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登记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登记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实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江苏海事局

(国内航行船舶)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其中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提交材料:

1.船舶(非建造中)所有权登记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3)新建船舶的船舶建造检验证书,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4)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6)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7)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8)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3)建造中船舶的基本技术参数;

(4)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5)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

(6)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7)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8)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二、十四条;第十二条根据运力供求情况和保障运输安全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可以决定在特定的旅客运输航线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第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验。

4.《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六、七、八、九、二十四条; (六)“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在国内买卖船舶时由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从境外购进船舶时由境外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或由境外公证机关出具。(七)“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八)依法拍卖的船舶包括经法院裁定、判决拍卖的船舶和依法被国家执法机关罚没后拍卖的船舶。上述船舶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如无法交回原船舶登记证书,则登记机关应公告原证书作废,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九)申请人不能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的,船舶登记机关不得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十四)对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承租人申请办理续租登记的,应当视为新的租赁合同订立,注销原光船租赁登记后重新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按初次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用。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光船租赁登记

实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江苏海事局

(国内航行船舶)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申请人:光船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提交材料:

1.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公民的,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共同到船籍

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已抵押的书面文件;

(6)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中国企业或公民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5)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四至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一百四十五条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一百四十六条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第一百四十七条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第一百五十一条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应当按照比例退还。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光船租赁合同。第一百五十四条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第二十六条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一份。第二十七条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出租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止或者注销其船舶国籍,并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一式二份。第二十八条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承租人应当比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一)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三)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原登记国。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光船租赁期限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15日,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正本、副本,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租登记。第三十条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申请光船转租登记。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八、九、十二、十四条;第八条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船舶必须符合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的船龄要求,其船体、主要机电设备和安全、防污染设备等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购置、光租外国籍油船,其船体应当符合《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规定的要求。第九条本规定所称购置外国籍船舶、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包括已经从国外购置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但尚未在中国取得合法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外国籍船舶,以及通过拍卖方式购置的外国籍船舶。第十二条根据运力供求情况和保障运输安全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可以决定在特定的旅客运输航

线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第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验。 5.《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二十一)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自然人时,光船租赁登记的办法可以比照出租给本国企业的规定执行。(二十二)关于光租中国籍船舶在境内光租的,应严格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光租登记和变更登记。对于船舶未取得国籍证书而直接光租的,核发国籍证书时,船舶经营人为船舶承租人,证书有效期与光租截止日期相一致,光租期超过五年的,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原则上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老旧运输船舶的国籍证书按有关规定核发,不受光租起止日期的限制。光租到期的船舶,如继续光租,应重新办理光租登记;如不再光租,应办理变更登记,将船舶经营人由光船承租人变更为实际经营人或使用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的船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十三)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籍港登记机关在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时,应中止或注销其国籍,封存或注销原发船舶国籍证书,并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必要时还需核发有效期以可以抵达预定登记港办理交接所需时间为限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二十四)对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承租人申请办理续租登记的,应当视为新的租赁合同订立,注销原光船租赁登记后重新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按初次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用。 6.《关于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524号)第一条一、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在内容上涵盖了船舶建造或买卖和光船租赁的有关内容,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一个或一系列合同。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根据《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为融资租赁船舶办理所有权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融资租赁船舶的出租人应当依法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格,承租人应当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融资租赁的船舶应为已建造完工并交付的船舶。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实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江苏海事局

(国内航行船舶)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

具备条件: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

1.现有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9)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抵押权人已经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2.建造中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

(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及其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

(6)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

(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0)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抵押权人已经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二十条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一)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三)船舶抵押合同。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第二十二条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事项:(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

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第二十三条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押权人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第二十四条同一船舶设定二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期。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 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验。 4.《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十六)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未经注销不失效。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船舶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征得登记顺序在其后的抵押权人的同意。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先注销再重新登记,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十七)按照《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手续时,向承转人核发的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中抵押登记申请日期仍填写原抵押权登记证书的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证书签发日期为实际签发日期。(十八)抵押人以多艘船舶共同担保同一债权时,应看作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个债权。船舶共同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出作为抵押物的多艘船舶在抵押时的总价值。已设定共同担保的船舶,应视做一个不可分的整体,可共同为多个债权做担保,但各艘船舶不得再单独作为抵押物担保其他债权。为共同担保的船舶核发抵押权登记证明书时,每艘船舶担保的债权数额均应填写抵押合同载明的共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但在抵押权登记证明书的备注栏内应注明“xx(船名)、xx、xx共x(艘数)艘船舶共同担保xxx(债权数额)元债权”。(十九)抵押双方申请最高额抵押时,必须提交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因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为不特定将来债权,抵押双方需约定债权的最高限额和决算期,最高限额债权不得超出抵押船舶的抵押当时价值。(二十)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格式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至二十、二百七十一条;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第十六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第十七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第十八条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舶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第十九条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

序受偿。第二十条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废钢船登记

实施机关: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已办理注销手续。

提交材料:

