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船舶物权讲解
论船舶物权的内容
论船舶物权的内容船舶物权是指把船舶作为质押物或抵押物的物权行为,是军舰、商船所有权转让、抵押、质押的法律基础。
在海上运输业日益繁荣的今天,船舶物权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本文将探讨船舶物权的相关内容,并且介绍一些船舶物权案例。
一、船舶物权的种类船舶物权的种类主要有三种: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
其中,所有权是指具有船舶的所有权者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抵押权是指向债权人提供船舶作为担保抵押品;留置权是指船舶经法院批准后,由船东或者船舶使用人可以留置船舶。
二、案例分析1、单位A通过向银行B抵押了一艘价值500万美元的货轮,以获得1000万美元的贷款。
如果单位A不能偿还借款,则银行B有权拍卖这艘货轮并全额偿还债务。
这里的抵押权就是一种船舶物权。
2、涉及郭川诉德国海事局一案。
2000年6月20日,郭川租用了德国一公司“三祥”轮运输32000吨铁矿石出口大连,于6月22日从新港锚地开航。
在航行中,因为船舶损坏,郭川停靠日本岩手港,并通知承租人实施留置权。
后来,因为涉及诉讼要求扣留船舶,导致该货轮被扣押了两年。
最终,经法院判决,由保证金、船端费用和拍卖所得等部分偿还债权人。
这里的留置权也是一种船舶物权。
3、2007年5月5日,涉及广州市某航运公司起诉重庆某机电公司股权纠纷一案,在该案中,某航运公司与股东重庆某机电公司签署了两份《股份质押合同》,将所持有的总股本抵押给了该银行。
某航运公司向重庆某机电公司提起了股权转让纠纷,但重庆某机电公司拒绝了转让。
某航运公司遂请求法院对股权进行拍卖偿还债权。
此案中,航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也可以被视为一种船舶物权。
三、结语作为海上运输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船舶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船舶物权的规范、保护,对于维护海上运输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不仅如此,加强船舶物权相关法规制度的完善和推广,可以使海上运输更有秩序、更加优化和高效,为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未来,随着全球经济不断发展和海上运输技术的不断更新,船舶物权也会面临着更加复杂和多样化的挑战。
船舶物权法概述
第一章船舶物权法概述第一节船舶物权法的含义、范畴一、船舶物权法的含义1、含义:是基于对船舶的归属和利用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①船舶物权法是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即法律有规定的,不容许当事人之间约定而排除。
(因为涉及但是人双方及第三人的利益)②船舶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立法是依据一定的公共政策来确定的。
二、船舶物权法的范畴1、调整船舶的归属关系,形成船舶所有权制度。
2、对船舶的交易关系(动态财产关系)进行调整,规定船舶物权的变动及对第三人的效力。
3、船舶的利用关系。
利用船舶的交换价值,产生的船舶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
三、调整船舶物权相应的法律1、专门性的规定:《海商法》法条第二章2、就法律而言,《物权法》对船舶物权的规定有24条、180条、188条等。
3、物权法的一般规定。
四、船舶物权法与海商法的关系1、海商法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海上运输关系包括①在海上运输中形成的合同关系②基于海上运输的特定风险形成的社会关系。
船舶关系包括①船舶物权关系②船舶债权关系。
2、船舶物权法是海商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五、船舶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关系1、从位阶性上来讲①物权法是针对物的归属、利用所形成的规范,是一般性规范,具有一些普遍性适用的规则。
②船舶物权法是针对船舶的特殊性规范(下位法)。
下位法所形成的一般性规范不能违背上位法的规范。
2、就规范的具体内容讲,船舶物权法具有特殊性:①从类型来说,船舶物权法中的船舶优先权,是物权法的特殊制度。
②船舶留置权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3、法律适用问题。
针对船舶物权,《海商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无规定的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物权法》对船舶物权法的影响1、《物权法》的颁布弥补了船舶物权法一般规定原则制度的缺失。
2、统一了船舶物权变动模式。
3、针对船舶物权的特殊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适用。
第二节船舶物权一、船舶物权的含义和属性1、含义:船舶物权指船舶物权人享有的支配船舶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船舶规范 • 船舶规范出于国家航运管理以及 收取有关费用的需要,应当确定船舶 吨位。船舶的大小通常以吨位、排水 吨、载重吨来表示
•
• 1. 总吨位。它是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该公约于1969年通过,1982年生效 • 2. 净吨位。船内能够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 间的总和,即从总吨位减去机舱、驾驶台、 船员起居室、物料房和压舱后的容积 • 3. 排水吨。排水吨按重量计算。船舶漂浮 在水上,装货吃水到满载水线(载重线)时, 船体所占水的容积称为排水吨,也即船体 和货物的总重量 • 4. 载重吨。载重吨是船舶满载时的排水吨 位减去空船时的排水吨位得出的结果
• 船舶遇有下列情况时,应申请注销登记:
• (1)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 • (2)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 踪。 • (3)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 (4)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
• 另外,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42条规定,以 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 照本条例第27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 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
四、船舶抵押权登记
• 船舶抵押权设定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 与债权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后,依法就 船舶抵押的有关事项向船舶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由其认可,并将有关事项记载 于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证书,向抵 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我国物权法第188条、海商法第13条第1 款、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也采登记对抗主 义。
七、船舶登记机关
