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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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二章船舶物权(可编辑)

【海商法】第二章船舶物权(可编辑)

【海商法】第二章船舶物权第二章船舶物权一、多项选择题 1.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物权有()。

船舶留置权 B.船舶抵押权C.船舶所有权 D. 船舶优先权 2.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担保物权,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正确的是()。

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3.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导致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有()。

法院90日公告期限届满船舶被法院强制拍卖一年时效届满船舶失踪1个月 4.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船舶留置权的实现须具备的条件有()。

须给债务人一个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不能少于10天须通知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须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 5. 船舶的性质包括()。

船舶是物,但有时可以将其作为被告船舶是不可分物,缺少任何一个部分都无法构成船舶。

船舶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因而可以将船体、船机或属具分别保险船舶是动产,但也具有将其按不动产处理的条件 6. 船舶物权具有()的特点。

客体的单一性 B. 特别法物权性 C. 优先顺序的多重性 D. 公示方法的特殊性 7. 有关船舶共有正确的表述是()。

未经登记的船舶共有对第三人不产生共有的效力登记为共有,但未登记为按份共有,对第三人只产生共同共有的效力即使共有人之间存在按份共有的协议,该协议在共有人之间也是无效的船舶共有的登记与否会影响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8.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变更在()情况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当事人双方约定变更船舶完成交付船舶完成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支付船款 9. 建造中船舶可以进行()登记。

船舶所有权 B. 船舶抵押权 C. 船舶留置权 D. 船舶优先权 10.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要件以当事船舶为客体必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程序行使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 11.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

船舶物权法概述

船舶物权法概述

第一章船舶物权法概述第一节船舶物权法的含义、范畴一、船舶物权法的含义1、含义:是基于对船舶的归属和利用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①船舶物权法是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即法律有规定的,不容许当事人之间约定而排除。

(因为涉及但是人双方及第三人的利益)②船舶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立法是依据一定的公共政策来确定的。

二、船舶物权法的范畴1、调整船舶的归属关系,形成船舶所有权制度。

2、对船舶的交易关系(动态财产关系)进行调整,规定船舶物权的变动及对第三人的效力。

3、船舶的利用关系。

利用船舶的交换价值,产生的船舶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

三、调整船舶物权相应的法律1、专门性的规定:《海商法》法条第二章2、就法律而言,《物权法》对船舶物权的规定有24条、180条、188条等。

3、物权法的一般规定。

四、船舶物权法与海商法的关系1、海商法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海上运输关系包括①在海上运输中形成的合同关系②基于海上运输的特定风险形成的社会关系。

船舶关系包括①船舶物权关系②船舶债权关系。

2、船舶物权法是海商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五、船舶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关系1、从位阶性上来讲①物权法是针对物的归属、利用所形成的规范,是一般性规范,具有一些普遍性适用的规则。

②船舶物权法是针对船舶的特殊性规范(下位法)。

下位法所形成的一般性规范不能违背上位法的规范。

2、就规范的具体内容讲,船舶物权法具有特殊性:①从类型来说,船舶物权法中的船舶优先权,是物权法的特殊制度。

②船舶留置权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3、法律适用问题。

针对船舶物权,《海商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无规定的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物权法》对船舶物权法的影响1、《物权法》的颁布弥补了船舶物权法一般规定原则制度的缺失。

2、统一了船舶物权变动模式。

3、针对船舶物权的特殊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适用。

第二节船舶物权一、船舶物权的含义和属性1、含义:船舶物权指船舶物权人享有的支配船舶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船舶规范 • 船舶规范出于国家航运管理以及 收取有关费用的需要,应当确定船舶 吨位。船舶的大小通常以吨位、排水 吨、载重吨来表示

• 1. 总吨位。它是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该公约于1969年通过,1982年生效 • 2. 净吨位。船内能够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 间的总和,即从总吨位减去机舱、驾驶台、 船员起居室、物料房和压舱后的容积 • 3. 排水吨。排水吨按重量计算。船舶漂浮 在水上,装货吃水到满载水线(载重线)时, 船体所占水的容积称为排水吨,也即船体 和货物的总重量 • 4. 载重吨。载重吨是船舶满载时的排水吨 位减去空船时的排水吨位得出的结果
• 船舶遇有下列情况时,应申请注销登记:
• (1)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 • (2)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 踪。 • (3)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 (4)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
• 另外,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42条规定,以 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 照本条例第27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 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
四、船舶抵押权登记
• 船舶抵押权设定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 与债权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后,依法就 船舶抵押的有关事项向船舶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由其认可,并将有关事项记载 于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证书,向抵 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我国物权法第188条、海商法第13条第1 款、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也采登记对抗主 义。
七、船舶登记机关
• 船舶登记条例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 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八、有关船舶登记的国际公约