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进口审批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4.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全文

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购置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也不得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

4.《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十一条; (十一)购置或光船租进外国籍船舶,应严格遵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2 令)等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船舶不得予以登记。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废钢船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船舶变更登记

实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江苏海事局

(国内航行船舶)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8)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

2.因航线变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需要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船舶航线或所有人住所地变更的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5)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7)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

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条;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三十七条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第三十八条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验。

5.《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七条;(二十七)变更船籍港的“变更证明文件”,是指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者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变更的证明。办理船籍变更登记时,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应当收回相关证书,注销原登记,并移交船舶登记档案给新船籍港登记机关,必要时核发有效期以可以抵达新船籍港办理新证书所需时问为限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新船籍港登记机关仅收取证书工本费及有关手续费,不再收取登记费用。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船舶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江苏海事局

(国内航行船舶)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申请人:原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光船出租人和承租人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不存在未解除的协助执行;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船舶为共有船舶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

1.所有权注销需提交材料: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5)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已通知承租人的证明文件;

(6)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7)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注销船舶(临时)国籍的证明文件;

(3)船舶(临时)国籍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抵押权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权登记的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的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5)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但光船租赁续租的情况下无需提交;

(6)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提交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7)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光船租赁登记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法定文书;

(8)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条;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

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第四十条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第四十一条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的记录。第四十二条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封存原船舶国籍证书,发给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特殊情况下,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发给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七条;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拟拆解的中国籍废钢船在办理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登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废钢船拆解完毕时,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办理废钢船登记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交纳登记费。 5.《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二十八)对于所有权转移前后均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船舶,也应在注销原船舶登记后,重新办理船舶登记。当船名发生变更时,应核发一本新证书。(二十九)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收回原发船舶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注销证明书,必要时核发有效期以可以抵达新船籍港办理新证书所需时间为限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人必须提交注销证明书正本。(三十)对经审查核实确已沉没的船舶,发生在本国管辖水域以内的,可以办理船舶国籍注销登记;船舶所有权的注销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沉船沉物的管理规定执行。发生在前述水域以外的,如所有人提出申请,可以一并办理船舶国籍和所有权注销登记。(三十一)船舶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或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按规定申请注销船舶抵押权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收回原发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并核发相应的注销证明书。 6.《关于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524号)第四条;四、融资租赁期内,申请办理融资租赁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提交光船承租人书面同意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文书或其他法定文书;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的,应提交双方书面同意注销光船租赁登记的文书或其他法定文书。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实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江苏海事局

(国内航行船舶)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提交材料: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2.标准设计图纸;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第三十二条船舶所有人设置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标准设计图纸。第三十三条同一公司的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审核。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相同或者相似。第三十四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经核准予以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予以公告。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

2.《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六条;(二十六)受理船舶所有人设置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的申请时,应收取一式五份标准设计图纸,并将其中的三份报送主管机关审核和统一安排公告,公告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3.《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航道等级划分

一、航道概念 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 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 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在某些特定的航段内,还受到过河建筑物如桥梁、过江管道、缆线的限制。因此,狭义的航道是一个在三维空间尺度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二、航道分类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海岸线漫长,航道流经的地质条件和水量补给等因素差异很大,同时,各地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航道建设、航道管理的水平和投入程度不一,航道有条件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可称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 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初稿) 一、为了规范船舶设计市场,建立合理的船舶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的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船舶工程设计的企业(单位)资质认可的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船舶工程设计的独立经营企业(单位)和造船、航运等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直属的设计部门。 三、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术语和定义 (一)船舶 本标准所指的船舶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建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应该进行法定检验和登记的各类排水和非排水,机动及非排机动的船、艇、筏以及移动式和固定式海上设施。但下列船舶除外: 1、军用舰船。 2、体育运动船艇。 3、按照船舶登记规定,不需登记的船舶。 (二)设计 系指新建船舶和对现有船舶进行改变用途或性能的设计,以及船舶专用设备的设计。 (三)船长 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无首柱的船舶的船长应自船体舯纵剖面前缘与满载水线的交点量起,无舵柱船舶量至舵杆中心线;但均应不大于满载水线长度,亦不小于满载水线长度的96﹪。无舵船舶的船长取满载水线长度。 (四)主机总功率 推进系统主机额定功率之总和。 (五)载货量 载重量中允许装载货物的最大值(按GB/T7727.2-1987)。 (六)总吨位 按有关吨位规范丈量核定的船舶总容积(按GB/T7727.2-1987)。 (七)装机总功率 驱动原动机功率之总和。 四、船舶设计资质认可条件 (一)船舶分类和等级