• 船舶登记条例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 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八、有关船舶登记的国际公约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海上运输业者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 利用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建造或购买船舶, 同时,双方再签订船舶抵押合同,使利用贷 款建造或购买的船舶成为贷款合同得以履行 的担保物。 这一方面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有保障的投资机 会,另一方面也为海上运输业者解决了资金 匮乏的问题。这种融资方式被越来越广泛的 采用或接受,为了调整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 系,船舶抵押权这一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物权概述
一、船舶物权的概念 二、船舶物权种类及特点 三、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概念 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二、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三、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关于船舶抵押权的定义,我国《海商法》第 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 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 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 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理解船舶抵 押权概念时,有必要说明的几点是:
第一,船舶抵押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对 于该债务的种类或性质,《海商法》并没有作 出任何限制 第二,船舶抵押权是以船舶为客体,而不包括 运费或租金等。 第三,船舶抵押人不应限于债务人,第三人也 可以将自己的船舶抵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人 履行债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完善“建造中船舶” (Vessel Under Construction)的登记制 度的基础上,相应健全了“建造中船舶”抵 押权的制度 我国《海商法》第14条明确规定:“建造中 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这里未对船 舶作特殊说明,显然是指本法第3条所称船 舶,即“用于军事目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三、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物权
船舶 所有权
船舶 抵押权
船舶 优先权
船舶 留置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CMC 第7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CMC 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书 面合同。
原始取得
建造
订造
继受取得
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
(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1.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条件P24
2.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条件 P25
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 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 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可分性
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 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 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进而言之, 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 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 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 CMC第16条第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 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
(一)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 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 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 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 消灭。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教材
第二章船舶与船舶物权内容提要:本章学习船舶的特殊法律性质;掌握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概念;理解船舶物权的登记方式和效力、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分析我国当前的船舶物权立法的特点与不足。
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1、定义:《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但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船舶的特征1)可航性:具有自航能力2)吨位:20总吨以上3)目的性:商用和民用4)区域:海上3、船舶术语总吨位净吨位排水吨载重吨巴拿马运河吨•巴拿马运河全长81.3公里,水深13至15米不等,最窄处为152米,最宽处为304米。
•运河高出两大洋26米,有6座船闸。
•通过运河需要9个小时,可以通航76000吨的轮船•一艘船过运河平均会有5200万加仑的淡水排放到两个大洋里处。
•靠近太平洋一侧的观花闸是运河航道最窄的地方,过往的轮船只能单行,不同方向的轮船必须分上下午分别通过•约占全球贸易运输量5%的货物都要通过巴拿马运往世界各地。
•中国为第二大用户,仅次美国。
每年有700多艘中国远洋货轮通过巴拿马运河,约占运河年船只通行总量的38%。
•巴拿马运河于2007年扩建,大约在2014年完成•运河通行费一直涨,2008年已涨至货轮每个货柜从原来的54美元增加到63美元,大型游轮每个床位收费由原来的100美元增加到115美元。
2010年6月巴总统府公布,2011年1月1日起,在涨8%至12%。
苏伊士运河吨•苏伊士运河是地中海和红海的通道。
是世界上最长的无船闸运河•苏伊运河于1869年开通,节省了5500---8000公里的航程。
•运河总长约190公约。
•最大船舶吃水允许值为66英尺,可允许最大24万吨的船舶通过,可接纳世界上92%的船只。
•通行费为,20尺货柜20美元,40尺货柜为40美元。
•中国每年有1000多艘船舶通过。
二、船舶的法律特性1、拟人性2、具有不动产性的动产3、整体性三、船舶的国籍1、船舶国籍的重要性- 国际法上的重要性- 国内法上的重要性2、取得国籍的条件- 船舶为本国公民所有- 船员为本国公民- 船舶在本国制造四、船舶登记1、船舶登记政策※船舶拥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船舶与船舶旗国存在一定的联系2、方便旗船※方便旗的含义※方便旗船盛行原因※方便旗船的危害※对方便旗的管制3、中国的船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船舶物权》课件
