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船舶物权
船舶与船舶物权
2020/9/19
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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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旗船的危害
1.其逃脱了正常的船舶检验和安全监督,船舶技术 水平降低,容易发生航行事故;
2.方便旗船在国际航运业务上不正当竞争,引起了 国际航动界的不安;
3.方便旗船与船旗国并没有真正联系,给一些船东 违法经营,甚至海上冒险和犯罪开了方便之门;
4.由于船旗国实际上不可能对船舶实现真正的管辖, 方便旗船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许多麻烦;
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海事局)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
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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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时所须提交的文件主要涉 及: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公司的注册文件等;
2.船舶的技术资料;
3.申请人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如购船 发票、买卖合同、造船合同或继承、赠与、法 院拍卖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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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1.法定性 产生、担保事项、实现方式等; 2.随附性(对物权) 随财产的转移而转移; 3.具有秘密性 无需登记自动产生; 4.优先性 具有最高受偿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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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担保的债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 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船员工资)
1.不同项目间的受偿原则: 公共政策原则及倒序原则 2.同一项间的受偿原则: 同等地位原则及倒序原则 3.救助报酬的受偿适用倒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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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适用顺序
1. 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 是,救助报酬,后于第1项至第3项发生的, 应当先于第1项至第3项受偿。
论船舶物权的内容
论船舶物权的内容船舶物权是指把船舶作为质押物或抵押物的物权行为,是军舰、商船所有权转让、抵押、质押的法律基础。
在海上运输业日益繁荣的今天,船舶物权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本文将探讨船舶物权的相关内容,并且介绍一些船舶物权案例。
一、船舶物权的种类船舶物权的种类主要有三种: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
其中,所有权是指具有船舶的所有权者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抵押权是指向债权人提供船舶作为担保抵押品;留置权是指船舶经法院批准后,由船东或者船舶使用人可以留置船舶。
二、案例分析1、单位A通过向银行B抵押了一艘价值500万美元的货轮,以获得1000万美元的贷款。
如果单位A不能偿还借款,则银行B有权拍卖这艘货轮并全额偿还债务。
这里的抵押权就是一种船舶物权。
2、涉及郭川诉德国海事局一案。
2000年6月20日,郭川租用了德国一公司“三祥”轮运输32000吨铁矿石出口大连,于6月22日从新港锚地开航。
在航行中,因为船舶损坏,郭川停靠日本岩手港,并通知承租人实施留置权。
后来,因为涉及诉讼要求扣留船舶,导致该货轮被扣押了两年。
最终,经法院判决,由保证金、船端费用和拍卖所得等部分偿还债权人。
这里的留置权也是一种船舶物权。
3、2007年5月5日,涉及广州市某航运公司起诉重庆某机电公司股权纠纷一案,在该案中,某航运公司与股东重庆某机电公司签署了两份《股份质押合同》,将所持有的总股本抵押给了该银行。
某航运公司向重庆某机电公司提起了股权转让纠纷,但重庆某机电公司拒绝了转让。
某航运公司遂请求法院对股权进行拍卖偿还债权。
此案中,航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也可以被视为一种船舶物权。
三、结语作为海上运输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船舶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船舶物权的规范、保护,对于维护海上运输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不仅如此,加强船舶物权相关法规制度的完善和推广,可以使海上运输更有秩序、更加优化和高效,为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未来,随着全球经济不断发展和海上运输技术的不断更新,船舶物权也会面临着更加复杂和多样化的挑战。
船舶物权法概述
第一章船舶物权法概述第一节船舶物权法的含义、范畴一、船舶物权法的含义1、含义:是基于对船舶的归属和利用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①船舶物权法是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即法律有规定的,不容许当事人之间约定而排除。
(因为涉及但是人双方及第三人的利益)②船舶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立法是依据一定的公共政策来确定的。
二、船舶物权法的范畴1、调整船舶的归属关系,形成船舶所有权制度。
2、对船舶的交易关系(动态财产关系)进行调整,规定船舶物权的变动及对第三人的效力。
3、船舶的利用关系。
利用船舶的交换价值,产生的船舶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
三、调整船舶物权相应的法律1、专门性的规定:《海商法》法条第二章2、就法律而言,《物权法》对船舶物权的规定有24条、180条、188条等。
3、物权法的一般规定。
四、船舶物权法与海商法的关系1、海商法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海上运输关系包括①在海上运输中形成的合同关系②基于海上运输的特定风险形成的社会关系。
船舶关系包括①船舶物权关系②船舶债权关系。
2、船舶物权法是海商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五、船舶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关系1、从位阶性上来讲①物权法是针对物的归属、利用所形成的规范,是一般性规范,具有一些普遍性适用的规则。
②船舶物权法是针对船舶的特殊性规范(下位法)。
下位法所形成的一般性规范不能违背上位法的规范。
2、就规范的具体内容讲,船舶物权法具有特殊性:①从类型来说,船舶物权法中的船舶优先权,是物权法的特殊制度。
②船舶留置权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3、法律适用问题。
针对船舶物权,《海商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无规定的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物权法》对船舶物权法的影响1、《物权法》的颁布弥补了船舶物权法一般规定原则制度的缺失。
2、统一了船舶物权变动模式。
3、针对船舶物权的特殊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适用。
