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船舶物权.ppt.Convertor
第二章 船舶与船员 《海商法电子课件》PPT课件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 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拍卖的 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02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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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2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的 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船舶 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 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上的H公一抵司押页对权“人C.olorado”进行修理后,没有取得相应的报酬,于是对船舶提起了对物诉讼 下(镑一a的ct抵页ion押in,re并m)向,船法舶庭被提拍出卖了了一6项00动0镑议。,而要法求国法的庭C判公定司H早公已司在和“C公Co司lor的ad受o”轮偿设顺定序了。41000
Hill法官听取了有关解释法国法的证据之后认为,抵押权人应先于对物诉讼的修理人受
船员劳动合同大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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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约方式间接。2)船员权利专属。 3)合同内容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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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船长的职责
目 录 通常认为,船长是经考试合格取得适任证书之 后,经船舶所有人聘任或雇佣,在船舶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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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偿。出
他认为,获得索赔的条件是,索赔方或者对财产有着某种权利,或者由法令赋予他对 物诉讼的权利。因此,法庭首先要查明索赔方是否有这种索赔的权利,其后才能决定 他的索赔是否比其他索赔更具优先性。 Hill法官首先确认了H公司和C公司都有索赔的权利。而后,通过法国律师提供的证据, Hill法官查明法国抵押权人拥有物权(jus in rem),这种权利虽然不包括占有权,仅是 一种可通过法律程序扣押和拍卖船舶的权利,但它依附于财产,不随其所有权的变更 而变更。无论船舶属于何人,抵押权人都可以对船舶行使该权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 财产权利。因此,H法官认为它与英国法下的抵押权没有什么不同。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船舶规范 • 船舶规范出于国家航运管理以及 收取有关费用的需要,应当确定船舶 吨位。船舶的大小通常以吨位、排水 吨、载重吨来表示
•
• 1. 总吨位。它是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该公约于1969年通过,1982年生效 • 2. 净吨位。船内能够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 间的总和,即从总吨位减去机舱、驾驶台、 船员起居室、物料房和压舱后的容积 • 3. 排水吨。排水吨按重量计算。船舶漂浮 在水上,装货吃水到满载水线(载重线)时, 船体所占水的容积称为排水吨,也即船体 和货物的总重量 • 4. 载重吨。载重吨是船舶满载时的排水吨 位减去空船时的排水吨位得出的结果
• 船舶遇有下列情况时,应申请注销登记:
• (1)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 • (2)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 踪。 • (3)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 (4)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
• 另外,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42条规定,以 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 照本条例第27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 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
四、船舶抵押权登记
• 船舶抵押权设定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 与债权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后,依法就 船舶抵押的有关事项向船舶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由其认可,并将有关事项记载 于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证书,向抵 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我国物权法第188条、海商法第13条第1 款、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也采登记对抗主 义。
七、船舶登记机关
• 船舶登记条例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 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八、有关船舶登记的国际公约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海上运输业者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 利用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建造或购买船舶, 同时,双方再签订船舶抵押合同,使利用贷 款建造或购买的船舶成为贷款合同得以履行 的担保物。 这一方面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有保障的投资机 会,另一方面也为海上运输业者解决了资金 匮乏的问题。这种融资方式被越来越广泛的 采用或接受,为了调整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 系,船舶抵押权这一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物权概述
一、船舶物权的概念 二、船舶物权种类及特点 三、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概念 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二、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三、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关于船舶抵押权的定义,我国《海商法》第 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 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 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 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理解船舶抵 押权概念时,有必要说明的几点是:
