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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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船舶物权种类及特点
(一)船舶物权的种类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是 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不 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变更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物权仅限于四类: 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 置权。从性质上讲,船舶所有权属于自物权;船舶 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按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在船舶上不能创设质权与 用益物权
《海商法》第9条所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 义”。在理解“登记对抗主义”的时候,应 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船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不以交付和登记为生效要件 第二,船舶所有权变动,若没有完成相应的 登记程序,虽然在当事人之间已发生效力, 但当事人不得对善意的第三人主张所有权变 动的效力 第三,船舶所有权变动未进行登记不能对抗 善意的第三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善意的第 三人而言,所有权变动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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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是指船舶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船 舶所有权让与他人的法律行为。在《海商法》下, 主要分为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1)有偿转 让,即买卖法律行为;(2)无偿转让,即为赠与 法律行为;(3)如果是根据保险合同或海上保险 法而发生的转让,则构成保险委付。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可见,船舶所有权的转让不 论是通过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还是保险委付,均 须是书面形式。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一、船舶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 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需要指出的是,本章所探讨的船舶物权仅指海商法 意义上的船舶物权,即除特别说明外,船舶物权中 “船舶”一词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定义的船 舶——“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 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除外”。对于不符合上述定义的船舶,只能成立一 般民法意义上的船舶物权,此种船舶物权不受《海 商法》的调整,而只能适用《物权法》或其他民事 法律的规定,因而不在本章的探讨范围之内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海上运输业者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 利用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建造或购买船舶, 同时,双方再签订船舶抵押合同,使利用贷 款建造或购买的船舶成为贷款合同得以履行 的担保物。 这一方面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有保障的投资机 会,另一方面也为海上运输业者解决了资金 匮乏的问题。这种融资方式被越来越广泛的 采用或接受,为了调整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 系,船舶抵押权这一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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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在我国民法中,一般意义上的抵押权是指: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 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 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为抵押财产” 船舶抵押权是抵押权的一种,是以船舶为抵 押财产的一种抵押权。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在我国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依次为:(1) 船舶优先权;(2)船舶留置权;(3)船舶抵押 权。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海商法》参照了上述 《1993年公约》的做法(充分考虑了银行作为船 舶融资方的利益),因此,虽然根据我国《物权法》 的规定,所有留置权本应皆优先于抵押权《物权法》 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 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但在《海商法》下,只有造船人、修船人的船舶留 置权才优先于船舶抵押权,而其他人的船舶留置权 (例如,拖航合同中承拖方对被拖船舶的留置权 《海商法》第161条规定:“被拖方未按约定支付 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 权。”)则应后于船舶抵押权受偿,这才是符合立 法原意的正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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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使船舶所 有人的所有权丧失或与所有权人相分离的一种法律 现象。引起船舶所有权消灭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 下几种: 1.因船舶灭失而消灭 2.因船舶转让而消灭 3.因保险委托而消灭 4.因船舶被没收、捕获、征用或征购等而消灭 5.因法院拍卖而消灭
第六节 船舶物权的国际公约
一、关于船舶权利登记的国际公约 二、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的国际公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本章要点
本章所述船舶物权,是指以《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为 客体的一种物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海商法》确立 的船舶物权种类仅限于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 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四种。 船舶所有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并采用 “登记对抗主义”的模式,即“未经登记的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优先权属于一 种不需要公示、效力强大的担保物权,是基于公共政策 的目的而给予某些特殊的海事债权以优先保护,例如, 船员工资给付请求、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救助报酬给付 请求等;船舶留置权则必须以占有为要件,其权利主体 仅限于修船人与造船人。上述三种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 性依次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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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物权的特点
1.船舶物权属于特别法物权 2.船舶物权公示方法具有特殊性 3.船舶物权的优先次序具有多重性、复杂性 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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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担保物权有三种: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而担保物权均具有优 先受偿性的特征。 因此,若同一艘船舶上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担保物权, 且船舶价款不足以清偿三种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 则有必要确定何者更为优先。船舶抵押权是意定担 保物权,而船舶优先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民法中 有“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的理论,加上船舶 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债权一般都基于公共政策的考 虑,故船舶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通常都是优先于船 舶抵押权,这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关于船舶抵押权的定义,我国《海商法》第 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 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 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 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理解船舶抵 押权概念时,有必要说明的几点是:
