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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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成本核算与成本核算对象确立的原则。
(一)项目是公司内部成本核算单位,应单独进行成本核算。
(二)核算对象确立原则:以一个独立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为施工项目并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即以该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以同一建设项目的若干单位工程为施工项目,可把几个在同一现场、同一结构类型、开竣工时间接近的单位工程,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有条件的项目也可按单位工程作为核算对象;规模大、工期长的建设项目,应适当划小核算对象,以分部分项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由若干零星较小工程项目组成,并签订在一个《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内的施工项目,可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以施工合同为单位划分成本核算单位;会计核算对象一经确定不得轻易更改。
第二条成本核算科目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项目成本按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分包工程费、间接费等核算科目,每个科目下设辅助科目,真实记录成本费用发生的组成;核算内容应与计划成本口径一致。
第三条成本核算制度与原则:成本核算应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建股份会计制度》等国家财经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项目成本核算应严格坚持施工形象进度、施工产值统计、实际成本归集“三同步”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核算期: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核算,应以每月为一核算期,统一按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则每月25日为自营项目工程量盘点、分包结算、材料盘点、租赁费等月成本计算截止日。
第五条项目成本核算方法:项目成本核算应按实际成本核算的原则进行。项目目标(计划)成本减去项目实际成本后的数额,为项目部的成本降低额(负数为超支),是项目核算成本的主要指标。
第六条项目成本核算由项目成本会计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经理领导下进行,负责对项目每月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费用按核算口径进行记录、汇总,准确地计算当月实际成本。所有成本费用均需由项目经理签字认可(有分级授权规定的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后,项目会计方可入帐。
第七条项目商务经理组织项目预算员、成本会计员、材料员及时并准确计算和反映自营工程每月计划成本、实际成本和成本降低额,办理工程内外结算,并向项目成本会计提供相应成本核算基础资料。
第八条项目实体工程费核算一般规定。
(一)人工费核算
人工费核算包括核算分包纯人工费(含辅助工人)、自有工人工资、文明施工CI实施用工费、场内材料搬运清理用工费及零星点工等费用。
1、清包工成本中如包含其它费用时,商务经理应予区分,会计核算人员应正确归集相关成本明细对象。
2、分包纯人工费根据分包合同和本项目用工情况,由工长按期提供,经项目商务经理审核、项目经理批准,报公司/分公司复审后,计入工程成本,作为支付过程分包款项的依据。
(二)材料费核算
1、材料计价原则:材料验收入库时按当批材料的实际成本计价核算,材料出库领用时,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先进先出法进行核算。
2、材料计量原则:材料验收、发料、盘点,可按点数、过磅、尺量等方法和各种方法相结合计量,计量时项目部至少二人以上参加,并全过程参与。材料验收、发料、盘点要做原始计量记录,据此计算填制材料验收单、发料单和盘点表,并作为其附件由材料部门装订保管,作为核算原始依据。
3、材料盘点:库存材料每月盘点,盘点时间与工程盘点同日,即为上月26日到当月25日,并依据材料物资盘点表调整库存材料帐面余额和月材料消耗成本,即以盘定耗。某品种或规格材料月消耗成本=上月库存+本月购买-月底盘点库存。
4、直接消耗材料采购价差收入核算:工程消耗材料无论是公司/分公司采购还是项目部采购,材料实际采购单价与计划成本单价之差形成的采购价差收入或超支归项目所得,由项目部直接反映核算。公司/分公司集中采购的材料,如商品砼、钢材、地材、大宗装饰材料等,项目部参与。当采购单价超过计划成本单价时,应征得项目同意后才可采购。
5、周转材料摊销:模板、木枋采用工作量法按月摊销计算成本,不考虑残值。模板(木枋)月摊销量=累计需用总模板价值*本月完成工作量/主体工程总工作量(按模板、砼或主体工作量三种方式均可)。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盘存回收价值或调拨价调整摊销成本;安全网、竹木挡板月摊销成本=累计需用价值*本月主体工作量/主体工程预算工作量;项目部租赁的架管、扣件、吊料平台、型钢挑梁等周转料具,按月计算租赁成本。根据总需用量预估总损耗,按月主体工作量分摊。
6、低值易耗品摊销核算:使用时间较长的在用工程小型工具、机具、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按会计制度规定的一次摊销法进行核算。
7、剩余材料核算: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回收的剩余材料,按项目部使用双方协商价计价核算;协商不一的,由公司/分公司物资主管部门按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结合项目部双方意见,按均衡价或市场价确认价值,通知项目部双方计价核算。
8、分包单位包清工中包含材料费用时,商务经理应予区分并进行预估及时归集。分包结算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同时冲销原相应的预估。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领取本项目的材料或其它物资时,应通过合同约定或补充约定,实际领用时应由分包商法人授权领取,项目商务经理审核、项目经理批准,会计核算时比照债权管理进行会计处理。
(三)机械费核算
1、包括项目自有机械设备(非租赁小型机具购置费)、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承租机械设备费用核算,机械设备操作工工资和奖金的分配、机械设备燃料动力电费等。
2、承租机械设备费用支出。按核算期由机械管理岗位人员提供,经项目商务经理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成本会计计入项目成本。
3、自有机械设备按市场租赁价执行,自有机械设备操作工的工资和奖金的分配由劳资员提供,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报送项目成本会计计入项目成本。租赁设备自带操作工或外聘操作工的,按合同由预算员办理结算,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报送项目成本会计计入项目成本。
4、项目自有非租赁小型机具购置费按工程合同工期采取五五摊销,即购置当月摊销50%,剩余50%在主体完工时一次摊销不留残值。
第九条分包工程(包工包料分包)费核算
(一)核算分包成本支出时,应由分包商提出当期完成额,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工长)、商务经理、项目经理的审核批准后,作为成本预估支出的主要依据,同时也作为支付款项的条件之一。待办理最终结算后调整预估成本。分包结算须经公司/分公司复审后作为过程结算和支付依据。
(二)公司/分公司分包(消防、水电安装、钢结构等)、业主自行指定分包(我方总包,收取管理费、配合费)划归项目的管理费、配合费可冲销项目分包成本,或计列项目收入进行核算。
第十条其他直接费核算
(一)其他直接费包括临时设施折旧、CI与安全文明施工费、实验检验费、赶工措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保险、降排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