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的国籍登记制度作为一种管理船舶、维护航运安全的重要措施,经过不断的发展完善,已形成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随着方便旗制度的兴起,如今各国船籍登记的法律政策,已是不能再简单理解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更应将其视为一种商业行为的存在。船籍登记方式的商业化运作,在对传统的船舶登记制度造成冲击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启示。如何合理利用船籍登记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价值,是新时期下船籍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纵观国际上船籍登记制度的演变,可以看出船籍登记制度的发展历程实际上是严格登记和开放式登记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前者存在法律和法理上的合理性;后者则具有经济和市场的合理性。通过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航运实际,选择合适的中间路线是新形势下我国船籍登记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我国《海商法》第5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可见只有悬挂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才能在我国水域航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日内瓦公约》第5条以及《联合国船舶登一记条件公约》均有规定,一国必须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的行使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我国《船舶登一记条例》第1条也明确规定该条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 船舶在公海航行,被赋予一国国籍后,该船便被视为该船旗国领土的延伸,该船上人员发生的法律关系就要受到该船旗国的法律管辖。 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7条规定:遇到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由此可见,船舶在海上航行,进行对外贸易活动是与其所属国的航运政策,以及行政监管是分不开的。 综合提供方便旗国家的法律规定:(l)各国对被登一记船舶的所有权人没有过多限制,允许外国人所有船舶在本国登记,但要求其在本国内有公司或代表处,而在这些国家设立公司是非常容易的;(2)在税金方面,在方便旗国家,对登一记船舶免收所得税或只以低额征收,通常只征收登记税以及年税,然而仅是登记税和年税就己经成为方便旗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这也是这些国家实行方便船籍政策的主要理由;(3)在船员配员方面,各国对船员要求宽松,这使得前来登记国籍的船舶所有人可以雇佣低于其本国的劳动力成本的廉价外籍船员。 严格登一记制度,是在原有登记基础上对登记制度的适当调整,改变原有登记制度对外来 船舶登记被动防守的保护性策略而主动对前来登记的船舶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相对于传统登记模式,这种特别的登记方式更加灵活,对船舶所有人更有吸引力。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严格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开放式登记制度,主要指在不改变原有传统的船舶登记制度的基础上,主要面向本国船东设立的与方便旗制度类似的另外一种船籍登一记制度,为了和传统船舶登记制度区别,称为“第二船籍”登一记制度,这种登记是在保证本国登记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提供了诸多的优惠政策,如允许船公司雇用外籍船员,或是在税收方面可享受类似方便旗船的优惠等,并与传统船籍登一记制度并行。 有观点认为,国际船舶登一记是针对国际航行船舶实行介于正常登记和开放登一记之间的第二船舶登一记制度,第二船舶登一记制度包括离岸登一记制度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岸登记制度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登记,两者没有本质 区别,只是角度不同,前者是指在一国己经建立正常登一记制度情况下,采取相对宽松的条件在特定区域另外建立的登记制度;后者则是指该登记制度是吸引国际航运船舶为主,可以是本国的也可以是外国的。 笔者较为认同第二种观点:离岸登一记制度和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登记,只是角度不同。离岸登记制度本质上是船舶国籍登一记的一种形式,是在原有严格登一记制度基础上设立的一种相对宽松的登一记制度,目的是为了吸引船舶前来登记,扩大本国的船队规模、

船舶的种类

題目 船舶的種類與功能介紹 作者 李俊德,李信達

壹 前言 地球上只有十分之三是陸地,其它都是一望無際的大海,相對的在各國的聯繫與大量運輸交易中所需的交通工具就顯的非常重要,在未來或許會出現更方便、低污染的交通工具,不過船始終都扮演著連繫國與國、島嶼島之間的腳色。 在本篇論文中介紹船的種類、船舶的種類以及未來船的型態。貳 正文 船舶的種類 一、 依甲版建築與上成結構之發展次序分 (一)平甲板行船:主甲板前後平坦,僅中部有機艙天罩及駕駛台。亦即 指甲板上無船艛之船舶。 (二)短艏艛型船:除艛部主甲板上有橋艛外,艏部尚有短艏艛故稱之。 (三)三島型船:主甲板上前有艏艛,後有艉艛,舯有橋艛,成三島型。 (四)高艉主甲板型船:小型船因艉軸道及舵機艙等而將艉部主甲板增 高,以便船員工作或居住。 (五)井圍甲板型船:係將主甲板上之艉艛相連,或高艉主甲板與橋艛相 連,形成長艉艛,而尾樓與橋艛間之兩舷設有舷艛,使該部分甲

板成井圍形故名。 (六)遮陽甲板船:將三島型船之各艛間加設薄甲板,但兩舷側設有舷側 開口。 (七)遮蓋甲板船:主甲板上加設一層薄甲板以為天遮。 (八)遮蔽甲板船:主甲板上設有全通之上甲板,上甲板上並依規定設有 噸位開口以減噸者。 (九)艉駕駛型船:主機及駕駛室位於艉部,只有艏艛及艉艛,艛部無橋 艛。 另外在早期甲板設計與演變上,還有以下船型: (一)鯨背甲板船:甲板成拱型,用以迅速排除甲板積水,具有避扁自由 液面影響之特殊功能。 (二)圓舷甲板船:將船舶之舷緣由直角改為圓弧形,以緩衝艛拱及舯垂 時之應力。 (三)圍堰甲板船:將艙口加高,已使載散裝貨物時之自由面減小,確保 船舶之安全。 (四)自動均載船:散裝貨輪大都是這種船,未使貨艙能自動裝滿,卸貨 時自動集中,故將貨艙上下部之角落全部造成傾斜漏斗式,其隔出艙間可用來作壓載艙,裝載壓艙水。 二、 依推進方法與動力區分

