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万科企业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万科企业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目的

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释义

2.1披露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版)》中规定的强制性披露信息和未达到披露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自愿性披露信息。

2.2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指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一线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股证信息小组2.3 指定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

2.4 指定网站:巨潮网络

2.5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管理部

2.6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3.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公司全资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各一线公司。

4.职责

4.1 董事会: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2 监事会:负责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事项。

4.3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审核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格式与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

4.4 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各一线公司:及时、全面、真实的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及与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备查文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4.5 总部董事会办公室股证信息组: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负责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具体操作信息披露的工作,协调信息披露当事人的相关事项,反馈交易所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并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回复交易所意见,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的完成。

4.6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对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未对外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相关内容。

4.7 对所披露信息的解释由董事会秘书执行,其它当事人在得到董事会授权后可对所披露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5.基本原则

5.1及时披露义务:按照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规则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但属于商业机密的,在符合暂缓披露的条件下,可以向交易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公司可以暂缓披露该重要信息。

5.2及时预警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超出投资界预期的信息,可能对公司不利的信息要在媒体公开报道前对投资界进行及时的披露和预警,以维护公司的长期信誉和坚定投资界的信心。

5.3及时修正义务:公司有义务按照确认的正确信息对已披露信息中的错误进行纠正。

5.4及时更新义务:公司应及时对公开信息进行更新。

5.5持续披露义务: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须履行持续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并向投资者完全披露。

5.6公平披露原则:公司应当公正的发布信息,对所有合法的信息需求都应当及时做出反应;对于应当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不得对合理需求做出区别对待。

5.7避免选择性披露:如果重要的未公开信息被无意地披露,公司必须马上采取行动公开披露该信息,并且应当避免任何人根据这种选择性披露的信息做出行动。

6.内容体系

7.一般规定

7.1 一般程序和要求

7.1.1披露信息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声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董事不能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7.1.2 披露信息文件必须在信息披露前第一时间(通常是信息披露日前一个工作日)报送交易所,其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并且要保证信息披露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办法和证监会和交易所法规、制度所规定的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7.1.3得到交易所传真的确认盖章页后,在信息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股市收盘后将披露信息文件发给中国证券报(联系人:祝、证券时报(联系人:史和上海证券报(,同时,通过巨潮网“上市公司联络”上传文件。

7.1.4 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必须与交易最终确定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7.1.5 经交易所登记后应按预定日期披露,如无法按时披露应当在预定披露日期上午9:00前报告交易所。

7.1.6 信息披露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公告文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司管理部。

7.1.7临时报告文件应及时发送智策进行翻译,并随时根据交易所的意见将修改后文件发送智策,确保翻译内容可以在信息披露日前一个工作日确定,并于同一时间在香港《虎报》进行披露。

7.1.8 将确定的中英文信息披露文件在信息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股市收盘后通过邮件分别发给“境内机构分析员”和“境外机构分析员”。

7.2 文件制作和披露职责

7.2.1披露信息内容的起草由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7.2.2与披露信息相关的总部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和企划部等职能部门有义务提交或协助一线公司提交信息披露和上报交易所所需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并且各自对所提供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7.2.3 信息披露文件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审阅通过后方可报送交易所。

7.2.4 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披露或者按照预约披露的日期按时进行披露。

8.具体事项

8.1 定期报告

8.1.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8.1.2定期报告的法定披露期限:

A.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B.半年度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C.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

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D.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

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8.1.3定期报告的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版)》第六章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通知的要求编制。(上述规定见附件1——4)

8.1.4定期报告的编制:由总部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共同负责完成;双方应提前就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举行筹备会,明确具体分工。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数据、业务数据、经营情况、投资情况、项目情况及其它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重要事项,并负责制作定期报告摘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公司的股本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管理层和员工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董事

会监事会日常工作情况等内容,并负责定期报告的对外披露工作。双方各自对所提供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8.1.5 定期报告的披露:

8.1.5.1根据与交易所确定的预约披露日期准时披露,并且要在董事会审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A.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B.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C.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D.按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E.停牌申请(如适用);

F.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8.1.5.2 在指定网络上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在指定报纸上应当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摘要和季度报告正文。

8.1.6 业绩预告:

8.1.6.1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年度报告不需预计一季度):

A.净利润为负值;

