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市县港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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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市县港口建设维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规[2015]1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5.04.0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市县港口建设维护专项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5〕13号)
各市、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县港口建设维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市县港口建设维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市县港口建设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市县港口建设维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市县港口建设维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县港口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绩效进行监督。
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国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的公用基础设施、港口公共支持保障基地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如下:
(一)沿海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公用锚地的建设、维护及进港航道的维护。
(二)沿江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港口进港航道(长江主航道至公用作业区前沿水域的支航道)、公用锚地等的建设和维护。
(三)内河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省规划干线航道网内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国有股份不低于30%)的公用作业区码头水工基础、挖入式港池、进港航道及公用锚地等的建设和维护。
(四)交通战备码头建设。
(五)港口公共支持保障基地建设。
包括沿海港口引航基地建设、港口多式联运基础设施建设和港口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