第一,船舶抵押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对 于该债务的种类或性质,《海商法》并没有作 出任何限制 第二,船舶抵押权是以船舶为客体,而不包括 运费或租金等。 第三,船舶抵押人不应限于债务人,第三人也 可以将自己的船舶抵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人 履行债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完善“建造中船舶” (Vessel Under Construction)的登记制 度的基础上,相应健全了“建造中船舶”抵 押权的制度 我国《海商法》第14条明确规定:“建造中 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这里未对船 舶作特殊说明,显然是指本法第3条所称船 舶,即“用于军事目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物权》课件
船舶物权保护的方式
登记制度
通过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 舶抵押权登记等制度,确 认船舶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保障交易安全。
法律责任
对侵犯船舶物权的行为, 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 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 责任和刑事责任。
司法救济
当船舶物权受到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 寻求救济,包括民事诉讼 和海事诉讼等。
船舶物权保护的途径
01
02
03
04
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完善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明确船舶物权的法律地位
和保护标准。
加强行政监管
海事管理机构等行政机关应加 强对船舶物权保护的监管力度 ,打击侵犯船舶物权的行为。
提高司法效率
法院应提高对船舶物权纠纷的 审判效率,确保权利人及时获
得司法救济。
促进社共治
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 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船舶物权保
权利变动公示方式特定
船舶物权的变动需要依法进行公示,如登记 、占有等。
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所有权
指对船舶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
指在不转移船舶占有的情况下,权 利人就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
指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按照 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动产,对方不 履行的,留置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 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例结论
法院最终判决船东败诉,要求其立即支付船厂的修理费用,并确认船厂对该船舶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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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权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调整对象是船舶物权及其变动。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船舶物权人,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 人等。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船舶物权PPT课件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
的船舶。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
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
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 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 一是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登记对抗主义 • 一是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登记生效主义 • 2001年7月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工作会议纪要: • “二、关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问题 • 在审理有关海事案件中,涉及船舶所有权或者抵押权未经登记的,
第三章 船舶物权
第三章 船舶物权
• 《海商法》对船舶物权的规定主要规 定在第二章,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 抵押权、船舶优先权、造船合同和修 船合同下的船舶留置权,以及第七章 拖航合同下的船舶留置权。
第三章 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 《海商法》第7条的规定,“船舶所有
案第应应5当条适向第用船1款舶《的登中规记华定机人:关民“登共船记和舶;国所未船有经舶权登登的记记取的条得,例、不》转得。让对根和抗据消第该灭三条,例
人但”因被。上尽诉管人案受外让人船周舶八未认依可法被登上记诉,人他是们该之船间的的所船有舶人转,让
的此的效,原力两告仅被,及上其于诉以双人船方与舶当本所事案有人没人,有的不直名具接义有利提对害出抗关船第 系 舶三,碰人不撞的是损效本害力案赔。适偿因格的
• [审判]
•
一审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海商法》第9条第1款 的由份规来主定对张,抗权船第利舶三,的人则最的不后权存受利在让要对人求抗张。第三但三、在人李本的四案问不中题得其,以以其未权合经利法登人权记的利为身应
予支持,故本案的船舶碰撞赔款应直接付给张三、李四。
船舶及船舶物权课件
四、船舶吨位
• 总吨位:指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 位的丈量总和。它反映船舶的建造规模。港口费及码头 停泊费的计算一般依据总吨位。
• 净吨位:指船内能够运载旅客或货物的空间总和。它是 衡量船舶营运能力的数值。海关吨税一般依据净吨位来 计算。
• 排水吨:指船舶满载时的排水重量。船舶满载的标志是 船舶载货吃水至载重线。
• 船舶国籍的取得 –封闭登记制 –开放登记制 –半封闭登记制
• 方便旗船
六、船舶登记
• 船舶登记的概念 • 船舶登记种类
–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抵押法登记 –光船租赁权登记 • 我国的船舶登记条件:在中国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 (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 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且中 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 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船舶的权利登记在民法上意义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权利推定的效力 –公信力