第二节船舶物权一、船舶物权的含义和属性1、含义:船舶物权指船舶物权人享有的支配船舶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船舶规范 • 船舶规范出于国家航运管理以及 收取有关费用的需要,应当确定船舶 吨位。船舶的大小通常以吨位、排水 吨、载重吨来表示
•
• 1. 总吨位。它是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该公约于1969年通过,1982年生效 • 2. 净吨位。船内能够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 间的总和,即从总吨位减去机舱、驾驶台、 船员起居室、物料房和压舱后的容积 • 3. 排水吨。排水吨按重量计算。船舶漂浮 在水上,装货吃水到满载水线(载重线)时, 船体所占水的容积称为排水吨,也即船体 和货物的总重量 • 4. 载重吨。载重吨是船舶满载时的排水吨 位减去空船时的排水吨位得出的结果
• 船舶遇有下列情况时,应申请注销登记:
• (1)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 • (2)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 踪。 • (3)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 (4)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
• 另外,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42条规定,以 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 照本条例第27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 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
四、船舶抵押权登记
• 船舶抵押权设定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 与债权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后,依法就 船舶抵押的有关事项向船舶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由其认可,并将有关事项记载 于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证书,向抵 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我国物权法第188条、海商法第13条第1 款、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也采登记对抗主 义。
七、船舶登记机关
• 船舶登记条例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 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八、有关船舶登记的国际公约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三、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物权
船舶 所有权
船舶 抵押权
船舶 优先权
船舶 留置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CMC 第7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CMC 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书 面合同。
原始取得
建造
订造
继受取得
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
(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1.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条件P24
2.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条件 P25
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 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 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可分性
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 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 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进而言之, 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 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 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 CMC第16条第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 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
(一)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 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 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 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 消灭。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教材
第二章船舶与船舶物权内容提要:本章学习船舶的特殊法律性质;掌握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概念;理解船舶物权的登记方式和效力、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分析我国当前的船舶物权立法的特点与不足。
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1、定义:《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但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船舶的特征1)可航性:具有自航能力2)吨位:20总吨以上3)目的性:商用和民用4)区域:海上3、船舶术语总吨位净吨位排水吨载重吨巴拿马运河吨•巴拿马运河全长81.3公里,水深13至15米不等,最窄处为152米,最宽处为304米。
•运河高出两大洋26米,有6座船闸。
•通过运河需要9个小时,可以通航76000吨的轮船•一艘船过运河平均会有5200万加仑的淡水排放到两个大洋里处。
•靠近太平洋一侧的观花闸是运河航道最窄的地方,过往的轮船只能单行,不同方向的轮船必须分上下午分别通过•约占全球贸易运输量5%的货物都要通过巴拿马运往世界各地。
•中国为第二大用户,仅次美国。
每年有700多艘中国远洋货轮通过巴拿马运河,约占运河年船只通行总量的38%。
•巴拿马运河于2007年扩建,大约在2014年完成•运河通行费一直涨,2008年已涨至货轮每个货柜从原来的54美元增加到63美元,大型游轮每个床位收费由原来的100美元增加到115美元。
2010年6月巴总统府公布,2011年1月1日起,在涨8%至12%。
苏伊士运河吨•苏伊士运河是地中海和红海的通道。
是世界上最长的无船闸运河•苏伊运河于1869年开通,节省了5500---8000公里的航程。
•运河总长约190公约。
•最大船舶吃水允许值为66英尺,可允许最大24万吨的船舶通过,可接纳世界上92%的船只。
•通行费为,20尺货柜20美元,40尺货柜为40美元。
•中国每年有1000多艘船舶通过。
二、船舶的法律特性1、拟人性2、具有不动产性的动产3、整体性三、船舶的国籍1、船舶国籍的重要性- 国际法上的重要性- 国内法上的重要性2、取得国籍的条件- 船舶为本国公民所有- 船员为本国公民- 船舶在本国制造四、船舶登记1、船舶登记政策※船舶拥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船舶与船舶旗国存在一定的联系2、方便旗船※方便旗的含义※方便旗船盛行原因※方便旗船的危害※对方便旗的管制3、中国的船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船舶物权》课件