航道等级划分与通航条件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水运网 >> 科教 >> 行业知识 >> 正文 航道的等级划分与通航条件 周俊安 中国水运报 更新时间:2009-7-28 航道是水运的三大要素之一。航道是水运赖以发展的基础,有“航运之母”之称。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 一、航道概念 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 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 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 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 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

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在某些特定的航段内,还受到过河建筑物如桥梁、过江管道、缆线的限制。因此,狭义的航道是一个在三维空间尺度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二、航道分类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海岸线漫长,航道流经的地质条件和水量补给等因素差异很大,同时,各地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航道建设、航道管理的水平和投入程度不一,航道有条件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可称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 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和使用的航道。 3.按航道所处地域划分 1)内河航道:是河流、湖泊、水库内的航道以及运河和通航渠道的总称。其中天然的内河航道又

中国大学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排名

中国大学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排名 船舶与海洋工程,主要课程: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结构力学、船舶与海洋工程原理.专业实验:船模阻力实验、螺旋桨试验、船模自航试验及结构实验应力分析等.学制:4年,授予学位:工学学士,相近专业:轮机工程.就业前景:主要到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研究、制造、检验、使用和管理等部门从事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工作.首先明确一点,在学科划分上船舶与海洋工程是一级学科,下属有船舶工程/海洋工程、轮机工程、水声工程3个二级学科,这里的排名是 中国大学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排名. 1 上海交通大学 地处国际航运的中心城市的上海,中国船舶工业的老牌大学上交地理优势极为明显,加上上海市对人才的吸引能力,使得交大在近几十年以来一直都稳做船舶院校老大位置.虽然近几年大连理工凭借其临近日韩的优势发展壮大了不少,大工的学生在业内的认可程度也日渐提高,但是想要撼动交大的老大地位恐怕尚需时日. 2 哈尔滨工程大学 虽然继承了“哈军工”大部分家当,但当老一辈的牛人渐渐老去后我们真不知道当年的哈船院在十年以后将会是个什么样子.军品是哈工程的强项,但是学科发展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在别的学校都在拼命做项目赚钱的今天,哈工程的地位无比尴尬.另外,由于北国哈尔滨对人才的吸引力远远不如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城市,所以人才断档问题比较严重,但如今仍然有以两位老院士为代表的老底在,排到第二也属合情合理. 3 大连理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的造船专业在2000年以后可谓是异军突起.如今良好的发展势头应该说内部是得意于学院的国际化发展战略--学生在本科阶段去日本实习,与日韩的造船高校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合作与交流.外部是得意于地处大连的地理位置和国际造船行业从日韩向中国转移的大趋势.虽然没有交大,哈船那样显赫的历史,但发展势头强劲,假以时日前途无量. 4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的造船专业可以追溯到1946年武昌海事职业技术学校造船科,1952年院系调整时造船系被调整至上海交通大学.1958年重建,1963年交通部院系调整,大连海运学院(现大连海事大学)造船系整体搬迁至武汉,与当时的武汉水运工程学院造船系合并.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由于长江内河航运繁忙,武汉理工(时为武汉水运工程学院)造船系显赫一时,可以说在民品的设计和研究方面仅次于上交.一批骨干教师在当时国内的造船界极高的声誉.如今的武汉理工大学造船专业虽然不如当年名声那么响亮,但是在内河市场上仍然具有统治力,在高性能船舶方面特色鲜明.虽然地处内陆,但已在华南,华东设有设计研究所.如果学校能够更加开放,管理更加有力的话,相信重现辉煌指日可待.

5605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类

5605 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类 专业代码560501 专业名称船舶工程技术 基本修业年限三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船体识图与制图、船体放样等基本知识,具备船舶制造与修理相关的生产、建设和管理能力,从事船体焊接、构件加工、船体装配、造船生产设计、生产组织与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就业面向 主要面向造船企业、修船企业、船舶设计所、海事局、船级社、船用设备制造企业及船舶配套厂等单位,从事船体生产设计以及船体部件、组件、分段、总段装配等工作。 主要职业能力 1.具有对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2.具备船体焊接、构件加工与船体装配基本能力; 3.具备船体制图和识图能力,并能利用计算机绘图; 4.具备船体放样与号料能力; 5.具备船舶设备选型能力; 6.具备船舶生产设计、生产组织与管理的基本能力; 7.具备船体建造质量检验及质量评估能力。 核心课程与实习实训 1.核心课程 船体识图与制图、船舶焊接工艺、船体放样、船体加工与装配、船体生产设计等。 2.实习实训 在校内进行船体放样、船体生产设计、船体加工与装配等实训。 在船舶修理、设计企业进行实习。 职业资格证书举例 船体装配工(中级)下料工(中级)船体放样号料工(中级)电焊工(初级、中级) 衔接中职专业举例 船舶制造与修理船舶机械装置安装与维修 392

