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危险源辨识与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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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危险源辨识与评价方法
一、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
1、危险源
一般是指一个施工项目整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设备及其位置,也是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上述情况的组合所形成的根源或状态。
危险源由3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
2、公路水运工程重大危险源
公路水运工程重大危险源区别于一般的危化品企业或组织的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中可造成较大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活动、工序或物质。
公路水运工程领域,可将可能导致较大事故或者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的危险源,称为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的危险源,称为一般危险源。
这样划分对于区分一般和重大危险源,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及分级具有重大意义。
二、事故分级
根据2007年6月1日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按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危险源识别依据
依据各种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进行危险源辨识的重要依据。要进行危险源辨识,首先应收集与本组织的活动、人员、设施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1、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2)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
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3)规章——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政府规章:《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建设
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
规定》等。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
等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政府颁布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2、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
行业标准:交通部、建设部、卫生部等颁布的生产建设相关标准。
地方标准:如《不同行业同类工种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鲁劳安字第582号)等。
3、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可接受风险标准等。
四、辨识时机、范围及内容
1、辨识时机
(1)在每年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指标前;
(2)企业文件化管理体系建立/修订时;
(3)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发生变更,企业的施工活动、产品、服务、运行条件发生变化时;
(4)新项目开工初期。
2、辨识范围及内容
(1)范围
1)施工准备阶段危险源;
2)工作场所;
3)施工阶段;
4)工程竣工验收交付阶段;
5)停止施工阶段;
6)办公、生活环境;
7)有害作业部位;
8)相关方(顾客、监理、员工、供方等)活动带来的危险源——原材料、分包方、其他相关方(参观、访问、检查、实习)活动存在的危险因素。
(2)内容:
1)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特种作业;
2)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危险设备、设施及工种;
3)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活动及情况;
4)有易燃易爆特性的作业活动和情况;
5)有职业性健康伤害、损害的作业活动和情况;
6)曾经发生或行业内曾经发生事故的作业或情况;
7)其他认为有进行评估需要的活动和情况。
五、危险源辨识方法
1、直接经验法
主要是对照有关标准、法规、安全检查表(可以采用《安全性评价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评价对象危险性和危害性的方法。经验法是辨识中常用的方法,其优点是简便、易行,其缺点是受辨识人员知识、经验和占有资料的限制,可能出现遗漏。为弥补个人判断的不足,常采取
专家会议的方式来相互启发、交换意见、集思广益,使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更加细致、具体。
2、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即应用系统安全工程评价方法的部分方法进行危害辨识。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常用于复杂系统、没有事故经验的新开发系统。常用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有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方法(D =LEC)、事件树(ETA)、事故树(FTA)等。
这里主要介绍两种常用的方法即安全检查表法和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方法(D =LEC):
(1)全检查表法
建筑施工危险源辨识通常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安全检查表是分析和辨识系统危险性的基本方法,也是进行系统安全性评价的重要技术手段。对安全问题进行过滤,由经验丰富的安全专家和管理人员进行评议。
建筑施工危险源用“安全检查表法”辨识的特点:
1)通过预先对检查对象进行详细调查研究和全面分析,所制定出来的安全检查表比较系统、完善,能包括控制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
2)安全检查表是根据有关法规、安全规程和标准制定的,因此检查目
的明确,内容具体,易于实现安全要求。
3)对所拟定的检查项目进行逐项检查的过程,既能准确地查出隐患,又能得出确切结论,从而保证了有关法规的全面实施。
4)检查表是与有关责任人紧密相联系的,所以易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
制,做到事故清、责任明、整改措施落实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