船舶物权保护的方式
登记制度
通过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 舶抵押权登记等制度,确 认船舶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保障交易安全。
法律责任
对侵犯船舶物权的行为, 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 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 责任和刑事责任。
司法救济
当船舶物权受到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 寻求救济,包括民事诉讼 和海事诉讼等。
船舶物权保护的途径
01
02
03
04
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完善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明确船舶物权的法律地位
和保护标准。
加强行政监管
海事管理机构等行政机关应加 强对船舶物权保护的监管力度 ,打击侵犯船舶物权的行为。
提高司法效率
法院应提高对船舶物权纠纷的 审判效率,确保权利人及时获
得司法救济。
促进社共治
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 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船舶物权保
权利变动公示方式特定
船舶物权的变动需要依法进行公示,如登记 、占有等。
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所有权
指对船舶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
指在不转移船舶占有的情况下,权 利人就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
指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按照 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动产,对方不 履行的,留置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 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例结论
法院最终判决船东败诉,要求其立即支付船厂的修理费用,并确认船厂对该船舶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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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权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调整对象是船舶物权及其变动。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船舶物权人,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 人等。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船舶与船舶物权
案例
一船进行买卖,卖方已注销所有权登记, 一船进行买卖,卖方已注销所有权登记,买 方还未来得及办理所有权登记。 方还未来得及办理所有权登记。此时所有权 是否已转移?卖方债权人能否申请扣押船舶? 是否已转移?卖方债权人能否申请扣押船舶? 买方说不能扣,但卖方债权人说能扣, 买方说不能扣,但卖方债权人说能扣,认为 没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是否正确? 没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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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的法律特征
(一)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 (personification)。 (二)船舶是动产,但也有按不动产处理的情况。 (三)船舶是不可分物,但也有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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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
原告 罗文辉、姜洪帮 被告 钦州市钦南区水运三公司、李国庆、陈保 生 2001年2月5日原告所属的“桂北渔16311”号 渔船自北海起航,开往涠洲岛附近海域从事捕捞 作业。次日上午,约11时30分,一艘名为“海龙 1”号的大船快速驶近并撞到渔船船尾角,致使渔 船右尾角被撞散、机舱进水。碰撞后不久“桂北 渔16311”号沉没,船上人员全部落水。约40分钟 后,落水人员获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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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2003年1月签订船舶转让协议,约 定乙方应于2003年9月25日至29日对该船进行外观勘验, 甲公司严格按验船时现状交船 ,属于该船的所有技术证 书、设备、备件、物料和技术资料等,无论在船上还是 在岸上,均应随船交给乙方。双方于2004年1月交船完 毕。事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曾在交船前通过原经营人 丁公司代购该船的辅机备件和主机备件,丁公司分别于 2003年4月将辅机备件、10月将主机备件在香港交付运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2.船舶所有权的客体 船舶所有权的客体是船舶,且海商法中的船舶作为法律上的 一种物,与普通船舶不同,具有特殊的含义。 《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 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 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我国《海商法》中,船舶是一个整体,包括船体、船机和属 具。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五、船舶物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 物权。
(二)特点
特别法物权性:民法的特别法 客体的单一性:特指船舶 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动产,但以不动产对待,需要登记 优先顺序的多样性
(三)种类
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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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3.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当船舶所有人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后,即可以独立 享有和行使该船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运用船 舶从事海上运输活动。即船舶所有权包括四项积极权能 (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以及消 极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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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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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3.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船舶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以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为内容的权