B.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及其以上。

8.1.6.2 业绩预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预计本期业绩;

B.业绩大幅变动的原因;

8.1.7 业绩预告的修正:

8.1.7.1披露标准:公司在前一期报告中未进行业绩预告,或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差50%以上)。

8.1.7.2 提交交易所的文件:

A.公告文稿;

B.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C.注册会计师对董事会作出业绩预告修正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8.1.7.3 公告内容:

A.预计的本期业绩;

B.未在前一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原因,或者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

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C.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

用);

D.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

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8.1.8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8.2 股东大会决议

8.2.1股东大会通知应在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开信息披露的方式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进行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通知公告的具体格式指引见附件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中的第四号)

8.2.2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8.2.3 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决议公告的具体格式指引见附件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中的第五号)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说明;

B.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内资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C.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D.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内资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

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

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E.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出说明;

F.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

书全文。

8.2.4 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披露:

A.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日之前发布公告通知,说

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B.股东大会召开前取消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日之前发布取消提案

的通知,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

C.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提出临

时提案或者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进行公告。公告应包括披露修改后的提案

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D.董事会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公告,不足十五天的会议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公告应包括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

8.2.5股东大会通知和决议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起草、修订,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8.3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8.3.1董事会、监事会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送决议的公告文件及其它要求的备查文件,在得到交易所的确认盖章页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告。

8.3.2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B.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

明;

C.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D.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E.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F.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G.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8.3.3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B.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C.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D.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8.4 非关联交易

8.4.1主要事项:

A.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例如购买建材或与之相关的建筑承包合同所发生的购买事项等无需披露,但购买

土地需按照披露标准进行披露。

B.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C.提供财务资助;

D.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E.租入或租出资产;

F.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G.赠与或受赠资产;

H.债权或债务重组;

I.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J.签订许可协议;

K.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8.4.2 披露标准:公司及其各一线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及时披露,重大交易除需及时披露外还应履行相关程序。(注1:相关指标均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数据;注2:相关程序详见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本办法中不再描述。)

8.4.3 计算标准:“最大化原则”

A.一笔交易涉及相反两个事项,按单方向涉及指标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B.同时存在帐面值与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C.交易股权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取全部主营业务收入与总资产数据;

8.4.4 累计计算:对“提供财务资助”(例如借款)、“提供担保”(例如为一线公司银行贷款的担保)、“委托理财”、“购买土地”等交易事项,分别按同类事项累计发生的总金额计算披露标准,在达到披露标准后及时进行披露;披露义务履行完成后重新开始累计计算。

8.4.5 提交交易所的文件:公司在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进行审核:

A.公告文稿;

B.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C.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D.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E.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F.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8.4.6公告的内容: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应其交易的有关内容:(具体格式指引见附件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中的第一号、第六号和第七号)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

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帐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

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

以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

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

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8.5 关联交易

8.5.1定义和主要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A.本办法8.4.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B.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C.销售产品、商品;

D.提供或接受劳务;

E.委托或受托销售;

F.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G.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5.2关联法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A.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B.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C.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D.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8.5.3关联自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A.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B.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C.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D.本条A、B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8.5.4披露标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时应及时披露。

8.5.5 提交交易所的文件:公司在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进行审核:

A.公告文稿;

B.本办法8.4.5条所列文件;

C.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D.独立董事意见.

8.5.6公告的内容: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具体格式指引见附件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中的第二号)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本办法8.4.6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8.5.7

8.5.8自然豁免披露的关联交易:

A.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衍生品种;

B.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C.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D.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8.6 重大诉讼

8.6.1披露标准: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8.6.2累计计算: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7.7.1条标准的,应及时披露。披露义务履行完成后重新开始累计计算。

8.6.3 提交交易所的文件:

A.公告文稿;

B.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C.判决或裁决书。

8.6.4公告的内容:(具体格式指引见附件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中的第十一号)

A.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B.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C.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8.7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8.7.1披露标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第一个工作日内报送交易所,在得到交易所确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进行披露。

8.7.2 提交交易所的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8.7.3 公告的内容:

A.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B.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C.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D.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8.8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

8.8.1披露标准: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且保证方案实施公告的披露日是在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

8.8.2 提交交易所的文件:

A.方案实施公告;

B.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C.结算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8.8.3 公告的内容:(具体格式指引见附件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中的第八号)