• 载重吨:指船舶满载排水吨与空载排水吨之间的差额。 船体、机器和船上设备的重量称为空载排水吨。
• 巴拿马运河吨和苏伊士运河吨:分别由巴拿马运河和苏 伊士运河管理局丈量的船舶吨位。运河吨位是收取运河 费的依据。
五、船舶国籍
• 何谓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船舶登记规则进行登记, 取得该国签发的登记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 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身份。
3. 以当事船舶的船东、光船承租人与经营人为义务主 体
4. 以当事船舶为客体 5. 从属性 6. 秘密性 7. 追及性 8. 优先性
9. 有独立的除斥期间,并因法院拍卖等法定原因而消 灭
10. 必须通过法院扣押当事船舶的程序行使
《船舶物权》课件
欢迎来到本次《船舶物权》PPT课件!我们将带您深入了解船舶物权的概念、 原则、设立和转让、限制和解除、保护措施、争议解决以及结论和要点。
什么是船舶物权
船舶物权指的是对船舶的所有权和其他在船舶上设定的权利的法律保护。了解船舶物权的定义有助于我 们理解其在航海领域中的重要性。
船舶物权的基本原则
3
转让注意事项
船舶物权转让时,应注意合同的条款、登记手续和相关法规的遵守。
船舶物权的限制和解除
1 保护第三人权益
船舶物权的行使应保护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 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2 违约解除
当债务人发生违约行规定,船舶物 权可能受到一些特定情 形的限制。
权益明确
船舶物权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优先权
船舶物权享有合理的优先权,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善意交易
船舶物权受到鼓励和保护,促进善意交易和航运市场的稳定。
船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1
设立程序
船舶物权的设立通常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和认可。
2
转让形式
船舶物权可以通过合同转让、继承以及金融交易等方式进行转让。
3
调解途径
有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调解来解决船舶物权相关的争议。
结论和要点
通过本次《船舶物权》PPT课件,希望您能深入了解船舶物权的重要性、原则、设立和转让、限制和解 除、保护措施、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并掌握其在航海领域中的实际应用。
船舶物权的保护措施
登记制度
司法保护
船舶物权的登记制度有助于确 保权利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司法机构对船舶物权的侵权行 为进行打击和保护。
保险保障
购买船舶保险可以为船舶物权 提供一定的保障和风险转移。
第三章船舶物权介绍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 • • • • • 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一是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登记对抗主义 一是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登记生效主义 2001年7月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工作会议纪要: “二、关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问题 在审理有关海事案件中,涉及船舶所有权或者抵押权未经登记的,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1.对根据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船舶租购合同等合法方式 接受船舶,但没有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委托建造方或者买受方,其 与合同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保护; 但其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出的船舶所有权主张(包括以船舶所有人名 义向他人请求船舶损害赔偿等)或者抗辩,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和保护。 2.未经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船舶买受人不能以其不是船舶登记所有 人为由主张免除对他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或者义务,即当该船舶没 有其他登记所有人时,买受人应当独立承担船舶对第三人的侵权民事 责任和义务;当该船舶有其他登记所有人时,由登记所有人承担对第 三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和义务。买受人对在接受或掌管该船舶之后发生 的对第三人的侵权民事责任亦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 [审判] • 一审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海商法》第9条第1款 的规定,船舶的最后受让人张三、李四不得以未经登记为 由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但在本案中其以权利人的身 份主张权利,则不存在对抗第三人的问题,其合法权利应 予支持,故本案的船舶碰撞赔款应直接付给张三、李四。
• 问:一审法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用法律是否恰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第2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 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 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 第11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 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第2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 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 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 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 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 的船舶。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 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 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船舶与第三章船舶物权
船舶物权具有国际性。由于船舶的跨国流动 性和航运业的国际性,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要遵守国际公约和 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船舶物权具有特殊性。由于船舶的 特殊用途和价值,船舶物权的设立、 变更和消灭等需要遵守特殊的法律 程序和规定。
船舶物权的重要性
1
保障航运业的发展。船舶物权的保护和维护有利 于保障航运业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交流。