第一,船舶抵押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对 于该债务的种类或性质,《海商法》并没有作 出任何限制 第二,船舶抵押权是以船舶为客体,而不包括 运费或租金等。 第三,船舶抵押人不应限于债务人,第三人也 可以将自己的船舶抵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人 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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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二、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三、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四、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及其清偿顺序 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第五节 船舶留置权
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二、船舶留置权的特点 三、船舶留置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为了平衡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又将船 舶优先权分为“优先船舶优先权”(First Class Maritime Lien)和“一般船舶优先 权” 将船舶抵押权分为“优先抵押权” (Preferred Mortgage)和“一般抵押 权”,并将相互之间的优先顺序排列为: (1)“优先船舶优先权”;(2)“优先抵 押权”;(3)“一般船舶优先权”;(4) “一般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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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完善“建造中船舶” (Vessel Under Construction)的登记制 度的基础上,相应健全了“建造中船舶”抵 押权的制度 我国《海商法》第14条明确规定:“建造中 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这里未对船 舶作特殊说明,显然是指本法第3条所称船 舶,即“用于军事目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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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一)以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为客体 (二)以登记作为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 法 (三)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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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一)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按照民法理论,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原因主要表现为船舶建造、公法上的 没收、征购、收归国有和捕获等,因海事法院 的强制拍卖而取得也属于原始取得; 而继受取得原因则主要表现为船舶买卖、继承、 赠与和保险委付等。 显然,船舶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船舶所有权转 让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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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读案例
请通过学习本章思考如下问题: (1)该船舶上存在哪些船舶担保物权? (2)对于拍卖船舶价款,各债权人应按怎 样的顺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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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物权概述
我国《海商法》第二章以“船舶”为标题, 分3节共规定了24条。其中,第一节是“船 舶所有权”,第二节是“船舶抵押权”,第 三节是“船舶优先权”,在第三节中还出现 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由此可见,我国《海商法》第二章名称虽为 “船舶”,但其实质内容却是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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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抵押人“提供”船舶,不应理解为转 移船舶的占有,《海商法》对此虽无明确规 定,但按照抵押的基本法理,不转移抵押财 产是题中应有之义。 第五,船舶抵押权具有一定的优先性。我国 《海商法》第19条规定:“同一船舶可以设 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 准。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 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 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 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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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读案例
A公司将其所属的一艘船舶光船租赁给B公司进行 经营,租赁期间为一年(从2006年7月1日至 2007年7月1日)。该船舶在租赁给B公司之前, 已由A公司抵押给银行,抵押贷款额为1 000万元 人民币。2006年12月1日,该船因瞭望疏忽在中 国沿海与他船发生碰撞,按过失比例,应当向对方 承担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碰撞发生后,该 船进国内一修船厂进行修理,产生了200万元人民 币的修理费。由于B公司无力支付该修理费,船舶 被修船厂留置,后来又申请法院拍卖,拍卖款项为 800万元人民币;经查,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 拖欠了船员工资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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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关于船舶登记的公示效力,国际上有两种不同 立法模式: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另一种 是“登记对抗主义”。 所谓“登记生效主义”是指船舶所有权的变动 非经登记不发生任何效力,如果不进行变更登 记,即使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物权变动 的效力; 所谓“登记对抗主义”是指船舶所有权的变动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依照其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但在未进行登记前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效力。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物权概述
一、船舶物权的概念 二、船舶物权种类及特点 三、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概念 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二、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三、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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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所有权的一种,是以船舶为客体的所 有权。《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 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此处的船舶必须符合《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即 “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 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另外,我国《海商法》第8条规定:“国家所有的 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 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 人。”根据这一规定,依法经营国有船舶的企业, 被视为船舶所有人。
二、船舶物权种类及特点
