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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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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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论文摘要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同时也应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建立,社会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各层人员对社会保障中的养老、失业、救济、就业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何尽快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中的诸多问题已迫在眉睫。

本文通过阐述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概述了世界上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以及在其国家发展中起到的作用。

同时也概括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现状;通过说明社会保障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起调节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中所起的安全作用,来推进、加快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说明了完善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经过阐述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即国情特点与国际标准的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责任共同分担的原则来说明完善社会保障时应注意的原则。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

国家对社会保障措施也逐步由“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由“企业自保”现“社会救济”转变,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转变,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律规范”发展。

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是一项艰巨而复杂、庞大的立法工作。

要真正建立起
适合国情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付出较以往更多的努力。

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将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文明进步提供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概述
我国在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使用“社会保障”一词,把社会保障作为一个总概念,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由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方面组成。

社会保障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使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社会主义保障制度。

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社会保障法起源于欧洲工业发达国家。

最早的社会保障法可以追溯到1601年英国颁的《济贫法》,当时规定通过征收济贫税对无力谋生的贫民救济。

现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伴随着各国工业革命逐步发展起来的。

19世纪30年代英国颁布实施了新的《济贫法》。

新《济贫法》与工业化前的旧《济贫法》不同,工业化
之前的立法带有传统的慈善事业特征。

而工业化后的立法,将社会救助确定为公民的合法权利。

确认人人有生存的权利,救济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一项义务。

德国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在“铁血宰相”俾斯麦当政时期,为了防止社会矛盾,在1883年至1889年先后颁了疾病、工伤、养老三项法案。

德国以社会保障中三个重点项目为基础建立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其他国家有较大的影响。

美国作为后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罗斯福当政时期,为缓解失业、养老等社会矛盾,于1935年正式颁了《社会保障法案》主要包括失业、老年保障及其他各种津贴。

1、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概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在恢复经济的过程中,为了减少社会冲突、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也不断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障立法。

比较有影响的是英国伦敦学院院长、劳工介绍所长贝弗里奇,受政府委托起草《社会保障有关福利问题》的报告,该报告主张享受社会保障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受保者按统一标准缴费;按统一标准领取津贴和救济;发放津贴和救济以保证正常生活的需要为标准等等。

这个计划原则上被政府批准,历史上补充称为“贝弗里奇计划”。

在这以后几十年后,世界各国有了长期的基本的和平环境。

在各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西欧北美国家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或“从胎儿到天堂”的福利政策。

当代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建立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在当时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概况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

职工以企业为单位为国家创造了巨大财富,这些财富被统一纳入计划用于国家建设。

发给工人的工资只是工人应得收入的一小部分,其中很大一部分变成了公费医疗、福利分房、退休金等承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业将不再承担过重的社会职能,上诉承诺无法兑现。

加上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过程中,又产生诸如下岗工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人员等现象。

社会安全、稳定、公平等问题就变得突出起来。

1982年我国在国家“七五”计划中提出了“我国将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四项内容:
①社会保险又称职工社会保险,也是我国劳动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是指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或在职工中断期间,为保障其基本生活,依法强制实行的一种保险制度。

②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国家对因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至于无法正常生存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提供生活保障的制度。

③社会福利是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在享受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提高生活水平的制度。

④优抚安置也称社会优抚,是国家和社会对军人或其家属提供一定生活水平的救济金、伤残抚恤、退伍安置及其他社会优待的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

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

首次表述了新时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框架;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范围和内容已在原有基础上有所突破。

1996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纲要》中提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目标是:“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已被确定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五大支柱之一(注①);“十一五”指出完善社会保障的重心,则放在建立“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福利(救济)制度上。

“十一五”政府工作的重点是在“两个确保”(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将失业保险与社会救助并轨,建立以政府税收为基础的、覆盖城乡绝大多数居民的社会救济制度。

具体包括建立以政府财政为依托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及医疗救助体系、把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市所有的工薪收入者、鼓励工薪收入者参与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在所有雇用临时工的单位推行强制性工伤保险等(注②)。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指出,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即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应该坚持“补救型”模式。

三、社会保障的重要作用和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造成部分劳动者被迫推出劳动岗位。

