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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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也变得错综复杂,劳动关系的调整也已逐渐从最初的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

一般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订立劳动合同,而在现实中。

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其它种种因素,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是依照法律规定建立的,因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

如何认定及规范事实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就显得特别重要。

事实上在现实中由于没有合同,许多职员都拿不到应有的报酬,,尤其是在一些没有经营资质的单位工作的,或者是来进城打工的外来劳动者,常常会碰到老板不承认,拿不到事先答应的工资报酬,形成讨薪难的问题,我们常常会在街头看到由于老板拖欠工资,而不得不贴标语,竖牌子来声讨和呼吁老板尽快支付薪酬的现象,有的还酿成悲剧,造成许多恶劣的影响。

其实虽然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等合法要件,但是已经构成了事实劳务关系
从定义上看事实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业主之间的一种既成事实行为,客观上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

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履行劳动法上的要式行为,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不论是初始雇佣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期满继续雇佣劳动者但没有续约。

总之,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或双方的原因没有履行书面要是行为是导致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直接原因。

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间接原因则较为复杂。

比如有的用人单位出于经济上的考
虑,为了少缴社会保险金,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些单位故意推迟工资支付时间,规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有诸如工作的调动或变更等等,引起劳动合同变更或终止却没能及时变更或终止,造成事实劳动关系产生。

在如今社会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企业不愁招不到人,有的劳动者为急于找到工作,在未明确劳动条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建立劳动关系,或由于自身缺乏劳动保护意识,不知道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有的不固定的劳动者认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就要缴纳不必要的费用,老板也采取诱导措施来误导劳动者,所以导致劳动者并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

总之,从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原因上面分析,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一般在用人单位,普通的劳动者一般是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只是迫于社会就业的压力,不得不接受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否认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效力,实际上是由无过错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遭遇损失,从而导致结果的不公平,这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同时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从这条规定来看,并没有像《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那样,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是首先强调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没有以书面形式订
立的,并不是宣告其无效,而是要求其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书面形式并非一定是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或是生效要件。

所以事实劳动关系是被承认的。

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不能简单将其视其为无效,而是应当进行支付补偿。

事实劳动关系有四个构成要件:1.劳动行为已经发生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从属关系。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一致意思表示。

4.缺乏合法的形成要件。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却遇到很多问题。

第一,劳动立法中频繁出现“事实劳动关系”一词,但是对于法律中缺没有对事实劳动关系下定论,导致事实劳动关系难以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的内涵不清,定义不明确,这就导致在实践中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主要依靠法官的判断,相关立法的目的不能完全实现。

第二由于判断比较主观,界定容易会产生模糊和不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样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裁决或在不同的地方裁决的结果可能是截然相反的,这是极不利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的另外,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不规范,导致很多用人单位借机损害劳动者利益,为了规避社会保险、以及交税纳税等等,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也有一些劳动者为了方便跳槽,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发生的纠纷比比皆是。

可见,完善我国劳动立法,解决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我觉得可以从许多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可以扩大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范围,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人都会干兼职,可以在一定程
度上承认多重劳动关系,发展更多的劳动形式,这样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其次从法律方面进行规范,可以修改《劳动法》,取消劳动合同书面订立的要求,使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化,从根本上解决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让事实劳动关系得到承认。

一昧的要求书面订立劳动合同,不采用书面形式即为形式不合法而无效,往往会给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可乘之机,反而不能起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有的单位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不录用,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最后,诉讼可以实行事实劳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于劳动者往往是弱势的一方,而用人单位通常是比较占优势地位的,所以可以对劳动者适当倾斜点,从而维持法律的平衡。

总而言之,事实劳动关系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明确的规范和界定,这对广大的劳动者来说容易会造成权力上的失衡,造成诉讼难,讨薪难的现象。

解决和完善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市场的规范,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都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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