第六章 船舶物权

第六章 船舶物权
民法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海商法》 海商法》 船舶所有权转让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二节 担保与抵押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Mortgage) 船舶抵押 以船舶作为抵押物的一种 合同担保形式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借贷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 借贷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的 船舶及其属具作为债的担保,期届满而不履行, 船舶及其属具作为债的担保,期届满而不履行,通 过拍卖、变卖抵押物实现债权。 过拍卖、变卖抵押物实现债权。
(二)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的理论根据
船舶人格化理论 诉讼程序理论 冲突理论
(三)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国际公约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条约》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条约》 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条约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 导致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导致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效 力、顺序以及法理解释等方 面存在差异而产生。 面存在差异而产生。
船员工资的请求权 救助报酬的请求权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港口使费 司法费用
(二)《海商法》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关于船员工资、 劳动报酬、 关于船员工资 、 劳动报酬 、 船员遣返费和社会 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船舶吨税, 引航费, 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 船舶吨税 , 引航费 , 缴付请求
《海商法》第7条规定 海商法》 条规定 占有、使用、收益、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物权法》规定 物权法》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 干涉的权利
二、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possession) 占有( ) 对船舶的支配与控制 使用( 使用(utilize) ) 在具体航运业务中对船舶的实际运用 收益(make profit) 收益( ) 通过船舶使得自身受益 处分( 处分(dispose of) ) 对船舶排他的处置权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三、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物权
船舶 所有权
船舶 抵押权
船舶 优先权
船舶 留置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CMC 第7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CMC 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书 面合同。
原始取得
建造
订造
继受取得
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
(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1.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条件P24
2.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条件 P25
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 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 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可分性
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 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 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进而言之, 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 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 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 CMC第16条第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 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
(一)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 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 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 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 消灭。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教材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教材

第二章船舶与船舶物权内容提要:本章学习船舶的特殊法律性质;掌握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概念;理解船舶物权的登记方式和效力、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分析我国当前的船舶物权立法的特点与不足。

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1、定义:《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但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船舶的特征1)可航性:具有自航能力2)吨位:20总吨以上3)目的性:商用和民用4)区域:海上3、船舶术语总吨位净吨位排水吨载重吨巴拿马运河吨•巴拿马运河全长81.3公里,水深13至15米不等,最窄处为152米,最宽处为304米。

•运河高出两大洋26米,有6座船闸。

•通过运河需要9个小时,可以通航76000吨的轮船•一艘船过运河平均会有5200万加仑的淡水排放到两个大洋里处。

•靠近太平洋一侧的观花闸是运河航道最窄的地方,过往的轮船只能单行,不同方向的轮船必须分上下午分别通过•约占全球贸易运输量5%的货物都要通过巴拿马运往世界各地。

•中国为第二大用户,仅次美国。

每年有700多艘中国远洋货轮通过巴拿马运河,约占运河年船只通行总量的38%。

•巴拿马运河于2007年扩建,大约在2014年完成•运河通行费一直涨,2008年已涨至货轮每个货柜从原来的54美元增加到63美元,大型游轮每个床位收费由原来的100美元增加到115美元。

