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的执业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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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作者——毛从辉

法学专业09级一班学号:2009082137

[摘要]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法律的逐步健全,有力的推动了律师服务业的蓬勃发展,全国15万律师迎来了发展的机遇期。但发展与风险永远是并存的,律师业稳健的发展应是每个律师的必须思考和追求的。众所周知律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律师经常行走在陷阱从从的沼泽地中,随时都有可能会掉入无法自拔的泥潭之中,明确律师执业的风险、学会防范风险将伴随律师的整个执业过程。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一、律师执业风险概述。

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与执业行为有关的,可能承担的一切不利的法律责任或后果。风险与行为并存。针对律师行业的风险应明确的是:首先,每行每业都有风险,不能因为有风险就放弃自己的行业。其次,律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我们行走的道路是合法与非法的钢丝绳,必须时刻存有风险意识。最后,律师行业的风险是可以降低和控制的。

二、律师风险的表现形式。

1、民事赔偿的风险。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一般来说,故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非常罕见,这样的人不应存在与律师队伍之中,笔者对此种情况不加赘述。而因为律师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较为常见,因律师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主要表现在法律理解的错误或偏差、证据收集的失误或遗失证据、延误诉讼、程序适用的错误等。

2、行政处罚与行业处罚的风险。

行政处罚与行业处罚的风险,是律师管理部门和自律性协会因为律师违法《律师法》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而给予的制裁。主要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特别是《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

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第五十一条规定: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上述有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是律师执业的“红线”,是能否继续端起律师饭碗的问题,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3、刑事责任的风险。

刑事责任的风险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一直是悬在中国律师头顶上的利剑,无论你承认或不承认,它一直悬在那里。此外,还有关于行贿罪、妨碍作证罪、偷税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都是我们要时时留心、处处在意的高压线。

4、人身伤害的风险。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什么样的人都会碰到,律师的人身伤害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方当事人实施的伤害行为,特别是像离婚案件这样涉及情感因素较重的案件,对方的当事人往往会把自己的不满、愤怒归咎在律师的身上,从而对律师事实伤害行为。二是自己的当事人,由于对案件结果的不理解或由于律师的包揽包讼产生的争议而对律师事实伤害。三是律师的意外风险,例如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交通事故。

5、律师的名誉风险,由于当事人对案件的办理不满意,或律师被诉讼、被处罚而导致社会的否定性评价。

三、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

1、社会因素。律师制度建立较晚,社会对律师的评价存在偏差。虽然建立律师制度的积极意义和律师职责宣传在不断的深化,但总体上来看,社会上特别是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对律师的误解并未完全消除,甚至有些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对律师的工作职责也同样不能理解。同时,几千年沉积的官本位的思想严重,依法治国的理念还需继续贯彻,律师的法律保护不够。律师手中没有任何公权力,我们唯一的武器就是法律,由于工作的原因,我们经常要挑战权力,而有些握有权力的人却不允许我们质疑他们的权威,挑战有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2、律师自身因素。(1)依法办案的意识不强。由于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当事人的压力、侥幸的心理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律师也容易把法律放在次要的位置,从而出现违法办案的情况。(2)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把案件质量关,凭感觉办理案件的较多。律师行业属于技术行业的一种,既然是技术行业,如果责任心不强,就可能存在技术操作的错误或瑕疵。由于客观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我们三线城市的律师基本处于“万金油”、“全科大夫”的状态,这种状态下的律师办理业务会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经济欠发达导致收费低。二是因为收费低,所以什么案件都要办。这事客观事实,短期内无法改变。而什么案件都办的情况下技术出错的可能性更高,因为什么案件都做,就很有可能什么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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