(一)船舶物权的种类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是 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不 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变更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物权仅限于四类: 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 置权。从性质上讲,船舶所有权属于自物权;船舶 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按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在船舶上不能创设质权与 用益物权
《海商法》第9条所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 义”。在理解“登记对抗主义”的时候,应 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船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不以交付和登记为生效要件 第二,船舶所有权变动,若没有完成相应的 登记程序,虽然在当事人之间已发生效力, 但当事人不得对善意的第三人主张所有权变 动的效力 第三,船舶所有权变动未进行登记不能对抗 善意的第三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善意的第 三人而言,所有权变动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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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是指船舶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船 舶所有权让与他人的法律行为。在《海商法》下, 主要分为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1)有偿转 让,即买卖法律行为;(2)无偿转让,即为赠与 法律行为;(3)如果是根据保险合同或海上保险 法而发生的转让,则构成保险委付。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可见,船舶所有权的转让不 论是通过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还是保险委付,均 须是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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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 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需要指出的是,本章所探讨的船舶物权仅指海商法 意义上的船舶物权,即除特别说明外,船舶物权中 “船舶”一词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定义的船 舶——“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 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除外”。对于不符合上述定义的船舶,只能成立一 般民法意义上的船舶物权,此种船舶物权不受《海 商法》的调整,而只能适用《物权法》或其他民事 法律的规定,因而不在本章的探讨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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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海上运输业者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 利用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建造或购买船舶, 同时,双方再签订船舶抵押合同,使利用贷 款建造或购买的船舶成为贷款合同得以履行 的担保物。 这一方面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有保障的投资机 会,另一方面也为海上运输业者解决了资金 匮乏的问题。这种融资方式被越来越广泛的 采用或接受,为了调整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 系,船舶抵押权这一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在我国民法中,一般意义上的抵押权是指: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 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 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为抵押财产” 船舶抵押权是抵押权的一种,是以船舶为抵 押财产的一种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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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依次为:(1) 船舶优先权;(2)船舶留置权;(3)船舶抵押 权。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海商法》参照了上述 《1993年公约》的做法(充分考虑了银行作为船 舶融资方的利益),因此,虽然根据我国《物权法》 的规定,所有留置权本应皆优先于抵押权《物权法》 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 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但在《海商法》下,只有造船人、修船人的船舶留 置权才优先于船舶抵押权,而其他人的船舶留置权 (例如,拖航合同中承拖方对被拖船舶的留置权 《海商法》第161条规定:“被拖方未按约定支付 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 权。”)则应后于船舶抵押权受偿,这才是符合立 法原意的正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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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使船舶所 有人的所有权丧失或与所有权人相分离的一种法律 现象。引起船舶所有权消灭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 下几种: 1.因船舶灭失而消灭 2.因船舶转让而消灭 3.因保险委托而消灭 4.因船舶被没收、捕获、征用或征购等而消灭 5.因法院拍卖而消灭
第六节 船舶物权的国际公约
一、关于船舶权利登记的国际公约 二、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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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本章所述船舶物权,是指以《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为 客体的一种物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海商法》确立 的船舶物权种类仅限于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 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四种。 船舶所有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并采用 “登记对抗主义”的模式,即“未经登记的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优先权属于一 种不需要公示、效力强大的担保物权,是基于公共政策 的目的而给予某些特殊的海事债权以优先保护,例如, 船员工资给付请求、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救助报酬给付 请求等;船舶留置权则必须以占有为要件,其权利主体 仅限于修船人与造船人。上述三种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 性依次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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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物权的特点
1.船舶物权属于特别法物权 2.船舶物权公示方法具有特殊性 3.船舶物权的优先次序具有多重性、复杂性 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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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担保物权有三种: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而担保物权均具有优 先受偿性的特征。 因此,若同一艘船舶上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担保物权, 且船舶价款不足以清偿三种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 则有必要确定何者更为优先。船舶抵押权是意定担 保物权,而船舶优先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民法中 有“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的理论,加上船舶 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债权一般都基于公共政策的考 虑,故船舶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通常都是优先于船 舶抵押权,这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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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抵押权的定义,我国《海商法》第 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 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 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 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理解船舶抵 押权概念时,有必要说明的几点是:
