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教材
第二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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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依次为:(1) 船舶优先权;(2)船舶留置权;(3)船舶抵押 权。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海商法》参照了上述 《1993年公约》的做法(充分考虑了银行作为船 舶融资方的利益),因此,虽然根据我国《物权法》 的规定,所有留置权本应皆优先于抵押权《物权法》 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 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但在《海商法》下,只有造船人、修船人的船舶留 置权才优先于船舶抵押权,而其他人的船舶留置权 (例如,拖航合同中承拖方对被拖船舶的留置权 《海商法》第161条规定:“被拖方未按约定支付 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 权。”)则应后于船舶抵押权受偿,这才是符合立 法原意的正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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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读案例
A公司将其所属的一艘船舶光船租赁给B公司进行 经营,租赁期间为一年(从2006年7月1日至 2007年7月1日)。该船舶在租赁给B公司之前, 已பைடு நூலகம்A公司抵押给银行,抵押贷款额为1 000万元 人民币。2006年12月1日,该船因瞭望疏忽在中 国沿海与他船发生碰撞,按过失比例,应当向对方 承担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碰撞发生后,该 船进国内一修船厂进行修理,产生了200万元人民 币的修理费。由于B公司无力支付该修理费,船舶 被修船厂留置,后来又申请法院拍卖,拍卖款项为 800万元人民币;经查,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 拖欠了船员工资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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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物权的特点
1.船舶物权属于特别法物权 2.船舶物权公示方法具有特殊性 3.船舶物权的优先次序具有多重性、复杂性 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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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第二章 船舶与船员 《海商法电子课件》PPT课件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 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拍卖的 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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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的 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船舶 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 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上的H公一抵司押页对权“人C.olorado”进行修理后,没有取得相应的报酬,于是对船舶提起了对物诉讼 下(镑一a的ct抵页ion押in,re并m)向,船法舶庭被提拍出卖了了一6项00动0镑议。,而要法求国法的庭C判公定司H早公已司在和“C公Co司lor的ad受o”轮偿设顺定序了。41000
Hill法官听取了有关解释法国法的证据之后认为,抵押权人应先于对物诉讼的修理人受
船员劳动合同大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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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约方式间接。2)船员权利专属。 3)合同内容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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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船长的职责
目 录 通常认为,船长是经考试合格取得适任证书之 后,经船舶所有人聘任或雇佣,在船舶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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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偿。出
他认为,获得索赔的条件是,索赔方或者对财产有着某种权利,或者由法令赋予他对 物诉讼的权利。因此,法庭首先要查明索赔方是否有这种索赔的权利,其后才能决定 他的索赔是否比其他索赔更具优先性。 Hill法官首先确认了H公司和C公司都有索赔的权利。而后,通过法国律师提供的证据, Hill法官查明法国抵押权人拥有物权(jus in rem),这种权利虽然不包括占有权,仅是 一种可通过法律程序扣押和拍卖船舶的权利,但它依附于财产,不随其所有权的变更 而变更。无论船舶属于何人,抵押权人都可以对船舶行使该权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 财产权利。因此,H法官认为它与英国法下的抵押权没有什么不同。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船舶规范 • 船舶规范出于国家航运管理以及 收取有关费用的需要,应当确定船舶 吨位。船舶的大小通常以吨位、排水 吨、载重吨来表示
•
• 1. 总吨位。它是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该公约于1969年通过,1982年生效 • 2. 净吨位。船内能够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 间的总和,即从总吨位减去机舱、驾驶台、 船员起居室、物料房和压舱后的容积 • 3. 排水吨。排水吨按重量计算。船舶漂浮 在水上,装货吃水到满载水线(载重线)时, 船体所占水的容积称为排水吨,也即船体 和货物的总重量 • 4. 载重吨。载重吨是船舶满载时的排水吨 位减去空船时的排水吨位得出的结果
• 船舶遇有下列情况时,应申请注销登记:
• (1)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 • (2)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 踪。 • (3)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 (4)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
• 另外,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42条规定,以 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 照本条例第27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 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
四、船舶抵押权登记
• 船舶抵押权设定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 与债权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后,依法就 船舶抵押的有关事项向船舶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由其认可,并将有关事项记载 于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证书,向抵 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我国物权法第188条、海商法第13条第1 款、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也采登记对抗主 义。
七、船舶登记机关
• 船舶登记条例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 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八、有关船舶登记的国际公约
海商法第二章.