2010年6月巴总统府公布,2011年1月1日起,在涨8%至12%。

苏伊士运河吨•苏伊士运河是地中海和红海的通道。

是世界上最长的无船闸运河•苏伊运河于1869年开通,节省了5500---8000公里的航程。

•运河总长约190公约。

•最大船舶吃水允许值为66英尺,可允许最大24万吨的船舶通过,可接纳世界上92%的船只。

•通行费为,20尺货柜20美元,40尺货柜为40美元。

•中国每年有1000多艘船舶通过。

二、船舶的法律特性1、拟人性2、具有不动产性的动产3、整体性三、船舶的国籍1、船舶国籍的重要性- 国际法上的重要性- 国内法上的重要性2、取得国籍的条件- 船舶为本国公民所有- 船员为本国公民- 船舶在本国制造四、船舶登记1、船舶登记政策※船舶拥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船舶与船舶旗国存在一定的联系2、方便旗船※方便旗的含义※方便旗船盛行原因※方便旗船的危害※对方便旗的管制3、中国的船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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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2.船舶所有权的客体 船舶所有权的客体是船舶,且海商法中的船舶作为法律上的 一种物,与普通船舶不同,具有特殊的含义。 《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 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 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我国《海商法》中,船舶是一个整体,包括船体、船机和属 具。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五、船舶物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 物权。
(二)特点
特别法物权性:民法的特别法 客体的单一性:特指船舶 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动产,但以不动产对待,需要登记 优先顺序的多样性
(三)种类
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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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3.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当船舶所有人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后,即可以独立 享有和行使该船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运用船 舶从事海上运输活动。即船舶所有权包括四项积极权能 (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以及消 极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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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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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3.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船舶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以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为内容的权
能。船舶所有人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行使物 权请求权来实现的。一般表现为: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
权、妨害防止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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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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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海商法 第二章船舶物权 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 第二章船舶物权 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1)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接受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不能行使; (3)因法院公告的权利登记期限届满而消灭; (4)因责任人设置责任限制基金而消灭。
船舶优先权因一定法律事实而消灭,但并不意味着其 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也随之消灭,且反而仍有可能继续存在。
八.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是指船舶优先权人为实现船舶优 先权的效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1、法院扣押(我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 2、具体程序(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海事诉讼特 别程序法》第十一章)
一般原则: (1)保证国家税收原则-吨税、港口规费 (2)保护船员利益原则-劳动报酬、工资 (3)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原则 为债权人共同利益的支出-救助费用 (4)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原则 侵权之债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债权人难以事先以其他方 式防御风险。 (5)人身伤亡之债优先于财产损害之债原则 4、优先权担保的同类海事请求 一般原则:不分先后,按比例受偿 例外:后发生,先受偿-适用于对已存在的优先权起保全作 用的海事请求,如救助报酬
五.船舶优先权的客体
1、船舶优先权的客体,即海商法允许成立船舶优先权 的财产。 2、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财产范 围在减少,并仅限于船舶本身,而且不包括船舶的代位物。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仅 为船舶,这显然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及清偿顺序
1、含义:海商法规定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并能导致 船舶优先权产生的海事请求。 2、性质:债权。 3、项目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 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 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 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章船舶与船舶物权内容提要:本章学习船舶的特殊法律性质;掌握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概念;理解船舶物权的登记方式和效力、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分析我国当前的船舶物权立法的特点与不足。

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1、定义:《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但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船舶的特征1)可航性:具有自航能力2)吨位:20总吨以上3)目的性:商用和民用4)区域:海上3、船舶术语总吨位净吨位排水吨载重吨巴拿马运河吨•巴拿马运河全长81.3公里,水深13至15米不等,最窄处为152米,最宽处为304米。

•运河高出两大洋26米,有6座船闸。

•通过运河需要9个小时,可以通航76000吨的轮船•一艘船过运河平均会有5200万加仑的淡水排放到两个大洋里处。

•靠近太平洋一侧的观花闸是运河航道最窄的地方,过往的轮船只能单行,不同方向的轮船必须分上下午分别通过•约占全球贸易运输量5%的货物都要通过巴拿马运往世界各地。

•中国为第二大用户,仅次美国。

每年有700多艘中国远洋货轮通过巴拿马运河,约占运河年船只通行总量的38%。

•巴拿马运河于2007年扩建,大约在2014年完成•运河通行费一直涨,2008年已涨至货轮每个货柜从原来的54美元增加到63美元,大型游轮每个床位收费由原来的100美元增加到115美元。

2010年6月巴总统府公布,2011年1月1日起,在涨8%至12%。

苏伊士运河吨•苏伊士运河是地中海和红海的通道。

是世界上最长的无船闸运河•苏伊运河于1869年开通,节省了5500---8000公里的航程。

•运河总长约190公约。

•最大船舶吃水允许值为66英尺,可允许最大24万吨的船舶通过,可接纳世界上92%的船只。

•通行费为,20尺货柜20美元,40尺货柜为40美元。

•中国每年有1000多艘船舶通过。

二、船舶的法律特性1、拟人性2、具有不动产性的动产3、整体性三、船舶的国籍1、船舶国籍的重要性- 国际法上的重要性- 国内法上的重要性2、取得国籍的条件- 船舶为本国公民所有- 船员为本国公民- 船舶在本国制造四、船舶登记1、船舶登记政策※船舶拥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船舶与船舶旗国存在一定的联系2、方便旗船※方便旗的含义※方便旗船盛行原因※方便旗船的危害※对方便旗的管制3、中国的船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第二章船舶物权