船舶留置权的设立应当在合同 中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而 产生。
船舶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 权,其目的是保障造船人和修 船人的利益。
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 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
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输标02入题
船舶优先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行使 权利等。
02
船舶物权法律保护的措施
包括船舶登记制度、船舶检验制度、海事法律制度等,旨在保障船舶物
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03
船舶物权法律保护的意义
有利于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船方和货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贸易
和航运业的发展。
船舶物权的限制与禁止
船舶物权限制的情形
01
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船舶留置权的行使、船舶买
船舶物权消灭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灭失、船舶失踪、船舶报废等,这些情 形均会导致船舶物权的消灭。
船舶物权丧失的情形
例如,船舶被盗、被抢、被扣押等,这些情形均会导致船 舶物权的丧失。
船舶物权消灭与丧失的意义
有利于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防止船舶被用于非 法活动,保障船方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 维护航运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船舶物权(海事法课件)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物权法 第二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 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 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 第六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
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 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 法 第三十九条)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 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
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 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 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 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地使用权等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 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 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般规定
船舶与船舶物权.ppt.Convertor
船舶与船舶物权.ppt.Convertor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概述第二节船舶登记及船舶国籍第三节船舶所有权1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及特点(一)船舶的概念CMC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船舶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2003年1月签订船舶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应于2003年9月25日至29日对该船进行外观勘验,甲公司严格按验船时现状交船,属于该船的所有技术证书、设备、备件、物料和技术资料等,无论在船上还是在岸上,均应随船交给乙方。
双方于2004年1月交船完毕。
事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曾在交船前通过原经营人丁公司代购该船的辅机备件和主机备件,丁公司分别于2003年4月将辅机备件、10月将主机备件在香港交付运输,运抵香港后就一直存放在广州一仓库内。
3思考:1、双方签订的船舶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双方对标的的交付范围是否明确?3、若双方合同中未曾涉及船员私人物品及粮、油、烟、酒等用品的归属,以公司可否对此主张权利?4、如何认定2003年4月发运的辅机备件及同年10发运的主机备件的权利归属?4(二)船舶的特点1.须是水上浮动装置(mobile units);2.必须能供航海使用;3.必须用于商业之目的;4.船舶规模必须在容积20总吨以上。
5二、船舶的种类(一)以船舶的航行能力划分——海船与非海船(二)以船舶使用目的划分——商船与非商船(三)以船舶动力装置划分——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四)以船舶所有人划分——国有船和非国有船(五)以船舶国籍划分——国轮和外轮(六)以船舶航行区域划分——远洋船、沿海船和内河船6商船中的货船种类很多,可分为:(1)杂货船(general cargo ship)(2)散装船(bulk cargo ship)(3)冷藏船(refrigerated vessel)(4)木材船(timber ship)(5)油轮(oil tanker)(6)集装箱船(container ship)(7)滚装船(roll on and roll off ship)(8)载驳船或子母船(maritime kangaroo)7三、船舶的法律特征(一)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personification)。
第2章第1节船舶
构成我国船舶的要件
1.作为一种“装置”,它应当是构造物。 2.它应当具备航行功能,以移动 为目的。如果不能航行,如灯船、 驳船、无动力的石油钻井平台等, 在一般情况下不属于海商法的 调整范围。 3.它应当能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航行,即属 于海船。这是指在海上航行或江海之间航行的船 舶,才是我国《海商法》调整的对象。
Passenger ships range in size from small river ferries to giant cruise ships. This type of vessel includes ferries, which move passengers and vehicles on short trips; ocean liners, which carry passengers on one-way trips; and cruise ships, which typically transport passengers on roundtrip voyages promoting leisure activities onboard and in the ports they visit. Special-purpose vessels are not used for transport but are designed to perform other specific tasks. Examples include tugboats, pilot boats, rescue boats, cable ships, research vessels, survey vessels, and ice breakers.