A.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B.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股本基数(按

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C.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D.方案实施办法;

E.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

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F.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本年度半

年每股收益;

G.有关咨询办法。

8.9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8.9.1披露标准:公司应当于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情况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异常波动情况包括:

A.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或跌幅限制;

B.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C.交易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

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8.9.2 提交交易所的文件:

A.公告文稿;

B.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C.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文件。

8.9.3 公告的内容:(具体格式指引见附件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中的第九号)

A.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B.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合理解释,以及是否与公司或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有关的说明;

C.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D.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8.10 澄清事项

8.10.1披露标准: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8.10.2 公告的内容:(具体格式指引见附件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中的第十号)

A.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B.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C.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8.11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11.1披露标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

(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8.11.2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8.11.3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8.11.4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赎回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影响。

8.11.5在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公司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影响。

8.11.6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8.11.7 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三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上市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8.11.8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9.附则

9.1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

9.2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等具体事宜请随时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更新并执行最新的规定。

9.3 本管理办法由总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列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万科员工试用期转正管理办法

万科员工试用期转正管理办法

员工试用期转正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时间:2008-10-28 浏览量: 9805 一、目的 为规范员工在试用期内及转正的要求及办理程序,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地产公司、物业公司、xx、xx等试用期员工转正。 三、权责 3.1试用期员工的权责 3.1.1主动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与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公司的规章制度等; 3.1.2接受总部行政人事中心的入职培训及相关考核。 3.2试用期直属主管的权责 3.2.1在工作中引导新员工领悟公司的文化、督促并指导其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以及日常办公/工作须知等; 3.2.2培训新员工工作职责、内容与目标及岗位必须的安全操作知识与技能。 3.3总部行政人事中心的权责 3.3.1培训新员工有关公司的文化、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以及日常办公/工作须知等;

3.3.2负责试用期员工的最终考核; 3.3.3负责面谈试用期转正的员工并审核其申请; 3.3.4负责与试用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3.5 新进职员入职的三天内须持有并签名的《岗位工作说明书》。该"岗位工作说明书"是其工作的要求与标准,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体请参阅《工作说明书管理办法》。 3.4转正申请的批准 3.4.1董事长负责审批职员以上的转正申请; 3.4.2行政人事总监负责一般员工转正申请审批。 四、内容 4.1试用期管理规定 4.1.1员工入职当天,填写<员工档案>的同时,总部行政人事中心在其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规定如下: (1)合同期不满一年者,试用期为一个月; (2)合同期达一年,不满三年者,试用期为二个月; (3)合同期达三年及以上者,试用期为六个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 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最新版】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万科集团培训管理制度

万科集团培训管理制度(MHKG-RL-ZD-002) 1.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万科集团(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员工。 2.2.集团各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的培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职责 3.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的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3.1.1.培训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3.1.2.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审议、报批; 3.1.3.各项培训计划费用预算的拟定; 3.1. 4.公司年度、月度培训课程的拟定、呈报; 3.1.5.聘请培训公司和培训师; 3.1.6.公司通用性培训课程的举办; 3.1.7.通用性教材、课件的编撰、修改与存档管理; 3.1.8.培训实施情况的督导、追踪与考核; 3.1.9.公司外派受训人员的审核与办理; 3.1.10.建立公司培训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范围、培训方式、培训师资、培训往 来单位、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学习情况等; 3.1.11.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将员工接受培训的具体情况和培训结果详细记录备 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目的、培训效果自我评价、培训者对受训者的培训评语等。 3.2.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培训的实施、评价,同时也要组织 部门、子公司内部的培训。 3.2.1.全年度培训计划汇总呈报; 3.2.2.专业培训规范制定及修改,培训师人选的推荐; 3.2.3.内部专业培训课程的举办及成果汇报;

