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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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代理法
本章重点内容是了解和掌握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2)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中国外贸代理制的主要做法与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目录
第一节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节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五节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第一节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agency)与代理人(agent)概念
代理,是指一方(代理人)以另一方(被代理人或本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进行某种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根据有关国家代理法律的规定,如果代理人是在本人(principal)的授权范围内行事,他的行为就对本人具有约束力,即本人既取得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也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代理人则一般不对此承担个人责任。
第一节代理法概述
在代理关系中,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关系(internal relationship),
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称为外部关系(external relationship)。
代理关系图示
第一节代理法概论
二、代理权产生的方式
(一)大陆法
大陆法把代理权的产生方式分为两种:
一种是法定代理(statutory);
一种是意定代理(voluntary)。
第一节代理法概论
凡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包括三种情况:
(1)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代理权,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
(2)根据法院确定享有的代理权,例如,法院批准的破产人或指定的清算人;
(3)根据私人推选取得的代理权,例如,家族推选的遗产管理人。
第一节代理法概论
意定代理则是指根据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
这种意思表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节代理法概论
(二)英美法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经由下列原因而产生:
1.明示的指定(express authority)明示代理
2.默示的授权(implied authority)暗示代理
3.不容否认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l)
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agency of necessity )
5.追认的代理权( agency by ratification)
第一节代理法概论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做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不具备默示授权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第一节代理法概论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无权代理所做的代理行为,例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如果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则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责。
这里所谓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是无权代理而言的。
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属于咎由自取,法律不予以保护。
第一节代理法概论
(一)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无权代理的问题,大陆法各国基本上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
德国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典都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者,非经本人追认不产生效力。
《德国民法典》第177条与第178条规定,在发生无权代理的情况时,第三人可以催告本人表示是否追认。
第一节代理法概论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大陆法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从原则上来说,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必须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有或者没有代理权。
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
如果第三人明知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代理人就不负责任。
第一节代理法概论
(二)英美法的规定
英美法把大陆法的无权代理称为:
违反有代理授权的默示担保
(breach of implied warranty of authority)。
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
第一节代理法概论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
一种情形是根据法律。
第一节代理法概论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而告终止。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代理合同中规定了期限,则代理关系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如果代理合同中没有规定期限,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双方的同意终止他们的代理关系。至于本人是否可以单方面撤回代理权的问题,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原则上允许本人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撤回代理权。
第一节代理法概论
本人在终止代理关系时,必须事先给代理人以合理的时间的通知。如果本人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不适当地撤销代理关系,则本人必须赔偿代理人的损失,其中包括代理人的佣金损失或其他报酬。
(1)有些大陆法国家为了保护商业代理人的利益,在法律中规定,本人在终止代理合同时,必须在相当长的时间以前通知代理人。
(2)有些国家对本人单方面撤回代理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根据英国和美国的判例,如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