第二章船舶物权

五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⒈因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⒉因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而消灭;(具有船舶优 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而 消灭,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⒊因法院拍卖而消灭; ⒋因船舶灭失而消灭 ⒌ 因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而消灭。( 船舶优先权不 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 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 日不行使的除外。)
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指为担保特定债权而设定的, 使债权人能依法律程序扣留以至出卖船舶,并 从出卖船舶的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 第21条)。
二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它在编人员根据 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 其它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 付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它港口规费的 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 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 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海商法》第 22条)
(----------摘自 /tx/05-02-07.htm )
判例
二 船舶的法律性质
(三)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情况。
2004年2月17日14时许,大连造船 新厂发生意外,一个巨大的船体在 吊装合拢时突然滑落,将正在下面作 业的20名工人砸死或砸伤。
◆1980年,我国交通部为认真贯彻执行《1969年国际油污 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于1980年4月29日对我国 生效),特通知如下: 一、我国航行国际航线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 船舶,必须按公约规定,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担保 函或信用证等),持有我国港务监督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 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后,才准从事货油运输。 二、我国航行国内航线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 船舶,如已投保油污险,港务监督可按规定给予办理《油污损 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如尚未进行保险,作 为临时措施,船舶所有人需到船籍港港务监督为其所属船舶办 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附件三)。该证书每船一 式两份,经港务监督盖章认可后,一份留港务监督查存,一份 作为正式船舶证书留在船上供港口检查。自1980年10月 1日起,本条所指船舶持有此种证书,才准从事货油运输。

海商法课件第2章 船舶物权

海商法课件第2章 船舶物权

5
• “登记对抗主义” • 善意第三人 4)船舶所有人的特殊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的特殊性 • 鼓励海运业的发展 三、内容 1、船舶所有人的权利和不特定义务人的义务 2、所有权人的权利 1)占有—把握或控制船舶的能力 • 一般通过委派船长和船员实现 • 租船情况下该项权能受到限制,其实是以收益权
能的形式实现所有权。 2)使用—基于船舶的用途而进行事实上的运用 • 船舶使用价值的体现 • 大部分情况下使用权能也不是由所有人直接的行使及于船舶的全部,不 因船舶的分割或转让、主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 或让与而受影响。
3、物上代位性
•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 • CMC.Art.20: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
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
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以)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法、违 章建筑--担保法解释#48)
2024/10/30
第二章 船舶物权
15
• 二 抵押登记
• 1、不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生效主义
• a.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 建设用 地使用权;c.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d.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024/10/30
第二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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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若干问题
• 一、动产质权 • 动产质权的成立:质押合同+交付 • 1、不转移占有质权不成立 • 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 • 担保法解释 第88条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 2、质权人曾进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 担保法解释 第87条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

船舶及船舶物权课件

船舶及船舶物权课件

四、船舶吨位
• 总吨位:指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 位的丈量总和。它反映船舶的建造规模。港口费及码头 停泊费的计算一般依据总吨位。
• 净吨位:指船内能够运载旅客或货物的空间总和。它是 衡量船舶营运能力的数值。海关吨税一般依据净吨位来 计算。
• 排水吨:指船舶满载时的排水重量。船舶满载的标志是 船舶载货吃水至载重线。
• 船舶国籍的取得 –封闭登记制 –开放登记制 –半封闭登记制
• 方便旗船
六、船舶登记
• 船舶登记的概念 • 船舶登记种类
–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抵押法登记 –光船租赁权登记 • 我国的船舶登记条件:在中国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 (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 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且中 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 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船舶的权利登记在民法上意义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权利推定的效力 –公信力
• 载重吨:指船舶满载排水吨与空载排水吨之间的差额。 船体、机器和船上设备的重量称为空载排水吨。
• 巴拿马运河吨和苏伊士运河吨:分别由巴拿马运河和苏 伊士运河管理局丈量的船舶吨位。运河吨位是收取运河 费的依据。
五、船舶国籍
• 何谓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船舶登记规则进行登记, 取得该国签发的登记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 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身份。
3. 以当事船舶的船东、光船承租人与经营人为义务主 体
4. 以当事船舶为客体 5. 从属性 6. 秘密性 7. 追及性 8. 优先性
9. 有独立的除斥期间,并因法院拍卖等法定原因而消 灭
10. 必须通过法院扣押当事船舶的程序行使

