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民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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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的政治权利
[摘要]公民政治权利的确立、发展与政治发展密切相关。国家的独立和统一是公民政治权利确立与发展的基本前提;健全的法律与制度是公民政治权利确立与发展的制度基础;独立的公民社会是公民政治权利确立与发展的社会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民政治权利确立与发展所需的条件得到了部分的满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行使和捍卫自己的权利是公民引以为豪的事情。但是由于受到历史及现实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部分公民权利意识依旧淡薄。因此,新时期,我们必须要从国家和公民自身两个角度出发,着力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使其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推动力。
[Abstract] making is closely related to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the establishment of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 National independence and unity is the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establish the basic premise and development; law and system of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system found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independent civil society is the social ba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development. Afte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the establishment and evolution of conditions have been part of the meeting. Along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democratic system, civil rights consciousness awakening. Exercise and defend their own rights civic pride thing. But due to the restriction of many factors such as historical and realistic factors, part of citizen's right consciousness is still weak. Therefore, the new period, we must start from the state and citizens of the two angles of view, to raise awareness of the rights of citizens, to make it become an important driving force for building a well-off society.
[关键词]:公民政治权利;政治发展;权利意识
[keywords]: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political development; right consciousness; awakening
一、引言
政治权利是在特定的经济社会关系及体现的利益关系基础上,由政治权利确认和保障的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主张及其共同利益的法定资格。一个人享受的政治权利是人们发展的基础,更是一个社会
发展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政治参与度和社会政治制度化水平的提高,公民对政治权利的的保障维护意识不断增强,本文从几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发展和正确理解把握公民的政治权利,结合我国现如今的自身情况,分析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现状,对当前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具体障碍及其解决办法进行简要探讨。进而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二、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定义与结构
1、对公民政治权利,通行的定义是:“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以及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权利”。[1]这仅仅是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形式定义,因为这一定义仅仅指明政治权利与作为一种政治行为的参与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指明公民政治权利作为宪法上制度设计的功能与本质所在。有的学者注意到了政治权利的功能而将其定义为:“参与政府管理与影响公共政策之权利”。
[2]这一定义对政治权利的功能的理解仍属偏狭。另有学者把政治权利定义为:“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资格”。[3]这一定义正确地从利益出发把握政治权利,较为深入地指明了政治权利的功能,但是,否认政治权利属于利益本身而仅视其为政治手段,更没有揭示公民政治权利的本质。
本文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定义是: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从而得以在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达到自我实现的权利。这一定义包含了对政治权利的二项相关认定:第一,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以此区别于公民的人身权利、物质权利、精神生活权利。由于政治生
活在本质上是主体间利益关系的特定形态(与公共权力相关的形态),因此,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影响是涉及利益分配及其实现的。在这一意义上,可以同意政治权利作为政治手段而存在。第二,在最终的意义上,政治权利是使公民在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达到自我实现的权利,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则是达到这一自我实现的必经途径。因此,政治权利还应被认为是利益本身。这是超越了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这一层面而对政治权利的理解。
2、要想阐明什么是政治权利,仅停留在给出一个定义上是不够的(即使这一定义的合理性不受怀疑),还应该确定公民政治权利中包含有哪些具体权利(它们是公民政治权利的要素)并指明具体权利的相互关系(这一相互关系形成了公民政治权利的结构)。以下,本文将依公民政治权利的各具体要素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各具体要素与“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之间的逻辑关系,阐述公民政治权利的结构。
[4]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权构成公民政治权利的第一部分。所谓公共事务,指个体(公民)集合而成的共同体的事务,关涉每一个体而非个人事务。公共事务应该由公民共同决定(共同决定的过程中若意见相左,则少数服从多数),由此形成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权。由公民决定的公共事务有三个方面。第一,选择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共同体中需要分离出少数人具体行使公共权力以执行公共事务,因此在共同体中存在对公共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即国家权力主体的选择。这可以说是最为基本的一项公共事务,选举权就是用来决定这一项公共事物的权利。对于选举的意义,学者写道:“选举是产生近现代国家机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