售电力。这一模式不排除不同地域的电力公 司之间的双边交易,如图所示,这些交易发生在批发层面上。
模式二:单一买方模式(Purchasing agency)
实现这一模式需要大量的复杂工作,如计量、结算、通 信与数据传输等。输电与配电的费用需要向参与者收取,因 为这些网络仍然是垄断的,所以仍需以管制为基础。
图(a)是电力工业引入竞争的第一步,电力公司不再 拥有全部发电容量,独立发电厂商(IPP)接入电网,并将电 力趸售给电力公司。图(b)是这一模式进一步的演变,电 力公司的发电业务全部分离出去,不再拥有任何发电容量, 他们向IPP购买电力再趸售给配电公司
此模式中发电市场只有一个买方,缺乏充分竞争所需的 足够多买方,因此这种模式竞争有限,仅仅在发电运营方面 引入了竞争,所以缺乏自由市场经济的价格发现机制。在电 力需求增长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常采用该模式作为吸引民间 电力投资的重要途径。
小用户(Small Consumers):从当地配电公司租赁与 电力系统的连接,从零售商那里购买电力商品。他们参与 市场的作用仅限于当有多家零售商时,他们有权进行选择。
大用户(Large Consumers):与小用户相反,他们在 电力市场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可以直接从市场上购买电力 商品。部分大用户可以提供控制自身负荷的能力,这是 ISO用来控制系统运行的一种资源。有时大用户直接与输 电系统相连。
电力工业运营不当所带来的失误、产生的损失不 应该由用户来全部承担;
电力公司作为公用事业部门与政府联系太密切, 往往受到不必要的干预,失去投资的活力。 竞争与管制下的垄断最大的不同在于由谁承担风 险 背景:社会大环境,电力技术现状
二、相关公司与机构的定义
垂直一体化集团公司(Vertically Integrated Utilities):发电、输电及配电均由一个电力公司完成。 在传统管制方式下,这样的公司会在一定地理区域内对 电力商品实施垄断。
电能交易所(Power Exchange,PX):提供一个电能 供求双方交易的场所。
独立系统运行机构(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 ISO): 负责维持电力系统的安全性。之所以称为独立的,是因为 在一个竞争的环境下,系统必须公平的对待每一市场参与 者。ISO一般仅拥有计算机与通信设备,用以实现对电力 系统的监控。ISO在承担系统运行的同时也充当实时市场 运营机构的角色。
输电公司(Transmission Companies,Transco):拥 有输变电设备的公司,如输电线路、电缆、变压器及无功 补偿设备等。他们依照ISO的指令来管理这些设备。输电 公司有时也拥有发电子公司。而独立输电公司(ITC)没 有自己的发电厂,此时他们也担任ISO的角色。
监管部门(The Regulator):一个政府机构,负责保证 电力市场运行公平、公正、公开的部门。他们决定市场的 运行规则,调查、监督滥用市场力的可疑行为。同时也为 垄断部门(输配电网)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设定价格。
模式三:批发(趸售)竞争模百度文库(Wholesale competition)
在批发交易的层面上,仍然要集中进行的运作是现货交 易市场的运营及输电网络的运行。在零售层面上,系统仍将 处于集中控制之中,因为每一个配电公司不仅运营本地的配 电网,还代表它所辖区域内用户的利益来购买电力。
与模式二的不同是,配电公司可直接向发电商购电,大 用户也被允许自主购买电力,这些交易均在批发市场中进行。 批发市场可以是联营体或者双边交易的形式。
配电公司(Distribution Companies,Discos):拥有 并运营配电网的公司。在传统情况下,配电公司对直接接 入他们网络上的用户拥有垄断权。在全面解除管制环境下, 电力商品的销售从配电网的运行、维护及规划中分离出来。
零售商(Retailers):从批发市场上购买电力商品并销 售给不愿意或者不被允许在批发市场参与交易的用户。零 售商不必拥有发电、输电及配电的资产。一些零售商是发 电公司或配电公司的附属公司。一个零售商对应的消费者 不一定接入同一家配电公司的网络。
一、电力工业为什么要引入竞争
1. 电力工业的发展历史 竞争--垄断--竞争
1882年,纽约珍珠街电站,600kW 1887~1893,芝加哥有24家电站 1882年,德国慕尼黑国际博览会,57km,1kV直流,
密示巴赫水电站-现场 1886年,美国开始使用变压器 1891年,德国建立了最早的三相交流输电系统,鲁劳镇
模式四:零售模式(Retail competition)
在这种模式下,所有用户都可以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商。 由于交易成本的原因,只有大用户才会直接从批发市场上购 买电力,中小型用户一般从零售商那里购电,而零售商在批 发市场上购电。在这种模式下,配电公司的经营通常与零售 活动分开,配电公司不再对其电网覆盖地区的电力供应拥有 垄断权。这个模式中,唯一保留垄断作用的就是输电网和配 电网。
