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族自决权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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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自决权

[摘要]:自十七世纪开始出现“民族自决”思想观念发展到现在,对建立近现代民族国家、推进世界非殖民化过程以及奠定现代国际关系基础产生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这过程中一些的不法分子却打着民族自决的幌子大肆进行与其背道而驰的民族分离、破坏国家主权与世界和平的活动。民族在面对民族分离主义重新抬头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对之进行重新认识。真正的“民族自决权”应该是在国家主权范围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权利,国家主权是各民族共同享有的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代表所有民族的根本利益。民族自决权而不是单纯的民族分裂与民族战争。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民族分离

一、民族自决权的产生及发展

“民族自决”最初是由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于17、18世纪提出的,源于民族自决运动,原属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要求。发展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还只是一项政治原则,而不是法律权利。但此时民族自决权却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项明确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随着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殖民地、附属国纷纷宣告独立,作为主权国家参加联合国。到80年代,世界上原有的殖民地、附属国已经基本上取得了政治独立,但由于霸权主义和种族主义国家仍然漠视民族自决权,悍然侵占其他国家,蹂躏其他民族,因此,继续争取和维护民族自决权的斗争仍然是世界人民的一项重大任务。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是指一切民族都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政治地位和自主地

处理其一切事务而不受外界统治和干涉的权利;狭义是特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或外国奴役下的人民,享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和政治地位直至取得民族独立包括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权又分为对外自决权和对内自决权。对外自决权是一种独立权,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对内自决权指各民族有权按照本民族的愿望来处理自己的事情。外部自决是一种一次性权利,而内部自决是持续性的权利。作为对内自决,要实现自主、自治,发展经济、文化、社会各种事业,并不是一次就能够完成,而是要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各种政策,持续不断地进行。

二、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

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中两个最基本的原则。民族自决权对国家主权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是民族自决思想导致了主权国家的诞生,它对于一个民族的统一与整合以及摆脱压迫和争取独立起过极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从现代国际体系来看,民族自决权又是改变人类在20世纪国际政治地貌的重要力量,为在现有的政治结构中创造新的国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挑战现有主权国家的完整与统一。如果说19世纪的民族自决主要起到了“向心力”。的作用,即把分散的、隶属于不同异族统治下的同一民族统一到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当中,那么20世纪的民族自决则是一种“离心力”,它促使在帝国内(一战后)、殖民统治下(二战后)或统一的多民族联邦制国家中(冷战后)的各个民族追求自己的独立,建立主权国家。民族自决权使一个民族或若干个民族单独或共同上升为主权国家的地位,因而成为主权的民族。如果是由单一民族构成的国家,那么这个国家的主权与该民族所享有的主权完全一致,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矛盾;如果是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那么国家主权则由构成该国的所有民族共同分享和共同

拥有。民族自决在一个民族同一化的国家中问题较少,今天的民族自决问题一般出现在不同的民族组成的国家里,其自决的主体单位是民族,目的是建立一个自己的国家。

二战后,亚非地区一批民族独立国家的出现促进了主权理论的发展,广大发展中国家第一次彻底摆脱了殖民统治,拥有了在其领土范围内管辖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可以完全自主地处理任何内外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的控制或干涉。可是在实践上,因为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的存在,独立后的民族国家在经济上仍然依附超级大国和发达国家,其不合理的单一经济结构严重制约了这些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其政治上的完全独立。因此,争取和维护经济主权逐渐成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斗争焦点,发展中国家在1974年联合国第六届特别会议上提出的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为战后主权理论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内容。冷战后,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使得前苏联和东欧地区出现了新的民族自决运动。由于当地共产党领导的削弱和瓦解,这一地区兴起了民族主义运动,人们通过和平方式在统一的多民族联邦国家内部建立了合法的、经选举产生的代议制政府。与以往的民族自决不同的是,这次民族自决不是发生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和被压迫民族身上,而是发生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因此,它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即自决是一种只能在某一特定领土(殖民地和附属国)中行使的一次性权利,其特征表现为摆脱帝国或外国统治而独立。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民族自决运动引发的民族分离浪潮对国家主权构成了威胁。

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主权既以民族自决权为先决条件,同时国家主权是民族自决权的最高表现形式。他们是民族与国家形成的两个重要方面,有时国家先于民族,有时民族先于国家。“每个国家对别国来说,都

是独立自主的,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强烈的象征性诉求,是一个至高的力量。

三、民族自决权与民族分离主义

民族自决原则的提出,最初用意是反对殖民主义,争取殖民地附属国的民族解放运动。然而,冷战结束以后,纷纷兴起的以民族分离、国家分裂为特征的民族分离主义浪潮以民族自决为借口,混淆了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概念内涵、适用范围、运用条件及其与国际社会的人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等等问题,对民族自决问题有意或无意地产生。

民族分离主义者认为世界上一切民族,不论是殖民地民族,还是一国领土之内的民族地区,都适用民族自决权原则,每个民族都可以凭借自己的民族自决权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这是对民族自决权的曲解。以往的联合国文件都认定民族自决权适用于殖民地地区,从未宜布民族自决权适用于一国主权下的民族地区 , 外部势力不能干涉国家主权和他国内政。如果每一个民族都有分离的权利,那么, 世界将会四分五裂。在民族国家建设中,“一族一国”论本身就是历史的悖论。在国家结构形式的问题上,民族结构上的单一民族国家是近代西欧资产阶级思想家对国家领土与民族居住地域一致性的理想追求,因此,当时的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为民族国家提出一个经典模式一族一国。他们认为,欧洲每一个文明民族都有自决的权利,都应当建立本民族的主权国家不同民族的人,不会认同同样的集体利益,各自都是以本民族的利益当先的只有种族单一的社会,才可能维持一个理想的政治制度。黑格尔就曾说过“各民族可能需要经历很长的历史行程方可抵达它们的最终目的地,那就是建立它们自己的国家。”民族国家就是一个“在一个文化上同质的民族的范围内由本民族的统治阶级治理的国家”。后冷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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