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燃气-天然气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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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CNG-2016009天然气购销合同

甲方:郑州大有燃气有限公司

乙方:内乡燃气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6年月日

供气方:郑州大有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用气方:内乡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压缩天然气事宜签订本合同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标的物

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天然气”简称NG,甲方以液化天然气气化的方式向乙方供气。

第二条﹑天然气的质量

2.1经双方协商甲方供应给乙方的天然气气质应符合国家GB17820-1999中规定的二类天然气气质标准。并采用非液化煤层气的LNG为气源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约定甲方自2016年5月日起开始向乙方稳定供气至2018年5月日止。

第四条﹑供气量

4.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乙方天然气的需求量供应乙方;乙方目前需求量约为7000方/天,若有增量或减量,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

4.2乙方每月总气量为21万方,若乙方月度总用气量低于90%,甲方有权对到站价格进行重新商议。

第五条﹑交接地点

天然气的交接地点为:乙方天然气接收站。

第六条﹑天然气的计量

6.1双方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进行计量交接,甲方应

给乙方提供合格的流量计校验报告一份。

6.2乙方有权在必要的时候要求甲方进行流量计校验

6.2.1如校验结果符合国家规定则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6.2.2.如校验结果不符合国家规定则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3双方计量交接人员应经双方授权,代表双方进行计量确认。

第七条﹑压缩天然气的价格

7.1本合同约定甲方供应给乙方的天然气的价格为 2.53元/m³(含税价)。

7.2为保证双方权益,7.1所确定的价执行周期为2016年6月日—2016年12月日。后续价格采用价格函的形式进行确认。

7.3在价格合同周期内,如LNG出现大幅市场波动,甲方有权选择CNG对乙方进行供气,供气前应与乙方进行沟通明确所选用CNG气源及进行设备对接改造事宜。

7.2合同有效期间,如国家或其它有关政策部门,改变了本合同甲方所供压缩天然气的气源价格,需按调整后的气源价格上涨金额调整本合同7.1条款中煤层气的供应价格。气源价格调整前已履行部分仍按原价格执行。

第八条﹑气款结算及付款方式

8.1每月的25日为气量及气款结算日,同时根据双方对账确认的实际数量,甲方为乙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8.2乙方在甲方账户内的预付款不能为低于10万元,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气,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3甲方接收乙方的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不接收:银行承兑。

第九条、场站建设与管理

9.1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符合规划、消费、安全间距、车辆回转半径要求的场地。

9.2甲方负责投资安装LNG储罐、气化、调压装置以实现向乙方供气。并按照乙方要求的设备出口压力为0.3—0.4MPA与乙方流量计进行对接。

9.3乙方负责场地的围墙、场地硬化、站内设备基础、防雨棚、槽车倒车档墩;站内照明、用电设施、防雷针、站房搭建、空调、办公桌椅等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9.4调压计量装置及卸气装置,锅炉等设备消耗的水、电、人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9.5甲方派驻场站人员进行LNG的供应、气化、卸车工作。相关人员费用由甲方承兑。

第十条燃气设施的建设,安装及产权

10.1燃气设施产权的界定:以乙方减压计量装置流量计前进口端法兰为分界点,乙方减压计量装置流量计前进口端法兰前(逆气流方向)的设备由甲方负责投资建设。其产权归甲方所有。

10.2在乙方减压计量装置流量计前进口端法兰后(顺气流方向)的所有管网及设备由乙方负责建设和管理,其产权归乙方所有。

10.3燃气设施的保证金:该项目甲方投资的燃气设施的总费用为20万元.本合同签订前,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设备保证金,双方终止合作时,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所交纳的设备保证金。

10.4设备保证金不能作为本合同中天然气气款结算使用。

10.5如果双方合作终止,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人员、车辆、设备,干扰甲方的设备拆除作业。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的设备保证金。

第十一条、安全供气用气

双方的安全责任分界点为调压计量装置出气端法兰处,分界点逆气流方向所有燃气管线和设施的日常运行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自检、安全维护责任;分界点顺气流方向所有燃气管线和设施的日常运行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自检、安全维护责任。

11.1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天然气的安全使用规定。

11.2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用气方不得有如下行为:

11.2.1使用各种设备或方法盗用燃气。

11.2.2擅自安装,拆卸、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

11.2.3擅自改变燃气用途;

11.2.4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1.2.5将燃气管道作为负晕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11.2.6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11.2.7将装有燃气表、燃气管道的房间作为卧室或临时搭铺睡人;

11.2.8施工、装修时将燃气管道、燃气设施包裹在内;

11.2.9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11.2.10其他违法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2.1甲方的权利义务

12.1.1甲方应按乙方用气计划及合同约定的气质标准,平稳连续地向乙方供气。

12.1.2甲方在上游生产设备检修时或其他原因需停产时,应在检修或停产前及时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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