• 关于船舶属具 —什么是船舶属具 —怎么判断一个物体是否是船舶属具 —法律上如何认定船舶属具与船舶的关系
第二节 船舶国籍与船舶登记
一、船舶的国籍
• 船舶国籍的法律意义
—船旗 —公海航行权 —与船旗国建立法律上的联系 —国内法上的意义
二、船舶国籍的取得方式
• 目前国际通行做法 • 其他的一些方式 • 各国国内法关于登记的一些具体条件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本章需要掌握的内容:
• 船舶的概念和特点 • 船员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什么是船舶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 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 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 为什么要对船舶进行定义
• 其他法律中关于船舶的规定
• 海商法内部不同章节关于船舶的定义
—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 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 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 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 的船艇。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 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海上交通安全法》
• 其他国家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的规定
日本《商法典》第684条规定,“本法所指 船舶,是指以进行商业行为为目的而供航 海之用的船舶。”
英国《1894年商船法》(Merchant Shipping Act1894)第742条规定:“船舶是指所有可 用于海上航行的运载装置,但以橹棹作为 动力机械的船舶除外。”
第三节 船舶的管理
一、船舶安全方面 • 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制定 • 船舶检验 • 证书与文件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三、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物权
船舶 所有权
船舶 抵押权
船舶 优先权
船舶 留置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CMC 第7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CMC 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书 面合同。
原始取得
建造
订造
继受取得
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
(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1.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条件P24
2.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条件 P25
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 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 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可分性
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 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 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进而言之, 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 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 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 CMC第16条第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 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
(一)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 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 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 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 消灭。
最新海商法专论-第二版(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第二章 船舶教学讲义ppt课件
五、光船租赁登记下的船舶抵押权效力
1.光船租进船舶在我国进行临时国籍登记时, 要否对该船的有效抵押权进行重新或重复登记。
2.光船租进船舶在我国进行临时国籍登记时, 如何确定其上的船舶抵押权的效力的准据法。
(1)抵押权效力的准据法是船旗国法。 (2) 以船旗国法作为抵押权效力的准据法的理 由。 3.光船租进船舶在我国进行临时国籍登记后, 该船舶被海事法院拍卖,如何确定其上的船舶抵 押权的受偿顺序。
六、船舶优先权与责任限制的关系
船舶优先权制度确立的目的是保护特定的海事 债权人的利益,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则是为 了保护特定的海事债务人的利益,在符合法律规 定的条件下,对一次海事事故的赔偿有一个法定 的限额。
(1)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债权与海事赔 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限制性债权的重合
(2)冲突的产生及解决方案
因此,船员工资债权也不得转让,船舶优先权 也就不能随之转让。代理人或其他人垫付船员工 资后,只能以船员的名义,接受船员的委托,代 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不能独立行使船舶优先权。
九、强制打捞费用能否列为船舶优 先权?