接续本科专业举例 船舶与海洋工程 专业代码560502 专业名称船舶机械工程技术 基本修业年限三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船舶与海洋工程、机械制造与修理等基本知识,具备船舶机械生产、管理和服务能力,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机械创新设计与加工工艺编制、船舶机电设备装配调试维修、生产现场管理与组织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就业面向 主要面向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行业的船用机械制造厂、造船厂、修船厂、港航等单位,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机械设计与制造、船舶机电设备装配调试、船舶机务管理及船舶检验等工作。 主要职业能力 1.具备对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 2.具备阅读一般英文资料、并用英语进行简单交流的能力; 3.具备工程制图和识图能力,并能利用计算机绘图; 4.具备船舶机械加工工艺装备选用和设计能力; 5.具备操作机床设备加工船舶机械典型零件的能力; 6.具备船舶机电设备装配调试与维修能力; 7.具备船舶机电设备监造、采购与销售能力; 8.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道德等意识,能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核心课程与实习实训 1.核心课程 船舶机械制造工艺、数控加工技术、船机维修技术、船舶机械检验、船舶电气设备及系统、船舶液压设备及维修、船舶动力装置安装等。 2.实习实训 在校内进行金工工艺、机修钳工、数控编程与加工、船舶机电设备装配与调试等实训。 在船舶修造、机械制造、港航等企业进行实习。 393

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

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和有关海事管理规定以及长江引航中心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二、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按海事管理规定提前落实海巡艇护航。特种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安排拖轮伴航,其它特殊情况下需申请拖轮护航的船舶及早要求代理落实。 三、引航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加强与南通海事交管中心及相关船舶联系,获取营船港专用航道相关航行安全信息,选择恰当的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时机。同时,进入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在确认泊位清爽后,方可进入。 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督促船方对各种航行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设备运转正常,船长监航、轮机长、电机员值班,船员协助了望,备车航行,船头备锚、了头,做好应急准备。 五、引航操作要求 (一)认真核实船舶实际吃水,防止瞒报、误报吃水导致搁浅事故发生。 (二)航行时应保持正规了望,加强与横驶汽渡、靠离泊船舶、下口附近及其它有关船舶的联系,及早明确会让意图,意图不明,应停车稳舵; (三)船舶车速控制在Half车及以下; (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禁止追越; (五)引航员应及早与护航船舶联系,统一护航方案; (六)夜间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加强了望,勤看雷

达,控制好速度,重点关注靠离泊船舶、横驶汽渡以及不点灯的小型船舶穿越; (七)引航船舶从长江主航道下行进入营船港专用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后上行进入。出营船港专用航道上行进入长江主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上行。禁止在营船港专用航道下口附近直接掉头进出。 六、营船港专用航道泊位靠泊、离泊要求 (一)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靠泊营船港专用航道惠生重工以下码头时,无需乘潮进入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 (二)船长在110米及以上的船舶靠泊华洋化工、申华两泊位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靠离泊操作限白天进行; (三)吃水在9米及以上重载出口船舶,原则上控制在高潮前离泊; (四)夜间涨潮流时避免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 七、营船港专用航道水深控制标准 营船港专用航道维护尺度,新开闸以下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7.0米,航宽200米,最浅点在营2#黑浮与营2#红浮航道内。新开闸以上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5.0米,航宽150米。如有变化,以航道部门发布的最新航道水深和码头前沿最新实际水深为准。 八、拖轮使用规定 (一)船长在85米及以上的船舶靠离泊时,至少安排一条拖轮协助; (二)船长在110米及以上的船舶靠离华洋化工、申华两泊位时,原则上安排两条大马力拖轮协助; (三)船长在205米、吃水9米以上的重载船舶靠离泊时,原则上安排三条大马力拖轮协助;空载船舶靠离泊时,安排两条大马力拖轮协助。

哈工程《船舶工程专业英语》翻译(全)

