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补助办法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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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补助办法及流程
一、补助对象:
从2008年12月1日起(以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时间为准),在重庆市主城区(渝中、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南岸、北碚、巴南、渝北、北部新区)首次购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的,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为享受补助的对象。
二、补助办法:
1.补助采取按年计算。
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
年度(不以自然年度为补助年度),以后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
2.补助金额的计算。
在补助年度内,以产权人购房支付按揭本息总额跟其同期在主城区实际缴纳个人
所得税的40%的总额对比,按较低额度给予补助。
补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3.补助依据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罚款、滞纳金。
三、补助申报:
1.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区财政局申请办理。
2.产权人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⑴产权人的书面申请(申请书模板附后)。
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提出申请事由,说明相关情况。
并明确声明所购住房是否为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次购买的住房,是否享受过政府扶持或奖励政策,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⑵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⑶住房产权证复印件。
⑷身份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⑸产权人与银行签订的购房按揭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⑹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⑺区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⑻产权人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可在申请书模板中列明)。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产权人如已享受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扶持或奖励政策,不再享受本政策。
2.享受首次按揭购房补助政策的住房因出售或其他原因变更了产权人,补助政策立即予以终止。
3.按揭补助办法原则一年一办,各年提出补助申报时均需同时提供补助的申报资料。
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产权人需在一个补助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区财政局,提供8项申报办理资料:1、申报表(在申报当地财政局领取);2、产权人唯一住房证明;3、
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4、购房合同;5、按揭合同(含抵押合同)、6、按揭本息支付证明;7、住房产
权证(如暂未办证的也应申报,待办证后一并兑现补助);8、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重庆首套房按揭财政补贴总补助额不超住房总价30%
首套房按揭财政补贴,你符合条件不
市财政局表示,符合条件的产权人要向个税缴纳地财政局申报,总补助额不超住房总价30%
11月6日,市长公开信箱在一天之内,公布了6条“首套房按揭补助”咨询信息。
首套房按揭补助政策是否在执行?申报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哪些购房者有资格申请?补助额度怎么计算?结合市民的相关咨询,市财政局作出了如下回复。
首套房财补政策在执行
昨天,市民刘沙沙通过市长公开信箱咨询市财政局:“我2010年10月在宗申动力城购买了一套住房,是首套房,不知道现在能不能办理政府优惠补助政策?”
市财政局:目前,我市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仍在执行。
根据规定,2008年12月1日起,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渝中、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南岸、北碚、巴南、渝北、北部新区首次购买住房,包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对象。
所谓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具体以产权证记载为准,并且这一住房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这样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
向个税缴纳地财政部门申报
问:符合条件的,该向哪儿提出申报?什么时间可以提出申报?
市财政局:符合条件的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在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
无论所购住房在主城何区,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
财政补助按年计算。
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类推。
暂未取得产权证的,也应按办理程序在3个月内及时申报。
超期补助年度不再受理,未超期年度仍可按时申报。
总补助额不超总价30%
问: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以获得多少补助?
市财政局:在补助年度内,以产权人在重庆市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
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个税缴纳地不同分别申报
如果住房产权归两个或以上产权人所有,并且都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均可以纳入计算补助的范围。
当两个或以上产权人在不同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由两个或以上产权人分别向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在区的财政局申报。
在补助年度内,如两个或以上产权人的个人所得税40%部分合计超过申报补助住房支付按揭时,区财政可按纳税多少的顺序办理。
每个产权人在申报时应将其他产权人的申报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以便有关区财政局了解该套住房完整的申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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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需要这些资料
(1)产权人的书面申请表。
(2)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含改善型)购房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住房产权证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7)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8)产权人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各区咨询电话
渝中区财政局:63703137
江北区财政局:67108338
沙坪坝区财政局:65368359
九龙坡区财政局:68783443
大渡口区财政局:68173307
南岸区财政局:62948853
北碚区财政局:68317683
渝北区财政局:67375028
巴南区财政局:66224779
记者罗强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