能。船舶所有人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行使物 权请求权来实现的。一般表现为: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
权、妨害防止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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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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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海商法 第二章船舶物权 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4、清偿顺序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 (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 (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 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 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三.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程序上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
担保物权 实体上的权利 特殊的债权
四.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应当具有物权的优 先性。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决定着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 的优先受偿位次。 1、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物权法的一般原则,也是担保物权的特征 2、船舶优先权优先于其它船舶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 优先权优先于留置权 3、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类海事请求权 受担保的债权性质有所差别,受保护程度不同
1、法定: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 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 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时消灭 (第26条) 2、其他原因
1、含义:海商法规定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并能导致 船舶优先权产生的海事请求。 2、性质:债权。 3、项目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 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 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 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章船舶与船舶物权内容提要:本章学习船舶的特殊法律性质;掌握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概念;理解船舶物权的登记方式和效力、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分析我国当前的船舶物权立法的特点与不足。
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1、定义:《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但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船舶的特征1)可航性:具有自航能力2)吨位:20总吨以上3)目的性:商用和民用4)区域:海上3、船舶术语总吨位净吨位排水吨载重吨巴拿马运河吨•巴拿马运河全长81.3公里,水深13至15米不等,最窄处为152米,最宽处为304米。
•运河高出两大洋26米,有6座船闸。
•通过运河需要9个小时,可以通航76000吨的轮船•一艘船过运河平均会有5200万加仑的淡水排放到两个大洋里处。
•靠近太平洋一侧的观花闸是运河航道最窄的地方,过往的轮船只能单行,不同方向的轮船必须分上下午分别通过•约占全球贸易运输量5%的货物都要通过巴拿马运往世界各地。
•中国为第二大用户,仅次美国。
每年有700多艘中国远洋货轮通过巴拿马运河,约占运河年船只通行总量的38%。
•巴拿马运河于2007年扩建,大约在2014年完成•运河通行费一直涨,2008年已涨至货轮每个货柜从原来的54美元增加到63美元,大型游轮每个床位收费由原来的100美元增加到115美元。
2010年6月巴总统府公布,2011年1月1日起,在涨8%至12%。
苏伊士运河吨•苏伊士运河是地中海和红海的通道。
是世界上最长的无船闸运河•苏伊运河于1869年开通,节省了5500---8000公里的航程。
•运河总长约190公约。
•最大船舶吃水允许值为66英尺,可允许最大24万吨的船舶通过,可接纳世界上92%的船只。
•通行费为,20尺货柜20美元,40尺货柜为40美元。
•中国每年有1000多艘船舶通过。
二、船舶的法律特性1、拟人性2、具有不动产性的动产3、整体性三、船舶的国籍1、船舶国籍的重要性- 国际法上的重要性- 国内法上的重要性2、取得国籍的条件- 船舶为本国公民所有- 船员为本国公民- 船舶在本国制造四、船舶登记1、船舶登记政策※船舶拥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船舶与船舶旗国存在一定的联系2、方便旗船※方便旗的含义※方便旗船盛行原因※方便旗船的危害※对方便旗的管制3、中国的船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船舶物权解读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 2、船舶所有权的丧失 ? (1)船舶灭失:沉没、失踪、拆解 ? (2)船舶转让:赠与、出售、委付 ? (3)船舶被法院拍卖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 四、船舶所有权的分类 ? 单独所有 ? 共有:《海商法》第10条:船舶由两个以
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 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人。 ? 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 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 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 原始取得:除公法上的捕获、征用、没收
外,最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是建造和订造 (订购)
? 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 保险委付(Abandonment)、继承
? 《海商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船舶所 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三、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 《海商法》第13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 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 三人。 ? 当事人之间: ? 第三人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 如何理解船舶抵押权设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第三人”的范围?