船舶物权保护的方式
登记制度
通过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 舶抵押权登记等制度,确 认船舶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保障交易安全。
法律责任
对侵犯船舶物权的行为, 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 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 责任和刑事责任。
司法救济
当船舶物权受到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 寻求救济,包括民事诉讼 和海事诉讼等。
船舶物权保护的途径
01
02
03
04
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完善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明确船舶物权的法律地位
和保护标准。
加强行政监管
海事管理机构等行政机关应加 强对船舶物权保护的监管力度 ,打击侵犯船舶物权的行为。
提高司法效率
法院应提高对船舶物权纠纷的 审判效率,确保权利人及时获
得司法救济。
促进社共治
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 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船舶物权保
权利变动公示方式特定
船舶物权的变动需要依法进行公示,如登记 、占有等。
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所有权
指对船舶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
指在不转移船舶占有的情况下,权 利人就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
指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按照 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动产,对方不 履行的,留置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 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例结论
法院最终判决船东败诉,要求其立即支付船厂的修理费用,并确认船厂对该船舶的留置权。
THANK YOU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调整对象是船舶物权及其变动。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船舶物权人,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 人等。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2.船舶所有权的客体 船舶所有权的客体是船舶,且海商法中的船舶作为法律上的 一种物,与普通船舶不同,具有特殊的含义。 《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 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 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我国《海商法》中,船舶是一个整体,包括船体、船机和属 具。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五、船舶物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 物权。
(二)特点
特别法物权性:民法的特别法 客体的单一性:特指船舶 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动产,但以不动产对待,需要登记 优先顺序的多样性
(三)种类
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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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3.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当船舶所有人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后,即可以独立 享有和行使该船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运用船 舶从事海上运输活动。即船舶所有权包括四项积极权能 (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以及消 极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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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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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3.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船舶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以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为内容的权
能。船舶所有人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行使物 权请求权来实现的。一般表现为: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
权、妨害防止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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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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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海商法课件第2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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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对抗主义” • 善意第三人 4)船舶所有人的特殊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的特殊性 • 鼓励海运业的发展 三、内容 1、船舶所有人的权利和不特定义务人的义务 2、所有权人的权利 1)占有—把握或控制船舶的能力 • 一般通过委派船长和船员实现 • 租船情况下该项权能受到限制,其实是以收益权
能的形式实现所有权。 2)使用—基于船舶的用途而进行事实上的运用 • 船舶使用价值的体现 • 大部分情况下使用权能也不是由所有人直接的行使及于船舶的全部,不 因船舶的分割或转让、主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 或让与而受影响。
3、物上代位性
•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 • CMC.Art.20: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
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
