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行政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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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行政管理合同
要点
《探矿权行政管理合同》是指矿政管理机关与探矿权人就探矿权管理工作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
一步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在矿业权人取得勘查许可证后至勘查开工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采取与其签订行政管理合同的方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矿
业权人双方依法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与保护、维护矿区群众合法权益等方
面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同时,将合同约定事项纳入年度检审工作进
行严格检查。有矿证管理机关规定,行政管理合同是申请探矿权延续、变更、转让、保留时必须提交的资料之一,探矿权人履行行政管理合同的情况,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和转让申请进行审批时需要审查的重要内容。如探矿权人未按照行政管理合同的约定履
行相应义务的,将可能无法通过探矿权年检。
探矿权行政管理合同
甲方:省国土资源厅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乙方(探矿权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工作,规范矿产勘查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根据《省探矿权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
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勘查项目概况
1.1探矿权人勘查项目名称为,勘查许可证编号
为,地理位置为:;勘查区块面积
为:平方公里;勘查矿种为:;勘查区块范围坐标为:(详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勘查许可证有效期
自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_ 日至 _______ 年 ______ 月日;在本合同签署之
日,合作矿权的勘查程度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
1.2乙方通过 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拍卖/挂牌/协商/申请在先)方式取得该
探矿权,应(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万元整(小写:万元)。
1.3乙方在领取勘查许可证之前缴纳探矿权使用费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小
写______ 元)。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2.1甲方根据批准的勘查设计,督促乙方投入勘查资金开展勘查工作。
2.2甲方可根据地质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及乙方的请求对勘查设计进行调整。
2.3甲方依法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并保障乙方的权利不受侵犯。
2.4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的前提下,甲方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及转让等手续。
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3.1乙方有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工作的权利。
3.2乙方享有探矿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
3.3勘查期间,矿区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调整勘查设计的权利。
3.4乙方应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保证勘查工作质量。
3.5乙方应当保证勘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在设计批复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勘查资
金投入、主要实物工作量并提交年度总结或阶段性成果报告。
勘查工作分_______ 年实施,勘查资金总投入________ 万元,主要实物工作量主要
填写______ (钻探、槽探、硐探工作量)。其中:
(1)年勘查资金投入万元,主要实物工作量(主要填写钻探、槽探、硐探工作量)。
(2)年勘查资金投入 _______ 万元,主要实物工作量 __________________ (主
要填写钻探、槽探、硐探工作量)。
(3) __ 年勘查资金投入 _______ 万元,主要实物工作量 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应于年月提交(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成果报告,且在
合同期内每年10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
(3)乙方勘查项目在整装勘查区的,应接受整装勘查区牵头单位的技术管理,
并根据牵头单位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4.1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4.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
4.3乙方在勘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时,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4合同约定变更、解除的其他情形。
4.5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五条合同的终止
5.1勘查许可证到期,且乙方不再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
5.2乙方依法申请转让探矿权并获得批准、办理勘查许可变更登记的;
5.3合同解除的;
5.4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5.5合同终止后,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均不免除乙方为勘查项目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
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向第三方追责。
6.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未施工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或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开工;一年内未施工的,乙方按项目总费用的10%缴纳违约金;两年内未施工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收回探矿权。
6.3在合同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勘查资金投入的:
(1)完成勘查资金投入大于75%且小于85%的,乙方按项目总费用的4%缴纳违约金;完成勘查资金投入大于50%且小于75%的,乙方按项目总费用的6%缴纳违约金;完成勘查资金投入大于25%且小于50%的,乙方按项目总费用的8% 缴纳违约金。
(2)完成勘查资金投入小于25%的,由甲方收回探矿权。
6.4合同到期,完成全部工作量和勘查资金投入,但未能按时提交成果报告的,
乙方按项目总费用的0.5%缴纳违约金,并应限期提交成果报告。
第七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7.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