? 实践:《2001年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 第二项 :“ 二、对设定船舶抵押权但没有依法进 行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根据与船舶 所有人之间设定的船舶抵押权到期债权,请求拍 卖该船舶清偿债务;但是,其提出的针对第三人 的抵押权主张或抗辩,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和保护, 即在其他债权人参加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清偿时, 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不能优先于已登记的船舶 抵押权和其他海事债权受偿。”
该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于造船厂所有。
第三节 船舶留置权
? 一、船舶留置权概述 ? right of retention of vessel ? 《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第25条) ? 民法上的船舶留置权
海商法课件第2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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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对抗主义” • 善意第三人 4)船舶所有人的特殊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的特殊性 • 鼓励海运业的发展 三、内容 1、船舶所有人的权利和不特定义务人的义务 2、所有权人的权利 1)占有—把握或控制船舶的能力 • 一般通过委派船长和船员实现 • 租船情况下该项权能受到限制,其实是以收益权
能的形式实现所有权。 2)使用—基于船舶的用途而进行事实上的运用 • 船舶使用价值的体现 • 大部分情况下使用权能也不是由所有人直接的行使及于船舶的全部,不 因船舶的分割或转让、主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 或让与而受影响。
3、物上代位性
•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 • CMC.Art.20: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
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
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以)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法、违 章建筑--担保法解释#48)
2024/10/30
第二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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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抵押登记
• 1、不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生效主义
• a.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 建设用 地使用权;c.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d.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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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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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若干问题
• 一、动产质权 • 动产质权的成立:质押合同+交付 • 1、不转移占有质权不成立 • 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 • 担保法解释 第88条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 2、质权人曾进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 担保法解释 第87条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
船舶登记制度及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采 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 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 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海商法》第9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 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 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登记制度的公示公信 《物权法》第28、29、30条:因私法裁决、 继承或受遗赠、合法建造等原因导致所有 权的取得、变更、转移和消灭,无须登记 生效。 第106条规定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是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给受让人”
船舶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责任 《物权法》第21条: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关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 人追偿。 《船舶登记条例》仅规定对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登记工作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谢谢大家!
船舶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物权法》第12条: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 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 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船 舶登记 机关应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履行审查 程序,但没有明确该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 实质审查。
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物
《物权法》第174条:将代位物的范围扩大为 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
《海商法》第20条:船舶灭失后的代位物只 提及保险金。
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物权法》第195条: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可以 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就抵押财产“折 价”或“拍卖”、“变卖”。如果双方未 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海商法》第11条:船舶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只能是“依法拍卖”。
船舶与第三章船舶物权
船舶物权具有国际性。由于船舶的跨国流动 性和航运业的国际性,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要遵守国际公约和 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船舶物权具有特殊性。由于船舶的 特殊用途和价值,船舶物权的设立、 变更和消灭等需要遵守特殊的法律 程序和规定。
船舶物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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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航运业的发展。船舶物权的保护和维护有利 于保障航运业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交流。
船舶留置权的设立应当在合同 中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而 产生。
船舶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 权,其目的是保障造船人和修 船人的利益。
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 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
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输标02入题
船舶优先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行使 权利等。
02
船舶物权法律保护的措施
包括船舶登记制度、船舶检验制度、海事法律制度等,旨在保障船舶物
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03
船舶物权法律保护的意义
有利于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船方和货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贸易
和航运业的发展。
船舶物权的限制与禁止
船舶物权限制的情形
01
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船舶留置权的行使、船舶买
船舶物权消灭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灭失、船舶失踪、船舶报废等,这些情 形均会导致船舶物权的消灭。
船舶物权丧失的情形
例如,船舶被盗、被抢、被扣押等,这些情形均会导致船 舶物权的丧失。
船舶物权消灭与丧失的意义
有利于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防止船舶被用于非 法活动,保障船方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 维护航运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船舶物权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物权是指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等船舶权利的总称。
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船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船舶交易过程中,因法律适用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探讨船舶物权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为船舶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二、船舶物权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国际船舶交易中,国际惯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船舶物权法律适用应遵循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这意味着,在船舶物权纠纷中,若存在国际惯例,应优先适用。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确定船舶物权法律适用时,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避免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际船舶交易中,若外国法律适用可能损害我国公共秩序,则可排除该法律适用。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