3.2. 4.专业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 3.2.5.受训员工完训后的督导与追踪。 3.3.受训者的权利 3.3.1.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员工有权利要求参加公司举办的相关培训。 3.3.2.经批准参加培训的员工有权利享受公司为受训员工提供的各项待遇。 3.4.受训者的义务 3.4.1.培训结束后,员工有义务把所学知识和技能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并有向公 司内其他员工传授的义务。 3.4.2.凡公司出资外出培训进修的员工,须签订合同,承诺在本公司的一定服务 期限。 4.程序与内容 4.1.培训积分管理办法 4.1.1.培训积分管理指每位员工一年的培训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累积。 4.1.2.培训积分计算方法:培训积分 = 培训课程系数×该培训的净课时数4.1.2.1.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的集中授课,培训课程系数为1。 4.1.2.2.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内部集中脱产培训(如拓展培训),培训课程系数 为0.5。 4.1.2.3.外出参观、考察,培训课程系数为0.25。 4.1.2.4.进修或业余攻读学位、考证,培训课程系数为0.1。 4.1.2. 5.集中授课形式的培训,该培训的净课时数为授课时间。其他形式的培训, 半天以内(含)或相当于3小时课程的该培训的净课时数为3;1天以内 (含)的该培训或相当于6小时的净课时数为6。 4.1.2.6.凡迟到、早退在30分钟以内,该次培训积分按一半计算;凡缺席或迟 到、早退在30分钟以上,该次培训积分为0。 4.1.2.7.培训考核不合格者该次培训积分为0。 4.1.3.培训积分的要求和应用:培训积分主要用于对员工年终的评优、晋升和绩 效考核方面。 4.2.培训需求分析 4.2.1.培训导向分析:分析公司战略和人力资源战略规划,访谈公司高层和重要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文档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文档 Full text content 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 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insurance companies 编订:JinTai College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文 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共分五章35条,主要规 定保险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各项要求。下面小泰为大家分享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 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 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万科考勤管理制度(修订)

考勤管理制度(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员工的劳动纪律观念,特制订本考勤制度。 第二条公司总监级以上人员执行不定时工时,不来公司需告之公司前台,由前台负责登记。 第三条投资发展部周一至周六工作六天,周日休息。其他总部职能部门周一至周五工作五天,周六、日为休息日。策划部人员上班时间9:30,下班时间18:30,其他总部职能部门员工上班时间为9:00,下班时间为18:00,11:30-13:30的时间内可外出午餐,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小时。第四条公司依据工牌刷卡的时间统计考勤,无法及时刷卡需提前报请部门领导,否则视为缺勤。第五条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考勤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部门考勤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六条外出公办不能按时到公司出勤刷卡的,需提前告之部门负责人。前台每日检查考勤,发现未刷考勤者,向其部门负责人问明缘由后,进行考勤补填。 第七条临时外出公办,不影响上下班刷卡的,只须在前台做外出登记。 第八条对于没有提前向部门领导说明而以有事为由不能到岗出勤的情况,在事实不清、无法考证时均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经公司批准同意后的各类请假,以《请假审批单》确认的时间作为考勤记录。 第十条经公司批准同意的因公出差,需在出差前向公司前台提交《出差审批表》,出差回程上班后应到前台进行销假备案。 第十一条加班须经公司书面批准,依据相关法律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第十二条未经公司批准或确认,员工在下班后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自行在公司停留,不视为加班。 第十三条公休日加班的可安排调休。法定节假日参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休假,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各类假期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营业贷款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贷款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等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规范、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贷款财产是否需要审计,视贷款文件约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报告。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就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是对年度报告全文重点的摘录;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应按要求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 第八条公司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 (三)经营概况; (四)会计报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六)财务情况说明书; (七)特别事项揭示。 第九条公司应在经营概况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风险管理概况。公司应披露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情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等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控制策略,风险评级及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名称、依据,信用风险暴露期末数,信用风险资产分类情况,不良资产的期初、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等; (三)市场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量值估算,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 (四)操作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就公司对该类风险的控制系统及风险管理策略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客户和相关利益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说明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策略。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 (二)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内部控制情况。

万科物业员工内部管理规定

万科物业员工内部管理 规定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1.目的 为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人才需求,进一步拓宽招聘渠道,整合集团资源,鼓励内部员工人才推荐,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万科物业公司全体员工(不含外包方)。 3.职责 物业事业本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及修订,负责“有瓣儿”员工内部推荐功能的管理。 各一线物业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内部员工推荐办法的宣贯及推动实施,定期开展内部员工推荐成果通报;并建立内部推荐存档记录,依据推荐的质量和工作表现给予推荐者奖励。 4.方法与过程控制 推荐原则 4.1.1奖励激励原则;公司允许、鼓励和激励内部职员推荐外部人才参加公司各层次岗位的应聘,并按公司制度标准给予推荐者一定奖励。 4.1.2举贤避亲原则:被推荐人员与本人无直系和旁系三代内亲属关系,符合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4.1.3公平公正原则:被推荐人在符合公司录用标准的前提下择优录用。 4.1.4关系申明原则:被推荐人与本人须向公司申明二者关系,推荐人不得参与和干扰公司招聘工作。