这就使劳动者本身以及家庭失去收而陷入生存危机。

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其获得基本的物资资料,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为劳动力的再生产提供了时间上的缓冲和物资上的条件,使劳动者在更换劳动岗位和迁徙时没有后顾之忧。

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历史进步过程中不可逾越的经济发展阶段,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因此社会保障在社会进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1、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调节器
市场经济要求平衡社会供求关系,社会保障的支出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增长或下降的变化而增减的。

在经济发展强劲、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相应地缩减,社会保障基金的存储规模必然会增大,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而当经济衰退、失业率增加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相应地增加,给失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相应的生活能力,从而唤起社会的有效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复苏。

可以说,社会保障在调节市场经济的供求关系中具有蓄水池作用。

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相联系,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形成了不均等。

贫富差距逐渐扩大,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

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者一部分收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的社会成员。

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从而缓解社会矛盾、弥补了市场经济的缺陷。

2、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需要社会稳定这一重要因素为基础,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

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

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给予一定的救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社会保障又被称誉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

1883年,德国在俾斯麦政权时期把各地工人自动组织的互助补助基金“国有化”,制定了《疾病保险法》,其后又相继颁了《工伤保险法》和《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

从而奠定了德国社会保险法的基础,并且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俾斯麦曾以“铁血宰相”而着称;他在解释政府为何要为工人搞社会保险时直言不讳地说:“一个希望得到养老金的人,一般不会好斗而且易于管理”。

一语道破天机。

德国颁的三部法律客观上起到了调节劳资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的效果,被称为“三部大法安天下”。

1935年,美国在罗斯福当政时期颁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社会保障法》为名的法律。

罗斯福把《社会保障法》看作是“新政”的“奠基石”以此减少社会冲突、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

3、国情特点与国际标准的结合原则
社会保障法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视人权、保障人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所谓人权,就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所享受的基本的总称。

这种基本权利包括政治的、
经济的、人身的、文化的等等。

社会保障体现的是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生存权。

社会保障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需要物质帮助的人们所赋予的物资帮助,也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济性救助。

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从根本上涉及的是人们的经济利益。

为了保障这种经济利益上的人权,我国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条件下,逐步建立金额适合自己的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

联合国大会在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提出了社会保障权利:“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生活条件”。

“确认人人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等。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自1976年1月3日生效,已经有10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个公约。

如果立法机关审议批准,就要实施履行义务,要定期向国际人权组织报告实施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除此之外,我国已批准的19个国际劳工公约也包含不少社会保障内容。

如《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条件》、《就业政策公约》等等。

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积极为批准国际公约作准备。

4、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责任分担的原则
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改革中,社会保障中国家责任占重要的地位。

其中国家责任与个人自我保障责任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

现代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一定阶段加强国家干预的结果。

我国计划经济体系下的社会保险基本由国家包揽。

这种国家包揽一切的做法不仅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而且在社会保障上导致国家、企业、个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国家实质上承
担了无限责任。

即城镇公民达到劳动年龄,国家就要给份工作一直包揽到死亡。

这种作法也是与法制精神相违背的。

在社会保障中的社会福利设施,减灾、救灾、扶贫、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国家无疑充当了主要角色,国家是义务的主体。

在社会保险中工伤、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是义务主体。

而在一部他社会保险项目中,个人承担部分责任是必要的。

比如在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中,需要有个人自我保障的责任。

这是法律化中权利义务一致性所要求的。

目前下岗职工生活费的资金来源,规定了国家、企业、社保基金各承担三分之一,这中是一定时期的特殊政策。

从长远来讲,需要经过科学的调查研究和测算,确定社会保障各个项目中责任得分担,并通过法律形式将其确定下来。

四、如何完善和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始于50年代初。

当时,新中国刚刚成立,百业凋零、百废待兴,国民经济基础相当薄弱。

1951年,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保障法规,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基础。

此后,我国还陆续颁布和实施了有关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示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这一制度的建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巩固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也从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社会迈进,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成分并存的格局。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

1978年以来,为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1985年9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

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的深化,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全国已有8750万职工和2250万退休人员实行养老费用社会统筹。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来扩大失业保险范围。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有8000多万人。