三、船舶物权法律适用具体问题探讨1. 船舶所有权法律适用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船舶的权利。
在船舶所有权法律适用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1)船舶登记国法原则:船舶所有权法律适用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若船舶未登记,则适用船旗国法律。
(2)合同约定原则:若船舶所有权转移合同中约定了适用特定国家的法律,则应优先适用该法律。
2. 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对债务人提供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1)抵押合同约定原则:若船舶抵押合同中约定了适用特定国家的法律,则应优先适用该法律。
(2)船舶登记国法原则:若抵押合同未约定适用法律,则适用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 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1)船旗国法原则: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船旗国的法律。
(2)海事法院所在地法原则:若船旗国法律无法适用,则适用海事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船舶物权(海事法课件)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物权法 第二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 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 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 第六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
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 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 法 第三十九条)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 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
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 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 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 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地使用权等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 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 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般规定
船舶物权制度研究
设立要件:船舶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包括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在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 记手续等。
效力范围:船舶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被抵押的船舶以及与该船舶有关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实现方式: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即折价和拍卖。如果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 协商折价受让船舶,或者将船舶拍卖后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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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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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PART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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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Two
船舶物权概述
PART Three
船舶物权制度的历 史发展
PART Five
船舶物权的取得、 变更与消灭
PART Four
船舶物权的种类与 内容
PART Six
船舶物权制度的法 律适用与完善建议
单击添加章节标题
船舶物权概述
性质: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产生要件: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船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留置的 船舶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消灭原因:留置权人丧失对船舶的占有;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 担保;留置权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船舶物权的取得、 变更与消灭
船舶物权的取得
继受取得:通过继承、赠与、 买卖等方式获得船舶的所有 权
完善船舶物权登记 制度
明确船舶物权的优 先顺序
加强船舶物权交易 监管
建立船舶物权纠纷 解决机制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船舶物权制度在实 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完善船舶物权制度 需要从立法、司法 和行政等方面入手
未来需要进一步加 强对船舶物权制度 的研究和实践
船舶物权制度对于 保障航运秩序和船 舶交易具有重要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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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便旗问题
一国船舶登记机构允许任何国家的船舶所有人 前来进行船舶登记的制度,被称为船舶开放登 记制度(Open registry system),人们将进 行开放登记的船舶所悬挂的船旗称为方便旗 (Flag of convenience)。 挂方便旗的船舶与船旗国没有真正联系。 世界上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主要有巴拿马、利 比里亚、塞浦路斯、洪都拉斯、哥斯达黎加、 索马里等国家。
2016/6/27
五、船舶留臵权
(一)概念 《海商法》第25条:“ 船舶留臵权,是指造船 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 留臵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 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臵权在造船人、 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其性质为法定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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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类: 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章); 船舶国籍登记(第三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第四章); 光船租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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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所有权登记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 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海事局)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 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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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按照取得原因不同,在法律上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 取得。 1.原始取得
①法定的原始取得,通过捕获、征用、没收等公法行
为。
②约定的原始取得,主要是指通过建造或购买取得船
舶所有权的方式。 2.继受取得
①法定的继受取得,如继承。 ②约定的继受取得,如购买、赠与、保险、委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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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国籍登记
1.船舶国籍证书是船舶国籍法律上的证明;船舶悬 挂的国旗,是该船国籍的外部标志。 2.船舶国籍具有两方面的意义: 国际法上:取得公海航行权并确立专属管辖权; 国内法上:取得国内航行权及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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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籍登记的条件: 船舶为本国国民或企业所有; 船舶在本国制造; 船员为本国公民。
(二)留臵权法律关系
1.主体: 留臵权人包括,造船人与修船人。 2.客体: 处于造船人与修船人所占有下的船舶。 3.内容: 留臵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016/6/27
(三)留臵权的效力及实现
1.效力 普通债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 先权 2.实现: 参照物权法的规定,可与债务人协议折价;或 者拍卖、变卖留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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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旗盛行的原因
1.逃避高额征税; 2.逃避严格的监督管理; 3.节省开支。 对于船舶所有人来说,可获得高额利润; 对登记国来说,则可增加外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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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旗船的危害
