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合同法案例分析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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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集
案例(一)
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机电公司以下称乙方是长期矿山机电产品供需协作单位。某年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机电购销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供应20千瓦电机10台。合同未注明电机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根据价格和双方以往的交易,甲方购买的电机应是直流电机。甲方强调因技术改造急需,该批电机必须在20天内交付,为此双方约定逾期交货由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四处寻找货源,至第19天时尚无着落。乙方经理王某为逃避支付违约金,便准备了20千瓦交流电机。在甲方开车提货时,乙方将10台20千瓦交流电机装车让甲方运走。因双方系长期合作单位,装车后甲方也未细看。在卸车开箱时,甲方发现乙方所供电机不是自己所需的直流电机,于是指责乙方以假充真,要求支付万元违约金并交付10台直流电机。双方为此争执一月之久。此时乙方已购进20千瓦直流电机,遂给甲方换了电机,但拒不承认逾期交货,称原合同并未注明电机系直流或交流,致使发货人产生误解,其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试分析:
(1) 乙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2) 甲乙双方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法理分析
在本案中,乙方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在合同订立、履行的各个阶段均有体现。
本案中,虽然双方所订合同没有明确是交流电机还是直流电机,但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可以明确买卖标的物应是直流电机。同时,乙方调换电机的行为也可以证实这一点。本案中,乙方对甲方所购货物的用途应有所了解,且两种电机的价格相差甚远,乙方以不知合同中的标的系直流或交流电机为由,以交流电机顶替直流电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明显的过错,应负违约责任。
案例(二)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为什么?
法理分析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依据是1999年10月日生效的《合同法》。
()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法律、行政法法规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
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这个案例说明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与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同等,有些同学认为,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如书面合同,这是个误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是一样的,都经过一个严肃的缔约过程。
案例(三)
某木材公司以下称甲方库存有5000立方米优质红松。某年月日,甲方给某家具厂以下称乙方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750元立方米的价格购买一级红松,并由甲方代办托运,限在天内答复。乙方当时正与数十家乡镇企业搞联营,急需优质木材,在收函第天即回电话愿意以750元立方米的价格购2000立方米一级红松。当晚,双方经理协商将代办托运改为乙方用专列自提。
月25日,乙方租用的专列驶进甲方货场,乙方业务员带着汇票准备签约、提货和结算一次完成。正在此时,甲方副经理得到可靠消息:天后一级红松的价格要涨至980元立方米。如果现在与乙方签约,以750元立方米价钱卖出,2000立方米要少赚46万元。甲方遂以原要约是指代办托运,并无规定受要约方派专列提货,现在其派专列来,单方面变更要约条件,视为其没接受原要约,其承诺只是一个反要约。因此,甲方拒绝乙方签约并提货的要求。乙方经反复请求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2000 立方米木材并赔偿损失。
试分析:
()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法理分析
通过这个案例要把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复习一遍,加深印象。
(1) 甲方双方签订的木材订购合同有效。
因为,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过程。也就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作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是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的。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这就是说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缺少了其中一个,合同就不能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我国《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所以,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出的要约、承诺等一系列行为均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 甲方应承担合同违约的全部责任,即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以750元立方米的价格供应一级红松2000立方米,并赔偿乙方租赁专列的滞待费用。
案例(四)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