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病报告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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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病
报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文字号】深卫人发[2010]28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5.07
【实施日期】2010.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病报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0〕289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直属各医院,社会办各医院,市卫生监督所,市职业病防治院:
现将《深圳市职业病报告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深圳市职业病报告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报告、统计、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范围包括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管理;市职业病防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工作的数据统计、技术培训、质量管理等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所负责职业病报告的日常监督。
第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诊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是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应通报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