1.船舶国籍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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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概述第二节船舶登记及船舶国籍第三节船舶所有权1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及特点(一)船舶的概念CMC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船舶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2003年1月签订船舶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应于2003年9月25日至29日对该船进行外观勘验,甲公司严格按验船时现状交船,属于该船的所有技术证书、设备、备件、物料和技术资料等,无论在船上还是在岸上,均应随船交给乙方。
双方于2004年1月交船完毕。
事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曾在交船前通过原经营人丁公司代购该船的辅机备件和主机备件,丁公司分别于2003年4月将辅机备件、10月将主机备件在香港交付运输,运抵香港后就一直存放在广州一仓库内。
3思考:1、双方签订的船舶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双方对标的的交付范围是否明确?3、若双方合同中未曾涉及船员私人物品及粮、油、烟、酒等用品的归属,以公司可否对此主张权利?4、如何认定2003年4月发运的辅机备件及同年10发运的主机备件的权利归属?4(二)船舶的特点1.须是水上浮动装置(mobile units);2.必须能供航海使用;3.必须用于商业之目的;4.船舶规模必须在容积20总吨以上。
5二、船舶的种类(一)以船舶的航行能力划分——海船与非海船(二)以船舶使用目的划分——商船与非商船(三)以船舶动力装置划分——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四)以船舶所有人划分——国有船和非国有船(五)以船舶国籍划分——国轮和外轮(六)以船舶航行区域划分——远洋船、沿海船和内河船6商船中的货船种类很多,可分为:(1)杂货船(general cargo ship)(2)散装船(bulk cargo ship)(3)冷藏船(refrigerated vessel)(4)木材船(timber ship)(5)油轮(oil tanker)(6)集装箱船(container ship)(7)滚装船(roll on and roll off ship)(8)载驳船或子母船(maritime kangaroo)7三、船舶的法律特征(一)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personification)。
(二)船舶是动产,但也有按不动产处理的情况。
(三)船舶是不可分物,但也有例外情况。
8第三节船舶所有权(Ownership of Ships)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9特点:1、以船舶为唯一的客体2、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3、客体经常处于非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
4、收益权能是船舶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10二、船舶所有权的主体1. 国家2. 企业法人3. 其他所有权主体4. 共有人11(一)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12中国某拆船厂(甲方)与国外某船东(乙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已付清了货款,船也到达了交船港大连。
甲乙双方约定在交船港办理交接手续,但是甲方没有按时到达交船港办理手续,就在此时船舶发生火灾需要救助,产生了救助报酬。
由谁负担该报酬?案例13A将船转让与B,未办理过户登记,B将船租给C。
C雇用了D上船工作。
船在海上出事,船员D失踪,其家属起诉A、B、C求偿。
案例14案例一船进行买卖,卖方已注销所有权登记,买方还未来得及办理所有权登记。
此时所有权是否已转移?卖方债权人能否申请扣押船舶?买方说不能扣,但卖方债权人说能扣,认为没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是否正确?15两公司共有船舶,但登记所有人只有一个。
这样的共有关系是否成立,能不能对抗第三人?未被登记的一方的权益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受让方能否重新登记为所有人?案例16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建造、(新船)购买、没收、征购、收归国有和捕获;继受取得:(旧船)购买、继承、赠与和保险委付等。
17(二)所有权的丧失(the loss or extinction of the ownership of ships)1、因船舶灭失和船舶失踪而消灭;2、因转让而消灭;3、因保险委付而消失;4、因船舶被没收、捕获、征用或征购而灭失;5、因法院拍卖而灭失。
船舶所有权的丧失应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8案例:原告罗文辉、姜洪帮被告钦州市钦南区水运三公司、李国庆、陈保生2001年2月5日原告所属的“桂北渔16311”号渔船自北海起航,开往涠洲岛附近海域从事捕捞作业。
次日上午,约11时30分,一艘名为“海龙1”号的大船快速驶近并撞到渔船船尾角,致使渔船右尾角被撞散、机舱进水。
碰撞后不久“桂北渔16311”号沉没,船上人员全部落水。
约40分钟后,落水人员获救。
19另查明,“桂北渔16311”号船系木质单底拖渔船,登记船主为蓝庆强。
2000年8月,蓝庆强将该渔船卖给刘世连。
同月10日,刘世连又以6800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原告罗文辉、姜洪帮。
两次转让均未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登记船主仍为蓝庆强。
“海龙1”号轮为钢质油船,船舶所有人为被告李国庆、陈保生,1998年5月13日起至2003年5月12日,该船以光船租赁的形式租给被告钦州市钦南区水运三公司(以下简称水运公司)。