注:红字部分表示翻译可能有问题,有些地方翻译有不足之处,请谢谢大家指出。 第一章船舶设计 第一课介绍 翻译人员: 1.1 定义 ‘基本设计’是专业术语,它决定船舶主要性能,影响船舶造价和功能。因此,基本设计包括选择船型尺寸,船体形状,动力设备(数量和类型),初步布置船体机械设备和主要结构。合适的选择方案能保证达到目标要求,比如良好的耐波性和操纵性,预期航速,续航力,货舱舱容和总载重量。而且,包括校核使之达到货物装卸能力要求,舱室要求,各项宾馆服务标准,分舱要求,干舷和吨位丈量标准,所有这些都是盈利运输船舶,工业或服务系统用船,所必须考虑的 部分因素。 基本设计包括概念设计和初步设计,它决定了船舶主要性能,为价格初步估计做了准备。在整个设计过程中,基本设计完成后,就要进行合同设计和详细设计。正如合同设计这名暗示的那样,它为船厂投标和承接合同订单数准备合适的合同计划和规范。完整的合同计划和规范内容很清晰且足够详细,以避免发生代价高昂的偶发性事件,保护投标方免受模糊不清的描述要求的影响。详细设计是进一步完善合同方案,它是船厂的责任。合同方案需要为实际船舶建造准备施工图。 为了能够进行基本设计,每个人都必须了解整个设计流程。这中的四个步骤用Ecans 的1959 年的设计螺旋循环方式图说明了,设计螺旋循环方式是一种含盖从目标需求到详细设计的迭代过程,如图1.1。下面将进一步详述这些步骤: a.概念设计。概念设计是最开始的工作,是讲目标需求转换成造船工程参数。一般来说,它包含技术可行性研究,来决定目标船舶的基本参数。例如船厂,船宽,船深,吃水,丰满度,动力能源设备,或一些代用特性,所有这些都是为了满足达到设计航速,航区,货舱舱容和总载重量的要求。它包括空船重量的初步估计,一般通过特性曲线,公式,或经验确定。在该阶段,备选设计一般由参数研究法来分析,以确定最经济的设计方案或任何其他必须考虑的决定性因素。所选择的概念设计用作今后获得建造费用的讨论文件,建造费用决定是否进展下一阶段工作:初步设计。 b.初步设计.船舶初步设计进一步完善了影响船舶造价和性能的主要参数。 这一阶段工作结束时,那些已确定的控制要素没有发生预期变化,例如船长,船宽,额定功率,和总载重量。该阶段的完成为目标船舶提供了精确的界定,这将满足目标需求;这为合同计划和规范的进一步展开提供了根据。 c.合同设计.合同设计阶段产生了一套图纸和规范,这是船厂合同文件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 2016年1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进行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船舶的登记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具体开展辖区内的船舶登记工作,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 第五条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各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船籍港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确定并对外公布。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由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开展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经营的船舶,可以依据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融资租赁的船舶,可以由租赁双方依其约定,在出租人或者

船舶评估所需资料

船舶评估所需资料: 1、基本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近期报表(附审计报告); (3)资信证明。 2、产权依据: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4)《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5)《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6)《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7)《沿海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如属内河船舶需提供: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内河船舶装截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内河船舶临时证书和船舶的技术文件,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和技术文件。 如属远洋船舶的各种证书有:船体入级证书、轮机入级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起重设

备检验和试验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际载重线证书、国际吨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 3、船舶规范、检验资料 (1)《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 (2)最近期的船检报告(验船师签字); (3)船舶技术规范资料,包括:船舶所有的技术参数、建造资料、船上设备型号及台数等。 (4)船舶设备更新、事故及大修理资料。包括计划修理和事故修理的资料,如修理前船舶状态、主要修理项目、修理费用等。船舶现有设备是否经过更新。 4、财务资料 (1)船舶造建或购置的工程承揽合同复印件、发票; (2)船舶专用设备、其他设备购置的买卖合同、发票; (3)船舶账面记录、账面价值(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 5、船舶营运的资料。 船舶营运指标主要有:运量、周转量、平均运距、吨船产量、航行率、营运率、载重量利用率、平均航速等。、 6、照片 船舶全貌、驾驶台、甲板、主机、起重设备、货仓口等重点部位进行拍照 6、承诺函 见后附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

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登记及其法律效力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d917499970.html, 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登记及其法律效力 【内容提要】船舶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对这种所有权如何取得、取得与登记的关系以及未登记的所有权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等问题,我国的《物权法》并未明确规定。本文从船舶买卖的角度,对船舶所有权的依据、登记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船舶登记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公信力(对抗力)、对侵权人具有证明力、对实际所有权也应依法予以保护的观点。 【关键词】船舶所有权实际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登记善意第三人登记的公信力 船舶、车辆和飞行器的所有权虽属动产物权,但又不同于普通的动产,它需要登记,而这种登记与不动产的登记又有所不同,因而它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物权。对此类物权,我国《物权法》仅仅规定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至于该所有权如何变动、所有权的取得与登记之间的关系以及未登记的实际所有权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该法并未明确规定。我国海事司法界传统上认为,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如果未经登记,该变动仅在当事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当事双方以外的任何人。我国海事法院一般也是根据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登记判断船舶所有人。只有登记的船舶所有人才有权向侵权方主张诉讼权利;没有登记的

