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处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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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服务协议

甲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尚嘴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峰子涧村

乙方: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吕梁文水县南安镇高车工业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连同包装物必须得到恰当的处置。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作为山西省危险废物处置的专业单位,受甲方委托处理甲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危险废物处置内容和标准

第二条:甲乙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一)应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连同包装物交由乙方处理,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交由无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理;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须妥善集中存放,并与乙方协商按时、按量及时清运;(四)废物的包装、贮存及标识应符合国家对危废处置包装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乙方在危险废物转移装车运输时,甲方须提供叉车等便利装车服务;

(六)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危险废物不出现下列异常情况:

1、品种未列入合同的;

2、标识不规范或者错误;包装破损或者密封不严;污泥、含水率大于2%;

3、两类及以上危险废物混合装入同一容器;

4、其他违反国家危险废物包装、运输标准及通用技术的异常情况;

乙方义务:

(一)应提供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开户行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二)在运输过程中,不产生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危废处置符合国家技术要求;

(三)乙方根据双方商定的运输时间、运量和线路,及时清运甲方储存的危险废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四)乙方收运时,工作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应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按操作规程,安全、文明作业。

第三条:交接废物有关责任

(一)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的内容标准要求交接危险废物;

(二)运输之前甲方的废物的包装必须得到乙方认可或由乙方进行包装。如不符合危险废物包装标准,乙方有权拒运;

(三)若发生意外或事故,甲乙双方签收之前,责任由甲方承担;签收之后,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危废的计重

危险废物的计重应按照下列方式 2 进行;

1、在甲方厂区内或者附近过磅称重,由甲方提供计重工具或支付相关费用;

2、若废物不宜采用地磅称重,则按照桶(200L)方式计重;

第五条:联单的管理

(一)第一联及第一联副联甲方(产生单位)留存;第二联及第二联副联由甲方负责转交移出地环保部门;第三联由运输单位留存;第四联由乙方留存;第五联由乙方负责转交移入地环保部门;

(二)甲方须保证“发运人签字”一栏由“发运人”本人填写。“发运人”对联单上由“废物移出(产生)单位填写”的“第一部分”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甲方在集中后,在联单上填写数量,每种废物的数量必须填写清楚,即一种废物一种数量,单位精确到“公斤”或“吨”。

第六条:费用的结算

(一)收费依据: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本着“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危废处置单位有权向危废产生单位收取适当的处置费用;

(二)结算办法:

1、经双方协商,乙方对甲方产生的危险废物(HW08)进行处置,本着长期合作的原则,

乙方向甲方收取“危险废物处置服务费”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元);

2、甲方已产生一定量的危险废物,且乙方同意该数量可上门提供处置服务,乙方在每

次回收废矿物油时及按100元/桶(200公斤/桶)支付给甲方,甲方装车后按实际

数量由乙方向甲方以现金或其他结算方式支付,甲方按要求出具相应的票据。

第七条: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合同双方中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及其他方面的损失,由违约方予以相应赔偿;

(二)合同双方中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撤销或解除合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由违约方予以相

应赔偿。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续签和解除

(一)本合同的修订、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签订;

(二)未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第三方;如确需转移,应经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

(三)本合同期满时,合同规定项目自行解除,甲乙双方不再承担责任与义务;甲乙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则需继续签订本合同;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实施;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不

能执行;

4、甲方或乙方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5、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

(二)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签章后生效;

(三)未尽及修正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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