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尊尚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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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价值导向要求
配合公司战略,稳定主力产品价值水平,提高个人业务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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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推广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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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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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核保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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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工具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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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思路
传承“尊”系列产品优势:通过产品生存快速给付、累积生息账 户、丰富附加保障等服务,满足客户理财、保障、养老等多方面 需求。
1.完善生存保险金设计——首次给付延至第3年末,60岁前年年 给付; 2.增加满期给付——80岁给付保额,明确客户满期利益; 3.区分18周岁前后身故责任——扩大少儿投保额度。
②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 (含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 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本公司按基本责任的保险金 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足客户市场需求
快速给付型分红产品具有体验感强、规划性强、低核保、生存金 累积生息、附加保障丰富等特点,符合客户需求,仍为市场主流 产品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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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推广背景
符合监管新规趋势
2012年1月,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 率管理办法》(保监发[2012]2号),其中明确要求两全保险“首 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当在保单生效满3年后”;“保险期间不得少 于5年”。公司据此对相关产品进行调整。
实例:尚先生35岁,10万基本责任基本保额,5年交,年交57800元
生存保险金领取总额=100000元 × 5% × (60 - 35- 3)+ 100000
×10% ×21=
3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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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解析
身故保险金(分以下两种情形给付)
◆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 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 ②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 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1.1倍; ②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
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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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解析
基本责任
保险责任
可选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 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1.60周岁前年年给付的人性化设计,更增强了产品的规划性。 2.60周岁后可以作为养老补充,颐养天年。 3.8第01周1页岁的满期保险金设计让客户晚年更有尊严。
条款解析
如何计算客户生存保险金领取金额? 60周岁前生存保险金领取次数 = 60-投保年龄- 3 60周岁开始生存保险金领取次数 = 21次 生存保险金领取总额 =基本责任保险金额×5%× 60周岁前生存保险金 领取次数+基本责任保险金额× 10% × 21
尊尚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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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推广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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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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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核保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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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工具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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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推广背景
满足业务发展和队伍需求
•快速给付型产品“尊”系列一、二月规模保费占比超过50%,是 个人业务渠道不可或缺的主力产品。根据个人业务节奏,随着老 产品退市,需要补充此类产品; •“尊”系列产品件均较高、保单质量较好,是培养绩优团队、拓 展大众富裕客户的必要工具。
1.身故责任危险保额设计较低,有利于高件均保单的销售和承保。 2.全残无给付,保险合同不终止。此调整使被保险人全残后仍可按合同约 定继续领取生存保险金,更保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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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解析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 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 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 责任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的1.05倍+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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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解析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一次交清
30天-55周岁
5年交
30天-54周岁
10年交
30天-50周岁
20年交
30天-42周岁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选择可选责任时与本公司约定。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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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解析
生存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3年起至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 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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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要素
基本责任
保险期间:至80周岁 交费期间及投保年龄 一次交清:30天-55周岁;5年交: 30天-54周岁 10年交:30天-50周岁;20年交: 30天-42周岁
基本责任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满3年--60周岁前,每年给付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5% 60周岁~80周岁,每年给付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0% 2.满期保险金:80周岁,给付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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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要素
3.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前,给付基本责任所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现金价值 18周岁起,给付基本责任所交保费的1.1倍+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现金价值 4.保费豁免: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年龄介于 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责任
客户在投保时或56周岁之前可选择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保险责任: 祝寿金:60周岁给付可选责任保险金额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实际交纳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与可选责任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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