1.其逃脱了正常的船舶检验和安全监督,船舶技术 水平降低,容易发生航行事故; 2.方便旗船在国际航运业务上不正当竞争,引起了 国际航动界的不安; 3.方便旗船与船旗国并没有真正联系,给一些船东 违法经营,甚至海上冒险和犯罪开了方便之门; 4.由于船旗国实际上不可能对船舶实现真正的管辖, 方便旗船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许多麻烦; 5.方便旗船盛行导致船员工资的降低,从长远看, 也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船员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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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所有权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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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 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问:《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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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船舶抵押权
(一)概念 《海商法》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 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 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 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性质为约定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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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的种类
1.按国籍划分:国/外轮; 2.按航行区域划分:内河/近海/远洋轮; 3.按执行业务划分:公私轮; 4.按功能划分:客货轮; 5.货轮按用途划分。 液货船:油轮、液化气船、液体化学品船 干货船:件杂货船、干散货船、滚装船、冷藏 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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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记 1.含义 指船舶所有人向经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 审查,符合规定后依法予以登记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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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国 籍证书分离,船舶所有人完成了船舶所有权登 记后,还须另行申请船舶国籍。 (1)船舶国籍登记是各国出于对船舶和航行管 理的需要,其制度属于公法范畴。它不同于船 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登记,后二者是出于物 权公示的要求,归属私法范畴。 (2)我国在某些情形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的原则,而且船舶挂靠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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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船在航行中疏忽,钩断了海底电缆,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并引起船舶自身安全,遇B船救 助而脱险。进入目的港后,在卸货过程中因舱 盖板放臵不当,使港口理货人员某甲坠舱身亡。 随后,由于船舶走锚,又撞损了码头设施,港 口紧急调用C拖轮将其安全遣返锚地。 对A船享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有哪些,其清偿 顺序如何?
1.法定性 产生、担保事项、实现方式等; 2.随附性(对物权) 随财产的转移而转移; 3.具有秘密性 无需登记自动产生; 4.优先性 具有最高受偿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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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担保的债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 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船员工资)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人身 伤亡)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 请求;(港口规费)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救助报酬)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船舶的属性,理解船舶物权的种 类及内容,了解方便旗船制度。 学习重点与难点: 1.船舶属性及海商法中船舶的范围; 2.船舶抵押权、船舶留权及船舶优先 权的适用。
2016/6/27
一、船舶概述
(一)概念和构成 1.广义船舶 指具有船舶形态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 2.狭义船舶 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船舶。
1.必须是可移动的装臵(航行能力); 2.必须在海上(区域); 3.必须用于商务(用途); 4.必须吨位在20总吨以上(吨位)。 船舶属具指附属于船舶可以独立存在,为了航 行和营运所需而随船的附属目录载明的经常使 用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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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1.船舶的拟人性 ⑴船舶有自己的名称; ⑵船舶有自己的国籍; ⑶船舶有自己的船籍; ⑷船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2.船舶不动产性 法律上按不动产处理,需登记。 3.船舶是不可分的合成物 船体、设备、属具等独立物结合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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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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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证书 2.国籍证书 3.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 适航证书 吨位证书 防油污证书 防生活污水证书 防大气污染证书 载重线证书 入级证书 设备安全 构造安全 无线电安全 防垃圾符合声明 舱室设备证书 防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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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义: (1)行政法上:是确认确定船籍港、船舶 国籍,船舶航行权、建立港航行政机关对船 舶管辖关系的必要程序; (2)民法上:是确认和保护船舶所有权及 其物权,使船舶依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 重要手续。 注意:非必要条件,登记属于对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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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船舶抵押权的标的主要表现为船舶、 运费或租金、“附属利益”及船舶保险赔款等, 但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1.船舶及建造中的船舶; 2.运费或租金; 3.船舶保险赔款(CMC15条、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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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关系的内容
1.抵押人义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 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 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 转让给他人。 2.抵押权人义务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 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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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先权受偿顺序
1.不同项目间的受偿原则: 公共政策原则及倒序原则 2.同一项间的受偿原则: 同等地位原则及倒序原则 3.救助报酬的受偿适用倒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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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适用顺序
1. 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救助报酬,后于第1项至第3项发生 的,应当先于第1项至第3项受偿。 2. 第1、2、3、5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 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 按照比例受偿。 3. 第4项救助报酬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 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2016/6/27
①《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0条:船舶指各
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 器和移动式平台。 ②CMC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 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臵,但是用于军事 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 船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