4.1.5关系回避原则:任何人不得干扰公司面试和录用制度,管理人员【含主办级及以上】推荐的员工原则上不分配至本部门工作,特殊情况,需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经理审批同意。 被推荐人的基本要求 4.2.1应聘安全系列岗位人员(包括形象岗、巡逻岗、电瓶车司机岗及安全管理等岗位人员):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年龄18-35岁之间,初中及以上学历,证件(身份证+学历或退伍证)齐全,五观端正,两眼裸视在以上,能吃苦耐劳,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及沟通能力;退伍军人优先录用。【具体岗位标准,以发布的具体招聘信息为准】 4.2.2应聘保洁系列岗位人员(包括保洁员、样板房服务员、会所服务员、救生员及环境管理岗位人员):男性,身高165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样板房接待身高162CM以上);年龄18-38岁之间,初中及以上学历,证件(身份证+学历)齐全,性格开朗,样板房及接待岗形象靓丽,能吃苦耐劳,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及沟通能力;有服务行业工作经验者优先录用。【具体岗位标准,以发布的具体招聘信息为准】 4.2.3其它岗位人员(包括技术、客服、财会、人力、文职及综合管理岗位等)【具体岗位标准,以发布的具体招聘信息为准】 内部推荐流程 公司内推荐流程:人力资源部门发布最新空缺职位招聘信息——内部职员获取招聘信息并填写《内部推荐信息表》推荐人员——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考评并登记《内部推荐信息表》——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将录取人员信息录入《内部推荐员工汇总表》——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每月公布录用及奖励信息——奖励金随工资发放。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 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公司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将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 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披露用语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四条公司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公司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 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公司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将保持一致。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做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条公司应将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 1、公司备案信息 (1)公司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 (2)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 (3)公司资金存管信息; (4)公司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5)公司风险管理信息。 2、公司组织信息 (1)公司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公司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 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 (2)公司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全称、股东股权占比; (3)公司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 (4)公司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 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人数;

万科集团员工年休假管理办法

万科集团员工年休假管理办法(MHKG-RL-ZD-012) 1.目的 为落实和完善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年休假制度,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与公司签订一年期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他人员年休假办法视具体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 万科集团各子公司的年休假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另行制订规定,并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3.术语和定义 无 4.职责 4.1.各部门负责人、相关领导、总裁负责审批权限内的年休假申请;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年休假的登记与统计; 5.程序和内容 5.1.年休假的假期 5.1.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 5.1.2.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享受休假10天; 5.1.3.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休假15天。 5.1.4.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 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年休假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5.2.当年进入集团工作的员工假期标准 5.2.1.上半年进入的,当年可享受第二条所列假期标准; 5.2.2.下半年进入的,当年不享受第二条所列假期标准。 5.3.年休假安排 5.3.1.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 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休假,既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

保证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5.3.2.制订本部门当年的员工年休假计划,于年初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计划安排 要充分考虑岗位与人员的配置情况,科学安排、认真实施,应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成等现象。 5.3.3.员工按计划准备休假时,需提前两周递交书面申请。公司领导层及部门经 理休假须经总裁签字批准,普通员工休假须经部门经理和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批准后的休假申请应交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5.3.4.员工休假前,应妥善安排好有关工作,在休假期间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并 保证早九点至晚九点时间段内联络畅通,以确保休假期间紧急工作不被延误。 5.3.5.各部门要为员工休假提供方便。对确因工作关系不能按计划安排休假的, 由个人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批准后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5.3.6.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 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要进行年休假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动态、认真履行手续。 5.3.7.要处理好病事假与年休假的关系。病事假可用年休假抵用,在病事假发生 当月,由个人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获批准后予以抵扣相应休假天数;不抵用休假的病事假应严格按《万科集团考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扣减工资福利及奖金待遇。 5.3.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5.3.8.1.经公司批准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 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5.3.8.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5.3.8.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5.3.8.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3.8.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3.8. 6.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5.3.8.1.-5.3.8.5. 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5.4.年休假待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要点 本文本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文本包含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等内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需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2. 基金合同; 3. 基金的投资情况; 4.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5.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6.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章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 第四章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章信息传递的工作程序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职责分工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外出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万科物业员工手册