20第二节船舶登记制度(Registration of Ships)一、船舶国籍与登记船舶国籍:指船舶所有人按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章程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国籍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船舶登记办法,在该国船籍港的航政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从而确定和表明船舶与该特定国家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的一种制度。
21二、船舶国籍与船舶登记的法律意义1、便于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以保障海上安全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享受登记国提供的各种优惠4、决定某些法律关系的准据法5、便于得到船旗国的外交保护或援助;22三、船舶登记的类别1、以登记条件的宽严分:开放登记与正常登记方便旗(Flag of Convenience)国:巴拿马、玻利维亚2、以登记的船舶权利分——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权登记。
3、以登记的目的分——取得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以登记的有效期限分——通常登记、临时登记。
23四、船舶国籍登记的条件1、严格限制国:本国资本需占50%以上,本国船员需占50%,船舶所有人的主要营业处所需在本国,大多数管理人员须为本国人。
中国属“严格限制国家”。
2、“开放登记国”要求较低,不要求船舶与登记国有真实联系。
24我国船舶国籍登记的条件25七、关于方便旗问题(flag of convenience)1.方便旗现象的由来2.方便旗现象的弊端26开放登记对船舶所有人的几点好处:(1)开放登记国往往要求低额的登记费甚至零税金(2)回避本国劳动条件的限制和船员配备的限制,雇佣廉价劳动力。
(3)逃避国家严格的安全检查。
(4)通过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国际竞争力或提高经营核算。
(5)政治上的较少限制和较容易取得贷款等。
27开放登记对开放登记国的几点好处:(1)维持本国航运,保持相当吨位的国家船队;(2)确保本国船员的就业;(3)通过收取登记费和吨位税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4)获取外汇和改善国际收支;(5)强化海运相关产业。
28开放登记对国际航运的负面作用:(1)因开放登记导致船队过剩,引起航运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使有的航运业者难以持续发展而从市场退出。
(2)由于开放登记国对船舶只进行一般性的安全检查,船舶的适航程度有所降低。
(3)方便旗船队也被海运发达国家用于遏制发展中国家远洋船队的发展。
29第三章船舶担保物权30第一节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性质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的,具有很高受偿位次的权利。
31海商法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权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A maritime lien is the right of the claimant,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s 22 of this Code, to take priority in compensation against shipowners, bareboat charterers or ship operators with respect to the ship which gave rise to the said claim.)32(二)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担保物权债权优先权33(三)船舶优先权的特点1. 法定性;2. 依附性;3. 秘密性或不公开性;4. 优先性;5. 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34二、优先权的标的船舶、船舶属具、运费及“附属利益”。
我国《海商法》仅规定了船舶35三、优先权担保的债权1. 工资、报酬、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2. 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 船舶吨税、引航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徼付请求;4. 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 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36案例A轮承运一批货物,到中国港后发现1万包花生米霉损,产生货损50万美元;该轮继续驶往越南,在公海上,由于船上机器失灵,船东请求B救助公司用拖轮将船拖至厦门港修理,救助费用10万美元(未支付);该轮修理完后,继续驶往越南港,途中由于船长驾驶过失,撞沉了一艘渔船,造成损失20万美元;A轮卸货完毕后,驶往上海港,在上海港因倒签提单被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A轮尚欠船员工资9万美元,上海港港口使用费2万美元。
思考:如申请拍卖A轮,涉及那些船舶优先项目?37四、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处理这类受偿顺序时应注意的几个原则:(1)保护船员利益原则;(2)侵权产生的债权优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原则;(3)人身身亡债权优于财产损害债权原则;(4)为别的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原则。
38优先权担保的几个同类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1)发生在同一航次中的同类债权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
(2)海上救助、共同海损分摊等债权采取“时间倒序原则”39案例某轮发生故障,请求救捞局救助。
救助成功后,该轮未支付救助费用,被救捞局诉至海事法院。
法院查明该轮拖欠船员6个月工资,其中救助之前4个月(工资一),救助之后2个月(工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