第二章第三章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章第三章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英国:P50船舶一词所包含的范围较广,有广义的概念和狭义的概念之区分。

《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Ship” as referred to in this Code means sea-going ships and other mobile units, but does not include ships or craft to be used for military or public service purposes, nor small ships of less than 20 tons gross tonnage. The term “ship” as referred to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also include ship’s apparel.)(二)船舶的特点1.须是水上浮动装置(mobile units);2.必须能供航海使用;3.必须用于商业之目的;4.船舶规模必须在容积20总吨以上。

二、船舶的种类(一)以船舶的航行能力划分——海船与非海船(二)以船舶使用目的划分——商船与非商船用于“商业目的”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船舶。

(三)以船舶动力装置划分——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四)以船舶所有人划分——国有船和非国有船(五)以船舶国籍划分——国轮和外轮(六)以船舶航行区域划分——远洋船、沿海船和内河船三、划分船舶大小的依据1. 总吨位(gross tonnage)全船的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加起来的丈量总和称为总吨位,或者以公制立方米来丈量,总的立方米数除以2.83,得出的数字称为总吨位。

2. 净吨位(net tonnage)舱内所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间的总和。

国际私法第15章 海事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第15章   海事的法律冲突

(五)共同海损的法律冲突: 共同海损的法律冲突: 我国《海商法》第1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 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 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 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 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包括共同海损和共同费用。各国对于共同海损和共同费用的 规定不同及共同海损的理算和共同费用的承担原则规定不同 。我 国按《北京规则》。 海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冲突: (六)海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冲突: 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均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作了 规定。但是,它们对适用的船舶、海事赔偿责任主体限制性、非 限制性债权、责任限额、责任分配、责任限制的程序等规定不同。
பைடு நூலகம்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公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国际公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海事关系方面有大量的国际公约,包括海事统一实体法公 约和海事统一冲突法公约。我国《海商法》268条规定“中华人 民 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 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二)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租船和航运用语》、1990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我国《海商法》规定“中华人民 共 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 适用国际惯例” 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有关船舶合同(债权)的法律适用准据法。我国《海商法》 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 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四)船旗国法: 船旗国法: 船舶物权(所有权、抵押权)法律适用准据法,同时也是 同一国家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准据法。我国《海商法》270条 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该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 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 登记地的法律。”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 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五)侵权行为地法:船舶侵权法律使用的准据法。 侵权行为地法: 原则上,由碰撞引起的损害赔偿冲突的解决适用侵权行为 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海 商法》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但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间的 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三章船舶物权介绍

第三章船舶物权介绍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 • • • • • 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一是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登记对抗主义 一是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登记生效主义 2001年7月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工作会议纪要: “二、关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问题 在审理有关海事案件中,涉及船舶所有权或者抵押权未经登记的,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1.对根据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船舶租购合同等合法方式 接受船舶,但没有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委托建造方或者买受方,其 与合同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保护; 但其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出的船舶所有权主张(包括以船舶所有人名 义向他人请求船舶损害赔偿等)或者抗辩,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和保护。 2.未经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船舶买受人不能以其不是船舶登记所有 人为由主张免除对他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或者义务,即当该船舶没 有其他登记所有人时,买受人应当独立承担船舶对第三人的侵权民事 责任和义务;当该船舶有其他登记所有人时,由登记所有人承担对第 三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和义务。买受人对在接受或掌管该船舶之后发生 的对第三人的侵权民事责任亦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 [审判] • 一审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海商法》第9条第1款 的规定,船舶的最后受让人张三、李四不得以未经登记为 由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但在本案中其以权利人的身 份主张权利,则不存在对抗第三人的问题,其合法权利应 予支持,故本案的船舶碰撞赔款应直接付给张三、李四。
• 问:一审法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用法律是否恰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第2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 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 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 第11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 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第2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 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 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 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 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 的船舶。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 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 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属船舶物权,它们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均以船舶为标的;均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它们也具有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权利的产生不同。

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不同。

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

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产生于占有船舶;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

(4)受偿的顺序不同。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5)行使的方式不同。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扣押、拍卖船舶来实现,而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不需要通过法院扣押船舶,只需要债权人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可。

