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用水定额实用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用文档

ICS 13.060.25

P 41

DBXX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XX/T XX─201X 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

Shaanxi province industry water-use quota

20XX-XX-XX发布 20XX-XX-XX实施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主要行业用水定额 (3)

4.1工业用水定额 (3)

4.2生活用水定额 (23)

4.3农业灌溉用水定额 (28)

附录农业灌溉定额分区 (33)

前言

2004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该定额试行以来,在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约用水管理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在推动全省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方面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工艺技术不断更新、节水器具的普及,部分定额已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的要求,同时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陕西省水利厅组织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院等单位对《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进行修订,并按地方标准颁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所规定的原则起草。

本标准由陕西省水利厅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陕西省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萍、毛小惠、孙绮、冯缠利、贾亚平、高旭艳、马孝义、王光社、聂卫波、陈静、韩彩波、甘学涛、高宏周。

1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工业、农业、居民生活及公共建筑和设施用水的定额指标。1.2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

1.3 本定额未涵盖的行业用水,部门或行业有明确规定的参照部门或行业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

(2)《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1990)

(3)《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GB/T17367-1998)

(4)《工业用水考核标准及计算方法》(CJ21-1987)

(5)《灌溉试验规范》(SL13-1994)

(6)《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试行)》(水利部,2007年4月)

3术语和定义

3.1 用水定额

指每计量单位(每人、每床、每次、每d、每t 、每m2、每m3、每亩、每100m、每kg、每万件、每台、每辆、每头、每只等)需要的新水量上限值。

3.2 新水量

取自任何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3.3工业用水定额

每生产单位产品需要的生产和辅助性生产的取水量。本次工业用水定额制定分两级:定额A和定额B。

定额A:代表先进用水定额,主要用于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用水控制红线。

定额B:代表通用用水定额,主要用于已建企业的用水控制红线。

3.4生活用水

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用水两大类。居民生活用水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指除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外的城镇用水。

3.5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城镇生活按照相应的核算单元确定的用水量(指新水量)的限额。

3.6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指新水量)的限额。

3.7灌溉定额

作物播种前(或水稻插秧前)及全生育期内(多年生作物以一年为期),单位面积上各次田间净灌溉用水量之和,以m3/亩表示。

3.8 充分灌溉

作物生育期完全按作物高产需要水量实施的灌溉方式。

3.9 非充分灌溉

在作物生育期内部分满足作物水量需求的灌溉方式。

3.10 保护地

在某种材料(钢或竹)制作的骨架上铺设透光材料(如塑料薄膜、玻璃等)而构成的堵闭空间内的耕作地。

4主要行业用水定额

4.1工业用水定额

4.1.1工业用水定额表

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B06)表4.1-1

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7)

表4.1-2

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8)

表4.1-3

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9)

5、非金属矿采选业(B10)表4.1-5

6、农副食品加工业(C13)表4.1-6

续表4.1-6

7、食品制造业(C14)表4.1-7

续表4.1-7

8、饮料制造业(C15)表4.1-8

续表4.1-8

9、烟草制造业(C16)表4.1-9

10、纺织业(C17)表4.1-10

续表4.1-10

11、皮革、毛皮、毛(绒)及其制品业(C19)

表4.1-11

12、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表4.1-12

13、造纸及纸制品业(C22)

表4.1-13

14、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C25)表4.1-14

1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表4.1-1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