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021年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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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发文机关及发文时间:1992年7月22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立法工作进度计划
拟计划于2019年完成《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立法工作。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2017年—2021年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泸州市Leabharlann 市园林绿化条例》项目类型(√)
地方性法规(√)
市政府规章()
项目情况概述
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5日以市政府(泸市府发〔2013〕33号)文印发了《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满足游憩需求,规范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建、管、养,明确城市绿地管护责任,并进一步巩固国园创建成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更切合地方实际,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和执行力更强,迫切需要制定《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主要制度设计
一、总则:明确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划定绿地类型
二、规划和建设: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绿线编制要求、园林绿地建设相关规定与标准
三、保护和管理:明确绿地管护主体管护职责、管护内容与管护标准
四、法律责任
五、附则
立法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发文机关及发文时间:国务院第100号令,1992年6月22日发布,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是中心城区规模不断扩大,园林绿化管护主体不断增多,管护形式逐步趋向多元化,与各管护主体未能形成有效衔接机制,管护责任不明确;三区住建部门对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参与程度不高,参与积极性不强,普遍存在“重发展轻管理,重建设轻管养”的问题,在老旧小区、城郊结合部、建成但未移交专业单位管护的公园绿地等区域尤显突出。而《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定已有较长时间,各方主体责任不明确和不细化。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园林绿地建设成果的保护具有较大压力,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园林绿地保护与建设受市场冲击严重,受土地资源日趋紧张影响,存在调整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加重趋势,挤占园林绿地建设空间,调整或置换规划绿地;现有绿地被蚕食和侵占,配套设施被租用、占用,特别是在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一些重点企业时,城市园林绿地建设成果的保护面临巨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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