我国《海商法》起草时,从第十稿到第十七稿, 都规定了《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打捞和清除》。 可惜的是,从第十八稿开始便删除了此章。删除 的原因,主要有以下考虑:
就国际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日本 等,由于在民法中存在着优先权制度,而且它是 被当作一种担保物权与抵押权规定在一起。在美 国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特殊的财产 权;而在英国,尽管也曾有法官认为,船舶优先权 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或“他物权” 。
在我国,有的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程序权利, 有的认为它是一种实体权利。
1.船舶抵押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亦即设定船舶 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债务的履行。
《船舶物权》课件
船舶物权保护的方式
登记制度
通过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 舶抵押权登记等制度,确 认船舶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保障交易安全。
法律责任
对侵犯船舶物权的行为, 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 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 责任和刑事责任。
司法救济
当船舶物权受到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 寻求救济,包括民事诉讼 和海事诉讼等。
船舶物权保护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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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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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完善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明确船舶物权的法律地位
和保护标准。
加强行政监管
海事管理机构等行政机关应加 强对船舶物权保护的监管力度 ,打击侵犯船舶物权的行为。
提高司法效率
法院应提高对船舶物权纠纷的 审判效率,确保权利人及时获
得司法救济。
促进社共治
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 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船舶物权保
权利变动公示方式特定
船舶物权的变动需要依法进行公示,如登记 、占有等。
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所有权
指对船舶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
指在不转移船舶占有的情况下,权 利人就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
指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按照 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动产,对方不 履行的,留置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 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例结论
法院最终判决船东败诉,要求其立即支付船厂的修理费用,并确认船厂对该船舶的留置权。
THANK YOU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调整对象是船舶物权及其变动。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船舶物权人,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 人等。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船舶与船舶物权.ppt.Convertor
船舶与船舶物权.ppt.Convertor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概述第二节船舶登记及船舶国籍第三节船舶所有权1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及特点(一)船舶的概念CMC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船舶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2003年1月签订船舶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应于2003年9月25日至29日对该船进行外观勘验,甲公司严格按验船时现状交船,属于该船的所有技术证书、设备、备件、物料和技术资料等,无论在船上还是在岸上,均应随船交给乙方。
双方于2004年1月交船完毕。
事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曾在交船前通过原经营人丁公司代购该船的辅机备件和主机备件,丁公司分别于2003年4月将辅机备件、10月将主机备件在香港交付运输,运抵香港后就一直存放在广州一仓库内。
3思考:1、双方签订的船舶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双方对标的的交付范围是否明确?3、若双方合同中未曾涉及船员私人物品及粮、油、烟、酒等用品的归属,以公司可否对此主张权利?4、如何认定2003年4月发运的辅机备件及同年10发运的主机备件的权利归属?4(二)船舶的特点1.须是水上浮动装置(mobile units);2.必须能供航海使用;3.必须用于商业之目的;4.船舶规模必须在容积20总吨以上。
5二、船舶的种类(一)以船舶的航行能力划分——海船与非海船(二)以船舶使用目的划分——商船与非商船(三)以船舶动力装置划分——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四)以船舶所有人划分——国有船和非国有船(五)以船舶国籍划分——国轮和外轮(六)以船舶航行区域划分——远洋船、沿海船和内河船6商船中的货船种类很多,可分为:(1)杂货船(general cargo ship)(2)散装船(bulk cargo ship)(3)冷藏船(refrigerated vessel)(4)木材船(timber ship)(5)油轮(oil tanker)(6)集装箱船(container ship)(7)滚装船(roll on and roll off ship)(8)载驳船或子母船(maritime kangaroo)7三、船舶的法律特征(一)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personification)。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2.船舶所有权的客体 船舶所有权的客体是船舶,且海商法中的船舶作为法律上的 一种物,与普通船舶不同,具有特殊的含义。 《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 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 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我国《海商法》中,船舶是一个整体,包括船体、船机和属 具。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五、船舶物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 物权。