发电公司(Generating Companies,Gencos):生产与 销售电力商品的公司。也出售如系统频率调节、电压控 制及备用等支撑的服务,以使系统能保持电力供应的质 量和安全。一个发电公司可以拥有一个发电厂或多个发 电厂。独立于垂直一体化部门的发电公司又称为独立的 发电运营商,简称IPP。
-法兰克福,95V-15kV-110V 1898年,Samuel Insull当选National Electric Light
Association主席 1907年,纽约州管制委员会
2、为什么要竞争 三方面的问题:
电力工业的垄断模式会抑制其高效率运营的积极 性,会滋生一些不必要的投资;
三、 电力市场的模式
模式一:垄断模式(Monopoly)
(a)描述的是发电、输电及配电一体化的电力公司 (b)描述的是发电与输电构成一个部门,该部门向当地的 垄断配电部门出售电力。这一模式不排除不同地域的电力公 司之间的双边交易,如图所示,这些交易发生在批发层面上。
模式二:单一买方模式(Purchasing agency)
实现这一模式需要大量的复杂工作,如计量、结算、通 信与数据传输等。输电与配电的费用需要向参与者收取,因 为这些网络仍然是垄断的,所以仍需以管制为基础。
图(a)是电力工业引入竞争的第一步,电力公司不再 拥有全部发电容量,独立发电厂商(IPP)接入电网,并将电 力趸售给电力公司。图(b)是这一模式进一步的演变,电 力公司的发电业务全部分离出去,不再拥有任何发电容量, 他们向IPP购买电力再趸售给配电公司
此模式中发电市场只有一个买方,缺乏充分竞争所需的 足够多买方,因此这种模式竞争有限,仅仅在发电运营方面 引入了竞争,所以缺乏自由市场经济的价格发现机制。在电 力需求增长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常采用该模式作为吸引民间 电力投资的重要途径。
小用户(Small Consumers):从当地配电公司租赁与 电力系统的连接,从零售商那里购买电力商品。他们参与 市场的作用仅限于当有多家零售商时,他们有权进行选择。
大用户(Large Consumers):与小用户相反,他们在 电力市场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可以直接从市场上购买电力 商品。部分大用户可以提供控制自身负荷的能力,这是 ISO用来控制系统运行的一种资源。有时大用户直接与输 电系统相连。
电力工业运营不当所带来的失误、产生的损失不 应该由用户来全部承担;
电力公司作为公用事业部门与政府联系太密切, 往往受到不必要的干预,失去投资的活力。 竞争与管制下的垄断最大的不同在于由谁承担风 险 背景:社会大环境,电力技术现状
二、相关公司与机构的定义
垂直一体化集团公司(Vertically Integrated Utilities):发电、输电及配电均由一个电力公司完成。 在传统管制方式下,这样的公司会在一定地理区域内对 电力商品实施垄断。
电能交易所(Power Exchange,PX):提供一个电能 供求双方交易的场所。
独立系统运行机构(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 ISO): 负责维持电力系统的安全性。之所以称为独立的,是因为 在一个竞争的环境下,系统必须公平的对待每一市场参与 者。ISO一般仅拥有计算机与通信设备,用以实现对电力 系统的监控。ISO在承担系统运行的同时也充当实时市场 运营机构的角色。
输电公司(Transmission Companies,Transco):拥 有输变电设备的公司,如输电线路、电缆、变压器及无功 补偿设备等。他们依照ISO的指令来管理这些设备。输电 公司有时也拥有发电子公司。而独立输电公司(ITC)没 有自己的发电厂,此时他们也担任ISO的角色。
监管部门(The Regulator):一个政府机构,负责保证 电力市场运行公平、公正、公开的部门。他们决定市场的 运行规则,调查、监督滥用市场力的可疑行为。同时也为 垄断部门(输配电网)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设定价格。
模式三:批发(趸售)竞争模百度文库(Wholesale competition)
在批发交易的层面上,仍然要集中进行的运作是现货交 易市场的运营及输电网络的运行。在零售层面上,系统仍将 处于集中控制之中,因为每一个配电公司不仅运营本地的配 电网,还代表它所辖区域内用户的利益来购买电力。
与模式二的不同是,配电公司可直接向发电商购电,大 用户也被允许自主购买电力,这些交易均在批发市场中进行。 批发市场可以是联营体或者双边交易的形式。
配电公司(Distribution Companies,Discos):拥有 并运营配电网的公司。在传统情况下,配电公司对直接接 入他们网络上的用户拥有垄断权。在全面解除管制环境下, 电力商品的销售从配电网的运行、维护及规划中分离出来。
零售商(Retailers):从批发市场上购买电力商品并销 售给不愿意或者不被允许在批发市场参与交易的用户。零 售商不必拥有发电、输电及配电的资产。一些零售商是发 电公司或配电公司的附属公司。一个零售商对应的消费者 不一定接入同一家配电公司的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