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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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经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行业协会名称:杭州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
Hangzhou Commercial Concrete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行业协会的性质:由杭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及相关企业,为维护共同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非营利性、行业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崇尚社会公德;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促进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维护行业、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协调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本行业与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行业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麒麟街28 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商品混凝土的法规和政策,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推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二)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
(三)为企业搞好专业技术人才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提高企业和员工的素质,开展行业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竞争力。
(四)开展有益行业发展的各种活动,组织会员企业参与考察、学习和联谊活动,促进企业间的协调和合作。
(五)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办好会刊,总结交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促进共同提高。
(六)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建立信用考核机制,推进行业和企业诚信建设,努力构建和谐行业。
(七)办理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每家团体会员确定1 人作为代表,行使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及相关的建材、外加剂、构件生产、检测、机械设备等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承认章程,自愿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行业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及企业简介(复印件)。
(二) 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领取《会员证书》 。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行业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议案权、建议和监督权。
(三) 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获得本行业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及优先获取本行业协会出版的刊物、 资料和 信息;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行业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 经常向本行业协会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时缴纳会费。
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 害其他会员或其他经营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钢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 会员除名;
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会费标准;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 一
次,情况特殊时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 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其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事项作出决议,应 当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 期召开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执行机构为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 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必要时可增加召开。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
(四
) (五
) (六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行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议案;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日常事务在 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
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最大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
理 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 职。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四年。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 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 (或会员代表)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 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 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 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监事 3 名,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 任监事。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负责监督本行业 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五)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