统一海事抵押权和留置权某些规定的公约第一条根据船舶所属缔约国的法律正式设定的、并且在船籍港或中央机关的公共登记的船舶抵押权、质权或该船承担的其他类似义务,应在所有其他缔约国视为有效,并且受到尊重。

第二条下列各项可以产生对船舶的海上留置权、对产生留置权请求的航次所收运费的海上留置权,以及自有关航次开始以来船舶和运费的附属权利的海上留置权:1.应缴付国家的诉讼费用,和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存船舶或将船舶出售并分配价款而支付的费用;吨税、灯塔费或港务费以及属于同一性质的其他公共税收或费用;此外,尚有引航费和自船舶进入最后港口时起的看船费和维持费;2.船长、船员和船上其他人员的雇佣契约所引起的请求;3.救助报酬和该船在共同海损中的分摊额;4.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的损害赔偿以及对海港、码头或航道的一部分工程造成损害的赔偿;旅客和船员人身伤害赔偿;货物或行李灭失或损害赔偿;5.船舶驶离本国港口后,船长在其本身职权范围内,为保存船舶或继续航行所需,而签订的契约或所作的行为所引起的请求,不论船长是否同时是船舶所有人,也不论请求是属于船长本人,或是属于船具商、修理人、贷款人或其他订有契约的债权人。

第三章船舶物权介绍

第三章船舶物权介绍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 • • • 2、船舶所有权的丧失 (1)船舶灭失:沉没、失踪、拆解 (2)船舶转让:赠与、出售、委付 (3)船舶被法院拍卖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 四、船舶所有权的分类 • 单独所有 • 共有:《海商法》第10条:船舶由两个以 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 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人。 • 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
• 原告:张三、李四 被告:王五、赵六 • 2001年2月5日原告所属的“花地湾”号渔船自北海起 航从事捕捞作业。次日上午,被一艘名为“客村1”号的钢 质油船撞到原告:张三、李四 被告:王五、赵六 • 2001年2月5日原告所属的“花地湾”号渔船自北海起 航从事捕捞作业。次日上午,被一艘名为“客村1”号的钢 质油船撞到渔船船尾角而受损,并导致 “花地湾”号沉没。 • 另查明,“花地湾”号船系木质单底拖渔船,登记船 主为孙七。2000年8月,孙七将该渔船卖给周八。同月10 日周八又以6800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原告张三、李四。两 次转让均未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登记船主仍为孙七。 “客村1”号轮为钢质油船,船舶所有人为被告王五、赵六。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 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 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 原始取得:除公法上的捕获、征用、没收 外,最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是建造和订造 (订购) • 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 保险委付(Abandonment)、继承 • 《海商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船舶所 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章 船舶物权
第三章 船舶物权
• 《海商法》对船舶物权的规定主要规 定在第二章,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 抵押权、船舶优先权、造船合同和修 船合同下的船舶留置权,以及第七章 拖航合同下的船舶留置权。