(二)特点
特别法物权性:民法的特别法 客体的单一性:特指船舶 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动产,但以不动产对待,需要登记 优先顺序的多样性
(三)种类
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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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3.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当船舶所有人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后,即可以独立 享有和行使该船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运用船 舶从事海上运输活动。即船舶所有权包括四项积极权能 (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以及消 极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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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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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3.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船舶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以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为内容的权
能。船舶所有人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行使物 权请求权来实现的。一般表现为: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
权、妨害防止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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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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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海商法 第二章船舶物权 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1)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接受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不能行使; (3)因法院公告的权利登记期限届满而消灭; (4)因责任人设置责任限制基金而消灭。
船舶优先权因一定法律事实而消灭,但并不意味着其 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也随之消灭,且反而仍有可能继续存在。
八.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是指船舶优先权人为实现船舶优 先权的效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1、法院扣押(我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 2、具体程序(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海事诉讼特 别程序法》第十一章)
一般原则: (1)保证国家税收原则-吨税、港口规费 (2)保护船员利益原则-劳动报酬、工资 (3)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原则 为债权人共同利益的支出-救助费用 (4)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原则 侵权之债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债权人难以事先以其他方 式防御风险。 (5)人身伤亡之债优先于财产损害之债原则 4、优先权担保的同类海事请求 一般原则:不分先后,按比例受偿 例外:后发生,先受偿-适用于对已存在的优先权起保全作 用的海事请求,如救助报酬
五.船舶优先权的客体
1、船舶优先权的客体,即海商法允许成立船舶优先权 的财产。 2、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财产范 围在减少,并仅限于船舶本身,而且不包括船舶的代位物。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仅 为船舶,这显然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及清偿顺序
1、含义:海商法规定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并能导致 船舶优先权产生的海事请求。 2、性质:债权。 3、项目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 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 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 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海商法课件第2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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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对抗主义” • 善意第三人 4)船舶所有人的特殊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的特殊性 • 鼓励海运业的发展 三、内容 1、船舶所有人的权利和不特定义务人的义务 2、所有权人的权利 1)占有—把握或控制船舶的能力 • 一般通过委派船长和船员实现 • 租船情况下该项权能受到限制,其实是以收益权