所有人不能向侵权方主张权利。 本文从船舶买卖的角度,对船舶所有权变动的依据、登记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船舶登记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公信力(对抗力)、对侵权人具有证明力、对实际所有权也应依法予以保护的观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在买卖情况下,买方何时取得船舶所有权?这个问题涉及物权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物权变动。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物权法,有关物权变动的主要法 律是《民法通则》。该法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学者认为,我国采用的是“意思主义和交付主义相结合”的模式。根据该法规定,我国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有法依法;无法依合同;无合同依交付”。《海商法》对船舶所有权问题虽作了专门规定,但仅规定了船舶所有权的登记和登记的效力问题。因此,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应当

船舶制造中英文对照外文翻译文献

船舶制造中英文对照外文翻译文献 (文档含英文原文和中文翻译) Spatial scheduling for large assembly blocks in shipbuilding Abstract: This paper addresses the spatial scheduling problem (SPP) for large assembly blocks, which arises in a shipyard assembly shop. The spatial scheduling problem is to schedule a set of jobs, of which each requires its physical space in a restricted space. This problem is complicated because both the scheduling of assemblies with different due dates and earliest starting times and the spatial allocation of blocks with different sizes and loads must be considered simultaneously. This problem under consideration aims to the minimization of both the makespan and the load balance and includes various real-world constraints, which includes the possible directional rotation of blocks, the existence of symmetric blocks, and the assignment of some blocks to designated workplaces or work teams. The problem is formulated as a mixed integer programming (MIP) model and solved by a commercially available solver. A two-stage heuristic algorithm has been developed to use dispatching priority rules and a diagonal fill space allocation method, which is a modification of bottom-left-fill space allocation method. The comparison and computational results shows the proposed MIP model accommodates various constraints and the proposed heuristic algorithm solves the spatial scheduling

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

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和有关海事管理规定以及长江引航中心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二、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按海事管理规定提前落实海巡艇护航。特种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安排拖轮伴航,其它特殊情况下需申请拖轮护航的船舶及早要求代理落实。 三、引航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加强与南通海事交管中心及相关船舶联系,获取营船港专用航道相关航行安全信息,选择恰当的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时机。同时,进入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在确认泊位清爽后,方可进入。 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督促船方对各种航行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设备运转正常,船长监航、轮机长、电机员值班,船员协助了望,备车航行,船头备锚、了头,做好应急准备。 五、引航操作要求 (一)认真核实船舶实际吃水,防止瞒报、误报吃水导致搁浅事故发生。 (二)航行时应保持正规了望,加强与横驶汽渡、靠离泊船舶、下口附近及其它有关船舶的联系,及早明确会让意图,意图不明,应停车稳舵; (三)船舶车速控制在Half车及以下; (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禁止追越;

(五)引航员应及早与护航船舶联系,统一护航方案; (六)夜间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加强了望,勤看雷达,控制好速度,重点关注靠离泊船舶、横驶汽渡以及不点灯的小型船舶穿越; (七)引航船舶从长江主航道下行进入营船港专用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后上行进入。出营船港专用航道上行进入长江主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上行。禁止在营船港专用航道下口附近直接掉头进出。 六、营船港专用航道泊位靠泊、离泊要求 (一)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靠泊营船港专用航道惠生重工以下码头时,无需乘潮进入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 (二)船长在110米及以上的船舶靠泊华洋化工、申华两泊位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靠离泊操作限白天进行; (三)吃水在9米及以上重载出口船舶,原则上控制在高潮前离泊; (四)夜间涨潮流时避免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 七、营船港专用航道水深控制标准 营船港专用航道维护尺度,新开闸以下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7.0米,航宽200米,最浅点在营2#黑浮与营2#红浮航道内。新开闸以上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5.0米,航宽150米。如有变化,以航道部门发布的最新航道水深和码头前沿最新实际水深为准。 八、拖轮使用规定 (一)船长在85米及以上的船舶靠离泊时,至少安排一条拖轮协助; (二)船长在110米及以上的船舶靠离华洋化工、申华两泊位时,原则上安排两条大马力拖轮协助;