船舶物权制度研究

船舶物权制度研究
特点:船舶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具有排他性和追及性。
设立要件:船舶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包括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在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 记手续等。
效力范围:船舶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被抵押的船舶以及与该船舶有关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实现方式: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即折价和拍卖。如果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 协商折价受让船舶,或者将船舶拍卖后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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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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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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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Two
船舶物权概述
PART Three
船舶物权制度的历 史发展
PART Five
船舶物权的取得、 变更与消灭
PART Four
船舶物权的种类与 内容
PART Six
船舶物权制度的法 律适用与完善建议
单击添加章节标题
船舶物权概述
性质: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产生要件: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船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留置的 船舶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消灭原因:留置权人丧失对船舶的占有;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 担保;留置权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船舶物权的取得、 变更与消灭
船舶物权的取得
继受取得:通过继承、赠与、 买卖等方式获得船舶的所有 权
完善船舶物权登记 制度
明确船舶物权的优 先顺序
加强船舶物权交易 监管
建立船舶物权纠纷 解决机制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船舶物权制度在实 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完善船舶物权制度 需要从立法、司法 和行政等方面入手
未来需要进一步加 强对船舶物权制度 的研究和实践
船舶物权制度对于 保障航运秩序和船 舶交易具有重要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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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物权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船舶概述 船舶优先权 船舶抵押权 船舶留置权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 船舶的概念 广义上: 水上可移动的装置
(【装置】《汉语大词典》解释为:机器、仪器或其他设备中,构造较复杂并具有某 种独立的功用的物件。 【设备】进行某项工作或满足某种需要的成套的建筑、器物等。 如学校里将陆续 增添种种设备:图书馆,疗病院,商店,报社,工场,农场,乐院,舞台。)
五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⒈因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⒉因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而消灭;(具有船舶优 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而 消灭,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⒊因法院拍卖而消灭; ⒋因船舶灭失而消灭 ⒌ 因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而消灭。( 船舶优先权不 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 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 日不行使的除外。)
二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
【要点提示】 并非一切债权都能 产生船舶优先权,只有在法律规 定范围内的债权才能得到船舶优 先权的担保,船舶优先权在主债 权产生之时自动产生而无需经过 登记,并且一直依附在其所设定 的船舶上,随船舶流动、转移。
正在打捞因龙卷 风丧身的船员
温州3.18海难
三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五项请求之间受偿的顺序
狭义上: 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 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海商法》第3条)
广船国际为中远航运建造的"泰安口"号半潜船受载百米宽设备
2003年3月,由广船国际为中远航运建造的我国第一艘国产半潜 船"泰安口"号在新加坡创记录性成功受载超大型海上采油设备。 此次受载的是新加坡历史以来首次建造的超大型深海石油开采设 备,其最大宽度98米,高度38米,重5136吨,造价高达数千万美 元。
(----------摘自 /tx/05-02-07.htm )
判例
二 船舶的法律性质
(三)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情况。
2004年2月17日14时许,大连造船 新厂发生意外,一个巨大的船体在 吊装合拢时突然滑落,将正在下面作 业的20名工人砸死或砸伤。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对 海洋的经济权利。 其中专属经济区主要是针对国家对海洋底土及以上 水体中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而大陆架则针对国 家对海底大陆架及以下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 所以,一国大陆架宽度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 一国大陆架的实际地理分布,而不象专属经济区规定了 固定的宽度。 ▲国家对以上两个区域的权利主要是经济上的权利, 而不涉及其它,因此在航运、海底电缆、管道架设等非 经济领域,其法律地位基本上相当于公海。
沿海国领海主权的内容
(1)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权利; (2)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即未 经沿海国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 国领海上空; (3)沿海航运及贸易权; (4)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 缉私、移民、卫生、水域保护等方 面规章制度的权利; (5)刑事、民事管辖权。
领海的特点
★领海以一国的领海基线为界与内海分开, 国家对其拥有主权。但作为海洋的一部 分,领海作为开放性水域在国际航运方 面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 对无害的商业航运开放领海有利于国际 经贸、文化往来,因此,海洋法在领海 制度中规定了无害通过。
内水
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 有水域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定宽度的 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为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 定宽度的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最宽不得超过领 海基线以外的十二海里。 领海基线包括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正常基线是 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直线基线是指将在大陆海岸向外突出处和沿海外缘岛 屿上所选基点依次相连所形成的一条折线。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 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三 船舶航行权
(一)船舶在内水的航行权 “特许航行权” (二)船舶在领海的航行权 “无害通过权” (三)船舶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航行权 “自由无害通过权” (四)船舶在公海的航行权 “自由航行权”但也有例外限制(如登临 权、紧追权、油污干预权等)
水域划分
四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船舶所有权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 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海商法第 7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登记 海商法第六条在船舶所有权的登记上采用 的是登记公示主义,即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 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五项请求之间受偿的顺序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 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 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 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四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点
⒈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 ⒉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依附性); ⒊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 ⒋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⒌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法定 性、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船舶优先权 的秘密性、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我国《海商法》规定为: 1、船员工资等的给付请求; 2、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及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 ●关于海难救助款项的请求,如其发生在第1、2、3项 请求之后,则应先于第1至第3项请求受偿。在同一 优先项目中,如有两个以上的请求,不分先后,同时 受偿;受偿不足的,按比例受偿。但是如果救助款项 中有两个以上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指为担保特定债权而设定的, 使债权人能依法律程序扣留以至出卖船舶,并 从出卖船舶的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 第21条)。
二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它在编人员根据 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 其它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 付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它港口规费的 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 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 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海商法》第 22条)
二 船舶的法律性质
(一)船舶是合成物,但有时作拟 人化处理; (二)船舶在法律上的不动产性;
东方深圳 船籍港/船旗国 注册号码 船舶呼号 中国香港 HK-1015 VRYO2
03112382
2003
土耳其新造船舶的法律地位 在土耳其,游艇建造成为发展迅速的一个行业,但有很多法律 问题还不明确。其中有新造船舶的法律地位问题。虽然在土耳其法 下,属于土耳其船籍的船舶是被作为不动产,但并未对新造船舶进 行规定。最近由总部在土耳其的律师事务所Inal Law Office 处理 的一个案件,可能会使情况改变。 该案涉及到一个在土耳其建造游艇的船东,面临大量的因船厂工人 索赔欠付工资而产生的对游艇的优先权。虽然该游艇在当地船级社 以船东的名义登记,法官认为如果在船厂控制下的游艇构成动产的 话,船厂债务优先权是可以执行的。 在土耳其法下,第三方能否对在第三方手中的动产实现优先权 是有争议的。这也涉及到在土耳其以船东或者船厂名义登记的新造 船舶。 “在付出很大努力后,我们使游艇免于执行这些优先权,最后 法院判决成为先例,认定游艇是不动产而不是动产。” Inal Law Office的创始人和合伙人Seyma Ina解释说,“游艇在船级社的登 记支持了我们的观点,融资人对游艇的抵押无疑也说服了法院。”
◆◆《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海 商法》第九条均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 让与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 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001 年7月20日的全 国海事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第二条亦明确规定, 对根据船舶买卖合同等合法方式接受船舶,但 没有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的买受方,其与合同 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 规定予以保护;但其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出 的船舶所有权主张(包括以船舶所有人名义向 他人请求船舶损害赔偿等)或者抗辩,法院依 法不应支持和保护。