能的形式实现所有权。 2)使用—基于船舶的用途而进行事实上的运用 • 船舶使用价值的体现 • 大部分情况下使用权能也不是由所有人直接的行使及于船舶的全部,不 因船舶的分割或转让、主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 或让与而受影响。
3、物上代位性
•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 • CMC.Art.20: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
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
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以)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法、违 章建筑--担保法解释#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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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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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抵押登记
• 1、不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生效主义
• a.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 建设用 地使用权;c.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d.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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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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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若干问题
• 一、动产质权 • 动产质权的成立:质押合同+交付 • 1、不转移占有质权不成立 • 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 • 担保法解释 第88条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 2、质权人曾进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 担保法解释 第87条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
船舶及船舶物权课件
四、船舶吨位
• 总吨位:指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 位的丈量总和。它反映船舶的建造规模。港口费及码头 停泊费的计算一般依据总吨位。
• 净吨位:指船内能够运载旅客或货物的空间总和。它是 衡量船舶营运能力的数值。海关吨税一般依据净吨位来 计算。
• 排水吨:指船舶满载时的排水重量。船舶满载的标志是 船舶载货吃水至载重线。
• 船舶国籍的取得 –封闭登记制 –开放登记制 –半封闭登记制
• 方便旗船
六、船舶登记
• 船舶登记的概念 • 船舶登记种类
–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抵押法登记 –光船租赁权登记 • 我国的船舶登记条件:在中国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 (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 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且中 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 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船舶的权利登记在民法上意义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权利推定的效力 –公信力
• 载重吨:指船舶满载排水吨与空载排水吨之间的差额。 船体、机器和船上设备的重量称为空载排水吨。
• 巴拿马运河吨和苏伊士运河吨:分别由巴拿马运河和苏 伊士运河管理局丈量的船舶吨位。运河吨位是收取运河 费的依据。
五、船舶国籍
• 何谓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船舶登记规则进行登记, 取得该国签发的登记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 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身份。
3. 以当事船舶的船东、光船承租人与经营人为义务主 体
4. 以当事船舶为客体 5. 从属性 6. 秘密性 7. 追及性 8. 优先性
9. 有独立的除斥期间,并因法院拍卖等法定原因而消 灭
10. 必须通过法院扣押当事船舶的程序行使
《海商法(第5版)》 教学课件02船舶与船员
2.1 船舶概述 2.1.2 船舶的特点
与一般的普通船舶相比,《海商法》上的船舶具有以下特点:
1)拟人 性
2)多重 性
3)整体 性
4)不动 产性
5)国家 领土性
船舶的特点
2.2 船舶物权的内容
船舶物权是指法律确定的海商法主体对船舶享有的权利。《海 商法》第二章规定了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 船舶留置权四种物权。
承等方式而取得抵押 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
权。
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
转让他人的,抵押权
随之转移。”
关于船舶抵押权的消灭, 《海商法》第二十条只 规定,被抵押船舶灭失, 抵押权随之消灭。然而, 从理论上讲,能够导致 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 至少还应当包括以下三 种:①因担保的债权消 灭而消灭;②因行使而 消灭;③因抵押船舶被 法院拍卖而消灭。
2.2 船舶物权的内容 2.2.3 船舶优先权
1)船舶优先权的定义 •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
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 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 利。” •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关于其名称、性质、具 体内容等有许多不同看法。例如,英国将这种权利称为“海事留 置权”,德国称为“法定质权”,日本称为“先取特权”,我国 台湾地区称为“海事优先权”。我国制定《海商法》时,曾对这 种权利反复斟酌,最后确定为“船舶优先权”。
的变动包括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2.2 船舶物权的内容
2.2.2 船舶抵押权
1)船舶抵押权的定义 • 《海商法》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
第2章第1节船舶