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以)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法、违 章建筑--担保法解释#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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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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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抵押登记
• 1、不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生效主义
• a.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 建设用 地使用权;c.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d.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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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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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若干问题
• 一、动产质权 • 动产质权的成立:质押合同+交付 • 1、不转移占有质权不成立 • 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 • 担保法解释 第88条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 2、质权人曾进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 担保法解释 第87条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
船舶及船舶物权课件
四、船舶吨位
• 总吨位:指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 位的丈量总和。它反映船舶的建造规模。港口费及码头 停泊费的计算一般依据总吨位。
• 净吨位:指船内能够运载旅客或货物的空间总和。它是 衡量船舶营运能力的数值。海关吨税一般依据净吨位来 计算。
• 排水吨:指船舶满载时的排水重量。船舶满载的标志是 船舶载货吃水至载重线。
• 船舶国籍的取得 –封闭登记制 –开放登记制 –半封闭登记制
• 方便旗船
六、船舶登记
• 船舶登记的概念 • 船舶登记种类
–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抵押法登记 –光船租赁权登记 • 我国的船舶登记条件:在中国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 (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 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且中 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 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船舶的权利登记在民法上意义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权利推定的效力 –公信力
• 载重吨:指船舶满载排水吨与空载排水吨之间的差额。 船体、机器和船上设备的重量称为空载排水吨。
• 巴拿马运河吨和苏伊士运河吨:分别由巴拿马运河和苏 伊士运河管理局丈量的船舶吨位。运河吨位是收取运河 费的依据。
五、船舶国籍
• 何谓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船舶登记规则进行登记, 取得该国签发的登记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 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身份。
3. 以当事船舶的船东、光船承租人与经营人为义务主 体
4. 以当事船舶为客体 5. 从属性 6. 秘密性 7. 追及性 8. 优先性
9. 有独立的除斥期间,并因法院拍卖等法定原因而消 灭
10. 必须通过法院扣押当事船舶的程序行使
第三章船舶物权介绍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 • • • • • 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一是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登记对抗主义 一是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登记生效主义 2001年7月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工作会议纪要: “二、关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问题 在审理有关海事案件中,涉及船舶所有权或者抵押权未经登记的,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1.对根据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船舶租购合同等合法方式 接受船舶,但没有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委托建造方或者买受方,其 与合同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保护; 但其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出的船舶所有权主张(包括以船舶所有人名 义向他人请求船舶损害赔偿等)或者抗辩,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和保护。 2.未经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船舶买受人不能以其不是船舶登记所有 人为由主张免除对他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或者义务,即当该船舶没 有其他登记所有人时,买受人应当独立承担船舶对第三人的侵权民事 责任和义务;当该船舶有其他登记所有人时,由登记所有人承担对第 三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和义务。买受人对在接受或掌管该船舶之后发生 的对第三人的侵权民事责任亦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 [审判] • 一审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海商法》第9条第1款 的规定,船舶的最后受让人张三、李四不得以未经登记为 由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但在本案中其以权利人的身 份主张权利,则不存在对抗第三人的问题,其合法权利应 予支持,故本案的船舶碰撞赔款应直接付给张三、李四。
• 问:一审法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用法律是否恰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第2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 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 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 第11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 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第2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 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 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 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 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 的船舶。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 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 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船舶与第三章船舶物权