在处理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类的 海事请求时,一般考虑以下原则
1.保证国家税收原则。
2.保护船员利益原则。 3.为其它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如救助报 酬请求权)优先原则。 4.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原则。(但船员劳务 合同及救助合同属特例,不适用此原则) 5.人身伤亡之债优先于财产损害之债原则。
毗连区
◆毗连区是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片海域,宽度 一般为12海里。 ◆国家对毗连区不拥有全面的主权,而主要是对 在其领土、领海范围内违犯特定法令的行为行使 管制权。 ▲该区域类似于领海之外的一个"缓冲区",其目 的主要是防止利用领海的边缘进行走私、偷渡或 敌对宣传之类的违法行为。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拍卖现场
“东方公主”号邮轮
香港第一赌船“东方公主”号邮轮成功拍卖 2002年08月29日下午4点,随着拍卖师锤声落地,备受海内外关注的“东方公主” 号邮轮以六百七十二万价格被008号竞买者珠海市飞沙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竞得。 “东方公主”轮是巴拿马帕里斯特集团有限公司(PallistersgroupsLtd.)所属的 载重吨达10298吨的巴拿马籍邮轮,建于六十年代末期,是当时最豪华的五星级 邮轮之一。那个年代航行在中国沿海豪华邮轮寥寥,“东方公主”轮的经营很是 红火。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旅 游业的繁荣,多艘豪华邮轮陆续出现,竞争越来 越激烈,“东方公主”轮经营每况愈下,今年因为拖欠船员工资被推向被告席。 2002年4月8日,广州海事法院根据“东方公主”轮51名船员递交的海事请求保全 申请,发出扣押令,将该轮扣押在广州港泥洲头水域。 “东方公主”号轮长期以来以经营赌博业务闻名,中国大陆极少数腐败分子 曾经在这艘邮轮上挥霍过数额惊人的公款,如巨贪马向东曾4次登上该轮,创下3 天输掉上千万元的纪录。因为这些与众不同的背景,该船的被扣曾引起国内外媒 体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专栏记者专程飞赴广州海事法院拍摄专 题片,并请有关专家就此案涉及的入世后涉外法律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节 目播出后引起巨大反响。“东方公主”轮被扣押后,船东未履行法院责令其提供 担保的裁定,申请扣船的51名船员于7月16日提出拍卖船舶申请。广州海事法院 裁定拍卖该轮清偿债务。这次竞拍的登记买主有三十一家,实际参加拍卖的是二 十六家。当拍卖师叫出六百三十万的起叫价时,008号首先举牌应价。经过几轮 竞拍,东方公主轮最后被008号竞买者竞得。刘先生说,他们买这船主要用途是 用来旅游开发。(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作者:胡后波、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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