构成我国船舶的要件
1.作为一种“装置”,它应当是构造物。 2.它应当具备航行功能,以移动 为目的。如果不能航行,如灯船、 驳船、无动力的石油钻井平台等, 在一般情况下不属于海商法的 调整范围。 3.它应当能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航行,即属 于海船。这是指在海上航行或江海之间航行的船 舶,才是我国《海商法》调整的对象。
Passenger ships range in size from small river ferries to giant cruise ships. This type of vessel includes ferries, which move passengers and vehicles on short trips; ocean liners, which carry passengers on one-way trips; and cruise ships, which typically transport passengers on roundtrip voyages promoting leisure activities onboard and in the ports they visit. Special-purpose vessels are not used for transport but are designed to perform other specific tasks. Examples include tugboats, pilot boats, rescue boats, cable ships, research vessels, survey vessels, and ice breakers.
1.船舶国籍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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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船舶与船舶物权内容提要:本章学习船舶的特殊法律性质;掌握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概念;理解船舶物权的登记方式和效力、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分析我国当前的船舶物权立法的特点与不足。
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1、定义:《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但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船舶的特征1)可航性:具有自航能力2)吨位:20总吨以上3)目的性:商用和民用4)区域:海上3、船舶术语总吨位净吨位排水吨载重吨巴拿马运河吨•巴拿马运河全长81.3公里,水深13至15米不等,最窄处为152米,最宽处为304米。
•运河高出两大洋26米,有6座船闸。
•通过运河需要9个小时,可以通航76000吨的轮船•一艘船过运河平均会有5200万加仑的淡水排放到两个大洋里处。
•靠近太平洋一侧的观花闸是运河航道最窄的地方,过往的轮船只能单行,不同方向的轮船必须分上下午分别通过•约占全球贸易运输量5%的货物都要通过巴拿马运往世界各地。
•中国为第二大用户,仅次美国。
每年有700多艘中国远洋货轮通过巴拿马运河,约占运河年船只通行总量的38%。
•巴拿马运河于2007年扩建,大约在2014年完成•运河通行费一直涨,2008年已涨至货轮每个货柜从原来的54美元增加到63美元,大型游轮每个床位收费由原来的100美元增加到115美元。
2010年6月巴总统府公布,2011年1月1日起,在涨8%至12%。
苏伊士运河吨•苏伊士运河是地中海和红海的通道。
是世界上最长的无船闸运河•苏伊运河于1869年开通,节省了5500---8000公里的航程。
•运河总长约190公约。
•最大船舶吃水允许值为66英尺,可允许最大24万吨的船舶通过,可接纳世界上92%的船只。
•通行费为,20尺货柜20美元,40尺货柜为40美元。
•中国每年有1000多艘船舶通过。
二、船舶的法律特性1、拟人性2、具有不动产性的动产3、整体性三、船舶的国籍1、船舶国籍的重要性- 国际法上的重要性- 国内法上的重要性2、取得国籍的条件- 船舶为本国公民所有- 船员为本国公民- 船舶在本国制造四、船舶登记1、船舶登记政策※船舶拥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船舶与船舶旗国存在一定的联系2、方便旗船※方便旗的含义※方便旗船盛行原因※方便旗船的危害※对方便旗的管制3、中国的船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中国船舶悬挂方便旗的情况中国悬挂方便旗的情况•我国船队的总吨位约2300万载重吨,居世界第4位,•悬挂方便旗经营的船舶达5500万载重吨,我国船远洋船队中约有一半悬挂方便旗,并且大多为大型或超大型船舶,船舶平均运力达到3.66万载重吨,。
•中国籍船舶的平均运力仅为0.85万载重吨。
•方便旗船舶大多为新船或船龄较小的船舶,平均船龄在12年以下,中国籍船舶的平均船龄在15年左右。
中国船挂方便旗的原因:•为了获得境外更为便利和优惠的融资条件•为了规避高额的进口税和增值税。
•为了躲避国内较高的税费和经营限制•五星红旗船队平均船龄老化,成为重点检查对象,挂方便旗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处罚和制裁,而且雇用船员灵活,法律法规限制少,登记费少,手续简单,可避免政治影响等。
五、船舶检验•船舶检验的意义和效力•船舶检验的种类1、船舶入级检验劳埃德船级社的代表符号为“LR”中国船级社(CCS)的入符号为“★ZC”2、法定检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3、公证检验六、船舶文书1、船舶文书2、船舶必备的船舶证书和文件七、船舶物权概念1、船舶物权的概念2、船舶物权的特点–特别法物权性–客体的单一性–公示方法的特殊性–优先顺序的多重性3、船舶物权的种类第二节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船舶所有权指船舶所有依法对其船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和登记1、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船舶建造、捕获、征用、没收继受取得买卖、继承、赠与、拍买2、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问题建造船舶通常采用格式合同西欧船舶建造人协会合同格式(AWES FORM)挪威船舶建造人协会合同格式(NORWEGIAN FORM)日本船舶所有人协会合同格式(SAJ FORM)建造购买法定原始取得继承约定赠与保险委付捕获法定继受取得征用约定没收案例金沧轮案•1991年5月,大连海运公司与天津新港船厂签订“金沧轮”建造合同。
合同规定分期付款,但对所有权转移等未作约定。
大连公司支付三期款项(40%船价)后,1993年因国家计划内贷款未到位,到1993年9月共拖欠四、五期进度款3032万元。
船厂催要无效后,宣布解除合同,并将船舶改名后卖给外商。
大连公司诉至法院。