船舶物权具有国际性。由于船舶的跨国流动 性和航运业的国际性,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要遵守国际公约和 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船舶物权具有特殊性。由于船舶的 特殊用途和价值,船舶物权的设立、 变更和消灭等需要遵守特殊的法律 程序和规定。
船舶物权的重要性
1
保障航运业的发展。船舶物权的保护和维护有利 于保障航运业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交流。
船舶留置权的设立应当在合同 中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而 产生。
船舶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 权,其目的是保障造船人和修 船人的利益。
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 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
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输标02入题
船舶优先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行使 权利等。
02
船舶物权法律保护的措施
包括船舶登记制度、船舶检验制度、海事法律制度等,旨在保障船舶物
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03
船舶物权法律保护的意义
有利于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船方和货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贸易
和航运业的发展。
船舶物权的限制与禁止
船舶物权限制的情形
01
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船舶留置权的行使、船舶买
船舶物权消灭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灭失、船舶失踪、船舶报废等,这些情 形均会导致船舶物权的消灭。
船舶物权丧失的情形
例如,船舶被盗、被抢、被扣押等,这些情形均会导致船 舶物权的丧失。
船舶物权消灭与丧失的意义
有利于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防止船舶被用于非 法活动,保障船方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 维护航运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2章船舶物权
表现为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按其性能或用途进行事实 上的运用的权利。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船舶的使用权常常 与船舶所有人相分离。比如: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光船 租船等。
§2.船舶所有权
(4)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及其特点 特点 收益权能
表现为利用船舶而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使用船 舶不是船舶所有人的主要目的,利用船舶的性能或用途换 取经济上的利益或收益,才是船舶所有人成为船舶所有人 主要的动机或根本目的。因此,收益权能是船舶所有权最 重要或船舶所有权人最看重的权能。
§1.概述
(2)船舶的性质 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 船舶有船名、船籍、船龄及登记港等 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出来
船舶价值大,一般不用作交易的对象,物权需要登记
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 船舶包括船体、船机、属具,但各部门又有相对独立 的使用功能和自身的价值,可以分别投保。
§1.概述
(3)船舶物权的概念 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 体的物权。船舶物权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 一般意义上的船舶:船舶是水上、水面及水中的运载工具 的统称。只能成立民法物权。 海商法所指的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 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 外。能构成船舶物权。 特别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因此也能 构成船舶物权。
我国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 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以船舶为客体
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船舶所有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属于特别法物权
§2.船舶所有权
(3)船舶所有权的种类 单独所有 船舶共有:两个以上的法人或个人共有 按份共有
第三章船舶物权介绍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 • • • 2、船舶所有权的丧失 (1)船舶灭失:沉没、失踪、拆解 (2)船舶转让:赠与、出售、委付 (3)船舶被法院拍卖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 四、船舶所有权的分类 • 单独所有 • 共有:《海商法》第10条:船舶由两个以 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 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人。 • 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
• 原告:张三、李四 被告:王五、赵六 • 2001年2月5日原告所属的“花地湾”号渔船自北海起 航从事捕捞作业。次日上午,被一艘名为“客村1”号的钢 质油船撞到原告:张三、李四 被告:王五、赵六 • 2001年2月5日原告所属的“花地湾”号渔船自北海起 航从事捕捞作业。次日上午,被一艘名为“客村1”号的钢 质油船撞到渔船船尾角而受损,并导致 “花地湾”号沉没。 • 另查明,“花地湾”号船系木质单底拖渔船,登记船 主为孙七。2000年8月,孙七将该渔船卖给周八。同月10 日周八又以6800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原告张三、李四。两 次转让均未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登记船主仍为孙七。 “客村1”号轮为钢质油船,船舶所有人为被告王五、赵六。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 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 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 原始取得:除公法上的捕获、征用、没收 外,最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是建造和订造 (订购) • 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 保险委付(Abandonment)、继承 • 《海商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船舶所 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章 船舶物权