万科公司职员手册 职员管理条例 前言 1.本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就公司人事管理的基本事项而制定,为职员提供有关权 利、责任和义务的详尽资料。 2.本条例适用于经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批准录用的所有职员。 3.本条例所称“公司”(或“集团”)指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总部及所有控股企业和参股企 业。 4.本条例所称“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第一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是指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中承担全部经营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包括: ?控股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无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不实际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由其授权委托的全权代表为负责人; ?参股企业中,我方派驻参股企业、参与经营管理,职位最高的职员。 ?本条例所称“职务行为”,指以公司职员身份所为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及会影响其正常履行职务的个人行为。 ?本条例所称“控股企业”,指万科所持股份超过50%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参股企业”,指万科所持股份少于50%的企业。 第一章入职指引 个人资料 1.加入万科时,职员须向总部人力资源部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大学本科及以上需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工作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的复印件以及近期体检报告和免冠近照,并亲笔填报准确的个人资料。 2. 当个人资料有以下更改或补充时,请职员于一个月内填写个人情况变更申报表,交给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以确保与职员有关的各项权益: (1)姓名; (2)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 (3)婚姻状况; (4)出现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的联系人; (5)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 3.公司提倡正直诚实,并保留审查职员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有虚假,将立即被终止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报到程序

万科集团会议管理办法

万科集团会议管理办法(MHKG-ZG-ZD-010) 1.目的 会议是企业处理重要事务、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也是信息沟通、协调关系的重要手段。要使各类会议成功地进行,必须对会议进行全过程的科学管理。 为了明确公司会议的运营原则,确定会议运营的基本事项,以提高会议的效率与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3.术语与定义 专题会议,指在工作处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较重大事项,需要动员各方力量来配合解决的事务,为达到与各部门/子公司更好地协调工作、征求其他部门处理意见的目的,或为了将问题处理方案展示给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和总裁,而召开的针对某一个专门问题的研讨会。 4.职责 4.1.综合管理部 4.1.1.制订和修订万科集团会议管理办法。 4.1.2.负责股东会、董事会、集团公司年会、决策层碰头会、总裁办公会的组 织及会务工作。 4.1.3.负责总裁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其他会议的组织及会务工作。 4.1.4.根据需要,配合各部门/子公司例会及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 4.1. 5.负责万科集团会议场所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4.1.6.负责会议资料的归档管理。 4.2.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 4.2.1.参与制订和修订万科集团会议管理办法。 4.2.2.负责本部门/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的业务专题会议的组织及会务工作。 4.2.3.根据需要,配合综合管理部组织公司大型会议。 5.程序和内容 5.1.会议的类型

公司会议类型有:股东会、董事会、集团公司年会、决策层碰头会、总裁办公会、项目例会、专题会议等。 5.2.股东会、董事会的组织 5.2.1.目的。本办法确定的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规则。 5.2.2.职权。股东会、董事会职权依公司章程规定。 5.2.3.会议成员构成。股东会由公司股东构成,董事会由公司董事构成。 5.2.4.会议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正常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如果有特别需要 召开,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股东会,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5.2.5.会议召集和主持 5.2.5.1.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5.2.5.2.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5.2. 6.决议方法 5.2. 6.1.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 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做出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2. 6.2.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 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2.7.非股东、董事出席。股东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 载明的权力;根据需要,也可邀请非董事参加董事会议,以听取他们的意见。 5.2.8.决议执行与实施报告。股东会、董事会一经形成决议,由总裁负责,及 时贯彻决议内容,并在适宜时候,把决议实施过程、情况与结果,向董

集团企业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信息披露管理 规定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章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 第四章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章信息传递的工作程序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职责分工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外出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九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公告,在其他公共传媒包括在公司内、外部互联网、