第一,船舶抵押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对 于该债务的种类或性质,《海商法》并没有作 出任何限制 第二,船舶抵押权是以船舶为客体,而不包括 运费或租金等。 第三,船舶抵押人不应限于债务人,第三人也 可以将自己的船舶抵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人 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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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二、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三、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四、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及其清偿顺序 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第五节 船舶留置权
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二、船舶留置权的特点 三、船舶留置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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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平衡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又将船 舶优先权分为“优先船舶优先权”(First Class Maritime Lien)和“一般船舶优先 权” 将船舶抵押权分为“优先抵押权” (Preferred Mortgage)和“一般抵押 权”,并将相互之间的优先顺序排列为: (1)“优先船舶优先权”;(2)“优先抵 押权”;(3)“一般船舶优先权”;(4) “一般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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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完善“建造中船舶” (Vessel Under Construction)的登记制 度的基础上,相应健全了“建造中船舶”抵 押权的制度 我国《海商法》第14条明确规定:“建造中 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这里未对船 舶作特殊说明,显然是指本法第3条所称船 舶,即“用于军事目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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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一)以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为客体 (二)以登记作为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 法 (三)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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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一)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按照民法理论,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原因主要表现为船舶建造、公法上的 没收、征购、收归国有和捕获等,因海事法院 的强制拍卖而取得也属于原始取得; 而继受取得原因则主要表现为船舶买卖、继承、 赠与和保险委付等。 显然,船舶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船舶所有权转 让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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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通过学习本章思考如下问题: (1)该船舶上存在哪些船舶担保物权? (2)对于拍卖船舶价款,各债权人应按怎 样的顺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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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物权概述
我国《海商法》第二章以“船舶”为标题, 分3节共规定了24条。其中,第一节是“船 舶所有权”,第二节是“船舶抵押权”,第 三节是“船舶优先权”,在第三节中还出现 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由此可见,我国《海商法》第二章名称虽为 “船舶”,但其实质内容却是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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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抵押人“提供”船舶,不应理解为转 移船舶的占有,《海商法》对此虽无明确规 定,但按照抵押的基本法理,不转移抵押财 产是题中应有之义。 第五,船舶抵押权具有一定的优先性。我国 《海商法》第19条规定:“同一船舶可以设 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 准。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 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 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 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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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读案例
A公司将其所属的一艘船舶光船租赁给B公司进行 经营,租赁期间为一年(从2006年7月1日至 2007年7月1日)。该船舶在租赁给B公司之前, 已由A公司抵押给银行,抵押贷款额为1 000万元 人民币。2006年12月1日,该船因瞭望疏忽在中 国沿海与他船发生碰撞,按过失比例,应当向对方 承担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碰撞发生后,该 船进国内一修船厂进行修理,产生了200万元人民 币的修理费。由于B公司无力支付该修理费,船舶 被修船厂留置,后来又申请法院拍卖,拍卖款项为 800万元人民币;经查,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 拖欠了船员工资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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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关于船舶登记的公示效力,国际上有两种不同 立法模式: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另一种 是“登记对抗主义”。 所谓“登记生效主义”是指船舶所有权的变动 非经登记不发生任何效力,如果不进行变更登 记,即使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物权变动 的效力; 所谓“登记对抗主义”是指船舶所有权的变动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依照其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但在未进行登记前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效力。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物权概述
一、船舶物权的概念 二、船舶物权种类及特点 三、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概念 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二、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三、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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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所有权的一种,是以船舶为客体的所 有权。《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 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此处的船舶必须符合《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即 “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 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另外,我国《海商法》第8条规定:“国家所有的 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 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 人。”根据这一规定,依法经营国有船舶的企业, 被视为船舶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