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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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5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5篇,欢迎阅读参考!
关于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1)
今年5月15日至23日,本人与全国400多名民行检察干警一同参加了高检院在重庆市组织的《物权法》培训班的学习。培训班上杨立新、崔建远、谢鸿飞、姚红、孙鹏、杨明刚等六位专家教授就《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和各篇章进行了讲解。通过学习,我对《物权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了在现实生活中,小到成熟后落到邻居家的果实,大到一座矿山,都有物权的归属问题,这些权利的归属和保护,客观上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据此,历时13年之起草与修定,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运而生。现就所学的《物权法》,谈谈所学所得。
首先是通过学习,掌握了一些最基本的概念。使我知道了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它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在民法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物权法上所讲的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些基本的概念是以前闻所未闻,而今后会经常用到的,非常重要。
其次是对物权法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有: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纵观整部《物权法》,本人理解,其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二是,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而其主要起到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
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可以说《物权法》是一
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了解到这次物权法的制定,基本内容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
方面的法律内容,因内容比较多,且多与原民商法内容相同或相近,在此不谈。在此
本人仅提及物权法新增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是地役权。此内容全是新增内容;
二是质权取代质押权。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
三是抵押权中增加了动产的浮动抵押。这是效仿国外的一种方式,指的是可以将
企业生产用的设备、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
记后,在抵押期内企业可以继续生产、销售,而抵押权不受影响,当抵押期限届满时,再确认抵押物价值的一种方式。四是关于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法定。明确了物权法定的
原则,即除了物权法中明确的几种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权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认可。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为物权的一种方式。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来说,是一件好事。
并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年限内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可以按相
关规定继续承包经营,这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
六是明确了征用与征收的概念。征收仅用于集体土地被国家收购后转变为国有土
地性质的这样一种方式;而征用则指在特殊时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国家机关征用
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征用公民车辆用于制止犯罪等。
七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一事。专家在讲课过程中引用的一个案例就是重庆的“钉子户”,这次物权法提出,当城市居民房屋被拆迁时,应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即被
拆迁后,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费再购买的房屋应不低于原居住条件。八是不动产登记。提出:不动产应统一登记;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的收费的规定;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者购买期房,为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转让;首次提出不动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
不动产权属不清时,为防止登记所有权人在产权不明时将房屋转让,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登记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否则异议自动失效,且异议错误时异议申请人应赔偿登记所有权人的损失。九是不动产善意取
得问题。以往法律均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权法却明确规定,当具
备几个条件,特别是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另外,对遗失物处理、小区车位、抵押权设立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规定,便于执法人员进行操作。
最后,学习过程中使我体会到:一是,虽然物权法的正式施行还有四个月,但真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高检院的领导在会期间表示,到今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全国的民行检察干警要全部轮训一遍,这就对我们的学习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可以说,虽然日前《物权法》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我们应当有信心学好物权法,用好物权法。
二是,听了几位专家的课,我深切的体会到,做一名民行检察干警,一定要努力钻研民行法律,打好业务功底,自觉形成民行法律的思维方式,能够运用民行法律知识和思维方式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正确处理千差万别的民事纠纷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在会期间,高检院的领导也提出民行干警成长和成熟相对较慢,急需加快成长和进步以适应快速发展的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
毕竟民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不能象刑事案件可以对照犯罪要件进行“规范性的”审查,民行检察具体业务中可对照的“标尺”不是很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民行干警办案过程中心目中的“标尺”和“标尺”的确切程度,多来源于民行法理的掌握、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公正无私的自警。而这一切,除了认真学习,勇于实践,别无二法。三是,近年来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取得的一些成绩,是与院领导高瞻远瞩的认识和大力支持分不开的。
我院党组充分认识到民行检察工作是继反贪工作以来又一个新的工作亮点,在均衡检法两家权重和工作布局中,特别是在当前司法实践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自去年始,我院领导说就给民行干警打气鼓劲:在民行检察制度尚不健全的实际状况下,尤其不能缩手缩脚,要有创新意识,只要是能为民解忧、促进和谐十师的事,我们就要力所能及地去做。
今年上半年,我院受理了当事人7年诉讼、法院6次开庭、标的达10.4万元的王某某与毛某某出资款申诉案,在院领导“加大申查力度,尽最大可能查清事实,定分止争”的指导思想下,我院改变以住办案定势,出人出车多次外调,最终查明了双方争议的6个诉讼请求的内容。身为亲属的当事人双方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在本院的努力之下,双方互凉,怨恨尽消,曾经逝去的亲情又得以续延…实话说,我曾疑惑,象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