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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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
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卫生厅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防止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不当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污染,防止危险废物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现根据环保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1、进一步摸清全省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数据库的动态更新。
2、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至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县级以上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3、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做为重点审核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管理,实现危险废物源头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4、2012年底,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完成标准化建设;至2015年,设立省级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各设区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完成标准化建设。
二、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一)涉危险废物单位应制定规范的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
涉危险废物单位应编制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核后备案。涉危险废物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需建立备案程序,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应急预案的审核,对于编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要求整改到位后备案。涉危险废物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相关影像、文字等的记录,每次演练时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必须派员参加。
(二)规范危险废物台账及经营记录簿
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台账及经营记录簿。重点监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设区市环保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江西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将辖区内企业报表审核汇总后报省固废管理中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季度前10日内向省固废管理中心报送上一季度《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季度报告表》。同时,经营单位应将记录簿的要求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在日常生产中执行,将记录簿的要求分解到各个车间及工作岗位。
(三)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经许可后方可领取联单转移危险废物;跨设区市或者设区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向移出地设区市环保局提出转移联单领取申请,领取联单后方可转移危险废物。各设区市环保局应制定相应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程序,并报省环保厅备案。设区市环保部门要严格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对跨设区市或者设区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应予汇总并每季度向省固废管理中心报送危险废物转移情况。
(四)加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管理
所有涉危险废物单位,危险废物盛装容器及贮存场所应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应设置识别标签。对达不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贮存设施,要求整改到位,限期不整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进行处罚。
(五)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日常环境监测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自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要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情况(特别是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防止污染环境。监测报告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六)加强企业内部业务培训
涉危险废物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对危险废物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相应的影像、文字记录。
三、加强对涉危险废物单位的环境监管
(一)完善环评审批及竣工验收
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省环保厅将进一步规范涉危险废物项目的环评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的建设项目,对环评报告中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和性质描述不清,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操作性不强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将危险废物是否进行规范化管理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条件,对危险废物未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验收。
(二)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
省环保厅将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证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不断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同时加强对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
中的违法行为。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加大打击力度,坚决予以取缔,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责令予以淘汰。到2015年,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基本满足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要。
(三)建立监管重点源清单
更新《江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1年底前,省环保厅组织发布江西省第二批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建立动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数据库,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应当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四)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省环保厅每年组织对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性检查,年抽查率不低于30%,确保三年内每家企业都抽查一次。对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坚决打击,从严处理。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责令限期处置,限期不予处理的,按《固废法》要求进行行政代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五)加强对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每年开展一次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对经营单位存在的各项问题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进行处罚。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对各设区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参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准进行抽查。
(六)开展对自有利用处置设施的专项检查
从2011年开始,省环保厅每年组织对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设施的检查和评估。对企业自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的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利用设施是否进行了环评审批、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场及新产生危险废物去向是否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等内容。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将责令取缔和关停其处置利用设施,并进行处罚。
(七)开展对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隐患排查
针对我省重点行业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尤其是湿法冶炼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一次专项排查和评估。有责任主体的责令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治理;无责任主体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治理费用。
(八)创新监管手段
选取3-5家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在运输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车辆内安装GPS,试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转移的全过程电子监管,跟踪监管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转移,提高管理的效率,防止非法倾倒。探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应有专人负责,省级固废管理机构每年组织培训并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加强医疗废物监管