第三章 船舶物权
• 《海商法》对船舶物权的规定主要规 定在第二章,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 抵押权、船舶优先权、造船合同和修 船合同下的船舶留置权,以及第七章 拖航合同下的船舶留置权。
第二章第三章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英国:P50船舶一词所包含的范围较广,有广义的概念和狭义的概念之区分。
《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Ship” as referred to in this Code means sea-going ships and other mobile units, but does not include ships or craft to be used for military or public service purposes, nor small ships of less than 20 tons gross tonnage. The term “ship” as referred to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also include ship’s apparel.)(二)船舶的特点1.须是水上浮动装置(mobile units);2.必须能供航海使用;3.必须用于商业之目的;4.船舶规模必须在容积20总吨以上。
二、船舶的种类(一)以船舶的航行能力划分——海船与非海船(二)以船舶使用目的划分——商船与非商船用于“商业目的”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船舶。
(三)以船舶动力装置划分——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四)以船舶所有人划分——国有船和非国有船(五)以船舶国籍划分——国轮和外轮(六)以船舶航行区域划分——远洋船、沿海船和内河船三、划分船舶大小的依据1. 总吨位(gross tonnage)全船的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加起来的丈量总和称为总吨位,或者以公制立方米来丈量,总的立方米数除以2.83,得出的数字称为总吨位。
2. 净吨位(net tonnage)舱内所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间的总和。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章船舶与船舶物权内容提要:本章学习船舶的特殊法律性质;掌握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概念;理解船舶物权的登记方式和效力、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分析我国当前的船舶物权立法的特点与不足。
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1、定义:《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但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船舶的特征1)可航性:具有自航能力2)吨位:20总吨以上3)目的性:商用和民用4)区域:海上3、船舶术语总吨位净吨位排水吨载重吨巴拿马运河吨•巴拿马运河全长81.3公里,水深13至15米不等,最窄处为152米,最宽处为304米。
•运河高出两大洋26米,有6座船闸。
•通过运河需要9个小时,可以通航76000吨的轮船•一艘船过运河平均会有5200万加仑的淡水排放到两个大洋里处。
•靠近太平洋一侧的观花闸是运河航道最窄的地方,过往的轮船只能单行,不同方向的轮船必须分上下午分别通过•约占全球贸易运输量5%的货物都要通过巴拿马运往世界各地。
•中国为第二大用户,仅次美国。
每年有700多艘中国远洋货轮通过巴拿马运河,约占运河年船只通行总量的38%。
•巴拿马运河于2007年扩建,大约在2014年完成•运河通行费一直涨,2008年已涨至货轮每个货柜从原来的54美元增加到63美元,大型游轮每个床位收费由原来的100美元增加到115美元。
2010年6月巴总统府公布,2011年1月1日起,在涨8%至12%。
苏伊士运河吨•苏伊士运河是地中海和红海的通道。
是世界上最长的无船闸运河•苏伊运河于1869年开通,节省了5500---8000公里的航程。
•运河总长约190公约。
•最大船舶吃水允许值为66英尺,可允许最大24万吨的船舶通过,可接纳世界上92%的船只。
•通行费为,20尺货柜20美元,40尺货柜为40美元。
•中国每年有1000多艘船舶通过。
二、船舶的法律特性1、拟人性2、具有不动产性的动产3、整体性三、船舶的国籍1、船舶国籍的重要性- 国际法上的重要性- 国内法上的重要性2、取得国籍的条件- 船舶为本国公民所有- 船员为本国公民- 船舶在本国制造四、船舶登记1、船舶登记政策※船舶拥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船舶与船舶旗国存在一定的联系2、方便旗船※方便旗的含义※方便旗船盛行原因※方便旗船的危害※对方便旗的管制3、中国的船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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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船舶的属性,理解船舶物权的种
类及内容,了解方便旗船制度。 学习重点与难点: 1.船舶属性及海商法中船舶的范围; 2.船舶抵押权、船舶留权及船舶优先
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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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概述
(一)概念和构成 1.广义船舶 指具有船舶形态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 2.狭义船舶 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船舶。
行和营运所需而随船的附属目录载明的经常使 用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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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1.船舶的拟人性 ⑴船舶有自己的名称; ⑵船舶有自己的国籍; ⑶船舶有自己的船籍; ⑷船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2.船舶不动产性 法律上按不动产处理,需登记。 3.船舶是不可分的合成物 船体、设备、属具等独立物结合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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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义: (1)行政法上:是确认确定船籍港、船舶
国籍,船舶航行权、建立港航行政机关对船 舶管辖关系的必要程序; (2)民法上:是确认和保护船舶所有权及 其物权,使船舶依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 重要手续。 注意:非必要条件,登记属于对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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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类: 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章); 船舶国籍登记(第三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第四章); 光船租赁登记。