万科集团考勤管理办法

万科集团考勤管理办法(MHKG-RL-ZD-014)1.目的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集团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外派员工。 2.2.各子公司参照本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 3.术语与定义 无 4.职责 4.1.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总裁审批权限内员工的请假申请; 4.2.各部门负责人按期报送部门员工月度考勤表; 4.3.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考勤报表; 4.4.人事行政副总负责审定月度考勤报表。 5.程序与内容 5.1.工作时间的规定 公司实行8小时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即自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 工作时间:8:30~17:00。 5.2.考勤管理 5.2.1.员工请假审批管理 5.2.1.1.一般员工与部门副经理 集团一般员工与部门副经理的假期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各主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部门负责人5.2.1.2. 各部门负责人三天以内(含)假期向主管领导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各部门负责人三天以上假期向主管领导申请,由总裁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5.2.1.3.高层领导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假期向总裁申请,经总裁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5.2.1.4.集团外派人员 集团外派人员的请假审批根据子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子公司总经理的请假由总裁进行审批,其他外派人员的请假由子公司相关高层进行审批。 5.2.1.5.员工销假管理 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有关上级进行销假,一天以上假期需要通过面谈或电话的形式向人力资源部销假。

深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 (二)对上市公司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万科集团总部费用管理制度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费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费用管理制度,加强费用控制,简化审批程序,适应管理需要。 2.职责 2. 1费用经办人:应在费用发生过程中自觉控制、压缩费用,提供记载费用真实发生的合 法、有效单据,按本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提供审批记录,对单据的真实性、审批程序记录的 真实性负责; 2. 2各部门总经理:在部门工作安排中主动控制、压缩费用,对本部门的各项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负责,对本部门总体费用水平的合理性负责; 2. 3财务管理部费用会计:负责审核所有报销凭证合法性、金额数字的准确性、费用标准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审批程序是否齐全; 2. 4财务管理部出纳会计:负责审查付款手续的完备,负责正确付款,对审批手续不全、对金额和收款人不明确的单据不予以付款; 2. 5财务部总经理:维护本规定的正常执行,审批付款,组织好费用报销工作和信息通报工作; 2. 6财务总监:对重大开支发表意见,审批较大金额付款。 2. 7分管部门副总:审批分管部门的非例常性费用和重大开支,确认这些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 2. 8集团总经理:审定高额非例常性费用和资产购置开支,具有立项权与否决权。 2.9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对此文的解释。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部。各一线公司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的费用报销标准,拟定 本单位的费用报销制度,并报总部财务管理部存查。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 1总则

4.1.1总部费用本着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从严控制原则。从工作需要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在合理前提下争取费用最低; ?责任明确原则。总部各职能部门第一负责人是部门费用的决策者和责任人,对本部门 发生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总体费用水平负责,部门第一负责人在年度述职报告时应将本部门年度费用水平作为重要事项予以说明; ?受益者承担费用原则。如果费用申请人同时是费用的受益者,但经办人并非受益人, 则此项费用归属于受益人名下。此项原则适用于总部职能部门之间。 4. 2总部费用管理方式 4.2.1分项核算、总体考核。 421.1总部按年度考核每个部门的职能运行总费用。职能运行总费用包括:直接行政费用、职能分管费用两部分。 4.2.1.2各部门的直接行政费用包括:工资及补贴、社会保险金、交际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车辆费、折旧费、办公费、培训费、报刊资料费、会议费、其他。总部财务部在该等费用发生时,即直接归属在受益部门名下。 4.2.1.3总部每项费用均有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当某项费用发生时,如不能直接确定 到受益单位,则归属在该分管部门的职能分管费用内。 4.2.2年度预算计划 年初各职能部门编制本部门直接行政费用、职能分管费用支出计划,经财务管理部审核, 报集团总经理批准。部门职能总费用应控制在预算费用之内,如果突破年度预算,部门应报 专题费用报告经总经理审批确定。部门预算总费用中的非例常项目,于预算报批时应附专项 说明,于实际发生时仍应事前具专题报告,按程序报批。 4.2.3费用控制方法: ?限额控制:确定明确的单项费用报销标准,如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单项费用的发生不得超出规定的标准; ?程序控制:根据费用项目和费用发生额,确定相应的审批程序; ?非例常控制:非例常费用应具专题报告,按审批程序审批完成后,方可实施。 ?台帐制度:各部门费用报销人员应对经常发生的大额费用支出建立台帐制度,使其直观反映付款进度和年度支出情况,如上市公司费等。 4.2.4及时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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