船舶工程技术商务英语专业

船舶工程技术/商务英语专业 一、招生对象与学制 招收高中毕业生,全日制四年。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获得工程师基本训练,具备现代造船模式要求的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所需的基本能力和专业技能,具有较强的英语和计算机的运用能力;主要从事船舶设计、制造技术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级应用性、复合型工程技术人才。 学生毕业后主要面向大中型造船企业和船舶设计、船舶检验单位从事船舶设计、制造技术、工程管理、船舶贸易与经营等工作,也可到海洋工程、海上保险,钢结构等相近行业从事技术、管理工作。 三、业务规格——人才培养的素质、知识与能力结构 (一)知识结构 1、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概论、高等数学、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等课程学习,使学生掌握成为高级应用性、复合型船舶工程专业人才所必需的文化基础知识。 2、熟练掌握工程力学、船舶电工基础、机械设计基础、机械制图与Auto CAD、船舶结构与制图、船舶与海洋工程材料、船舶原理等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3、牢固掌握船舶焊接工艺、船舶设计原理、船舶强度与结构设计、船体建造工艺、船舶CAD/CAM、现代造船技术、船舶检验、船舶动力装置、船舶电气与通讯、船舶设备与系统、专业英语等专业知识。 4、牢固掌握造船经济与企业管理、商贸英语、进出口贸易实务、船舶贸易与经营等经济与管理方面的知识。 (二)能力结构 1、具有较强的英语口头表达能力、交际能力和翻译修造船英文资料等英语运用能力,通过大学英语CET-4考试,获得CET-4级证书。 2、具有熟练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获得江苏省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及以上证书。 3、具有熟练使用AutoCAD进行平面绘图及三维绘图基本操作的能力,通过培训取得AutoCAD证书。 4、具有造船生产设计、绘制生产设计图纸、编制技术文件的能力。 5、具有船舶建造工艺制定和现场施工指导的能力。 6、具有运用国内外主流专用造船软件(Mastership、Maxsurf或Tribon),进行船舶辅助设计和制造的能力。通过专用造船软件系统培训,取得相应证书。 7、具有进行修造船生产计划、组织等管理能力。 8、熟悉船舶工程招投标和船舶建造合同文本,具有较强的船舶贸易与经营能力。 (三)素质结构 1、具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为国家的富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团结协作的职业道德素质。 2、具有较好的自然科学基础,较好的人文社会科学基础适应学生个性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文化素质。 3、重点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快适应技术、管理岗位需要的实际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地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船舶经营人名称(盖章)年月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船名(汉字)(拼音)曾用名 初次登记号船舶呼号编号 船籍港原船籍港船体材料 船舶种类船舶价值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造船地点 改建日期及地点 尺度总长米;型宽米;型深米 吨位总吨;净吨 主机种类;数目;总功率千瓦 推进器种类;数目 航行区域取得所有权日期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共有情况: 附送材料 (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与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地材料,船舶临时国籍登记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地材料.)

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船舶名称核定通知□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地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地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地注销原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 用于原已登记过地船舶)□ 委过经营地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及其复印件(新造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书及其复印件(异 地建造船舶)□ 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书等等),建造中 地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合资公司出资额地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地船舶)□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地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地船舶)□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地未进行登记抵押地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地文书及复印件□ 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寸船舶照片张(正横张、侧艏张、正艉张、烟囱张)□ (十八)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地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地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地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地证明文书等)□

船舶电气类人才培养方式

船舶电气类人才培养方式 “十一五”期间,舟山修造船产业已经成为全市第一大支柱产业,其产值约占舟山工业产值的70%以上。“十二五”末,舟山造船能力将达到1500万载重吨以上,年造船产量1000万载重吨以上,年产值1000亿元以上;修船业:船坞总容量达到700万载重吨以上,年产值300亿元以上;船配业年产值200 亿元以上。船舶工业年总产值达到1500亿元以上。高速发展的船舶修造业对船舶专业人才的供应产生了如饥似渴的需求。 舟山修造船企业急需船舶电气高技能人才受世界金融危 机影响,全球航运业受到沉重打击。在全球船市低迷期,作为舟山主导产为的船舶修造业正处于一个从大规模发展向提高 技术、质量的阶段。这是一个有很大上升空间的阶段,也就是说船舶行业要转型升级。目前舟山的船舶行业已能够制造丰富的系列船型,制造效率高、制造经验丰富、总量大,也已经有能力制造高附加值的船舶。船舶企业在现有基础上,一定要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的生产水平,在制造工艺上重视技术的更新。例如现在的数字化造船、模块化造船都已经是创新型船舶企业的成熟技术。船舶行业的转型升级,就需要一大批高素质,高技能型船舶专业人才的支撑。但是船舶电气技术人才非常紧缺。通过对舟山船舶企业调研,发现需求有一定船舶电气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独立处理船舶电气自动化设备维修、具备较好

的英语沟通、书写能力的专业人才,舟山地区缺口达300人左右。 目前船舶电气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针对目前船舶修造企业对船舶电气专业人才的需求,目前船舶电气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教学内容重点不突出,课程设置欠合理船舶电气专业教学以船舶电气设备安装、使用、故障排除、自动化装置应用等为主,其特点应突出“能力本位”,注重学生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等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目前,该专业教学重心放在船舶电工工艺、船舶电力拖动、船舶电气设备维修、船舶电站、船舶信号及系统理论教学上,而在船舶自动化设备故障判断与排除、电子学、自动控制理论、计算机应用、轮机自动化等课程的还有所欠缺,导致船舶电气自动化方面知识薄弱。调查发现,已毕业学生普遍欠缺PLC编程维护及保养、船舶电气自动调节装置安装使用、电路识图、常见电力设备故障排除等的理论与实践知识,进而限制其实际能力的提高。另外,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及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国际化港口的需要,学生英语水平的急待提高,特别是专业英语的强化显得尤为重要。 (二)师资力量有待加强船舶电气工程技术是船舶类专业 的一个崭新的方向,师资配备对专业建设的影响较大。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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