(1)船舶国籍登记是各国出于对船舶和航行管 理的需要,其制度属于公法范畴。它不同于船 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登记,后二者是出于物 权公示的要求,归属私法范畴。
(2)我国在某些情形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的原则,而且船舶挂靠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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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证书
1.所有权证书 2.国籍证书 3.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 适航证书 吨位证书 防油污证书 防生活污水证书 防大气污染证书 载重线证书 入级证书 设备安全 构造安全 无线电安全 防垃圾符合声明 舱室设备证书 2019/8/17 防污底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公司的注册文件等; 2.船舶的技术资料; 3.申请人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如购船
发票、买卖合同、造船合同或继承、赠与、法 院拍卖等证明文件; 4.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船舶所有登记 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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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国籍登记
1.船舶国籍证书是船舶国籍法律上的证明;船舶悬 挂的国旗,是该船国籍的外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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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0条:船舶指各 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 器和移动式平台。
②CMC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 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 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 船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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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中船舶构成条件
1.必须是可移动的装置(航行能力); 2.必须在海上(区域); 3.必须用于商务(用途); 4.必须吨位在20总吨以上(吨位)。 船舶属具指附属于船舶可以独立存在,为了航
2019/分:国/外轮; 2.按航行区域划分:内河/近海/远洋轮; 3.按执行业务划分:公私轮; 4.按功能划分:客货轮; 5.货轮按用途划分。 液货船:油轮、液化气船、液体化学品船 干货船:件杂货船、干散货船、滚装船、冷藏
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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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登记与国籍
(一)船舶登记 1.含义 指船舶所有人向经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 审查,符合规定后依法予以登记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5.1.1
比里亚、塞浦路斯、洪都拉斯、哥斯达黎加、 索马里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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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旗盛行的原因
1.逃避高额征税; 2.逃避严格的监督管理; 3.节省开支。 对于船舶所有人来说,可获得高额利润; 对登记国来说,则可增加外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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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旗船的危害
1.其逃脱了正常的船舶检验和安全监督,船舶技术 水平降低,容易发生航行事故;
2.方便旗船在国际航运业务上不正当竞争,引起了 国际航动界的不安;
3.方便旗船与船旗国并没有真正联系,给一些船东 违法经营,甚至海上冒险和犯罪开了方便之门;
4.由于船旗国实际上不可能对船舶实现真正的管辖, 方便旗船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许多麻烦;
5.方便旗船盛行导致船员工资的降低,从长远看, 也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船员利益的保护。
(四)方便旗问题
一国船舶登记机构允许任何国家的船舶所有人 前来进行船舶登记的制度,被称为船舶开放登 记制度(Open registry system),人们将进 行开放登记的船舶所悬挂的船旗称为方便旗 (Flag of convenience)。
挂方便旗的船舶与船旗国没有真正联系。 世界上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主要有巴拿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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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所有权登记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
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海事局)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
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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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时所须提交的文件主要涉 及:
2.船舶国籍具有两方面的意义: 国际法上:取得公海航行权并确立专属管辖权; 国内法上:取得国内航行权及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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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籍登记的条件: 船舶为本国国民或企业所有; 船舶在本国制造; 船员为本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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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国 籍证书分离,船舶所有人完成了船舶所有权登 记后,还须另行申请船舶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