•问:1、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合同的性质?•2、建造中的船舶属于船厂还是订造人所有?•3、在定造人不能及时付清货款的情况下,船厂有权利处理船舶吗?3、船舶所有权登记制•登记的条件➢新船➢二手船➢在建的船舶——已安放了龙骨或处于相似阶段•登记的效力:➢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我国海商规定的是生效对抗主义三、船舶所有权的消灭•船舶所有权的相对消灭–私法原因消灭:买卖、继承、赠与、保险委付、法院强制拍卖–公法原因消灭:捕获、征用、没收•船舶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船舶灭失–船舶失踪–船舶失去原有形体、功能–抛弃所有权第三节船舶抵押权•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和性质1、概念船舶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2、性质意定担保物权二、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与抵押人1、船舶抵押的标的物-船舶,包括旧船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孳息-船舶的代位物: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国家征用补偿金、船舶变形物、船舶变卖价款2、抵押人-船舶所有人,所有人的授权人或船舶共有人-海法第16条规定与物权法第97条规定就共同共有的船舶设定抵押的要求不同。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和登记1、船舶抵押权的设定2、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3、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内容四、抵押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转移是指抵押权在不同主体间流转•主债从一起转移案例:“岱远渔808”抵押权争议案•岱远渔808船由张俞二人合伙所有。
1998年7月,张某代表该船向某船公司燃料物资供应站购买总价19.5万元的柴油,约定欠款3个月(1998年7-10月),以岱远渔808作抵押,抵押权到期日为98年10月6日。
双方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后,协商交款期限延至11月6日。
后船务公司因欠李某货款,便与李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贷远渔808船的19.5万元债权转让给李某,抵押权也同时转让给李某,但未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后因债权不能及时清偿,李某起诉张俞二人偿还贷款本息,并确认其对货远渔808的抵押权。
•问:李某的诉请是否会得到支持,原因五、船舶抵押权效力的实现•1、实现含义•2、实现方法–司法拍卖(第19条)–保险赔偿金中优先受偿(第20条)•3、抵押权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船舶抵押权的保全费用和实行费用六、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1、受偿顺序的基本原则-按登记的先后顺序2、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的顺序-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未登记的按生效的时间先后顺序七、船舶抵押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2、被抵押船舶灭失3、抵押权已经实现第四节船舶优先权•一、船舶优先权概述•船舶优先权的概念➢1、船舶优先权➢2、船舶优先权的性质➢3、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关系•船舶优先权的客体船舶船舶优先权的特点1、法定性2、秘密性3、随附性船舶优先权的实现司法拍卖二、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项目–1、船员工薪类。
–2、人身伤亡赔偿–3、税费类–4、救助款项–5、营运中的侵权赔偿•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案例:•A船在航行中疏忽,钩断了海底电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引起船舶自身危险,遇B船救助而脱险。
进入目的港后,在卸货过程中因舱盖板放置不当,使港口理货人员某甲坠舱身亡。
随后,由于船舶走锚,又撞坏了码头设施,港口紧急调用C拖轮将其安全拖回锚地。
•C轮拖带费(海难救助)--某甲(人身伤亡)--B船的救济(海难救肋)--海底电缆/码头设施(侵权) 三、船舶优先权的转移和消灭•船舶优先权的转移•船舶优先权的消灭–1、船舶优先权的除斥期间届满–2、司法拍卖案例:东方公主号拖欠船员工资被拍卖(图)–3、船舶灭失–4、经过催告程序后权利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 5、因债权清偿、弃权、已提供其他担保、主权豁免、设置责任限制基金等原因消灭第五节船舶留置权•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海商法所指的船舶留置权只限于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产生与消灭1、留置权的产生条件须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一定的船舶须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而占有船舶占有的船舶须为“合同另一方”交付的船舶留置权人的债权与所留置的船舶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2、留置权的消灭船舶灭失债权清偿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人丧失对船舶的占有案例:夏梦轮留置案•1997年利伯格斯船务公司(RYDBERGS SHIPPING LIMITED )与马科春船务管理公司签订了光船租赁合同,把“夏梦轮”光租给马科春公司。
1998年,马科春公司与江南造船厂签订了修船合同,把夏梦轮交由江南造船厂修理。
后江南造船厂以马科春公司拖欠修理为扣留该轮。
伯格斯船务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江南造船还船并赔偿损失,理由是:该公司是船东,没有与江南造船厂直接签订合同。
•问:江南造船厂是否有权留置?理由四、留置权的效力•1、船舶留置权担保债权的范围•2、留置权的客体:•3、受偿顺序司法费用-----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普通债权•4、留置权的实现•卡特般务公司将卡特轮于1999年9月送于广州某船舶修理厂检修,双方签订了修理合同。
12月,船舶修理完毕,产生修理费188783美元。
因卡特公司拖欠修理费,该船一直停泊在修理厂码头。
•卡特轮船长及3名船员因船东拖欠工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扣押卡特轮。
2000年5月,法院裁定扣押该轮,并向修船厂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6月法院发布拍卖公告,限定有关债权人申报债权。
•修船厂向法院申请:(1)确定其对该轮享有留置权;(2)请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偿付其船舶修理费及利息、码头和场地费及引水费、保管船舶费•问:(1)修理厂的请求是否获得支持•(2)拍卖款的受偿顺序案例:•2001年A轮在海上航行时,遇风浪损坏,避难进入B港,发生港口费和船舶修理费,又在B港向C赊购买一些日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