1994年开始,国务院组织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试点。

1998年11月召开的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会议上,提出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切实保障了职工基本医疗。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建立与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应该坚持“补救型”模式。

所谓“补救型”,简而言之是国家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的,不是大包大揽而是提
供底线的,不是主导的而是引导的,不是“普救式”的而是“补救式”的。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

国家对社会保障措施也逐步由“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转变,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转变,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律规范”发展。

2、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要面对的矛盾、问题以及相应解决的建议
①“钱多钱少”的现象。

我国是一个人口在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在世界属于低收入国家。

一个更为严峻的形势是:到下世纪30年代我国人口可能达到16亿,而届时工薪阶层的退休人数亦将达到高峰,退休人员将相当于在职人员的40%以上。

可以预见,到下世纪我国社会保障金支付能力不足与保障对象众多的突出矛盾将成为最大难题。

为了最大可能地缓解“钱少与人多”的矛盾,一是要想办法“节流”,如尽可能减少管理费用开支;二是要在“开源”上做好文章,资金来源多渠道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

为此,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社会保障模式由“国家型”向“保险型”转变,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由“现收现付制”向“国家积累制”转变,三是由被动地实施社会救济向积极地推进“再就业”工程转变。

转变之一意味着社会保障制度中义务的承担由国家“全包全揽”
向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转变,承担义务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增加资金总量;转变之二意味着社会保障资金由目前的“现存现取”转向“零存整取”,这种转变将为我国很快就要面临的人口高峰与老龄化高峰提供社会保障基金的准备;转变之三将通过劳动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有效地降低失业率,促使失业者的劳动间断时间尽可能缩短,以减少社会救济金的发放量。

②用工与养老的矛盾。

我国劳动部于1998年制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

该计划规定了三年后所有的劳动者将不分身份差别,在统一制度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但是,现在还有一些临时用工企业总是想方设法逃避为雇员缴纳养老金。

特别是在《劳动法》实施监管不力的地区,对打工者“只榨青春不养老”的现象并不鲜见,养老保险制度几乎形同虚设。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必须从明确养老金属性、强制企业事业单位和雇主缴纳与唤醒劳动者自我保障意识三方面着手。

首先,养老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基本属性可以概括为“与劳动者的工资一样,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也是劳动力价格或价值的实现形式,是劳动者必要劳动时间内创造的,是劳动者一生劳动报酬分期支付中的延期支付部分。

“(注②)可见,企事业单位和雇主提供一定数量与质量的劳动,企事业单位和雇主就在一定时间享受到了获得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权利,而劳动力的雇佣金理应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即时领取的工资,二是延迟领取的养老金。

因此,企事业单位和雇主必须在使用现实劳动者的同时,承担为自己的雇佣
者缴纳部分养老费用的义务,形成“谁用工、谁付薪、谁养老”的良性循环格局。

最后,劳动者自身也必须明确:雇主支付的养老金既来源于劳动者在“必要劳动”中创造的价值中预先提取;国家对拒不缴纳雇员养老金的雇主应当依法惩处;被雇佣者也决不能因为已经得到了不菲的工资而忽视未来的养老问题。

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很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时的应急产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例如经济体制改革涉及国企改革,面临破产、职工安置等现实问题使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破产兼并举步艰难时,才开始考虑到是失业保险立法的时机;抗洪救灾时遇到救灾无秩序问题时,才感到缺少救灾立法等等,立法行动总是落后在经济发展的后面,处于一种被动状态。

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仪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这就要求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

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社会保障的核心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颁布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同时,由国务院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④社会保障实施机制的薄弱。

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活动及法律监督程序等。

实施机制较弱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定。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责任是有其自身特点的,比如工伤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发生了工伤事故,无论雇主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是推定雇主责任原则(注③)。

又如,现行社会保险法规中缺乏对欠缴、拖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制裁措施,目前最为突出的是对挪用、挤占、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惩治。

我国刑法第273条对挪用社会救灾、社会救济等救济款物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制裁制定。

但并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列于特定款物的保护范围之内,使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极其不安全状态。

这就要求要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

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追缴了社会保险费。

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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