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优惠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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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优惠政策指南
1、《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园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升园区国际化水平,发挥省会临空港资源优势,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根据长沙市区域经济发展纲要,结合园区实际,对园区总部经济发展制定如下鼓励政策。
一、总部经济是指在园区登记注册、办理税务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单独核算的公司总部或分支机构。包括在园区设立企业管理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营销中心等独立核算型机构。在园区购地建立基地等已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适用本奖励政策。
二、对来园区设立总部机构的企业,园区提供免费注册场所;需租赁办公场所的企业,由园区提供(限150平方以内)租金补贴,补贴标准10元/每月/每平方米,补贴期限2年;在园区内自主购置的办公用房,契税全额补贴到企业。
三、实行税收贡献奖。对总部或分支机构入驻园区,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地方收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园区留成40%比例予以奖励。
四、实行税收增幅奖。以上年实际纳税额为基数对增量部分按园区留成60%的比例予以奖励。对投资额度和强度大、预期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或分支机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优惠政策。
五、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奖励政策。对入驻园区的总部或分支机构,且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实行奖励,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100%奖励到个人。
六、对引进总部或分支机构的科研、高管人员,享受园区的人才扎根购房补贴、子女教育等各项优惠政策。
七、建筑安装、施工设计、文化创意等总部企业在浏阳区域外开展业务并在园区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按园区留存部分的50%比例给予奖励。
八、对新引进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的中介个人,按该企业第一个年纳税额(计算12个月份)的园区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对总部设在园区,且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园区新购地建设工业项目,土地价格按现有土地价格优惠15%。
十、在园区有生产基地的企业在园区设立总部的,其生产企业的税收奖励按园区现有扶持政策执行,总部经济的税收奖励按本意见执行。
十一、以上奖励政策按年计算,分批兑现,并在次年的经济工作会前全部拨付到位。本文件有关政策与园区其它奖励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十二、本意见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试行,由管委会财政局负责解释。
2、《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人才扎根园区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园区发展,指导企业出台系列吸引优秀人才政策,营造“引才、爱才、留才”的良好氛围,吸引并留住一批优秀人才扎根园区,形成人才集聚和与产业加速发展的良性循环,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人才扎根园区
1、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企业员工、在园区纳税1亿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副总经理以上),且同时在园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一年以上的,在园区购买商品住房一套(90㎡以上),园区财政补助购房者4万元。
2、在园区新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在园区购买商品住房一套(90㎡以上),园区财政补助购房者3万元。
3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企业员工、在园区纳税1亿元以上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以上)、在园区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副总经理以上),且同时在园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一年以上的,在园区购买商品住房一套(90㎡以上),园区财政补助购房者2万元。
4、园区企业的正式职工,且同时在园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一年以上的,在园区购买商品住房一套(90㎡以上),园区财政补助购房者1万元。
5、如配偶同在园区企业工作,且在园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一年以上的,另补助0.2万元。
二、鼓励企业出台政策支持人才扎根园区
1、鼓励园区企业支持员工在园区购房,出台补贴奖励政策,积极组织员工以团购等方式在园区购买商品住房。
2、园区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评定:
①企业出台吸引人才政策的力度及执行情况;
②企业所属员工全年购买园区的商品住宅套数;
③企业每年吸引的优秀人才数量。
3、由企业进行申报,园区社会发展局进行初审,报园区管委会组织评审,对支持人才扎根成效显著的企业进行奖励,设定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三、购买园区商品住房面积在35㎡至90㎡的个人购房者,符合第一条的其它相关条件按相应补助标准减半执行。
四、企业高管及中层管理人员的任职时间应在2013年3月28日前。
五、购房者应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交付购房首付款且在园区房产分局进行备案,方可申请奖励。
六、购买园区商品住房者申报购房补贴必须由所在企业统一组织进行申报,经园区社发局、房产分局、财政分局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至购房者。
七、上述补助奖励不重复计算。且一个家庭只能获得园区财政一次补助或奖励。
八、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内注册的企业,但园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委属企业员工除外。
九、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2014年3月31日止。
十、本实施办法由园区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
3、《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支持标准厂房建设的鼓励政策》
为促进电子、食品中小企业的发展,抓好配套服务,经研究,特对园区标准厂房开发商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一、招商政策
园区电子产业投资在2亿元以下、食品企业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确需供地须通过主任会议集体研究),主要选择工业标准厂房。
二、管理服务
园区从事标准厂房的建设、开发方,可以随园区管委会经贸局等部门参加各类招商活动。标准厂房范围内允许10-20%的用地(或建筑面积)作为本区域内的商业服务和配套住宅开发。标准厂房的管理归口管委会经贸局。
三、补贴政策
对于已建成的标准厂房,投资方装修及配套完成后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经现场核实后对投资方未租出的厂房闲置使用面积部分实行补贴政策,每月租金基准价为8元/平米,补贴标准为每月租金基准价的40%。补贴政策按厂房竣工验收且完成厂区内配套三个月以上的厂房面积部分,核实后给予补贴,闲置三个月以内的不予补贴。
四、上级扶持政策
对于已建成的标准厂房,由投资方提出申请,按国家级经开区有关政策,园区管委会经现场核实后为投资方向上争取每平米10元的补贴。
五、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
具体实施由标准厂房投资方先到园区管委会经贸局、财政局等部门报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