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芙蓉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芙蓉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引语: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芙蓉区自201X 年正式开展社区矫正,经过两年多的运作,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如何,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与困难,这些问题与困难有什么方法能够解决呢?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对芙蓉区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调研如下: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与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X年联合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开放的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其进行监督、考察、管理、教育、帮扶,并在社会工作者、相关基层组织、志愿者以及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其监护人、保证人等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防止其重新犯罪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这一概念写入刑法。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将成为惩罚与预防犯罪的重要制度,健全与完善社区矫正
制度势在必行。

二、芙蓉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芙蓉区从2010年开始社区矫正工作试点,201X年正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区司法局、街道司法所负责组织实施,截止201X年8月,全区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393人,解除矫正160人,现有在册社区矫正人员230人,其中管制4人,占1.7%;缓刑174人,占75.9%;假释32人,占13.8%;暂予监外执行20人,占8.6%。

233名在册人员中,男性191人,占82%;女性39人,占18%。

先后对53名表现突出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表扬奖励,2名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记功奖励,1名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减刑奖励,对1名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提请法院撤销原判刑罚收监执行。

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工作:
(一)组织建设方面,一是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在全区13个街道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站,与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三是在荷花园街道办事处院内建立芙蓉区社区矫正中心;四是聘请了一批退休干部、社区群干、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矫治专家和高等院校师生等热心人士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

(二)在规范管理方面,一是衔接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办理入矫手续,成立以司法所干警为组长,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社区群干、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为成员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建立社区矫正档案;二是要求社区矫正人员每周用电话、每月用书面材料向司法所汇报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每月报到情况实施指纹图像核查监管,对严管级、普管级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管,掌控社区矫正人员的动向和刑罚执行情况;三是通过组织社区矫正人员上法制课、到坪塘监狱实地参观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组织开展8小时社区服务;五是对社区矫正人员通过心理矫治、困难帮扶、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等方式,促使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三、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
芙蓉区自2010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以来,总的来说工作开展有序,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比较到位,绝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并服从矫正组织管理,遵守公益劳动、思想汇报、按期签到等规定,但是工作也面临很多问题,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落实和发展完善形成很大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社区矫正力量薄弱。

目前我区十三个街道司法所,大部分司法所只有一名在编司法行政干警,只有马王堆、定王台两
个街道有两名,荷花园司法所,矫正人员多达38人,因区划调整,该所司法2名助理员一直未到位,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全部靠2名调解员在处理。

基层司法所除了承担人民调解、普法依法治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方面工作之外,还参与街道的综治、信访、维稳等工作,庞大的职能和繁重的工作任务致使司法所干警无法投入过多的精力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导致一些工作无法按规定彻底落实。

同时社区矫正辅助力量缺乏。

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要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

这里的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

但在实践中,我区目前还没有像公安辅警那样的矫正辅助人员队伍,除了村、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近亲属等外,其他矫正力量也很难组织,缺少社会志愿者。

(二)司法所干警执法身份不明确,给执法工作带来困难。

虽然社区矫正这一概念被新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采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责任主体,但全国没有统一的执法身份。

我区除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从坪塘监狱借调一名司法干警外,社区矫正干警没有执法身份与执法标识。

而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
动,执法主体缺乏执法身份严重损害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三)权责分离、部门衔接脱节。

社区矫正立法的滞后,使得司法所管理必须借助公安机关的执法,但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配合机制。

对下落不明和不服从管理的对象,司法所应当采取通知原判决机关并落实本街道司法所公安干警立即查找的方法,司法所同时上门训诫,做好工作记录,预防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对符合收监规定的,应建议法院裁定收监执行,但实际上由于没有建立良好的协调配合机制,这些工作难以畅通的开展,使得司法行政工作有名无实,对社区矫正对象缺乏应有的威慑力,给工作带来被动局面。

(四)社区矫正经费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和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将大幅增加,近年来我区接收社区矫正人员以月均10人左右的速度递增。

区财政按800元/人年的标准投入经费。

但随着矫正工作量不断加大和任务不断加重,办公设施、教育培训、档案管理、装备等经费,社区矫正人员适当的救助经费,社会志愿者的交通误餐补贴经费,科技管理手段建设的经费都存在不足。

(五)社区矫正人员衔接、日常监管教育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与外地法院、监狱的衔接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异地判
决、裁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有的没有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相关情况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通报,造成有的社区矫正人员自行流动、人档分离,导致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基层监管教育力度不够。

少数基层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还停留在“人在不在”的层面,对其思想动态、人员交往、日常活动等情况了解不够深入,工作不够细致。

三是缺乏能力较强的过渡性安置基地。

社区矫正人员受自身条件、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就业难度大。

四是社区矫正“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人员基本生活、就业难以解决。

五是特殊对象的救助措施不多。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社区矫正人员中重症、传染病、精神病、孤寡高龄等特殊对象人数逐渐增多,有的家人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社会救助机制还不健全,难以有效解决他们的医疗、救助、安置等问题。

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法
(一)加强规范管理。

一是进一步完善制度。

应当严格落实《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社区矫正衔接、监管、教育、奖惩、帮扶等各项工作内容,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

二是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宣告、建档、查找、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工作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摸排走访,深入到对象家庭、社区、单位,及时掌握对象的动态情况,
对社区矫正人员住所变更、会客、请销假,严格审批把关。

按照相关要求,积极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相关活动。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

一是健全工作机构。

按照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要求,报请区编办在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加强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

二是充实社区矫正队伍。

一方面,落实司法所空缺编制,充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专门力量。

另一方面,对社区矫正人员较多的司法所,增配专职社会工作者。

三是加大经费投入。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当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标准,建立经费增长机制。

同时,因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兼任矫正专干而增加了工作量,建议提高调解员的工资待遇,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

(三)发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沟通作用。

加强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的支持配合,加强沟通协调的制度建设,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协调研究制定有关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解困、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方面的具体措施,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